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发文字号】宁高法[2016]18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12月5日宁高法[2016] 184号印发)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对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条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一)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身份情况的户籍材料。
(二)被告人为单位的,除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的户籍材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移交线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移交线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宁高法〔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移交线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高法〔2021〕27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移交线索的核查、办理、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线索办理工作机制,确保线索及时核查处理,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经高级法院研究制定《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移交线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2日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移交线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按照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巡视组移交线索的核查、办理、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线索办理工作机制,确保线索及时核查处理,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达到边督边改、及时整改的效果,经宁夏高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巡视组移交线索办理工作是指巡视线索(含信访件)的移交、登记、核查、转交、办理、上报等一系列衔接、办理等工作。
第二条线索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集中管理、归口办理、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承办单位和具体核查处理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依法保护线索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工作规定。
第二章线索接收、登记第四条由宁夏高级法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及巡视工作联络员负责统一接收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移交的线索。
第五条由高院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线索管理工作,对巡视组移交的线索逐一登记、归口转办、统一上报、集中管理。
线索管理实行逐条编号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强力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清除“减假暂”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减假暂”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案件一: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主要案情】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
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宁高法明传〔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关于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21〕7号为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总结,请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梳理总结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情况、经验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继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总结报告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审结的一、二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情况,主要包括:1.一、二审认罪认罚案件数、认罪认罚被告人人数,分别占审结一、二审刑事案件件数和被告人人数的比例;2020与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件数、被告人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比例;占前五位认罪认罚案件类型;2.一审侦查、检察、审判各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数、认罪认罚被告人人数;3.一审认罪认罚案件分别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案件数及比例,各审判程序的平均审限、最长审限、最短审限;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的平均审限、最长审限、最短审限;4.一审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阶段已进行退赃、退赔、进行民事赔偿案件数,占检察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5.一审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案件数、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数、建议判处缓刑案件数,分别占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案件数、最终采纳量刑建议案件数、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数,分别占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6.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抗诉案件数、分别占认罪认罚案件比例,上诉、抗诉的主要理由;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维持、发回、改判、撤回上诉、抗诉案件数,分别占二审认罪认罚案件比例,发回、改判的主要理由;撤回上诉、抗诉的主要理由;7.一、二审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人数,其中指定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人数;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数;8.一、二审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数、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件数、人数的比例;9.认罪认罚生效案件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情况: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的人数,分别占全部生效被告人的比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公示第五期-Sheet1

271
十
邵继卫
1971年12月21日
盗窃
五年六个月 无
2011年3月18日
272
十
党学磊
1992年9月7日
强奸
四年
无
2011年7月6日
273
八
金国军
1981年1月21日
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 故意伤害、 抢劫、非法 二十年 拘禁、聚众 斗殴罪、寻 衅滋事、敲 诈勒索
2011年9月8 日减刑一年 2007年7月23日 八个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 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 条
九个月
五个月
2013年四季 罚金三千元 一年二十天 度物奖 (未交) 2013年四季 八个月二十 罚金二千元 度物奖 天 (未交) 2013年四季 罚金六千元 四个月十天 度表扬 (未交) 2013年下半 年记功 九个月 罚金六千元 (未交)
252
九
1991年10月28日
诈骗
四年六个月
#############
253
九
1988年6月23日
强奸
二年六个月
2012年3月14日
2பைடு நூலகம்4
九
沈建军
1969年7月21日
抢劫
255
九
刘刚 屈文强 张武 范席瑞
1992年1月20日
盗窃 故意毁坏财 物
2010年10月 10日减刑一 年二个月十 十一年 五天、2012 2006年11月1日 年6月21日 减刑一年七 个月十五天 2013年2月5 六年八个月 日减刑十个 2009年3月6日 月 四年 2011年3月3日 2011年10月 18日减刑一 2008年10月5日 年 2012年6月 21日减刑一 2009年4月10日 年五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的公告
(2014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确保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中旬至12月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为畅通群众举报途径,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便于社会对专项活动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举报电话、微博、地址如下:1、举报电话:0771-12309;2、微博:“广西检察”(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3、来信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530028。
为及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举报时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宁高法明传〔2019〕148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19〕148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管理,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现将《通知》转发并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全区法院要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将“一案双查”工作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强与监察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并对开展情况适时通报。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为确保“一案双查”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全区法院要“刀刃向内”,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错误执行等问题“零容忍”,不断加大纠错和问责力度,切实将“一案双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努力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及时总结,按期报送。
各中级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以中院为单位于2019年11月26日前向高院报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于12月17日前报送本辖区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成效,各中院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例,以及本辖区具体处理情况的数据统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2006年6月12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来信来访,需要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或应由其依法监督的信访事项,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三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批示或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转交的信访事项,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具体事宜由信访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五条属于控告或者检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违法失职等的信访事项,应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处理。
第六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及时通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第七条对有重大影响或久诉不息、案情复杂的信访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通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宁党办[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3号2009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落实“首要标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不断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宁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规范原则。
必须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积极稳妥原则。
必须结合实际,整合系统资源,挖掘内部潜力,具备条件的先启动运行、重点突破,后逐步规范、全面推进。
(三)密切配合原则。
必须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四)公开监督原则。
必须坚持依法、透明、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 5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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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 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 十二条第二 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 二十九条
34 35 36 37 38 39
马双军 白东东 王立刚 麦顺超 海正仓 白明兴
男
1966年8月20日
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 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 十条第二 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 三十一条
十条第二 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 三十一条
10 11 12 13
张泽华 马金林 高祥兰 李冬梅
男
1973年3月25日
男
1966年6月22日
故意伤害罪
无
2012年第三季度 106.5分 物奖,2013年上 半年记功 2012年下半年记 107.9分 功,2013年第三 季度物奖 2012年下半年记 110.2分 功,2013年第三 季度物奖 2012年下半年记 103.5分 功,2013年第三 季度物奖 2012年第四季度 103.9分 物奖,2013年“ 百安”记功 2013年上半年记 100.2分 功,2014年第一 季度物奖 2012年下半年记 106.8分 功,2013年第四 季度物奖 2013年上半年记 100.1分 功,2014年第一 季度物奖 2012年下半年记 102分 功,2013年第三 季度物奖 2013年上半年记 105.分 功,2014年第一 季度表扬 2013年第二季度 100.1分 物奖,2013年“ 百安”专项物奖
抢劫罪;故意杀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罪;盗窃枪支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弹药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79年9月26日 故意杀人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76年9月25日 运输毒品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85年11月16日 故意杀人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63年1月12日 故意杀人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84年9月23日 集资诈骗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1年3月6日 抢劫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76年10月12日 故意伤害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贩卖、运输毒品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74年9月23日 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73年10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4)宁刑执字第98-140号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顾跃先等43名罪犯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 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43名罪犯的减刑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4年10月27日 至10月31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不同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 意见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149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750001,电话 (传真)0951-5915279。
无
101.5分
男
1990年9月5日
故意伤害罪
无
100.7分
男
1980年12月26日
故意伤害罪
无
100.7分
男
1987年2月24日
故意杀人罪
无
102.5分
男
1972年5月7日
故意杀人罪
2011年12月23日减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为无期徒刑、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政治权利终身 无
104分
男
1970年4月5日
2012年6月8日减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2012年8月2日减为 贩卖、运输毒品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 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2012年6月8日减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故意伤害罪 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
男
1989年10月8日
故意伤害罪
2012年4月5日减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十天,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二十天,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二十天,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上半年记 103.3分 年十一个月,剥夺 功 政治权利十年
14
翟瑞峰
男
1978年10月30日
故意杀人罪
无
15 16 17 18 19 20 21
洪伟 海吉庆 张彦杰 张彦 王学林 刘铜川 杨振辉
男
1977年6月8日
故意伤害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
男
男
男
男
2012年6月8日减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2012年4月1日减为 贩卖、运输毒品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74年3月17日 无期徒刑、剥夺政 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2012年8月2日减为 故意杀人罪、盗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77年12月15日 无期徒刑、剥夺政 窃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2012年8月2日减为 贩卖、运输毒品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65年3月5日 无期徒刑、剥夺政 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1982年3月20日 运输毒品罪 1968年11月11日 贩卖、运输毒品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罪 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罪 无
男
男
1984年3月2日
2012年6月8日减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减为无期徒刑、剥 无 无 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第四季度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100分 物奖,2014年第 年十个月二十天, 一季度物奖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上半年记 100.6分 年十一个月,剥夺 功 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第四季度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物奖,2013年第 年八个月二十天, 107.5分 三季度物奖, 、剥夺政治权利十 2013年度积极分 年 子 2013年上半年记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105.5分 功,2013年积极 年九个月,剥夺政 分子 治权利十年 2012年第四季度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109.5分 物奖,2013年改 年九个月十天,剥 造积极分子 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积极分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101.3分 子,2014年第一 年九个月十天,剥 季度物奖 夺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监狱级改 100分 年十个月,剥夺政 造积极分子 治权利十年 2012年第四季度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106.分 物奖,2013年“ 年十个月十天,剥 百安”专项记功 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下半年记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108.5分 功,2013年第三 年十个月十天,剥 季度物奖 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下半年记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101.8分 功,2013年第二 年十个月十天,剥 季度物奖 夺政治权利十年 无 无
贩卖、运输毒品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罪 权利终身
105.5分
40
张春
男
1979年1月31日
故意伤害罪
2012年6月8日减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 102.7分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1
禹卫东
男
1991年11月8日
抢劫罪
无
104.5分
42
尹建学
男
1987年10月15日
抢劫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
101.2分
43
李成俊
男
1965年5月7日
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无
101.5分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2年下半年记 年十一个月,剥夺 功 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上半年记 年十一个月,剥夺 功 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百安” 年十一个月,剥夺 专项记功 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2年下半年记 年十一个月,剥夺 功 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上半年记 年十一个月,剥夺 功 政治权利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第三季度 年十一个月二十 表扬 天,剥夺政治权利 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2013年“百安” 年十一个月二十 表扬 天,剥夺政治权利 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 2013年第三季度 一年十一个月十 物奖 天,剥夺政治权利 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 2013年第二季度 一年十一个月十 表扬,2013年第 天,剥夺政治权利 三季度表扬 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 2013年“百安” 一年十一个月二十 表扬 天,剥夺政治权利 十年
无
男
1990年9月19日
故意伤害罪
无
男
1966年7月4日
合同诈骗罪
无
男
1969年11月18日
贩卖毒品罪
无
男
1976年3月23日
贩卖、运输毒品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罪 权利终身 故意伤害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