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按照经济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单位工作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所有办公用房。
第二章办公用房使用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公用房,应当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租、招标或者协商租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规定,安排工作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损坏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办法对闲置、过剩、利用率低、破旧等情况的办公用房进行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办公用房保洁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清爽和舒适度。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的保洁管理工作,制定保洁计划、保洁标准、保洁流程和保洁巡查记录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洁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清洁用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管理好保洁队伍。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办公用房的维修请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修人员,加强维修队伍管理和维修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制定维修计划、维修预算和维修标准,开展维修管理工作,并落实维修责任、维修质量、维修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在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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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办公用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房的界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用房、消防设施用房等。
二、办公室用房的使用标准1.区级正职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2.区级副职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3.直属机关科级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4.科级以下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6平方米;5.办公室用房结构性超标不得超过上级有关规定。
三、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管理1.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
2.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审批程序:办公用房权属单位编报改造维修计划,提出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工程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四、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实行统一管理。
1.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程序:需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先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2.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3.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提出租用理由、面积,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租用手续。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方案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方案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施方案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施方案提要:对企事业单位占用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事业单位占用机关办公用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施方案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区人民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部分产权由各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摸清行政资产的“家底”,逐步对区级机关的公共资源进行再分配,使办公用房的配置日趋合理,改变办公用房苦乐不均的状况。
必须改进和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维修标准,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新管理模式。
目前我区的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一是产权归属不清,经初步摸底,42家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产权较明晰的有39家,产权不明的有2家,产权未转定的有1家,且房产证与土地证双证不全。
二是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和需求及人员编制三者之间的比例失调。
三是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由于建设和装修标准不一,造成“贫”、“富”差别较大。
四是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在管理成本上,由于各自为整,看“钱”办事,造成维修、养护成本高等状况。
针对上述现状和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
房产证、土地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各部委办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3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8【实施日期】2010.1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以及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我市于2007年启动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并于2009年年底被国家确定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国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
根据2010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发展低碳建筑,建设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的工作部署,推进示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达我市的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在继续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的基础上,于2011年前建成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于2012年前对200栋以上的重点建筑开展能耗实时监测,掌握各类型建筑的用能特征,制定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促进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建筑能耗,培育、规范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开展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奠定基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渝办发[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办发[2008]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抓紧做好问题项目的整改和查处工作根据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精神,2007年,我市清理上报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230个。
经过市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有26个项目在立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办公楼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问题。
经过国家复查组对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复查,有8个项目在审批程序、建设规模、投资概算、造价标准、人均建筑面积和领导干部使用面积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对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纪委等七部委文件要求,继续做好问题项目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整改查处工作原则上在4月底前完成,其中,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分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并抄送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级以下建设项目,由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抄送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南岸府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6〕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5日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市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4〕1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按照规模适度、位置适中、方便群众的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布局,持续推进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全区各社区的社区用房面积逐步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运行效率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工作原则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或因拟配建的社区用房面积过小、不适合在住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不在该项目内配建社区用房,但需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需开发建设单位超出标准面积提供社区用房的,超出应无偿提供的面积部分,可由相关镇街提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使用社区用房专项资金进行购买。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2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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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对接国家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权利人或使用单位应当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移交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变更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划、用地、建设、购置合同、征收补偿协议以及不动产登记所需其他资料,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并参照已登记的办公用房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并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会计、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九条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办公与业务需要等情况,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全市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市级其他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区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区县其他各级党政机关、区县各级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区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
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需求,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区县和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由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经审批后使用的多个办公室,应当分开计算面积。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当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