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国法学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_以中_美_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
浅谈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浅谈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作者:陈卓左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
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
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普通公民为主体。
对于检察机关、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已无太大争议,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有分歧。
本文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中图分类号:D925安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82-02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立法体例的不完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受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目前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大看点,但主要是就如何从整体上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相应地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而对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深层次的分析研究还不够。
一、民事公益诉讼及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
自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 西方法律体系中便有了所谓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 并沿袭至今。
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公法、私法维护的利益主体不同, 因此, 古罗马存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这两种不同诉讼。
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规范、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专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依法对该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活动。
《2024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范文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篇一一、引言民事公益诉讼是现代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司法手段。
本文以中国、美国和德国三个国家为中心,通过比较法考察的方式,深入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
这三个国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发展起来的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对理解和借鉴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
二、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起源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主要是指为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其基本模式包括:一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公益诉讼;二是以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原告的公益诉讼。
近年来,随着法治的进步,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不断完善,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美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对成熟,其特点在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主要包括:一是公民诉讼(Citizen Suit),即任何公民都可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二是集团诉讼(Class Action),即允许一定数量的代表人代表多数人提起公益诉讼;三是政府机关参与的公益诉讼。
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德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德国的基本模式是以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的公益诉讼为主,同时允许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注重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有着严格的法律保障。
五、中、美、德三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比较分析(一)相似之处:三国都认识到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并建立了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强调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作用;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等。
(二)不同之处:中国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代表性维权和团体制约机制;美国则更注重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公众参与;德国则更侧重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一、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比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古罗马,而当代的民事公益诉讼则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发展至今,该制度已在西方法治发达的美、英、法、德等国臻于完善和普遍。
(一)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也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司法官、检察官提起诉讼和公民诉讼。
司法官、检察官提起诉讼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出台后出现的,该法授予美国检察官以民事诉讼的形式禁止和限制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从而开创了美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先河。
而在公民诉讼中,公民所享有的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为一种“禁止权”或强制措施权,公民则被视为“私人检察官”,可在法定情况下,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保护别人利益的诉讼。
这一精神在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等民事领域中都有具体体现,而且制定了相应的规范程序。
与美国不同的是,在英国,享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公共权益的司法救济是以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提起民事诉讼为主要方式。
这是因为检察长是唯一能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人。
私人不能直接提起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的诉讼,而只有在不当行为已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很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才可能寻求救助。
此外,如果该公共性问题能够引起检察长的注意,但检察长自己却拒绝行使其职权,这时个人也可以请求检察长让他自己去督促诉讼,即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的诉讼被称为“告发人诉讼”或“检举人诉讼”。
〔5〕2、与许多国家一样,为了更好地维护某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英国的地方政府机关在没有检察长的同意,也没有使用告发人诉讼的情况下,也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与保护、促进本地区居民利益有关的诉讼。
〔6〕同时,地方政府机关之外的某些特定机构也有权提起相关的诉讼。
例如,根据1925年《性别歧视法》(Sex Discrimination Act)成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该机构可以对有歧视的做法、广告、压力、指示等提起诉讼,以消除歧视。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意识逐渐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特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是为了补充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
在传统的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追究的是个别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有限。
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追责,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强制赔偿、禁止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等方式,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之间往往以利益为导向,可能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使市场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助于提高法治的实施水平。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兴起强迫侵权人吃了亏,从而使得侵权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所忌惮,进而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这一点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下面主要从立足点、追求目标以及诉讼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 立足于公益: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立足点,强调的是从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制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追求实效: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活动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修复公共利益的目标。
民事公益诉讼更加强调诉讼结果的实效性,追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3. 宽泛的当事人地位: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不仅限于受害人,还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等。
这一点与传统诉讼的单一当事人模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
4. 强化的证据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诉讼的目标是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捍卫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上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
其中第55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可以诉讼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赔礼道歉。
《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特别法律法规也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和反对公序良俗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充分的,法律对其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 保护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这种诉讼中,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提起诉讼,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维护。
2. 责任主体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提起,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可以更好地覆盖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需求。
3. 赔偿方式灵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等多种赔偿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情况下的赔偿需求。
4. 起诉条件严格: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条件上比较严格,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
这种严格的条件既可以保证起诉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又能有效避免滥用公益诉讼的情况发生。
5. 社会监督功能: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监督功能。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迫使侵权行为人改正错误,对社会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社会秩序和公正。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作者:陈卫山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公益诉讼的渊源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法的精髓已融入了现代西方法制之中。
因此,古罗马时代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益诉讼主体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在我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日益增加,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已取得广泛共识。
但是,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
笔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整合了国内学者的一些观点,对构建我国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作出详细研究,以期对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的研究讨论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原告;公民一、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界定考察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首先要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对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制裁的诉讼活动。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就是为恢复国家、社会公益的圆满状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制止、处理侵害民事公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考察公益诉讼是伴随着人类法制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公益诉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比较研究两大法系有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从中掌握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规律,吸收、借鉴其合理成分,这对于构建适合于我国文化、政治、经济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该是大有裨益的。
从公民个人方面看,不论是英美法系传统的诉讼资格理论,还是大陆法系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其实质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主体更为宽泛。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规定检察长官才有权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虽然个人利益值得保护,也有保护的必要,但却不能将保护利益的权利交给个人,就算交给个人,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2024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范文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篇一一、引言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或潜在威胁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由于其保护社会公益的特点,该诉讼类型在国际间具有日益显著的地位。
本文将对中、美、德三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法考察,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基本模式以检察机关和特定社会组织提起为主。
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益受损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还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诉前公告制度,以促进诉讼主体适格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美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美国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其基本模式为私人诉讼和政府机关提起的公共诉讼并行。
私人可以代表个人或集团利益进行公益诉讼,而政府机关则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公共诉讼。
此外,美国还设有公民诉讼制度,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
四、德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团体诉讼和检察官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主。
团体诉讼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代表团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其中也包括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
此外,德国的检察官在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五、中、美、德三国模式的比较与评价中国、美国和德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模式注重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但在激励公民个人参与方面仍有待加强。
美国模式通过鼓励公民和政府双重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确保了多层次的公益保护;而德国则侧重于通过团体诉讼加强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力量。
六、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在保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
陈权
【期刊名称】《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别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两者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制度精神上都截然有别.文章通过对两种程序基本内容的双向比较,力图揭示彼此间的差异以及由差异所反映出的意义所在.
【总页数】3页(P66-68)
【作者】陈权
【作者单位】福建省土地登记直属站,福建,福州,3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J], 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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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美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之比较研究 [J], 周建洪;黄民
4.合理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 [J], 杨晓迪
5.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听证制度构想——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新思路 [J], 杨虹;陈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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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肖建国X内容提要 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新模式的导入为民事诉讼形式的创新提供了契机。
在目前代表人诉讼被搁置、集团诉讼短期无引入可能的背景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民事公诉为主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补充的模式选择路径。
具体建言是:确立实验性诉讼、拓展民事公诉和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引进公民诉讼。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集团诉讼 实验性诉讼 团体诉讼 公民诉讼 民事公诉以民事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诉讼一般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
当然,这并非一种严格的学理分类。
从各国的情况看,私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近年来不断增加,这种状况被比较法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今后最主要的发展,这种变化可能给民事诉讼的形式和特性带来巨大的变化。
¹在中国,自1996年1月出现第一起公益诉讼至今,º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已逾十年。
近年来,随着一些公益诉讼案例的出现并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理论界、司法界、市井百姓讨论的热点话题,并且日益频繁地出现于各种媒体报道中。
公益诉讼不仅被理解为保护那些超越了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之公共利益的诉讼形式,有时也用于指称一种承认纸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之间存在差距的法律观念,即当法律对某个特定群体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后,正式条款可能由于逃避、漠视或者敌意而无法发挥作用时,司法介入就有助于确保遵循现存的规则和标准。
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当前已成为一个符号、一种大众性的话语机制,通过公益诉讼改变公共讨论的主题,给予缺乏权利保护手段的人以关注和声音,提出新的改革目标。
对于那些被边缘化的群体而言,公益诉讼有时是进入政治生活的惟一或者最不昂贵的入口,为他们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合法的途径。
»一、群体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模式德国公法学者莱斯纳认为,基于现代社会生活现象的多样性,不能将公益与私益视为相反的概念,129X ¹º»See Helen Hershkoff,Public In terest Litigation :Sele cted I s sues and Ex amples ,佟丽华、白羽:5和谐社会与公益法)))中美公益法比较研究6,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目前的公益诉讼既包括涉及侵害公民的平等权、受教育权、环境基本权等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也包括消费者维权、环境侵权等民事公益诉讼(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公益法研究中心:5中国公益诉讼发展状况报告6,载第三届东方公益诉讼论坛文集5公益诉讼的本土化6,2006年8月)。
如消费者知情案、三毛钱入厕案、郝劲松/发票0系列案、松花江环境污染案、银联卡跨行查询收费案等。
从比较法角度分析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英文研究文献主要有:Mauro Cappelletti,Govern mental and Private Advocates f or the Pu blicI nterest in Civil Litigation :A Comparative Study,in Acces s to J us tice :P romis ing I ns titutionns 767(Alphen aan den Rijn /Milan ,Sijthoff and Noordhoff /Giuf f re,Vol 1Òof the Florence Acc ess -to -J ustic e Project Serie s ,M 1Cappelletti &J 1Weisner eds 1,1979)以及Maur oCapp elletti,Vindicating the Public I nter es t Through the Courts:A Comparativist 's Contribution,in Access to J ustice :E merging Is sues and Pers p e ctives 513(Vol 1Óof the Florence Acces s -to -J us tice Pr o ject Series,M 1Capp elletti &B 1Garth ed s 1,1979)以及Fisch ,E uropean Analogues to the Clas s Action :Group Action in France and Germany ,27Am er ican J our nal of Comp arative Law 51,197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两者应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概念。
多数人的私益可以形成公益,公益由私益组成,不能绝对地排除私益。
其中,有三种私益,可以升格为公益:一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
二是具有某种特别性质的私益等于公益,如涉及私人的生命及健康方面的私人利益。
国家保障私人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就是公共利益的需求。
保障这些私益符合公益的目的。
三是通过民主原则,将某些居于少数的私人利益形成公共利益。
¼莱斯纳所提到的三种可以上升为公共利益的私人利益的确具有启发性,能够为我们分析私人诉讼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笔者认为,尽管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½它和私人利益不可等量齐观,私益与公益相冲突,而且服从于公益。
因为公益是团体的利益,团体由多数人组成,位阶高于个人,而且公益持续的时间比私益更加久远。
不过,也要看到,公益与私益也存在紧密的联系,部分私益诉讼能够直接实现公益目标,因而可以上升为公益诉讼。
这一点在群体利益保护的诉讼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一)扩散性利益的司法保护与公益诉讼所谓/扩散性利益0(diffuse interest),即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益。
¾这种利益相对于个人的利益而言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利益的集合,而是多个人共同享有的一种利益。
比如享受洁净空气的利益、获得真实的广告的利益、享受安全产品的利益等。
这种利益都是属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不属于特定的个人或者机构,它实际上包含着一种社会公益的性质。
¿因扩散性利益的争议引发的诉讼,日本学者往往称之为/现代型诉讼0À。
现代型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具有集团性或扩散性,并且大多是因为被告的活动而受到加害或加害危险的市民(消费者、居民);与此相反,被告则主要为国家、公共团体或大企业等。
现代型诉讼的显著特性在于,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的内容,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预防性禁令。
前者通过向人数众多的受害人支付巨额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裁性赔偿),给原告以经济性刺激和资助律师费用等作用,来发挥抑制损害的功能;后者非常明显地体现出预防侵害的诉讼动机,近年来数量上呈不断上升趋势,在司法救济法上出现了由损害赔偿转向预防性禁令的口号。
德国汉堡大学H #盖茨(Hein Kotz)教授在描述现代型诉讼时指出:/原告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多数的场合是很小的权利),而且还尝试排除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的片断性利益的侵害(但从整体来看,或许并不是那么广泛的侵害),这是该诉讼的特点所在。
换言之,这种诉讼的对象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的私人之间的纠纷,而是针对某种公共政策的存在方式的不服。
0Á现代型诉讼给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日本著名法学家新堂幸司教授精辟地指出:如果说传统民事诉讼的争执焦点是当事人之间的个别权利义务,完全属于私益的话,那么,现代型诉讼130¼½¾¿ÀÁ[德]海茵#盖茨:5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6,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编:5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6,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与传统诉讼相对应的/现代型诉讼0一词非常盛行,但其内涵并不明确,其外延也非常模糊,日本学者一般将其与环境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公民权诉讼、社会福利关系诉讼等联系起来,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见[日]新堂幸司:5现代型诉讼及其作用6,载5基本法学(七)6,岩波书房1983年版,第308页;[日]小岛武司:5现代型诉讼的意义和特质6,载陈刚主编:5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小岛武司先生七十华诞纪念文集6,陈刚、林剑锋、段文波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以下。
意大利著名比较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单单一个行动就致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
,,就是这些大量的受害者的可能性成为当今这个时代的一大特征。
See Mauro Cappelletti,Vindicating the Pu blic I nter e st T hrough the Courts:A Comp arativist 's Contribu tion ,in Acc ess to J us tice :Emerging I s sues and Per s pectives 513(Vol 1Óo f the Florence Acces s -to -Ju s tice Project Series ,M 1Cappelletti &B 1Garth eds 1,1979)。
张伟和:5巴西的集团诉讼制度6,载5人民法院报62005年4月29日。
公共利益概念的特征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将公共利益概念视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德国的通说。
其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两个方面。
参见前引¼,第212页。
陈新民:5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中的争点则表现在社会化方面。
l u 在这种诉讼中,私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处于紧张、交错的状态,民事诉讼的意义随着这种双重性而左右摇摆:要么过于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私益的保护,要么过分重视私益的实现而错过了革新诉讼程序制度、超越传统裁判观念的契机。
基于现代型诉讼在范畴上与公益诉讼有着诸多重合之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接受了现代型诉讼这个概念,不过更多地是从公益诉讼的意义上理解现代型诉讼,因此除了要求在普通的诉讼程序的框架内对于法律解释和程序运行作一定的特别考虑之外,还存在修改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创造新的程序形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