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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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现将《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附则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促进我省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省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使用功能、拓宽应用领域的创新产品。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新产品予以省级优秀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着力培育一批名品精品,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以下简称“省优秀新产品”)的认定。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优秀新产品的初审推荐。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投入生产销售的,均可申报省优秀新产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9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9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90号2011年5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当前,我省正进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阶段,迫切需要统计部门提供更加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提升和强化政府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全面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奋力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对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态势,及时反映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做好统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坚决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统计行为,构建高效管理机制,着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认真履行管理和监审职责,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统计监测,大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2020年度江西省企
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字号】赣发改高技〔2020〕785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技术
中心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你们报来的2020年度江西省第一、三产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定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技术中心为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

请你们积极指导和帮助相关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要围绕产业优势和企业特点,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附件: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日附件
2020年度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30家)。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赣工信规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有关设区市大数据局、信息办:现将《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8月25日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号)、《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办字〔2020〕5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示范企业)是指在大数据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国内或省内领先技术优势,对行业发展有促进和示范推广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组织实施工作。

各设区市工信局,有关设区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信息化办等(以下称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数据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调度,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择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必须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健全、产权关系明晰。

第五条省大数据示范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基础设施、行业应用、产业支撑等环节的企业。

第六条省大数据示范企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大数据技术类:能提供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应用服务、安全保护等大数据关键技术的企业。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赣工信企业字〔2016〕28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6〕288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行业隐形冠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驱动力,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路子,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创新化”等鲜明特征,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均可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

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代章)2020年10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我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提升数字经济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活消费新市场,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现提出如下政策:一、增强数字技术创新能力1.加快关键技术突破。

探索建立开放的科技攻关新机制,梳理数字经济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目录,组织实施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对获得立项的项目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中给予支持。

5G、虚拟现实等领域的科研院所、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该类国家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产业项目,在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中按程序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数字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2.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创新平台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10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予以100-13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50万元支持。

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赣工信运行字[2010]529号各设区市工信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原省经贸委《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工业集聚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比较完整,产业配套比较完善,产业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设区市及以上政府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创建省级产业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省工信委成立省级产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产业基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处。

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省级产业基地的评估、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信委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配合省工信委对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产业规划科学可行。

产业发展规划思路清晰,基地建设合法合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七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

该产业在省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特色优势,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的生产体系。

主导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占全省同行业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0%。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江西省大数据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江西省大数据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江西省大数据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赣工信电政字〔2019〕455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江西省大数据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大数据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39号)的总体要求,为培育大数据试点示范企业,推进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现组织开展第一批江西省大数据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围绕大数据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重点领域行业应用3个方面,遴选一批大数据试点示范企业。

通过重点培育和支持,形成一批大数据先进技术、产品、模式,并以此为标杆,通过示范引领,形成较为完整的大数据产业体系,促进产业链企业协同发展,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全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实施方案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一)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在江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江西省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在江西纳税的电信运营商省级分支机构。

为面向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应用服务、安全保护等环节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电信运营商、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有关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具备大数据相关能力,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技术先进,应用推广效果好,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局、大数据局、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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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赣统字〔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统字〔2022〕102号各市、县(区)统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本局各单位:《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1月2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统计局2022年11月22日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流程第四章名录管理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全面了解江西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摸清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江西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服务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及相关统计制度方法,对企业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具体认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于统计目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调查单位的界定,主要包括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

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必须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所确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代码,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企业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范畴。

(二)准确性。

企业认定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认定材料完整准确、相关数据真实可信、审核认定深入细致、数据评估科学严谨,努力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企业信息,及时客观地反映数字经济活动情况。

(三)开放性。

基于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数字经济研究认识以及统计工作水平的提升,对企业认定实行动态开放,在严格执行现有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包容审慎、开拓创新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并采取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特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考量,以便及时全面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四)严肃性。

企业认定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严格遵循认定方法,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

对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过程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责。

第五条【责任分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工作在省统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省统计局设管处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及确认,省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处、普查中心及各市、县(区)统计机构按职责分工落实,履行企业审核认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对《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中未带“*”号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对带“*”号的行业小类分专业筛选认定。

第七条工业企业认定标准:(一)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39大类、2330、2664、2665、3475、3491、3492、3493、3562、3563、3824、3825、3832、3833、3874、3891、4011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按照其行业代码纳入对应的数字经济行业小类。

(二)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2462*的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1.产品主要安装在室内游乐场所;2.属于电子游乐设备(通常指自身装荧光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其他电子游戏机等,其产品特点为设备中存在数模转换部件)。

(三)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3831*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生产的产品是在声音、文字、图像等信息传输方面所使用的电线电缆(通常指通信及电子网络用电缆、交通信号专用电缆、汽车线缆、机器人线缆、音影用阻燃软电缆、电子音响用线缆、CATV射频同轴器件与附件、移动通信天馈系统射频同轴器件与附件、射频电缆等)。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由于建筑业企业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中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交叉重复的特殊性,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4910*电气安装、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和4999*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合同中有光缆、微波、卫星、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或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或以数据服务器、运算中心、数据存储阵列等为核心,实现数据信息的计算、存储、传递、加速、展示等功能的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定为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

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建筑业企业,全部归类至数字经济行业分类中的“0405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类,不再计入行业小类。

第九条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认定标准: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5176、5177、5178、5244、5273、5274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5193、5292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

按照其行业代码纳入对应的数字经济行业小类。

第十条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一)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114、7125、8121、8122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产品服务业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63、65大类、6410、6421、6422、6440、6450、6490、7441、7449、7517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87大类、6431、6432、6433、6434、6439、7224、7251、7272、8624、8625、8626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

按照其行业代码纳入对应的数字经济行业小类。

(二)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6429*的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业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按照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同,将通过互联网提供网上新闻、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等信息服务活动的企业认定为数字经济030304互联网资讯服务行业小类,其余的全部认定为数字经济030307其他互联网相关服务行业小类。

(三)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13*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数据资源交易或数字产权交易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

(四)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企业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或量子通信或其他数字技术的研发与试验发展活动等条件(通常指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VR/AR、边缘计算、异构计算、工业视觉算法等新兴计算关键技术,SDN(软件定义网络)、网络切片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以及量子通信和其他数字技术的研发与试验发展活动)。

(五)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8610*新闻业的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活动(通常指新闻发布服务和其他新闻服务)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

第三章认定流程第十一条江西省统计局负责开展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全面认定工作,定期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名录。

全面认定时,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不带“*”号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企业立即认定,带“*”号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企业组织深入甄别。

具体流程(见附件1)为:对需认定企业,由县(市、区)统计局安排专业统计人员对照认定标准赴企业实地开展核查,汇总提交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及申请材料至设区市统计局对应专业,设区市统计局对应专业及负责数字经济统计专业联合审核无误后报省统计局设管处,省统计局设管处会同有关专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名录库。

第十二条升规入库时为带“*”号行业小类企业,由县(市、区)统计局专业统计人员赴企业实地开展核查,随同单位入库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系统同步申报,专业统计人员上传提交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设区市统计局对应专业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设管处、普查中心会同有关专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在新增入库的同时进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名录库。

第十三条在库的一套表调查单位需调整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提交认定材料,先行甄别判断行业代码,认定企业,再通过《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主要信息变更,申报行业代码、主要业务活动变更,省统计局设管处、普查中心和相关专业审核通过后,统一批量更新。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一)工业企业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3.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及企业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内容介绍资料(包含主要产品及数字经济产品生产情况);4.企业生产加工现场的生产设备照片和最终产品照片3-4张(彩色、清晰),其中必须有体现数字产品库存情况的照片;5.下游企业生产加工现场的生产设备照片和最终产品照片3-4张(彩色、清晰),其中必须有体现数字产品库存情况的照片;6.企业数字经济产品和非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构成说明和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3.建筑业资质证书;4.承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活动的施工合同;5.施工现场照片(彩色、清晰);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规划;7.企业数字经济和非数字经济营业收入构成说明和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8.其他企业经营内容可能涉及数字经济的相关材料。

如住建部门批准的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与数字经济相关资质企业名单。

(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3.企业数字经济产品和非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构成说明和相关财务证明资料;4.其他企业经营内容可能涉及数字经济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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