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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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吉高法〔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吉高法〔2022〕10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建设“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决定,推动在全省形成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结合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省高院制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做好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宣传工作,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案件管辖的调整内容,对当事人进行指引和释明。

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加强与指定管辖法院的沟通联络,建立收案立案沟通协商机制,及时沟通立案有关情况,避免引发重复立案、互相推诿或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指定管辖法院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做好指定管辖后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密切配合指定管辖法院,做好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巡回审理、庭审保障、法律文书送达、办理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各项工作,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

指定管辖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通过司法协同、府院联动等方式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指定管辖法院要做好指定管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受理、公正审判。

审判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积累经验,对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实现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法〔2022〕87号)精神,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指定部分中基层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铁路管辖规定

铁路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7.1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公、检、法机关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在管理体制改革以前,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基本不涉及驻在地的普通民事案件。

转为属地管理后,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重新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

为此,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于2010年12月7日会签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新规定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铁路法院二十余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体现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平稳过渡的宏观思路,考虑了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的不同情况,兼顾铁路法院的历史、现状和今后发展,对管理体制改革后确定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审判力量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各地法院准确理解《规定》精神,在此作简要阐述。

二、理解与适用(一)管理体制改革前铁路法院管辖情况的整体回顾1.铁路法院恢复设立时确定的管辖范围铁路法院于1982年开始恢复办案,在恢复之初,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有关部门就结合铁路法院恢复设立的目的,先后就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石家庄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石家庄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家庄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河北省⾼级⼈民法院
冀⾼法[2013]78号
河北省⾼级⼈民法院
关于指定⽯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
⽯家庄市中级⼈民法院,⽯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家庄市桥西区、
桥东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民法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千
规定》(法释[2012710号)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我院经报请最⾼
⼈民法院批准,现将指定⽯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
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家庄市桥西区、桥东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内发⽣的下列民事⼀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协议选择由⽯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
确定。

三、⽯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第⼀条,第⼆条所列案件的
级别管辖,按照⽯家庄市辖区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
件级别管辖标准执⾏。

四、⽯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第⼀条.第⼆条所列民事案
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提起上诉的⼆审案件,由⽯家庄市中级⼈民法院受理
五、⽯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第⼀条,第⼆条所列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执⾏由⽯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负责。

河北省⾼级⼈民法院对本级及下级⼈民法院的执⾏案件,可
以指定⽯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六、本规定⾃2013年 10⽉1⽇起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一)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哈尔滨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牡丹江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佳木斯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管辖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不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

二、管辖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开始按上述管辖范围实施管辖。

哈尔滨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分两步实施管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对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香坊区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

三、其他有关事项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实施后,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辖区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但继续负责本辖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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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交发[1990]8号
发布日期:1990-6-16
执行日期:1990-6-16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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