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商标侵权案存在争议
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谁是真的

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谁是真的露露这个品牌可谓家喻户晓,逢年过年都要拎⼏箱去⾛亲串户。
你知道吗,市⾯上的“露露”其实分了两种,⼀种是承德露露⽣产的“露露”牌杏仁露,⽽另⼀种是汕头⾼新区露露南⽅有限公司⽣产的汕头“露露”。
听到这⾥是不是感觉很诧异,不禁发出疑问,“露露”还分两种?没错,“露露”确实有两种,北⽅的朋友们没听过汕头露露,南⽅的朋友们没听过承德露露。
不过,这两家公司确实已不存在股权关系,可南北露露却因多年前签署的两份具有争议的《备忘录》,就汕头露露能否使⽤“露露”商标使⽤权问题开展了旷⽇持久的诉讼纠纷。
南北露露多次掐架早在2015年,承德露露便以商标侵权等为由,先后3次向汕头露露发起诉讼、发出律师函或进⾏举报。
2015年6⽉,承德露露起诉称其与汕头露露的相关协议⽆效,但因缺失部分证据⽽撤诉。
2017年7⽉,承德露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汕头露露与销售相关商品的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告上法庭,索赔300余万元。
2018年2⽉,承德露露以汕头露露及北京荣诚⽂华超市侵犯“露露”图形商标为由,要求汕头露露赔偿9054.9万元。
2017年承德露露⼜委托律师向家乐福、⼤润发、华联超市等⼋⼗多家超市及其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即下架汕头露露⽣产的“露露”牌杏仁露产品。
随后,多家超市将汕头露露相关产品下架。
2018年,承德露露还向有关部门举报汕头露露的经销商侵犯其商标权,该经销商被停⽌销售并处罚款……本是同根⽣看样⼦承德露露的上诉之路是势在必得,那汕头露露到底是不是⼭寨的呢?如果不是⼭寨的为何承德露露⼜要接⼆连三的上诉呢?看到这⾥,⼤家⼼中应该都有疑问。
接下来,我们就为⼤家揭秘南北露露之间的爱恨情仇。
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的渊源,可以追溯⾄上世纪90年代。
1996年3⽉,销售重地在北⽅的露露集团,为了开辟南⽅市场,决定与⾹港飞达企业合资成⽴汕头露露,双⽅各⾃持股51%和49%。
次年,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成⽴了上市公司承德露露。
承德露露真假

承德露露真假在当今食品行业中,消费者对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
特别是一些食品企业曾经涉嫌使用劣质原料或添加非法添加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中国的露露集团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企业,被指控出售假冒伪劣食品。
本文将对承德露露的真实情况进行分析,以评估其真假。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承德露露集团的背景。
承德露露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果汁生产企业之一,成立于1990年,总部位于河北承德市。
该集团在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方面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体系,并引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承德露露集团的产品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多项认证,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尽管承德露露集团在质量控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精力,但仍然有一些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表示质疑。
其中一个原因是一些媒体报道了关于承德露露集团涉嫌使用劣质原料和添加非法添加物的事件。
这些报道引起了公众对该企业的质量信任度的担忧。
然而,对于这些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尚未得到确证,仍需要深入调查和验证。
另外,承德露露集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
例如,该企业与多家知名的供应商合作,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承德露露集团还加强了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和监控,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此外,该企业还积极与国内外权威机构合作,进行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为了进一步评估承德露露集团的真实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调查:1.查阅承德露露集团的官方网站和公开资料,了解其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相关认证的情况。
2.阅读媒体报道和消费者的评价,了解对承德露露集团的争议和质疑。
3.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或权威机构,了解承德露露集团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控制。
4.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公告,了解承德露露集团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合规情况。
通过以上的调查和评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更加客观和准确的结论,评判承德露露集团的真实情况。
知识产权专利权PPT课件

第四节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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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观设计的概念
❖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工业设计。根据 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 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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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观设计的特点
(一)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相对独立的产品
相对独立的产品是能重复生产的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 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和自然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例:下面哪些是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等省。遭遇此种经历的企业不止露露一家,许多
知名企业都有此经历。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
包装行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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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于2005
年在中国申请了多款圆珠笔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
2006年下半年被授予专利权。2007年底,德国公
司在中国市场发现两款圆珠笔的外观与专利产品
把、水杯的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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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观设计保护的限制与权利
❖一 我国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保护 的限制与权利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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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授 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 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河北承德露露集团近来经常收到消费者的反映,
说他们在市场上购买的所谓“露露”牌杏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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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而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 平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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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观设计的保护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 (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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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
1、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区别
外观设计:是指对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彩 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 上应用的新设计。例如,一部手机的外观 被做成一个卡通人物,或者做成某种动物 的模样,那么它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期起10年。
一个商标使用权引发的诉讼

承德露露 6 月 5 日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3 日收到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金平区法院 一审判决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 忘 录》和《补充 备 忘 录》有 效 ,承 德 露 露 应 继 续 履 行 上 述 两份 文件 中约 定的 商标 使 用许 可 合同 义 务,并停 止 阻 碍和干扰 汕头露露 使用相关被 许可商标 的行为。
该 案的 诉 讼请 求包 括:确 认《备忘 录》和 《补充 备忘 录》无 法 律效 力 ;判 决 霖 霖 集 团及 汕头 露 露 共同 赔 偿 经 济损 失 13 504.18 万 元;判 决第三人 香港飞达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判决本 案赔偿金 归属承德露 露所有等。
有争议的“备忘录”
两家露露曾经是一家人。20 世纪 0 年 代,当 时露露集 团是河北 承德一家大 型国 有 企业。1996 年,为开辟南方市场,该集团与香 港飞达企 业公司(下称“香港飞 达”)合资 成
立汕头露 露。次年,露露集团 国企改制,经过 资产 、业 务 重组 后,承 德露 露 诞 生 并 上市 ,汕 头露露属 于上市公 司的子公 司。
承 德露 露 上市 不 到 三 年,汕 头 露 露 就发 生巨额亏 损。因此当 时公司董 事会决 定将汕 头露露剥 离出上市 公司。但是,退出上 市公司 后,汕头 露露还拥 有饮料设 备,还要继 续生产 杏仁露产 品,同时又不 能与上市 公司同 业竞 争,因此承 德露露选 择了委托 其加工利 乐包 杏仁露。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公众容易与原有商标主体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常见,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饮料的知名公司,拥有“好味道”商标。
但在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款名称和包装与A公司饮料品牌非常相似的产品。
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是由B公司生产并销售的。
针对这一案件,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1. 首先,A公司应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得到保护。
2. A公司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侵权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商品包装、商标注册证等。
3. 同时,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C公司商标注册冲突案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苹果云”的云存储产品。
然而,他们在注册商标时却发现,同样有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名称为“苹果”和类似产品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商标注册冲突问题:1. 首先,C公司可以通过商标初步审查流程,对其商标申请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冲突,可以在初审阶段撤回申请或申请商标异议。
2. 如果商标申请遭到拒绝,C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3.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冲突,C公司可以通过与持有相似商标的公司进行协商,寻求双方的商标共存方案。
三、商标侵权案解决方法除了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外,商标侵权案件还有其他各种类型。
在整个解决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 寻求法律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法律条款和规定。
雇佣一位专业律师,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收集齐全的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如商标注册证、商品包装、市场调查等。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具有辨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商标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商标侵权认定是商标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目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侵权案件判决结果参差不齐。
一方面,商标受到保护不够,某些近似商标未被视为侵权,给侵权者留下了漏洞;另一方面,对于正当使用商标的辨别困扰,有时会出现误判。
这种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既增加了商标权利人的争议成本,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对商标的相似性、使用场景、行业特点等进行综合考量,实现统一、公正的判决结果;二是注重对正当使用商标的保护,确保商标法实施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三是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商标侵权认定的专业水平。
二、商标保护力度不够当前,商标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商标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仍然较为突出。
其中一个原因是商标保护力度不够。
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商标的法律效力,增强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障。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对商标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包括对商标权利的全面保护;二是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提高侵权罚款额度、加大刑事处罚等方式,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加强对商标的监管力度,提高商标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商标申请和使用环节的规范和监管。
三、商标维权成本过高商标维权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当前商标维权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成本过高。
维权过程繁琐、周期长,使得部分商标权利人放弃了维权,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市场秩序也无法得到维护。
为解决商标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快商标维权的审理速度,缩短维权周期,减少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二是降低商标维权的经济成本,如减免案件受理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形成社会共识,减少商标维权的需求。
品牌侵权案例
品牌侵权案例品牌侵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某个品牌的商标、标识、名称等被他人擅自使用,从而损害了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品牌侵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家知名饮料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近期却发现一家小型饮料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该品牌极为相似的商标和标识。
这种行为不仅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还可能损害到原品牌的形象和利益。
原品牌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小型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一家服装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独特的设计风格和知名度,但近期却发现一些小作坊在其产品上冒用了该品牌的商标和设计元素。
这些仿冒品不仅质量低劣,还严重损害了原品牌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原品牌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诉讼正在进行中。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一家电子产品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口碑,但近期却发现一些山寨产品在外观设计和包装上模仿了该品牌的风格,甚至冒用了其商标和标识。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品牌的利益,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
原品牌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品牌侵权对于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品牌所有者需要及时采取行动,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侵权产品,以免受到损失。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品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品牌侵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为打击品牌侵权行为贡献力量。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承德露露回应“露露黄了”说了啥
承德露露回应“露露黄了”说了啥承德露露回应“露露黄了”说了啥?5月31日消息今日,承德露露回应“露露黄了”登上热搜。
据了解,今天登上热搜的“露露黄了”本名叫黄露,是知名时尚UP主。
公开资料显示,“露露黄了”所属MCN机构为粉星时尚。
不少网友不明所以,纷纷表示“以为是露露杏仁露黄了。
”对此,承德露露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听说露露黄了上热搜了。
郑重声明+紧急辟谣:本露露非彼‘露露’,我们没黄!没黄!”网友评论也是捏把汗:你别黄……我以为你倒闭了呢,吓我这一跳……可不兴黄……公开资料显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的前身是承德市罐头食品厂。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依托承德地区丰富的野山杏资源,开发出第一款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成为中国植物蛋白饮料的开创者。
1997年10月,公司在河北省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同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国内饮料行业首批上市公司之一,股票代码:000848,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虽有着国内饮料行业首批上市的殊荣,但承德露露近十年的发展并不太亮眼。
从业绩来看,2022年,承德露露实现收入26.9亿元,同比增加6.7%,实现净利润6亿元,同比增长5.7%,99.9%的收入都来自于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而20XX年至20XX年,承德露露营业收入分别为19.37亿元、21.38亿元和26.3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65%、10.35%和23.14%;净利润分别为1.93亿元、2.22亿元和3.3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38%、15%和50.13%。
不难看出,承德露露十年后的营收并未实现大幅涨势,而2023年第一季度的收入为11.4亿元,同比增长2.1%,净利润2.4亿元,同比增长1.6%,增速还是有所放缓。
汕头与承德的南北露露之争露露的诞生上世纪80年代,可口可乐进入中国。
当时,改革开放刚刚开始,人们的物质生活贫乏,而可口可乐所代表的惬意、畅快的西方休闲文化,勾起了不少人的兴趣,很快便风靡全国。
从一则案例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
从一则案例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常常被用于判定一些证据纷争中各方的责任。
在现代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已经成为了法定证明责任制的实质体现。
这个原则将证明责任主要集中在了与争议相关的各方身上,并迫使它们必须为他们所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的审判结果都直接涉及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下面我们就对其中的一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来探讨这个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
这个案例是关于两个企业之间商标侵权纷争的一宗案件。
一家名为“天路”的企业在使用商标时被另一家名为“天缘”的企业指控侵犯商标权。
由于商标的有效性是前提条件,所以“天缘”公司提出了商标注册证书。
这时,“天路”公司认为“天缘”的商标与其自己的商标没有侵权的关系,认为真正的责任在他们对商标的使用上。
在这样的背景下,问题转移到了证据应当由谁来举证。
首先,为了澄清案件事实,需要查明的涉及到哪些事实。
例如涉及到的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如何界定涉案商标与商标侵权标志之间的异同等问题。
当然,“天缘”的商标注册证书是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其他的证据也不能被忽略。
例如“天路”公司主张的使用证据、商业纠纷裁决、其他的商标申请、国家标准、相似商标之间的关系等等,都会有助于拟定查明事实所需的证据清单。
然后,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之上,应该谁作为证据提交人进行举证呢?这里我们先来回顾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本质。
在整个司法流程中,只要有争议方主张某点事实,那么就必须由其为此提交证据。
如果不提交证据,那么法庭是没有必要进行对证据真伪的查证和判定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不是一个完全无力举证的人,可以基于已有的证据进行证明,那么被告方也可以提供证据以否定其罪责的存在,他们同时应该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回到本案例中,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天缘”公司作为告诉方提交证据。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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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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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INDUSTRY
索赔金额源于计算
在此次庭审中,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进一步解释了索赔逾9000万元的原因。
他表示,汕头露露在举证中已经区分了自销和委托加工的收入,本案中承德露露主张在委托代理加工之外,汕头露露未经授权自销的“露露”杏仁露侵犯了承德露露的商标权,2011年至2017年,此部分总营业额是3.78亿元。
通过对汕
头露露年报资料,可以计算出公司的平均利润率是17.2%。
“在这种情况下,以汕头露露自销数据乘以利润率,截至2017年汕头露露获利在6500万元以上,加上2018年盈利数据后,本案索赔金额是合理的”,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说道。
对此,汕头露露代理律师称,承德露露在向承德市政府汇报时曾表明,商标使用许可费只能由其单方面发出,而承德露露一直没有向汕头露露索要商标使用许可费。
“这个需要对方先提出,汕头露露才能支付。
”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商标侵权是企业使用商标之前,该商标已经被注册,此时构成侵权。
索赔金额可以从两个方面计算,一是对方通过侵权获得多少收益,或是对方侵权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是多少,原告可以主张其中一种方式索赔。
在案证据需要核查
据了解,承德露露提起诉讼前,在全国30多个省、市购买了汕头露露的产品,包括利乐包和铁罐装。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称,利乐包主要用了露露文字商标,并与外观设计图案相结合,本案涉及的只是250ml 的铁罐装露露。
而铁罐装只
出现在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授权范围外的4个地区,且全出自烟酒批发超市,目前无法核查产
品来源渠道。
若上述4个地方铁罐装通过符合两份备忘录指定销售地区流入的,其认为汕头露露不存在侵权。
另外,对于涉及本案第二被告荣诚文化超市的相关证据保全和公证书,汕头露露也提出了质疑。
“公证书显示,公证员于2017年6月15日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湖南特产大厦底层超市,而公证书上所提到的北京荣诚文华超市出库单的时间是2017年4月19日,与公证行为发生的时间不符”,汕头露露代理律师说道。
另外,其表示除了时间,出库单的商品、价格以及字迹均有诸多疑点。
他认为,由此做出的公证书也有伪造嫌疑。
对此,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解释道,小超市管理不规范,很难出具正规发票,往往连出库单都不给。
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对方出具正规的发票或出库单。
对方提出的模糊和字迹不同等问题,原告承德露露认为,“极有可能是具有复写功能的多联收据,在使用前面一张时复写到了后面多张,导致后面出现了重影问题。
”
内幕
Low-down
王智斌表示,商标侵权是企业使用商
标之前,该商标已经被注册,此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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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down
据承德露露披露的公告显示,两份备忘录承诺,汕头露露对“露露”牌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指定区
域的使用权,不受该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任何转让以及汕头露露本身股权和股份比例的变化而受影响。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两份《备忘录》的内容,不是公司真实意见的体现,而备忘录里存在不符合商标法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却认为,汕
头露露不存在侵权行为,露露商标的核心在于“露露”二字,而承德露露原封不动地使用了露露文字,只是修改了部分图案。
原露露集团存在的20年里,要求所有子公司都采用“六统一”,包括包装装潢、质量标准等。
基于此背景,汕头露露所使用的包装是20年以来传承的习惯。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则再次重申,2006年,露露集团退出承德露露,并将所有露露商标全部转给承德露露。
而所谓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用词含糊,按汕头露露的解释,许可期限应该是永久的。
在作价评估付出巨额费
用后,如果公司获得的是一个没有时间限制、类别限制,而且变动后还可以被另外一家公司延续使用的商标,从常理上来看,这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
“承德露露的商标有近200个,如果本案中,法院认为承德露露新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被对方使用,那么就默认汕头露露可以无偿使用公司所有的露露商标。
”
另外,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认为,无论两份《备忘录》是否有效力,不对本案产生影响。
因为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商标,是承德露露在2008年新注册的商标,而非由原露露集团转让的商标。
另外,对于公证书上对“北京荣成文华超市”中的“成”改为“诚”的痕迹,承德露露律师称,这是公证员的笔误,公证员已经补正并盖了校对章。
公证书上的内容,均是公证员对所看到和听到的事实纪录。
对于出库单和公证书的时间问题,公证员解释称,拿到的出库单就是这样写的,是客观封存,公证员仅客观记录证据的形式和形成过程,并
不审查证据内容,公证取得的杏仁露和票据都是当时从荣诚文华超市处取得的,对于汕头露露提出的相应质证意见,超出了公证保全的范围,相关公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并不存在任何瑕疵。
据了解,汕头露露曾在此案受理期间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由于荣诚文华超市出库单和相应的公证书需要进一步核实,而汕头露露需要对铁罐装露露销售渠道进行追踪,案件暂时休庭。
《备忘录》超出审理范围
除了商标侵权案件外,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还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简称“汕头法院”)一审,尚未结案。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四方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是否具有效力问题。
据承德露露代理律师称,目前该案件正在走鉴定程序,承德露露已经将需要鉴定的内容以及可以鉴定的机构名单寄送至汕头法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商标,是承德露露
在2008年新注册的商标,而非由原露露集团转让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