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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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运输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编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需要经过法院许可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 )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B.明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C.乙所在单位的领导,并经该单位推荐D.甲的挚友,某单位法律顾问【答案】 D2、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答案】 C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股东出资应优先选择货币形式,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B.对于发起人出资方式,《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完全相同C.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可以低估作价但绝不可以高估D.按照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都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答案】 B4、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同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答案】 B5、仲裁协议乃整个仲裁程序的核心,仲裁程序以其为基础而启动,关于仲裁协议,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无效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以制作该仲裁规则的仲裁委员会为确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C.仲裁协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D.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有效【答案】 C6、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

铁路调车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铁路调车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铁路调车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事故案例分析一、典型案例一(车站值班员误排调车进路,造成车辆脱轨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1991年11月26日23:30,2016次列车机后15位热轴,进张庄站4道甩车,调车计划为:4+15,5-1,4+原列。

当5-1后,由5道牵出至1号道岔处,车站值班员排列上行回4道进路,误排为进5道的进路,信号开放后,发现进路错误,在未通知调车人员的情况下,盲目取消,变更进路,造成道岔中途转换,致使前端第一辆c62A1763011前台车进入渡线,后台车进入四开,在1号道岔岔后脱轨。

车辆小破1辆,损坏道岔尖轨1根、枕木20根;中断下行线50min,中断上行线3h20min。

2.原因分析(1)车站值班员值班中思想不集中,有章不循,违章蛮干,错排进路后,盲目取消,变更进路;(2)站长管理不善,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彻底。

3.事故责任责任单位:济南铁路分局济南车务段。

二、典型案例二(连结员违反调车作业标准,造成脱轨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1992年7月12日,3182次货物列车进精河站1道停车(现车11辆,总重946t,换长16.5),车站值班员编制凋车作业计划利用本务机调车,调车作业计划为:I+11,货2+8,3—8,货2—8,1道过西头,3道挂头开车。

当3-8时,因1号道岔途中转换,造成推进前方第1辆P631766、第2辆P851284进人四股脱轨,中断正线行车9h12min,构成调车脱轨重大事故。

这起事故造成车辆小破2辆,损坏岔枕13.35m3油枕100根、尖轨2根、电动转辙机2台、变压器箱1个、信号机构1座.直接经济损失68960.50元。

2.原因分析连结员在D1信号机外停车后准备3道推进时,违反了调车作业标准中“应确认最近一架调车信号显示状况再动车”的有关规定,在D。

信号机显示红灯的情况下,仅确认了前一架D3信号机的显示,就盲目显示连结信号,致使脱轨。

3.事故责任责任单位:北疆铁路公司奎屯车务段。

违法被开除的铁路职工事故案例分析

违法被开除的铁路职工事故案例分析

违法被开除的铁路职工事故案例分析一、典型案例一(车站值班员误排调车进路,造成车辆脱轨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1991年11月26日23:30,2022次列车机后15位热轴,进张庄站4道甩车,调车计划为:4+15,5-1,4+原列。

当5-1后,由5道牵出至1号道岔处,车站值班员排列上行回4道进路,误排为进5道的进路,信号开放后,发现进路错误,在未通知调车人员的情况下,盲目取消,变更进路,造成道岔中途转换,致使前端第一辆c62A1763011前台车进入渡线,后台车进入四开,在1号道岔岔后脱轨。

车辆小破1辆,损坏道岔尖轨1根、枕木20根;中断下行线50min,中断上行线3h20min。

2.原因分析(1)车站值班员值班中思想不集中,有章不循,违章蛮干,错排进路后,盲目取消,变更进路;(2)站长管理不善,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彻底。

3.事故责任责任单位:济南铁路分局济南车务段。

二、典型案例二(连结员违反调车作业标准,造成脱轨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1992年7月12日,3182次货物列车进精河站1道停车(现车11辆,总重946t,换长16.5),车站值班员编制凋车作业计划利用本务机调车,调车作业计划为:I+11,货2+8,3—8,货2—8,1道过西头,3道挂头开车。

当3-8时,因1号道岔途中转换,造成推进前方第1辆P631766、第2辆P851284进人四股脱轨,中断正线行车9h12min,构成调车脱轨重大事故。

这起事故造成车辆小破2辆,损坏岔枕13.35m3油枕100根、尖轨2根、电动转辙机2台、变压器箱1个、信号机构1座.直接经济损失68960.50元。

2.原因分析连结员在D1信号机外停车后准备3道推进时,违反了调车作业标准中“应确认最近一架调车信号显示状况再动车”的有关规定,在D。

信号机显示红灯的情况下,仅确认了前一架D3信号机的显示,就盲目显示连结信号,致使脱轨。

3.事故责任责任单位:北疆铁路公司奎屯车务段。

株洲北站能力与设备运用的实证分析

株洲北站能力与设备运用的实证分析
辆 、6 6列 。 1.
根据 19 99年全 年统 计资料 , 站的能 力 利用 情况 该
如表 2 表 3 示 , 2表 中所 示 的数据 可知 : 、 所 由 21 上、 . 下行 系统通 过 能力与改编 能 力利 用辜差 距较

2 车站 现 有 设 备 能 力及 利 用 率分 析
主要 办理京 广 、 赣 、 黔 三 大 干线 、 方 向货 物 列 浙 湘 4个
车的到 发 、 编解 作业 , 以及各 方 向问旅 客列车 的通过 作 业。19 99年 车站 日均 办理作 业 车 1 1 , 中有调 423辆 其 中转 l 05辆 , l2 无调 中转 318辆 , 8 日均 装车 189辆 , 1.
卸 车 238 1 . 辆 车 站在路 网上 的位置 十分 重要 。
12 车 站 技 术 作 业 设 备 概 况 与 车 流 特 征 . 19 95年 扩 建 后 的株 洲 北 站 , 型 为 双 向 纵 列 式 三 站
级 七场 的布 局 , 车场 与车 场之 间 、 车场 与各衔 接 区间的
连 接 径 路 十分 灵 活 。
下行 系统 主要 办理京 广线 下行列 车与湘 黔线 上行 列 车的到 达 、 体作业 , 解 及浙 赣线 上行列 车与京 广线 下
行 列 车 的编 组 、 发 作 业 。 同 时 , 可 反 方 向 发 出 京 广 出 亦
线上 行列 车与湘黔 线 下 行列 车 , 方 向接 收 浙 赣线 下 反 行列 车与京 广线 上行列 车 。 上行 系统主 要办理 浙赣线 下行 列车与 京广 线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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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施工类)一、2000年“9.25”京广线2767次货物列车脱轨行车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2000年9月25日21时14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总公司京广线哲桥站内3号道岔处,2767次货物列车(编组53辆,总重3518吨,换长69.1;本务机为郴州机务段DF4 0466号机车)运行至此,机后第5-29位车辆颠覆,第30位车辆脱轨,颠覆车辆侵入上行正线;经救援于28日3时零分复旧,6时零分开通线路。

中断京广上下行正线行车56小时46分;货车车辆报废13辆、大破10辆、中破2辆、小破1辆;钢轨报废925米,轨枕报废1672根,道岔损坏9组,转辙机损坏9台;直接经济损失536.8万元;货物损失约100万元。

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2.事故原因及教训(1)衡阳桥隧工程公司哲桥跨线桥工程项目经理部擅自组织民工封闭哲桥道口处理跨线桥施工地段线路下沉,作业中由于单边过量起道,造成线路轨道几何尺寸发生变化,水平偏差达47mm,三角坑达48mm。

衡阳桥隧工程公司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第2.2.4条、第4.1.1条的规定,当晚作业人员下道避让2767次时,慌乱中,两台液压起拨机仍在钢轨底部未下道,对线路高低水平严重超限的轨道起了支撑作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郴州工务段对哲桥跨线桥的施工安全监督不力。

在哲桥跨线桥工程施工期间,7月28日,哲桥工地安全联络员被调离后,新任联络员一直未到位,致使7月28日至事故发生时,工地无施工安全联络员,严重违反了铁道部《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第六款规定,失去了对施工安全监督。

在得知9月25日20时衡阳桥隧公司将要封闭道口进行起道作业的信息后,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行使安全“否决权”予以坚决制止,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郴州工务段与衡阳桥隧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部分条款严重违反了《技规》第25条的规定,擅自将哲桥道口施工范围内100米线路设备移交给衡阳桥隧工程公司,推卸对日常线路维修保养责任,不确保线路质量,使耒阳领工区与哲桥跨桥项目经理部在整治道口线路下沉上发生了推诿扯皮,是这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重点原因。

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施工类)一、2000年“9.25”京广线2767次货物列车脱轨行车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2000年9月25日21时14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总公司京广线哲桥站内3号道岔处,2767次货物列车(编组53辆,总重3518吨,换长69.1;本务机为郴州机务段DF4 0466号机车)运行至此,机后第5-29位车辆颠覆,第30位车辆脱轨,颠覆车辆侵入上行正线;经救援于28日3时零分复旧,6时零分开通线路。

中断京广上下行正线行车56小时46分;货车车辆报废13辆、大破10辆、中破2辆、小破1辆;钢轨报废925米,轨枕报废1672根,道岔损坏9组,转辙机损坏9台;直接经济损失536.8万元;货物损失约100万元。

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2.事故原因及教训(1)衡阳桥隧工程公司哲桥跨线桥工程项目经理部擅自组织民工封闭哲桥道口处理跨线桥施工地段线路下沉,作业中由于单边过量起道,造成线路轨道几何尺寸发生变化,水平偏差达47mm,三角坑达48mm。

衡阳桥隧工程公司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第2.2.4条、第4.1.1条的规定,当晚作业人员下道避让2767次时,慌乱中,两台液压起拨机仍在钢轨底部未下道,对线路高低水平严重超限的轨道起了支撑作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郴州工务段对哲桥跨线桥的施工安全监督不力。

在哲桥跨线桥工程施工期间,7月28日,哲桥工地安全联络员被调离后,新任联络员一直未到位,致使7月28日至事故发生时,工地无施工安全联络员,严重违反了铁道部《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第六款规定,失去了对施工安全监督。

在得知9月25日20时衡阳桥隧公司将要封闭道口进行起道作业的信息后,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行使安全“否决权”予以坚决制止,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郴州工务段与衡阳桥隧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部分条款严重违反了《技规》第25条的规定,擅自将哲桥道口施工范围内100米线路设备移交给衡阳桥隧工程公司,推卸对日常线路维修保养责任,不确保线路质量,使耒阳领工区与哲桥跨桥项目经理部在整治道口线路下沉上发生了推诿扯皮,是这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重点原因。

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施工类)一、2000年“9.25”京广线2767次货物列车脱轨行车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2000年9月25日21时14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总公司京广线哲桥站内3号道岔处,2767次货物列车(编组53辆,总重3518吨,换长69.1;本务机为郴州机务段DF4 0466号机车)运行至此,机后第5-29位车辆颠覆,第30位车辆脱轨,颠覆车辆侵入上行正线;经救援于28日3时零分复旧,6时零分开通线路。

中断京广上下行正线行车56小时46分;货车车辆报废13辆、大破10辆、中破2辆、小破1辆;钢轨报废925米,轨枕报废1672根,道岔损坏9组,转辙机损坏9台;直接经济损失536.8万元;货物损失约100万元。

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2.事故原因及教训(1)衡阳桥隧工程公司哲桥跨线桥工程项目经理部擅自组织民工封闭哲桥道口处理跨线桥施工地段线路下沉,作业中由于单边过量起道,造成线路轨道几何尺寸发生变化,水平偏差达47mm,三角坑达48mm。

衡阳桥隧工程公司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第2.2.4条、第4.1.1条的规定,当晚作业人员下道避让2767次时,慌乱中,两台液压起拨机仍在钢轨底部未下道,对线路高低水平严重超限的轨道起了支撑作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郴州工务段对哲桥跨线桥的施工安全监督不力。

在哲桥跨线桥工程施工期间,7月28日,哲桥工地安全联络员被调离后,新任联络员一直未到位,致使7月28日至事故发生时,工地无施工安全联络员,严重违反了铁道部《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第六款规定,失去了对施工安全监督。

在得知9月25日20时衡阳桥隧公司将要封闭道口进行起道作业的信息后,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行使安全“否决权”予以坚决制止,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郴州工务段与衡阳桥隧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部分条款严重违反了《技规》第25条的规定,擅自将哲桥道口施工范围内100米线路设备移交给衡阳桥隧工程公司,推卸对日常线路维修保养责任,不确保线路质量,使耒阳领工区与哲桥跨桥项目经理部在整治道口线路下沉上发生了推诿扯皮,是这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重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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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鹰潭站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地上海市汶水东路14l弄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日宏,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吴奕刚,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

住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

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

托付代理人:蒋克元,该站商检车间主任。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原何家湾站已并入杨浦站)。

住宅地上海市周家嘴路404l号。

负责人:李祥吉,谅站站长。

托付代理人:黄世俊,该站职工。

托付代理人:邓来宝,该站职工。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原南昌路分局鹰潭站)。

住宅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l号。

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

托付代理人:李孝亭,该站货运室职工。

托付代理人:苑德闽,南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5年4月19日,宏隆公司在广州东站将买方拒收的TD甘油托付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返运上海何家湾站。

物资运单记载:甘油240件,铁桶包装,物资价格6万元,保价6万元,托运人: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物资装入P632697号60吨棚车,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施封号码0276号,托运人确定重量60吨。

承运人填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

该批物资于1995年4月19日承运,4月20日从广州东站挂2078次区段列车开出,21日20:40分到达株洲北站编组作业。

因长沙铁路总公司调度所4月21日8178号停装保留的调度命令,该车被编组为3612次机后第47位(辆)开往白马垅站保留。

5月1日解除保留开回该站待编组,但受浙赣线列车牵引总吨位的限制,前37辆车编为一列开出,包括该车在内的其余10辆车依照5月1日调度命令,又被编入3614次开往白马垅站保留。

5月18日开回该站,编为1324次直通物资列车开出,同日到达上海铁路局管内鹰潭站。

当列检员例行检查时,发觉该车走行部位一侧位旁承游间及枕簧被压死,不能运行,遂送鹰潭南站倒装扣修。

鹰潭南站在调配不到棚车的情况下,于6月8日以敞车代用。

换装时货运记记录记载:车底板上有油迹,经清点有空桶17件,另有7件桶中部6有0.80.4厘米的破口(新痕),内货剩半余桶。

该货被换装至两辆敞车并苫盖篷布,于6月9日挂运,6月14日运抵何家湾站。

收货人宏隆公司自行卸车。

卸车时货运记录记载:空桶44件,半桶36件。

6月19日,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TD甘油共计240桶,桶体为蓝色铁桶,无中文标签。

其中6l桶为空桶,满桶179桶。

在179桶中有167桶为胖桶,12桶未发生胖桶。

现场随机抽查4桶,内均有气体逸出,且内装物均有发酵味。

抽样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查检验不合格。

本批物资是宏隆公司为履行与广州市润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于1994年11月13日从江苏省泰兴市甘油厂购买发往广东石围塘站。

11月16日该货运至广东石围塘站卸货时,货运记录记载5件有不同程度渗漏,完好件重275公斤。

经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2月19日抽样检验,确认物资不是甘油(丙三醇),买方因此而退货。

卖方宏隆公司于1995年4月19日将该货返运上海时,已在广州已滞留5个月。

该货生产日期为1994年11月5日13日,企业标准规定保质期为6个月。

宏隆公司返运的该批TD甘油,使用的包装为已盛装过其他物质的旧铁桶,桶上只贴有英文标签,标有SORBITOLNEOSORB(注:山梨糖醇、异构山梨醇),NET275KG(注:净重275公斤),Gross296Kg(注:毛重296公斤)字样,桶上没有TD甘油的中文标识。

1995年6月28日,宏隆公司对10桶满桶抽样过秤,最重273公斤,最轻270公斤。

本案棚车标记载重:60吨,故要求每件物资毛重为250公斤。

宏隆公司以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严峻逾期,物资变质;野蛮装卸导致严峻破损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家湾站赔偿物资价值78万元及其他实际损失共计840889万元。

本案审理中,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同意法院托付,对从泰兴甘油厂提取的TD甘油样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是:TD甘油样品是一个多元醇的多聚糖混合物的水溶液。

该混合物中,含量最多的是己六醇亦称六碳醇糖(如山梨糖醇、甘露醇之类),其次成分是六碳单糖。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认为:运输过程中尚未发觉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

株洲北站保留该车致使物资逾期并超过保质期,属一般过失,应在物资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物资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物资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株洲北站赔偿宏隆公司贷款损失600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434元。

宏隆公司和株洲北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宏隆公司托运的TD 甘油有一定的保质期,该公司4月20日返运上海的另一车TD甘油8天后即运抵上海,株洲北站称本案物资是由于醴陵限制口车辆通过能力所限被保留的理由难以采信;本案物资到达鹰潭站没有及时倒装,致使该批物资又在该站滞留,造成物资运离鹰潭站时全部超过保质期,对此本院有理由认为物资的逾期变质完全是由于承运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宏隆公司上诉提出不应受保价金额的限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按照铁道部规定,判决由事故处理站何家湾站赔偿宏隆公司物资损失60万元。

株洲北站和鹰潭站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分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株洲北站申诉称:(1)该批物资不是甘油,不应套用甘油的质量标准,且从广州返运前已存在质量咨询题。

宏隆公司对代办托运人隐瞒物资非甘油和保质期将到的情况,将产品质量咨询题嫁祸于铁路逾期运到。

(2)保留是受浙赣线醴陵口通过能力限制所致。

该批物资在运单上无任何快运限期,完全符合保留车条件。

保留的时刻由调度令决定,株洲北站无法改变。

鹰潭站申诉称:(1)物资在我站滞留,是因宏隆公司为少交运费,匿报物资重量导致车辆损坏所致,我站的行为防止了列车颠覆。

后因换装排不上棚车,最终只好用敞车装运,并用篷布苫盖。

(2)该批物资使用1日铁桶包装,桶上没有任何标识,超过企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20多天就全部发酵变质,其产品质量可想而知。

况且,发运前物资已有质量咨询题。

而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声明,致使承运人将该甘油按一般物资运输,托运人对物资变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宏隆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裁定后,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庭审时答辩称:本案是运输合同,不是购销合同,铁路无需关怀质量咨询题。

铁路收了运费,就应把物资按合同约定的运到期限完好运到,而不能以运能紧张对抗货主。

逾期30天就可推定为灭失,逾期47天当然可认定为重大过失。

铁路对包装和重量应该查实,既然接收了就应视为同意。

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陈述称:上述物资是由宏隆公司自行卸车,卸后堆放在凹凸不平的露天场地,数天后才转入室内仓库。

收货人称物资已过保质期可能变质,但物资运单上无容许运送期限。

我站完全同意株洲北站和鹰潭站的申诉理由,该批物资变质发酵,是物资本身质量造成的,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有如实填报托运单的义务。

其填报的内容将决定承运人采取何种运输措施,以保证物资安全。

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对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使物资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缘故而受损坏。

宏隆公司在物资运单中填写的物资品名是甘油。

甘油的化学名称是丙三醇,其性质较稳定,对运输时刻没有严格要求,如因包装不严或过期一、二个月,会因吸潮使甘油含量减少,但不至引起化学变化。

宏隆公司托运的物资不是甘油(丙三醇),而是泰兴市甘油厂生产的TD甘油。

经中科院化学所检验,TD甘油的要紧成分是已六醇(如山梨糖醇、甘露醇之类)。

由于已六醇中含经基成分较多,性质专门活跃,属极易被氧化物质。

因此,外包装密闭不严,会加速氧化过程,导致物资变质。

按照《甘油》(GBl320691)的国家标准,包装应使用铝桶(带铁制加强框架),涂锌或涂树脂铁制容器,桶罐必须盖紧、封牢,保证不渗不漏,不吸潮。

泰兴市甘厂企业标准规定,包装须用洗净干燥的涂塑或镀锌桶盛装。

而宏窿公司采纳的包装是曾盛装过山梨糖醇和异构山梨醇(性质比已六醇更活跃)州日桶,不符合其在运单填写的甘油的国家包装标准,也不符合TD甘油的企业标准。

该批物资从上海运至广州时已存在因包装导致渗漏的咨询题。

广州市润泽有限公司副经理邓志强称,1994年12月26日,广州质检所的检验结果出来后,宏隆公司总经理王日宏带技术员到广州抽查物资时发觉气味不对,用手试粘度,已不拉丝,有些货已发酵,有些桶鼓胀。

加之该批物资返运前差不多过多次装卸,势必加大包装的损坏程度。

鹰潭站卸车换装前,已有24桶货因包装破损渗漏,大部分桶顶鼓胀;物资运抵何家湾时,95%的包装桶顶鼓胀,物资已发酵变质,讲明包装并非密闭,氧气侵入后产生化学反应导致变质。

宏隆公司托付的托运人未将该物资的特性向承运人申明,却将物资品名填报为甘油,但又未按甘油的国家标准包装物资。

该批物资运输使用棚车,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按照有关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凭棚车封印交接,内货状况和包装由托运人负责。

尽管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承运人能够检查物资,但这种检查并非承运人的义务。

同时,该批物资价值60余万元,按照《铁路物资保价运输治理方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保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应及时挂运,中转停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但宏隆公司托付的托运人对整批物资仅申报6万元。

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申报的内容确认该批物资属低值一般物资,对运输无特别要求:故按一般运价率收取了运费并编人直通物资列车。

途中因重车积压选择保留车时,承运人也是依照运单填写内容确认该批物资无特别的运输要求,依照先一般物资后特别运送物资的保留原则,将该批物资保留。

承运人的操作程序按照运输规章和运单约定内容进行,其不能预见物资内在性质因不合格包装导致的变化。

尽管保留在客观上延长了运输时刻,使物资的变质加剧,但属于托运人提供包装的缺陷物资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

依照铁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规定,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和物资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仅以另一批返运甘油8天后运到为由,简单推断该案物资逾期变质完全是由于承运人的重大过失造成是没有依照的。

醴陵虽为限制口,但并非所有车辆通过都要受到限制。

按照列车运行图规定,醴陵口每天能够正常通过近700辆车,在运输能力受到限制时,正因为有了前面一些车的保留让路,才保证了畅通,保证了全局,使后面更多的车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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