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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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误交付的案件,能否将铁路承运人和有责任的第三者均作为案件当事人,将两种法律关系一并予以审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误交付的责任:“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人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

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由此可见,铁路企业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而有责任的第三者对货物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则上两种法律关系应分案进行审理,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应判决由铁路企业向货物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铁路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取得向有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另案起诉。

如货物权利人在起诉时仅将有责任的第三者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则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

如货物权利人同时将承运人和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院应在立案时向原告行使释明权,由其作出明确选择。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案件中,托运人对货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人能否在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前先行起诉铁路运输企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

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

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对于第一种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承运人将货物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货物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虽然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可以参考适用,即根据货物逾期运到时间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影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对于第二种货物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原因,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

铁路运输合同中的异常情况处理与争议解决

铁路运输合同中的异常情况处理与争议解决

铁路运输合同中的异常情况处理与争议解决异常情况处理铁路运输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运输途中货物损失、延误、灾害等。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 货物损失如果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合同双方首先应当查明损失的原因和责任方。

货物损失可能是由于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对于由铁路运输公司过失引起的损失,运输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

而对于由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可能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2. 运输延误运输延误是另一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当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时,合同双方应当首先进行交流,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延误是由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引起,运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延误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可能会规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3. 灾害情况铁路运输合同中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等。

对于这些灾害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灾害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灾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且无法避免,合同可能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如果灾害是由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导致,运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

争议解决当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1. 协商和调解合同双方在出现争议时,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和调解。

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快速、经济、有效的方式,可以避免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各方应当坦诚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达成争议解决的共识。

2. 仲裁仲裁是一种相对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铁路运输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争议发生时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仲裁员负责裁决争议。

双方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来解决争议,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如何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

如何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

如何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在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争议问题时常发生。

解决这些争议问题对于保障各方利益,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在货物运输中,合同是各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

一般而言,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包括合同解释、履行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通过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具体流程,有助于提高解决效率,降低争议成本。

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是解决争议问题的最基本方式,它能够通过平等、自愿、自主的方式达成共识,双方都能够获得相对满意的结果。

在货物运输中,双方可以积极主动地进行协商,就争议的原因、责任、赔偿方案等进行交流和讨论,争取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协商在解决争议时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同时还能够保持合作关系,避免进一步纠纷的发生。

三、调解解决争议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其特点是公正、公平、快速。

在货物运输中,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或通过专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人可以根据双方诉求,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引导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对话,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的积极参与,尽可能地减少纠纷成本,实现双赢的结果。

四、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法律效力强的解决争议方式。

在货物运输中,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单独协议,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过程由仲裁庭主持,双方可以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最终由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争议的结果,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专业性、迅速性、保密性以及对裁决结果的执行力。

五、诉讼解决争议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问题的方式。

在货物运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争议。

诉讼过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含多场合)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含多场合)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含多场合)铁路运输合同案例研究摘要:本文以铁路运输合同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条款、履行过程及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旨在为铁路运输合同的相关方提供参考,促进铁路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障各方权益。

一、引言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铁路运输合同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多方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条款、履行过程及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务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托运人应支付运费,承运人应提供运输服务。

2.有偿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托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3.诺成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需交付标的物。

4.要式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备一定条款。

5.继续性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履行,直至运输任务完成。

三、铁路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条款:明确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信息。

2.运输条款:约定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

3.运费条款:规定运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4.保险条款:约定是否投保以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

5.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地点等。

四、铁路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1.合同签订: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2.货物交付: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人核对货物无误后签发运单。

3.运输过程: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4.货物交付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核对货物无误后签收。

5.运费结算: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五、铁路运输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1.协商解决:当事人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

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

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铁路运输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借鉴。

一、提供专业的调解机构在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中,设立专业的调解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这样的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相关纠纷提供中立、公正的调解服务。

该机构应由铁路运输行业的专家和领域内的权威人士组成,以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二、倡导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是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发现纠纷初期,铁路运输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通过开展交流,双方可以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担忧,为解决纠纷寻找共同的利益点。

同时,铁路运输公司应设立客户服务中心,以提供便捷的咨询和投诉渠道,为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支持。

三、建立透明公正的仲裁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纠纷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仲裁进行。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需要建立透明的仲裁制度。

该制度应明确纠纷的仲裁程序、仲裁对象和证据要求,并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法律法规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也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铁路运输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此外,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对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的认知度。

五、促进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铁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铁路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并分析纠纷的原因和处理过程,为未来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经验教训。

同时,应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分享成功案例和最佳实践,推动整个行业的纠纷解决能力的提升。

六、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行业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其运营合规和服务质量。

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探讨

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探讨


在此 ,就 铁路 货 物 运输 合 同纠 纷 中的 几 个 问题 进 行 探讨 。
1 关 于 保 价运 输 的 赔 偿 问 题
以 保价 金 额 与 货物 实 际价 值 的 比较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保 价 运 输 可 分 为 3 :其 一是 足 额 种
文 章编 号 :1 0 — 0 4 2 1 ) 5 0 2 — 4 0 4 2 2 (0 0 — 0 3 0 1
制。
要 正 确 理 解 铁 路 法》第 1 条 第 1 的规 定 ,可 7 款
况 ,适 用 不 同的 规 定 则 会 带 来 不 同的 处 理 结 果 。例 以进 行 如 下 分析 。第 一 ,从 立 法 原意 看 。 铁 路 法 ) ) 如 甲 、乙 、丙 各 保价 运输 ~批 价 值 1 万 元 的 货物 , 0 关 于“ 照实 际损 失赔 偿 ,但 最 高不 超过 保价 额 ” 按 的规
合 同 纠 纷 的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铁路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 中比较常见的案件 ,也是其具有专属
管 辖 权 的 几 类案 件 之 一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社 会 的 不 断 发展 ,此 类 纠 纷 案件 也 有 ,由于 对 这 类 合 同中 的一 些 问题 存 在 不 同认 识 ,导 致 各 法 院在 案 件 处理 上 标 准 不
二 分 之 一 ,损 失均 为 5 元 。此 纠纷 如 不 能协 商 解决 超 过保 价额 ” 规 定 ,又可 以防 止 因托 运 人不 足额 保 万 的 而 起诉 到法 院 后 ,由于认 识 的不 同 ,可能 会 出现 如下 价 、超额 保价 而加 重铁 路 企业 赔偿 责任 的不 良后果 。 不 同的 处理 结果 。 如果把 保价 额 理解 为全 批 货物 的保价 额 ,那 么 ,当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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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

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

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对于第一种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承运人将货物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货物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虽然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可以参考适用,即根据货物逾期运到时间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影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对于第二种货物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原因,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是收货人的原因,例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因此铁路企业在货物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而收货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

所以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货物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mpirenews.page--] 根据《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铁路运输货物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

而对货物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

因此,有人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些偏颇,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货物损失,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

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原因,都可以造成货物逾期运到。

由于这些灾害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承运人没有过错,其也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所以《铁路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铁路逾期运到,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铁路货物逾期运到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能认定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误交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运人的后来指定将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而是将货物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准确表明收货人和收货地点。

这说明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约定有收货地点和收货人,因此承运人不仅有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且有将货物正确交给收货人的义务,所以《合同法》第《实施细则》三百零九条才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第九条也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运送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因此将承运货物正确交给收货人,也是承运人法定的合同义务。

如承运人不全面、正确的履行该项义务,往往会造成误交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站往往不审查领货人是否是收货人,只要其持有领货凭证,就将货物交付给领货凭证持有人,以致误交付造成纠纷。

从我国的《铁路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规定来看,领货凭证不是所有权凭证,持有凭证人并不一定就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因此领货凭证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它只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其作用保证承运人顺利正确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审查提货人是否是承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而法院应审查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该义务来判定承运人是否按照承运人的指定交付了货物,是否构成误交付。

法院如何判定承运人是否构成误交付,应着重审查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审查提货人的义务。

参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铁道部有关电传、电报精神,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收货人为单位时,提货人员应提交领货凭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盖上收货人的公章,并由领货人员签字。

如领货人员未带公章,则其应提供收货人委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工作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签字。

如果是单位委托单位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收货人的委托证明和受托单位的公章,没有公章的,则应提受托单位委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2、如果收货人是个人时,领货人员应首先提交领货凭证,再提交本人(即领货人)的身份证明,然后再货票丁联上签字。

如果收货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时,领货人不仅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还要提交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及收货人的授权委托书。

3、如果领货凭证未到或者丢失,领货人员不仅要提供上述1、2项所需证明外,还应提交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关于领货凭证的证明。

如果是个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是因为,个人的证明文件比较容易伪造。

承运人只有尽到以上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误交付的发生。

当然有时承运人也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由于第三人伪造的证明文件十分逼真,导致承运人没有发现破绽,货物被冒领的,也构成误交付,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empirenews.page--] 另外由于收货人的过错,足以使承运人误认为领货人员就是收货人指定的领货人员,导致承运人将货物交给第三人的,不属于误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例如收货人公章保管使用不善,致使他人冒用其名义领取货物的,应视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承运人由于审查不严(收货人授权不明)造成其将货物交给了第三人,但只要第三人最终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就应认定承运人将货物已交付给受货人,其不承担误交付的责任,只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误交付既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承运人应追回误交付的货物,将其交给收货人。

如果该交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承运人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其次,承运人由于误交付导致不能交付承运货物的,对收货人来说就是货物灭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铁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有权按货物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因此无论逾期运到,还是误交付,只要是承运人逾期30日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以货物灭失为由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三、货物的毁损、灭失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的原因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

不论损毁、灭失的原因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 1、不可抗力。

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那些可以预测、预防的自然灾害不能算不可抗力。

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颠覆、路边山体石块脱落砸坏货物等。

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货物灭失、损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例如货物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这些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例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货物损坏,收货人不及时领取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等。

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如果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对货物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及影响,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注释:《铁路法》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empirenews.page--]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承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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