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法规--第七讲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2篇)

第1篇一、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市某区域一块土地的开发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1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
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甚至面临停工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一)问题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1. 案情简介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项目开工手续,并在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开工手续。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条件;(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条件;(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3.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开工手续,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政府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二)问题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简介开发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
然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了质量问题。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完成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和保证工程质量,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开发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经过几年的开发建设,小区于2012年全部竣工,并开始对外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一系列购房合同。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部分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 开发商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后支付首付款,并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剩余房款;- 如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 开发商违约:由于资金链断裂,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2013年3月30日。
3. 购房者诉讼:部分购房者因房屋交付延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分析:1. 开发商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实际交付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
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
2. 违约金合理性分析:合同中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该违约金标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即每日万分之零点五。
因此,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标准合理。
3. 法院判决建议: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判决如下:- 开发商构成违约,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 开发商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购房者因房屋交付延迟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4.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总结:本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法律讲堂实际案例分析题(2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
至2023年,小区建设仍未完工,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小区业主们对此十分不满,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业主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分析1. 合同关系:开发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具有使用功能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行为: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业主因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22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并承担违约责任。
2. 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业主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开发公司因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了严重损失。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1.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2.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应对购房者刘某负责退还购房款和负经济赔偿责任。
3.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规定,即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应责令刘某在限期内迁出,该房屋应由张某入住。因为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已向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申请,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张某才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已将被告交付的2000平方米房屋用于安排被拆迁户及解决其单位的住房困难户。法院在对双方调解不成后,作出判决如下: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售住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利率偿付该款银行利息损失。
(3)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要求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房地产案例与分析试题及答案

房地产案例与分析试题及答案一、问答题问答题第一版问题及答案第1题:A,B两座写字楼位置规模外部形式均相同,可A与B的租金差异很大,问:1 、造成A B两座写字楼租金差异的原因。
2、若在市场法计算中以B作为可比实例求取A的租金,应对B的租金做哪些调整。
第2题:由于道路建设需要对一个地段的房屋进行征收,甲的房屋是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的一处独门独户的房屋,甲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房屋及屋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甲对评估出的房屋价值没有异议,但对装修价值评估结果仅有15万元不满,甲认为3年前他实际装修花费30万元,估价结果偏低。
经复核,原估价程序和估价结果都没有问题。
问:1、若你是估价师该怎样向甲解释2、装修价值一般应采用那种估价方法估价?估价技术路线是怎样的第3题:某人欲购买一个商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评估该商铺的最高购买价格,他要求的期望收益率是银行贷款利率。
问:1、此次估价是鉴证性估价还是咨询性估价,评估的价值类型是什么?2、写出估价技术路线问答题第二版问题及答简答1:某估价师为一写字楼估价,相邻B写字楼位置、交通条件、外形等大体符合,但调查中发现两者的租金差异较大。
(1)请问造成两者差异较大的原因有哪些?(2)如选用B写字楼为其中一个可比实例,请问如何处理B写楼的租金?简答2:李某房屋被征收,其中装修及家具为3年前,估价师评为10万,李某不认同,因其3年花费了30万元,要求重核。
但估价师经过认为无误。
请问(1)怎么向李某解释其疑问和说明?(2)估价时主要采用什么方法,讲述估价路线。
简答3:某人想购买一间商铺,主要用于出租,要求收益不低于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请求某估价师评估出最高出价。
(1)请问是签证性还是咨询性估价?评估时应采用什么价值?(2)主要采用什么方法?讲述估价路线。
问答题第三版问题及答问答一:是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的价值有疑问,问估价师应怎么说明??装饰装修用什么方法估价,技术路线是什么?答:从三点说明:一时点不同,二状况不同有折旧,三是价值类型,一个是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一个是残余价值。
房地产与建设法规--第七讲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案例1、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组织评标;(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12)决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答案:问题1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
(2分)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
(2分)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2分)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2分)问题2.第(1)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2分)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2分)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某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投资80万元建一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有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2亩。
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
合同规定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所有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
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
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工厂用地70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1)无效。
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
土地所有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例中由A村直接向工厂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2)不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
(3)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由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A村的土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工厂,由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厂依合同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违规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生活。
本案例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建设为例,分析其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位于市区中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建筑设计方案,将原本规划的住宅楼层数由18层增至24层。
2.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导致绿化面积严重不足。
3.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
4. 违规使用建筑材料。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设计方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绿化面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处理结果1. 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依法撤销了其规划许可证。
2. 建设部门对开发商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进行了没收,并处以罚款。
3. 绿化部门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4. 质量监督部门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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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组织评标;(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12)决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答案:问题1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
(2分)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
(2分)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2分)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2分)问题2.第(1)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2分)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2分)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2分)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2年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12年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
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l)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 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1)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1分)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分)问题(2)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1分)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分)问题(3)不妥之处:a.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的;(1分)b.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的。
(1分)问题(4)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他们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1分)《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1分)问题(5)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
因此,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2分)问题(6)《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分)案例2、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比较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比较紧迫。
业主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投标,通过正规的开标评标后,择优选择了其中一家作为中标单位,并与其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工作范围包括土建、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
该工程共15层,采用框架结构,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日,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在施工过程,发生如下几项事件:事件一:2012年4月,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个别部位实际土质与甲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造成施工费用增加2.5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4天;事件二:2012年5月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扩大基础地面,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O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3天;事件三:2012年8月份,进入雨季施工,恰逢20天大雨,造成停工损失2.5万元,工期增加了4天。
事件四:2003年2月份,在主体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图设计有误,实际工程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8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2天;上述事件中,除事件三外,其他工序均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并对总工期无影响。
针对以上事件,施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1)增加合同工期13天;(2)增加费用11.8万元。
问题:(1)招标方式且仅邀请三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2)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事件四可否索赔?为什么?(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了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屋顶漏水、墙面剥落等问题,业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单位修理而施工单位一再拖延的情况下,另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该如何处理?答案:问题(l)不违反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2分)问题(2)事件一费用索赔成立,工期不予延长。
因为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所以索赔成立;从提供的背景资料看,因为事件一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所以工期不予延长。
(2分)事件二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该工作属于承包商自己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2分)事件三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长,因为异常的气候条件的变化承包商不应得到费用补偿。
(2分)事件四费用索赔成立,工期不予延长。
因为设计方案有误,所以费用索赔成立;又因为该工作未在关键线路上,所以工期不予延长。
(2分)问题(3)所发生的维修费应从乙方保修金中扣取。
(1分)(2分)案例1、(12分)案例2(13分)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与某厂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
建筑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 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 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
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 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为450元/台班。
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起事件:事件一: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工日。
事件二: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窝工20个工日。
事件三: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收到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 m3。
事件四:5月20日~5月22日,因下季节性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5月23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29日施工完毕。
问题:(l).建筑公司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2)每起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假定事件均在关键线路上)?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3.如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
窝工费为15元/工日,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答案:问题(l)事件一索赔不成立。
因该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2分)事件二索赔成立。
因该施工条件的变化不是承包商引起的。
(2分)事件三索赔成立。
因该事件是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2分)事件四索赔不成立。
因该事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的。
(2分)问题(2)事件二:索赔工期5天。
(1分)事件三: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
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4500/10=450m3现增加工程量900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900/450=2天(2分)总计工期索赔:5+2=7天事件二:人工费15×23=345元机械费450×5=2250元管理费345×30%=103.5元窝工费20×15=300元(1分)事件三:可直接按土方开挖单价计算:900×4.2×(1+20%)=4536元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为:345+2250+103.5+300+4536=7534.5元(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