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办公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办公用房的规划、分配、使用、维护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一)行政部门1、负责办公用房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2、制定办公用房分配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监督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各部门1、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分配给自己的办公用房。
2、负责本部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3、配合行政部门进行办公用房的调整和清查工作。
四、办公用房规划与分配(一)规划原则1、根据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和业务需求,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规模和布局。
2、充分考虑工作流程和协作关系,优化办公用房的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二)分配标准1、按照职位级别和工作性质,确定不同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2、特殊岗位或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分配面积。
(三)分配程序1、各部门提出办公用房需求申请。
2、行政部门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分配。
3、分配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执行。
五、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一)使用要求1、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非办公活动。
2、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和卫生,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乱堆杂物。
(二)安全管理1、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办公用房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
2、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和单位重要文件资料,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
(三)装修与改造1、如需进行装修或改造,应提前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装修方案。
2、装修和改造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影响整体布局。
六、办公用房维护与维修(一)日常维护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用房的日常清洁和简单维护工作。
2、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及时报修。
(二)维修管理1、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维修工作,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2、维修费用根据责任划分进行承担。
七、监督检查(一)行政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营和长久使用而制定的一套指导性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1. 维修责任:明确办公用房维修的责任归属,一般由物业管理单位、企业或机构负责。
2. 维修计划:制定维修计划,包括定期维修和临时维修,以确保办公用房的设施设备和各种系统的正常运行。
3. 维修预算:制定每年的维修预算,按照预算执行维修计划,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4. 维修合同:与合格的维修公司签订维修合同,明确维修项目、服务范围、工程质量等维修细则。
5. 维修记录:建立维修记录制度,记录每次维修的时间、地点、维修内容和费用等信息,用于维修过程的追踪和维修历史的记录。
6. 维修监督:建立维修监督机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和进度。
7. 维修投诉处理:建立维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维修投诉,保障用户权益。
8. 维修安全:对维修工程的安全环保要求,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和设施安全。
9. 维修验收: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规定,并及时提出维修整改意见。
综上所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办公用房的维修,确保办公用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环境的品质。
公司维修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维修房屋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房屋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功能齐全,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以及其他企业所属房产的维修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1. 资产管理部负责统筹房屋维修管理工作,制定维修计划,审核维修预算,并监督实施过程。
2. 各部门负责上报所辖区域内房屋的维修需求,并协助资产管理部进行维修工作的执行。
3. 财务部负责维修费用的审核、支付及后续的费用核算工作。
四、维修分类与程序1. 日常维修:包括小型修补、清洁保养等日常维护工作,由各部门自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2. 定期维修:按照预定周期进行的常规检查和维护,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
3. 大修项目:涉及结构性维修或大规模翻新的项目,需由资产管理部提出方案,经公司高层审批后实施。
五、报修流程1. 发现房屋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员工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2. 部门负责人汇总维修需求后,填写《房屋维修申请表》,提交给资产管理部。
3. 资产管理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评估情况并安排维修工作。
六、维修实施1. 对于紧急维修需求,资产管理部应迅速响应,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修复。
2. 对于非紧急维修,资产管理部应根据维修计划和资源情况合理安排维修时间。
3. 选择合格的维修供应商,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标准、费用及完成时间。
七、监督与验收1. 资产管理部负责监督维修过程,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2. 维修完成后,资产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八、费用管理1. 维修费用应预先估算,并由财务部审核。
2. 维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凭证应由资产管理部提交给财务部进行结算。
九、资料归档所有维修记录、合同、费用凭证等资料应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以便查询和审计。
十、制度的修订与完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特殊情况或实际运行中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由资产管理部提出修订建议,经公司高层批准后进行调整。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了保持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和正常使用,制定本维修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办公用房的维修工作,包括设备、设施、房屋结构等方面。
3.维修工作由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维修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转,保持其安全、舒适和高效使用。
2.原则:科学调配资源、规范操作程序、优化服务质量、节约维修成本。
三、维修管理的责任1.办公用房的负责人负有维修管理的总责任。
2.负责人应指定专门的维修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维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进行维修工作。
四、维修类别划分1.根据维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将维修工作分为预防性维修、日常维护和紧急维修三类。
2.预防性维修:定期对办公用房进行检查和维护,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故障和问题。
3.日常维护:对办公用房的常规设备和设施进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
4.紧急维修:及时处理突发性的设备故障、设施损坏等紧急情况,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转。
五、维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1.预防性维修:(1)制定维修计划:根据办公用房的特点和维修需求,制定详细的维修计划,并由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2)定期检查和保养:按照维修计划,定期对办公用房进行检查和保养,并记录维修情况和维修措施。
(3)评估和改进:根据维修记录和实际情况,评估维修计划的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2.日常维护:(1)责任明确:明确各项设备和设施的维修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定期检查: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3)维修记录:对每次维护工作进行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信息,方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3.紧急维修:(1)及时响应:接到紧急维修的通知后,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
(2)快速处理:紧急维修要求高效率,维修人员应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尽快恢复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转。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办公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办公用房的使用、分配、调整、维护等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设立专门的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办公用房的相关事宜。
2、该部门应制定办公用房的分配方案,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求和人员数量合理安排房间。
3、定期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规定和实际需求。
四、办公用房分配原则1、按需分配原则:根据部门的职能、工作任务和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数量。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在满足工作联系方便的前提下,适当集中或分散安排办公用房,以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3、公平公正原则:分配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五、办公用房的标准1、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不得超标使用。
2、对于特殊岗位或需要特殊设备的办公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面积标准,但需经过严格审批。
六、办公用房的申请与审批流程1、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所需面积和使用人员等情况。
2、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3、审核通过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4、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公用房的调整1、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审批。
3、调整过程中,应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对工作的影响。
八、办公用房的使用规定1、使用者应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间用途,不得转借、出租或闲置。
2、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和卫生,遵守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
3、爱护办公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九、办公用房的维护与修缮1、定期对办公用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发现问题及时组织修缮,重大维修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施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是一种指导机构或企业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工作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维修管理责任:规定机构或企业负责维修工作的具体部门或责任人,确保维修工作的有效执行和监控。
2. 维修类型:列举各种维修类型,如日常维护、紧急维修、定期检查等,以及相应的维修措施和时间要求。
3. 维修申报与报告:规定维修需求的申报方式和流程,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透明性。
要求维修申报后,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并记录维修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维修预算:规定维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维修工作经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 维修项目管理:确定维修项目的分类和管理标准,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并明确验收的程序和责任。
6. 维修合同管理:规定维修工作的委托和合同管理程序,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支付等方面的要求。
7. 维修质量管理:确定维修质量的监管和评估程序,制定相应的维修质量标准,并对维修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8. 维修档案管理:规定维修工作的档案管理要求,包括维修记录、合同文件、验收报告等的保存和归档。
9. 维修安全管理:确定维修工作的安全要求和措施,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护。
10. 维修监督与评估:规定维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评估等,以确保维修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机构或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办公效率和工作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等各类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分为日常维修和计划维修两类,日常维修由各部门自行处理,计划维修由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第四条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维修工作,包括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维修、大修和改造工程等。
第五条办公用房维修的费用由所属部门承担,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预算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认。
第二章日常维修第七条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门窗、地板、墙面等部位的修补、更换;2. 水电设备的日常检修、清洁和维护;3. 室内外照明设施的检修、更换;4. 空调、暖气设备的日常检修和清洁;5. 卫生间、厨房的设备检修、清洁和维护;6. 其他与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维持正常使用有关的日常维修工作。
第八条每个部门应负责自己所属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工作,按照维修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维修计划和维修报告。
第九条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部门提交的维修计划和维修报告进行审核和统筹安排,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日常维修所需材料和工具由维修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和储备,各部门在维修时需及时向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对日常维修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合格,维修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针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维修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维修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计划维修第十三条计划维修包括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和更新等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巡检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编制维修计划。
第十五条维修计划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工期、维修费用等内容,并按照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排序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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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
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确立第十条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概算等,并及时办理批复。
第四章计划安排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维修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立项已经批复;(二)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落实。
第十六条国管局统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国管局统一制定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定额标准。
各使用单位根据定额标准,编报日常维修经费预算,报国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八条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可视情况委托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各使用单位应与国管局签订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责任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
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大中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
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确立第十条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概算等,并及时办理批复。
第四章计划安排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维修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立项已经批复;(二)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落实。
第十六条国管局统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国管局统一制定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定额标准。
各使用单位根据定额标准,编报日常维修经费预算,报国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八条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可视情况委托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各使用单位应与国管局签订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责任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
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大中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维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大中修项目应编制财务决算,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