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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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第八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执行“五个一律不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

《卫生陶瓷》新国家标准解读

《卫生陶瓷》新国家标准解读

《卫生陶瓷》新国家标准解读王欣宇;刘小云;王博【摘要】《卫生陶瓷》GB 6952-2015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对坐便器的用水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增加了轻量化产品单件质量的要求,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卫生陶瓷产品向节水型和轻量化方向发展,促进卫生陶瓷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笔者对《卫生陶瓷》GB 6952-2015新标准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标准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期刊名称】《陶瓷》【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5页(P48-52)【关键词】卫生陶瓷;国家标准;解读【作者】王欣宇;刘小云;王博【作者单位】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北京 100024;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陕西咸阳 712000;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陕西咸阳 71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Q174.72015年9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5号),批准发布了《卫生陶瓷》(GB 6952-2015)国家标准,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国标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卫生陶瓷标准进入新的阶段。

笔者就卫生陶瓷新标准的主要结构与旧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主要技术指标等进行梳理解读,对标准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希望能对新国标的贯彻实施有所帮助。

为了方便叙述,《卫生陶瓷》GB 6952-2015以下简称“新标准”,《卫生陶瓷》GB 6952-2005以下简称“旧标准”。

新标准的正文部分分为12章: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产品分类和标记;5)通用技术要求;6)便器技术要求;7)洗面器、净身器和洗涤槽技术要求;8)试验方法;9)检验规则;10)标志和标识;11)安装使用说明书;12)包装、运输和贮存。

新标准共包括7个附录,其中规范性附录4个,资料性附录3个:附录A(资料性附录) 卫生陶瓷产品标记;附录B(规范性附录) 卫生陶瓷产品尺寸要求示意图;附录C(资料性附录) 卫生陶瓷产品变形测量方法示意图;附录D(规范性附录) 耐荷重性试验示意图;附录E(规范性附录) 便器功能试验装置;附录F(规范性附录) 蹲便器排放试验用人造试体示意图;附录G(资料性附录) 无水小便器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沪发改环资[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11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控制本市能源消费总量,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含扩建,下同)高耗能项目的节能评估、评审和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耗能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六大高耗能产业领域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行业的中类、小类及产品具体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二、工作目标在符合上海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准入的前提下,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准入,确保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增长。

三、能耗国际先进水平确定原则(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中收录的相关高耗能行业产品(工序),按表格中对应的国际先进值确定其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详见附件1)。

(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未收录,但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上海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包含高耗能项目产品(工序)的,暂按相关标准中最优的先进值确定其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详见附件2)。

关于继续组织陶瓷及相关企业入区的通知.doc

关于继续组织陶瓷及相关企业入区的通知.doc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国家发改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620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620号

发改投资[2009]6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条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

本条所称无不良记录是指未发生过第29号令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本条所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是指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能分工,相对固定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学位)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总数不得少于60人,应据实申报。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是指对于生产、销售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进入该行业进行经营活动。

目前,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生产能力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并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2. 产品质量要求:企业生产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且必须通过相关检测认证。

3. 企业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4. 客户服务要求:企业必须能够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包括售前咨询、售后服务等方面。

以上是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的主要内容,企业如果能够符合这些要求,就能够进入该行业进行经营活动。

同时,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能够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是安全、环保、质量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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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正文:----------------------------------------------------------------------------------------------------------------------------------------------------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1994年4月1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提高企业素质,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储存均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企业要推行产品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内部的奖金和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使质量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应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质量管理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以不断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生产的所有建筑卫生陶瓷及卫生陶瓷配件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第七条企业应设置具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职能的机构,检验室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本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任务需要的人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9.26•【文号】工信部原〔2011〕439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话:************************邮箱:***************.cn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4•【文号】安监总管四[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建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平板玻璃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6项考评项目和172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0)3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5-7)
【关键词】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行业准入;管理;公告;准入标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相关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J],
4.工信部公开征求《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 [J],
5.明年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作废,防水企业可在第三方网站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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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五)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六)质量抽检报告;
(七)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八)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提供);
(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十二)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十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四)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二)至(十三)项材料,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

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

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日内完成)。

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况。

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决定是否撤销公告。

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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