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运输合同中的异常情况处理与争议解决

铁路运输合同中的异常情况处理与争议解决异常情况处理铁路运输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运输途中货物损失、延误、灾害等。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 货物损失如果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合同双方首先应当查明损失的原因和责任方。
货物损失可能是由于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对于由铁路运输公司过失引起的损失,运输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
而对于由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可能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2. 运输延误运输延误是另一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当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时,合同双方应当首先进行交流,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延误是由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引起,运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延误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可能会规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3. 灾害情况铁路运输合同中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等。
对于这些灾害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灾害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灾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且无法避免,合同可能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如果灾害是由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导致,运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
争议解决当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1. 协商和调解合同双方在出现争议时,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和调解。
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快速、经济、有效的方式,可以避免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各方应当坦诚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达成争议解决的共识。
2. 仲裁仲裁是一种相对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铁路运输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争议发生时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仲裁员负责裁决争议。
双方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来解决争议,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
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运输纠纷解决指引

运输纠纷解决指引导言运输纠纷是在物流和运输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涉及货物损坏、延误或遗失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解决运输纠纷,保障各方权益,制定运输纠纷解决指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运输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常见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帮助各方更好地处理运输纠纷。
一、运输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1. 协商解决原则运输纠纷解决的首要原则是通过协商、对话和谈判解决。
各方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2. 依据合同原则运输纠纷解决应依据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约定。
各方应仔细研究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纠纷解决。
3. 依法解决原则在运输纠纷解决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解决,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二、常见运输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1. 货物损坏纠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如碰撞、挤压、露天存放等。
应对此类纠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协商赔偿:双方可协商赔偿金额,遵循公平和互惠原则,达成赔偿协议。
- 运输保险索赔:如果货物已投保运输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延误纠纷货物发生延误可能导致各方的经济损失和利益受损。
解决延误纠纷可考虑以下方法:- 协商赔偿:由双方共同协商赔偿金额,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 追究责任:如果延误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
3. 货物遗失纠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遗失情况,这涉及到货物所有者的权益问题。
解决此类纠纷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追究责任:对方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并赔偿货物的价值。
- 运输保险索赔:如果货物已投保运输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获得相应赔偿。
4. 违约纠纷在运输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探讨

。
在此 ,就 铁路 货 物 运输 合 同纠 纷 中的 几 个 问题 进 行 探讨 。
1 关 于 保 价运 输 的 赔 偿 问 题
以 保价 金 额 与 货物 实 际价 值 的 比较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保 价 运 输 可 分 为 3 :其 一是 足 额 种
文 章编 号 :1 0 — 0 4 2 1 ) 5 0 2 — 4 0 4 2 2 (0 0 — 0 3 0 1
制。
要 正 确 理 解 铁 路 法》第 1 条 第 1 的规 定 ,可 7 款
况 ,适 用 不 同的 规 定 则 会 带 来 不 同的 处 理 结 果 。例 以进 行 如 下 分析 。第 一 ,从 立 法 原意 看 。 铁 路 法 ) ) 如 甲 、乙 、丙 各 保价 运输 ~批 价 值 1 万 元 的 货物 , 0 关 于“ 照实 际损 失赔 偿 ,但 最 高不 超过 保价 额 ” 按 的规
合 同 纠 纷 的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铁路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 中比较常见的案件 ,也是其具有专属
管 辖 权 的 几 类案 件 之 一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社 会 的 不 断 发展 ,此 类 纠 纷 案件 也 有 ,由于 对 这 类 合 同中 的一 些 问题 存 在 不 同认 识 ,导 致 各 法 院在 案 件 处理 上 标 准 不
二 分 之 一 ,损 失均 为 5 元 。此 纠纷 如 不 能协 商 解决 超 过保 价额 ” 规 定 ,又可 以防 止 因托 运 人不 足额 保 万 的 而 起诉 到法 院 后 ,由于认 识 的不 同 ,可能 会 出现 如下 价 、超额 保价 而加 重铁 路 企业 赔偿 责任 的不 良后果 。 不 同的 处理 结果 。 如果把 保价 额 理解 为全 批 货物 的保价 额 ,那 么 ,当遇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关于实体审理的若⼲问题(⼀)承运⼈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对其与承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
即当事⼈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法的,应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是允许当事⼈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
由于当事⼈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政法规如《铁路法》、《民⽤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但由于承运⼈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不适⽤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制订的有关赔偿⾦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托运⼈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交付货物或者有关⽂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付违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付违约⾦、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不明或者收货⼈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的,应⽀付该费⽤并缴纳滞纳⾦;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付保管费;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具、设备或者第三⼈的货物发⽣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或者第三⼈的损失。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啊,那可是个经常到处跑业务的大忙人。
有一次,他从北京坐火车去广州,买了张软卧票,想着舒舒服服地到达目的地。
老张还带了一个大行李箱,里面装着他的笔记本电脑、重要的文件资料,还有给客户准备的样品,这可都是他的宝贝啊。
火车一路南下,老张也在卧铺上休息得还不错。
可等到了广州站,老张准备下车的时候,却发现他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不见了!这可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在车厢里找了好几圈,也问了周围的乘客,可就是不见行李箱的踪影。
老张心想,我这和铁路部门可是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啊,我买了票,他们就得保证我的行李安全到达。
于是,老张就去找列车员反映这个情况。
列车员一开始还挺耐心,做了个简单的记录,说会帮忙找找。
但是这找了半天也没个结果。
老张那是越想越气啊,这损失可不小。
他那些文件资料要是没了,业务都可能受影响;那笔记本电脑里还有好多重要数据呢;给客户的样品没了,这单生意说不定就黄了。
老张就决定找铁路部门讨个说法,这就引发了一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部门这边呢,就开始调查。
他们查看了监控,发现好像有个可疑的人在中途某个站下了车,还带着一个类似老张行李箱的东西。
但是呢,铁路部门说,他们在车厢里也有广播提醒乘客看管好自己的行李,而且列车员也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行李,所以他们觉得自己也不完全是责任方。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我买了票,你们就有义务保障我的行李安全。
广播提醒那能算完全尽责吗?我是信任你们才把行李放在行李架上的。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老张觉得铁路部门得赔偿他所有的损失,包括电脑、文件重新整理的费用、样品的价值,还有因为可能耽误生意而产生的潜在损失。
铁路部门则觉得老张自己也有一定的疏忽,不能全赔。
最后啊,这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权衡双方的责任。
法院认为,铁路部门确实有保障旅客行李安全的义务,虽然有广播提醒,但这还不够。
而老张呢,自己也应该对自己的贵重物品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甲方(托运方)与乙方(承运方)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
乙方负责将甲方的货物从A地运输至B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运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纠纷情况: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由于车辆故障导致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且
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则认为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解决过程:
1. 双方首先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甲方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货物损失及逾期交付的违
约金。
3.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合同条款、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
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4. 法院查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未能及时维护车辆,导
致故障发生。
5.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乙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减轻
了甲方的损失。
判决结果:
1. 法院判决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货物损失及逾期交付的违
约金。
2. 考虑到乙方的补救行为,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以体现
公平原则。
3. 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乙方按照判决支付了赔偿金。
案例启示:
1.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
2. 承运方应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维护,以减少故障发生的风险。
3.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寻求法律途径。
4.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双方过错及实际损失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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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进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
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缘故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物资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
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咨询题。
一、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物资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物资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缘故造成的逾期交付。
关于第一种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物资、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承运人将物资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物资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物资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物资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尽管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能够参考适用,即依照物资逾期运到时刻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阻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第二种物资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缘故尽管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缘故,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是收货人的缘故,例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物资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因此铁路企业在物资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而收货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
需要讲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
因此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物资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依照各自过错大小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关于铁路运输物资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
而对物资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
因此,有人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笔者认为,这种讲法有些偏颇,因为依照我国的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物资损失,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
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缘故,都能够造成物资逾期运到。
由于这些灾难是不可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承运人没有过错,其也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铁路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铁路逾期运到,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铁路物资逾期运到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能认定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误交付在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中,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运人的后来指定将承运的物资交给收货人,而是将物资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物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办理物资运输,应准确表明收货人和收货地点。
这讲明在铁路物资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约定有收货地点和收货人,因此承运人不仅有将物资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且有将物资正确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因此《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才规定物资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实施细则》第九条也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将承运的物资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运送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因此将承运物资正确交给收货人,也是承运人法定的合同义务。
如承运人不全面、正确的履行该项义务,往往会造成误交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站往往不审查领货人是否是收货人,只要其持有领货凭证,就将物资交付给领货凭证持有人,以致误交付造成纠纷。
从我国的《铁路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规定来看,领货凭证不是所有权凭证,持有凭证人并不一定就是物资的所有权人。
因此领货凭证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它只是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其作用保证承运人顺利正确地将物资交付给收货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审查提货人是否是承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而法院应审查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该义务来判定承运人是否按照承运人的指定交付了物资,是否构成误交付。
法院如何判定承运人是否构成误交付,应着重审查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审查提货人的义务。
参照《铁路物资运输规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铁道部有关电传、电报精神,承运人在交付物资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收货人为单位时,提货人员应提交领货凭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盖上收货人的公章,并由领货人员签字。
如领货人员未带公章,则其应提供收货人托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工作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签字。
假如是单位托付单位领取物资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收货人的托付证明和受托单位的公章,没有公章的,则应提受托单位托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2、假如收货人是个人时,领货人员应首先提交领货凭证,再提交本人(即领货人)的身份证明,然后再货票丁联上签字。
假如收货人托付他人领取物资时,领货人不仅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还要提交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及收货人的授权托付书。
3、假如领货凭证未到或者丢失,领货人员不仅要提供上述1、2项所需证明外,还应提交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关于领货凭证的证明。
假如是个人托付他人领取物资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是因为,个人的证明文件比较容易伪造。
承运人只有尽到以上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幸免误交付的发生。
当然有时承运人也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由于第三人伪造的证明文件十分逼真,导致承运人没有发觉破绽,物资被冒领的,也构成误交付,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由于收货人的过错,足以使承运人误认为领货人员就是收货人指定的领货人员,导致承运人将物资交给第三人的,不属于误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例如收货人公章保管使用不善,致使他人冒用其名义领取物资的,应视为承运人将物资交给了收货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承运人由于审查不严(收货人授权不明)造成其将物资交给了第三人,但只要第三人最终将物资交给了收货人,就应认定承运人将物资已交付给受货人,其不承担误交付的责任,只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误交付既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承运人应追回误交付的物资,将其交给收货人。
假如该交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承运人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其次,承运人由于误交付导致不能交付承运物资的,对收货人来讲就是物资灭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铁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物资交付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有权按物资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因此不管逾期运到,依旧误交付,只要是承运人逾期30日未将物资交付给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以物资灭失为由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承担物资灭失的赔偿责任。
三、物资的毁损、灭失物资通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缘故之一。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物资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铁路物资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物资灭失、毁损的缘故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难等。
不论损毁、灭失的缘故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1、不可抗力。
包括自然灾难、战争等。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难差不多上不可抗力,那些能够预测、预防的自然灾难不能算不可抗力。
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颠覆、路边山体石块脱落砸坏物资等。
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物资灭失、损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物资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例如物资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物资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这些结果是不可幸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例如托运人对物资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物资损坏,收货人不及时领取物资造成物资变质等。
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假如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当然假如对物资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过错,则依照其过错的大小及阻碍,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注释:《铁路法》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物资、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物资、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物资、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承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缘故之一,未按物资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打算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 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刻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物资的要求;(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打算将物资搬入车站装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