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毅 辩证法之类型
以形上哲学视角透视唐君毅的心通九境论

2010年第4期N o .4 2010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 nive 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 n )总第169期Sum No .169收稿日期:2010-04-20作者简介:刘俊哲(1951—),男,四川南充人。
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儒学研究§以形上哲学视角透视唐君毅的心通九境论刘俊哲(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摘 要:唐君毅以心灵生命为体,从三向三观的角度开出三类九重之境,建立了一个以形上为主的哲学体系。
唐君毅建立自己的哲学体系之宗旨在于医治人类出现的形上迷失、道德迷失、价值迷失之创伤,为人们建立一个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把人类的发展由歧途引上正道。
关键词:唐君毅;心灵;九境;感通;本体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0)04-0038-08 唐君毅认为,近代以来,经济和军事主宰一切,科学至上,功利主义盛行,由此忽视宗教道德性的生活,造成理想缺乏,价值迷失,道德滑坡,社会发展走向歧途,人类面临可能毁灭的严重危机。
而救治的良方“在宗教道德与哲学。
亦如吾人之本文篇首之谓:吾人要有接受此世界毁灭之道德勇气,亦待以对超越的宗教信仰之哲学智慧。
则无论世界之毁灭与救度,皆不能离此哲学宗教道德而言矣”[1]908。
唐君毅建立自己的形而上哲学,就是应时代之召唤,以尽其个人涓滴之力。
既然哲学与宗教道德是救世之方,因此唐君毅奋力写成关于既哲学又宗教道德和文化之《生命存在和心灵境界》一书。
此书开出三进九重之道,而这又是一个依次而进的过程,其致思理路是“由知识以通至德性”[1]922。
他认为人的理性有不断超越爬上之能力,由此形成包括自然的、人文的种种文化和文化之理想。
理想不是固定不变的,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将理想向上超越。
这样便由理性向理想,由道德理性到实践的不断超越。
唐君毅对船山“命”义之诠释(一)

中图分类号 : B 2 6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1 - 5 3 6 5( 2 0 1 4 ) 0 1 — 0 0 0 1 —0 5
( D e p a r t m e n t o f p h i l o i o p h y , D o n g h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 T a i w a n )
Ab s t r a c t :T h i s t h e s i s i s a n e x p l i c a t i o n o f Mr T a n g J u n y i ’ S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f Ch u a n s h a n’ S d e i f n i t i o n o f f a t e .I n h i s
唐君毅对船 山“ 命” 义 之诠 释 ( 一)
蔡 家和
( 东海大学 哲学系 , 台湾 )
①
摘要 : 本文对于唐 君毅先生谈船 山的命义作一解说 , 此文置于《 中国哲 学原论 ・ 导论篇》中的“ 原命” 里, 其 中谈王船山对于命义的理 解 与诠释 。命 的解释之一 , 乃人力不可施为的限制义 , 此乃命运 之义 , 船 山亦论及此 义。然唐先 生的诠释 中, 较不从船 山的消极命 义( 限 制) 上着手 , 而从积极命 义( 命 日降 ) 着手 。吾人 亦顺 着唐先 生的诠释 而开为三节。第一 节谈 “ 命 日降” 之说 , 此 责人 日新其德 以配命 , 而不认 为天命一次给足 , 因为如此则人有所依恃 而不 求进 步。第二 节谈 “ 无定命” 之说 , 一方 面船 山反 对有一 天命 实体作为主 宰 , 若 以 为其 主宰 , 则主宰者神 , 被 主宰者不神 , 而船 山是一种类 于泛神论之说 , 此乃重气 的诠 释结果 ; 又船 山反 对宿命论 , 事在人 为, 重人文化 成, 人能 弘道 , 非道 弘人 , 故 亦无一定 归向之命 , 但并非指船 山不 知命 的限制。第三 节谈 知命 、 立命 。人 的物质 生命结 束 时不是 终结 ,
18 唐君毅

►2-7
归向一神境
► 归向一神境,于其中观神界。此要在论一神教所
言之超主客而统主客之神境。此神,乃以其为居 最高位之实体义主者。(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 25页)
►2-8
我法二空境
► 我法二空境,于其中观法界。此要在论佛教之观
一切法界一切法相之类之义为重,而见其同以性 空,为其法性,为其真如实相,亦同属一性空之 类;以破人对主客我法之相之执,以超主客之分 别,而言一切有情众生之实证得其执之空,即皆 可彰显其佛心佛性,以得普度,而与佛成同类者。 (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 25页)
►2-3
功能序运境
► 功能序运境,于其中观因果界、目的手段界,此为
由观一物之依类成,进而观其对他物必有其因果。 人用物为手段,以达目的,亦由因致果之事。于此, 即见一功效、功能之次序运行之世界,或因果关系、 目的手段关系之世界。故此境称为功能序运境。
► 一切世间以事物之因果关系为中心,而不以种类
(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 2页)
► 言境为心所感通,不言为心所变现。心所变现者,
自是心之所通及。然此主体之心,通及客体之境
时,此境即自呈现其“性相”于此心。此中,境
亦可说有呈现其性相之“活动”或“用”,而后
此境与其性相,方得呈现以“存在”于心;而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境之心,亦必因此而自变为以“呈现此境之性
相”,为其“性相”之心,此心又必有此自变之
境中,而境不必在中,物实而境兼虚与实。如云浮
在太虚以成境,即兼虚实。又物之“意义”亦是境,
以心观心,“心”亦为境。此“意义”与“心”,
皆不必说为物故。于境或言境界者,以境非必混然
一境,境更可分别,而见其中有种种或纵或横或深
浅谈老子哲学中的“有”与“无”

浅谈老子哲学中的“有”与“无”摘要:《老子》是中国哲学史上的重要著作,老子在其著作中反复申述着“无”的哲学,如何理解“无”,是本文的关注点所在。
本文解析了“无”的几种观点,试图重构老子哲学中“无”的形而上学。
关键词:老子;无;形而上学老子是先秦时代的大哲学家,与其他同时代的思想家不同,他更关注于超越性的天道,体现了中国传统智慧超越而高明的一面。
也是在这个考虑上,有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哲学,但是却对老子报以真正哲学家的称号(如海德格尔)。
唐君毅将老子的思想概括为超人文主义,冯友兰在阐述中国哲学之精神的《新原道》中也认为老子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中极高明的一面,这都是对老子思维形上性的确认。
而老子思想中最能体现他超越智慧的一面就是他关于“无”的论述。
关于这个问题,任继愈先生评论道:“把‘没有’抽象到概念的高度,也作为认识的‘客体’对待,达到这样的认识水平,只在具有先进文化的民族才有这种可能。
‘没有’没有上升到概念时,只是一次性的客观描述。
提出了‘无’,则是认识的一次飞跃。
”“无”是老子思想中最哲学的一面,本文拟分析《老子》文本中“无”的诸层含义,以便更深刻地了解老子的哲学。
一、作为辩证范畴的“有”与“无”老子是中国辩证法的始祖,他对于范畴间的相互关系有精彩的描述。
不同范畴相互依存,比如“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老子》第二章,以下只称章)也有两者间的互相转化,如“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五十八章)在这些概念中很重要的一对就是有与无,特别是第二章中讲到的“有无相生”,本文将以对它的探讨开始。
对“有无相生”的意义有好多种理解,有人把它理解为和四十章相同的意思,也就是”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这种理解就成为对老子哲学的一种宇宙论解释,是一种相生的关系。
这种理解在《老子》书中其他部分也有体现,比如第四十二章讲:“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所以,如果这样理解“有无相生”,也就是说有是从无中生出来的。
悠悠我心_论唐君毅的心灵哲学

第12卷第1期2012年1月宜宾学院学报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 Vol.12,ɴ1January ,2012收稿日期:2011-09-22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社科项目“唐君毅心灵哲学研究”(11SA106)作者简介:邵明(1965-),男,黑龙江黑河人,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研究所。
悠悠我心①———论唐君毅的心灵哲学邵明(四川思想家研究中心,四川宜宾644000)摘要:唐君毅思想可以心灵哲学命名之,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首先,以心灵的超越本性为基本认定的道德主义;其次,心灵超越性的现实化历程所构成的人文主义;最后,精神生命贯通流行的心灵境界论。
他把心灵的超越本性建基于日常经验之上,使之成为价值和意义世界的生成根源,消除了传统的形而上性质,且没有轻率肯定人的普遍本性,又解消了价值和事实、道德理性和科学理性之间的对立关系,同时还避免了西方哲学所内含的主客体间的困境,是对中国传统思想和西方哲学理论的创造性发展。
关键词:唐君毅;心灵哲学;超越性;人文主义;心灵境界中图分类号:B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365(2012)01-0006-0620世纪中国的思想界可说是战火纷飞、激荡不已,其残酷程度甚至堪比现实世界中的实际状况。
这一思想战争的大背景无疑是西方文明对中国社会的全方位冲击。
它一方面使中国的传统思想(尤其是作为主流代表的儒家理论)遭受了有史以来最彻底的批判,几乎根断种绝;另一方面西方思想内部也并不是一个融贯完整的体系,同样充满着理论硝烟。
令人吃惊地,古今中外的文明文化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交相演绎了一幕精彩的百年大剧,尽管代价也是极为巨大的。
不过时至今日,这百年的思想战争似乎远未完结,因为就人们所关注的某些核心问题来说,思想上的疑云仍旧,理论上的混乱尚存。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人本身?应该如何解释或描述这个现象世界?究竟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的目标,才是我们应当努力去建立的……这些天人之际、古今之变的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无疑都需要进一步做更深入、更彻底的“穷究”。
论唐君毅的“当下一念”

回忆起一个朋友等等 ,都可 以说是人们不 断经验到的 “ 当下一念” 。这 “ 一念”不是直接的感 官感
觉 ,像 青蛙 “ 感觉 ” 到一 只蚊子 从 眼前 飞过 那样 ,而是 对 这 种感 官 感 觉 的 意识 反 省 或 自觉 。动 物 是
不是有这样的反省 自觉,现在似乎还没有充分 的科学证据。不过这种情况对人来说 的确没什么神秘 的,而是很平常地出现在每个人 的 日常经验 中。但是对这些心灵活动 的解释却引起哲学史上众多分
关键词 :唐君毅 ;当下一念 ;心灵 自觉 ;意义生成 ;道德努力
中图分类 号 :B 2 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6 - 0 7 6 6( 2 0 1 3 )0 1 00 - 2 0 07 -
“ 当下一 念 ” 强调 只有 在心 灵 的反省 自觉 中 ,才 能 透悟 自然 、社会 或人 生 的真实 本 质 。这是 中 国
总第 1 8 4期
Su m No .1 8 4
§哲 学研 究 §
论 唐君毅 的 “ 当下一念 ”
邵 明
( 宜宾学院 四川思想 家研 究 中心 ,四川 宜宾 6 4 4 0 0 0 )
摘 要 :“ 当下一念 ”作为 中国传 统思想 中重要 的功夫心法 ,有必要加 以理论 重构 ,以为 当代 中国哲 学
到 了 “自觉 的 自己支配 自己” 。这 即是 意识 的 内在结 构逻 辑 地蕴 含 着 的意 义 。人 的 自我 意识 随时且 不 断会 发生上 述 那些 “ 知道” 、“ 感觉” 、“ 想起” 、“ 怀疑 ” 或 “ 回忆 ” 某些 对 象 的心理 活动 ,即持续 的
“ 当下一念”构成 了意识活动的主要 内容 。在其 中有许多各色形态 的意向对象 以各种 方式呈现 出来 , 并 被人 们所 意识 到 。这 其 中 “ 当下 ” 意 味着一 种 时 间性 ,“ 一 念 ”说 明这是 一个 意识 活 动 ,是 在经 验 当中的一种场景性事实的发生 ,其时间性的持续即构成人们的生活实践或经验世界。一方面 ,这些意
唐君毅真理四标准综合说——兼论唐君毅和金岳霖真理标准综合说比较

唐君毅真理四标准综合说——兼论唐君毅和金岳霖真理标准
综合说比较
马亚男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2)007
【摘要】唐君毅作为港台新儒学的代表性人物,海内外学者研究其思想的著述着实不少,但对于唐君毅知识论思想的研究却很少.在知识论研究领域,关于真理标准问题,唐君毅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并提出了真理四标准综合说,通过一语句与事实的四项关联完成了对符合真理说的改造.金岳霖将符合说与照相式的符合划清界限,通过对符合说的命题、实在和符合三个关节的限定和说明,完成了对符合说的改造.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符合说在他们各自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总页数】7页(P23-29)
【作者】马亚男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四川思想家研究中心,四川宜宾644000;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上海200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261
【相关文献】
1.真理·真理标准·检验真理的途径标准 [J], 李香奇
2.贺麟与唐君毅研究的比较视野——从贺麟"唐君毅先生的早期哲学思想"说起 [J],
何仁富
3.金岳霖的真理标准综合说述评 [J], 胡军
4.为什么不说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实际,而必须说是社会实践呢? [J], 王德远
5.真理标准讨论对第四次解放思想的启迪——纪念真理标准讨论30周年 [J], 黄建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唐君毅文化哲学观综论

Di s c u s s i o n o n Ta n g J u n y i ’ S Cu l t u r e P h i l o s o p h i c a l Vi e w
ma n c u l t u r e a c t i v i t i e s be l o ng t o mo r a l e g o i s m. Mo r a l e g o i s m c o n s t i t u t e s t h e s o u l o f v a r i o us c u l t u r e c o n —
2 0 1 3年 1 月 第2 9卷第 1 期
唐 都 学 刊
T a n g d u J o u r n a l
J a n .2 0 1 3
Vo 1 . 29 No .1
【 博士论坛 】
唐君毅文化哲学观综论
吴衍 发
( 东南大学 艺术 学院, 南京 2 1 1 1 8 9 )
p e r s p e c i t v e o f t h e p h i l o s o p h y t o e x p l o r e C h i n e s e h i s t o r y a n d c u l t u r e S O a s t o r e c o n s t r u c t a n d d e v e l o p t h e t r a d i t i o n a l C h i n e s e h u ma n i s t i c s p i it r . He a s s o c i a t e s mo r a l e g o i s m wi t h c u l t u r e ,a n d s t r e s s e s t h a t a l l h u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君毅〈辩证法之类型〉一﹑谈辩证法之不能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法二﹑辩证的思维之立根处三﹑特定概念与事物之矛盾之辩证法四﹑事物具内在矛盾之辩证法五﹑对抽象概念之思维之移转之辩证法六﹑二律背反之辩证法七﹑综合“正”“反”为“合”之辩证法八﹑正反相销归实之辩证法九﹑思想概念之规定与生活或生命主体心灵主体相对反之辩证法十﹑于具负价值之事物认识其正价值之意义之辩证法一﹑谈辩证法之不能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法我今天讲辩证法,是感于辩证法是一流行的时髦名词,如今日为中共之政权之哲学基础,即称为辩证法的唯物法。
但我今天是讲学术,不谈政治。
从学术上说,我并不否认唯物辩证法,亦是辩证法之一型。
但辩证法之类型甚多,辩证的思维中之天地甚大,唯物辩证法包办不了。
从各种辩证法之类型上,去看唯物辩证法之一型,其在学术上之地位实甚低。
我今天讲辩证法之各种类型,即在使大家先能开界,知道此中天地之大。
不过在正式讲本题之前,我还须约略一讲辩证法一名之意义,及其形式逻辑及归纳法之应用范围之不同,以指明辩证法并不能代替或打倒形式逻辑与归纳法。
此意虽然知道的人很多,但在此通俗性讲演中,仍须说一说。
辩证法是西文Dialectics的译名。
此字之本义,是由人与己对辩,以引发思想,发现真理。
但在人与己之对辩中,人与己常有彼此不同或相反的意见、观念、思想。
而辩论之目的,常在说服对方,亦即使我之思想﹑观念﹑意见,成为你的;你的思想﹑观念﹑意见,成为我的。
由此而有思想﹑观念﹑意见之由正面到反面的推移,亦有对于事物之义理,由正面到反面的观念及判断。
于是,辩证法之意义,后来逐渐成为由正题Theses转到反题Antithesis 的思想历程或思想方法;或成为视“事物为正反二面所合成,事物之变化恒为正面转至其反面者的一种宇宙观人生观或历史观”;或成为“视我们论说之所对者是正亦是反,非正亦非反”之一种观点。
总而言之,辩证法不同于一般形式逻辑之“说是即是,说非即非,说正面即正面,说反面即反面”,乃由正到反,由说是到说非,或于是处说非,因而是者可兼为非,而“非是”亦可兼“非非”者。
故辩证法可视为不同于形式逻辑之另一种逻辑之理论,亦可视为一种对存在事物的法则之论法,一种哲学上之存在论的学说或观点。
将辩证法视为一逻辑理论者,有人亦想以之否定或代替“形式逻辑”。
持此说者谓: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依于“说是即是,说非即非”,故“是者是而非者非”,而主“A是A,A非非A”;辩证法不同于形式逻辑,可“于是处说非”而“主A是非A”,故二种逻辑根本相反。
又说此二者之不同可归到“形式逻辑乃以事物为恒常不变的,而辩证以事物为变动无常的”。
但实在上,我们今都知道,纯粹的形式逻辑,根本不讨论实际事物是否恒常不变。
现在的学术界,大家都几乎公认,形式逻辑只讨论命题之形式的构造,及如何由一类之命题,有效的推出另一类之命题等等问题。
形式逻辑中所谓思想律中之同一律、不矛盾律,可分别以“A是A,A非非A”表示,亦可分别以“如P则P,如P则非非P”表示。
依后一表示,同一律只是说“如一命题P是真的,则P是真的”;不矛盾律只是说“如P是真的,则『P是假的』是假的”。
依前一表示,说A是A,A非非A,亦不是说“我们以A 指一东西时,此A永远不变”,乃只是说“如一个东西是A,则它是A,或是A 者是A,如人是人”。
此人是人之意义,不是说“人不会死,以化为非人之土壤”,而只是说“若是人,则是人,或是人者是人”。
当此人化为土壤时,则土壤固不是人,但“是人者是人”之一语中,并未说人不能化为土壤。
人之化为土壤,亦不能否定“是人者是人”之一语,因而亦不能否定“A是A”之思想律,连带亦不能否定“A非非A”之思想律。
在人化为土壤时,我们说土壤是土壤,非非土壤,此便乃是依于“A是A及A非非A”之思想律。
故所谓同一律、不矛盾律之思想律,即“是者是而非者非之律”或“是是非非”之律。
人在思想言说时,无时不在“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亦即无时不依此二律以进行其思想言说,而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亦即是人在事实上不能否证的。
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等,所以不能否证,可以说是因为形式逻辑所涉及者,纯为关于我们之思想言说,及其所用之概念名词方面的事。
形式逻辑所要求于我们者,只是我们所用之名词之意义之一致,概念之内包外延之确定,思想内部及前后之言说之不自相矛盾等,他并不要求事物之不变。
他对于事物之变与不变,无所主张,所以无论我们说事物是变化或恒常,都不直接干系于形式逻辑的事。
在形式逻辑之外,尚有归纳逻辑,或归纳法。
归纳法是在我们研求各种特殊事物中之普遍法则时,应取之思想方法,或我们对事物之法则加以探究之进程中,宜遵行之规则。
归纳法之应用,是要涉及于我们思想所对之存在事物的。
我们在应用归纳法,以探求事物之普遍法则时,我们亦恒先有“存在事物必有其普遍法则”之肯定。
而我们所视为普遍法则者,是否真为普遍法则,亦要待于我们对于一类中之特殊存在事物之经验,加以证实或否证。
此便与形式逻辑之可全不牵涉到存在事物之情形不同。
故归纳法与形式逻辑,可并立以各为逻辑之一部。
如以形式逻辑为逻辑本部,则归纳法可称为方法论。
此方法论,并不能违反形式逻辑之原则。
如人由运用归纳法,而对各特殊事物及所求得之普遍法则等,加以思想言说时,此思想言说亦是“如何便是如何,不能自相矛盾,亦即不能违悖形式逻辑中之同一律等”。
至于由归纳法而得知之事物之普遍法则,在其为真时,则吾人须设定并肯定:其真,为常常真,即对一切同类事物,皆同样的真。
此又与辩论法之重观事物之变化无常者不同。
然而,辩证法亦不能据事物之变化无常,以否定归纳法。
因人之运用归纳法时,所欲求得之普遍法则,亦包涵事物之变化时所依之法则,此法则正为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者。
然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之法则,其本身尽可无所谓变,而为定常者。
于是法则之定常与事物之变化,亦可不相为碍。
譬如人由归纳法而求得一自然科学上之某自然律,此自然律于自然物,实只是说“如一自然物为属于某类之自然物,则其自身或其如何变化时,将依如此如此之一自然律”。
然此语并不妨碍此一自然物,由为属于某类之自然物,而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
当其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时,依归纳法,人只须设定“其所以变为另一类之自然物,此另一类之自然物之自身,及其以后之变化,仍将有法则可寻”。
故辩证法之谓一切事物为变化无常者,亦不能否证归纳逻辑之肯定有定常之自然律或其它普遍法则,而加以研求之事。
二﹑辩证的思维之立根处由我们以上之所说,故知崇尚辩证法者,欲由事物之变化,以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逻辑,皆同为不可能之事。
事物之变化无常,与形式逻辑归纳逻辑之存在,亦为两不相妨者。
然则辩证法于何处成立?何以哲学家中又有种种关于辩证法的主张与学说,而辩证法又有种种之类型?照我个人现在讲法,形式逻辑所论的一切,都是原于人之思想言说求自己证明自己而来。
归纳法之应用,则是由人对客观外在事物之思想言说,欲再求证于一切同类之客观外在事物而来。
而辩证法之思维,则初是由人自己之思想言语,求证于他人之思想言说,或当将我们之自己暂分裂为二个不同或相反之自己时,此二自己之求互证而来。
人之思想要求自己证明自己,又要求证于客观外在事物,再要求证于他人或由自己分裂出之另一自己,故有此三种思想方式,或三种逻辑。
当我有一思想言说,而他人偏不承认时,我便知道:在我之思想言说之外,还有非此思想言说,或反此思想言说之另一思想言说。
当我与人对辩时,人于我说是者,说非;我说非者,说是。
我即了解了“我所是者之可非,我所非者之可是”。
此一了解,即使我超出了我原来之是非,而可使我亦试去非我之所是,并是我之所非,而使我如站在他人之地位,而与原来之我自己对辩;及其中之思维,即一内在的对辩,内在的辩证法的思维。
此外,还有其它情形所导致之自我分裂,亦同样可导致一内在的对辩,与内在的辩证的思维。
今不必一一讨论 于此,我们所要问之一问题,是人何以会与人对辩,或与自己对辩?显然,此中必有一引起对辩的论题,或可使我们对之发生不同或相反之思想言说之对象。
此对象必须是先指定的,否则人与人对辩,自己与自己对辩,皆不可能。
此对象又必须是具有多方面,而为一具体的对象,或人可对之作多方面的言说、思维,而视为一具体的对象者;否则对辩之双方,无异同之见,亦不必对辩。
因此,如人只是有一思想言说在此,而直接依之以推演出其它之思想言说,人用不着辩证法,只用得着形式逻辑。
又人在只对若干同类事物,研求其共同的某一抽象的普遍法则时,亦用不着辩证法,只用得着归纳逻辑。
辩证法的思维,至少必须以“视如一具体的对象者之具有多方面而容我们对之作或同或异、或正或反之多方面的思维言说者,呈于当前”为其进行之凭借。
我们即可依此以规矩限制辩证法的思维之领域与范围。
世间有无一具体的对象、具有多方面,而可容我们对之作或同或异、或正或反之思维与言说者?答,必有。
此即我们之当下的心灵与生活所直接面对之存在的或视如存在的事物,及此心灵主体、生命主体与生活之自身。
辩证的思维之开始点,即人们于其所直接面对之视如存在的事物,暂不视之为同类事物中之一例,或只与其它同类事物表现一抽象的普遍法则者;亦暂不求以一些自己内部一致的思想言说去想他说他;而先只是视之为一直接面对之一特殊的存在的具体事物。
然后我们再试想,如何用思想中之一定的观念、概念,言说中之一定的辞语,去想他、说他、规定他;再由此升进,则我们将发现一辩证的思维活动运行之世界,其中有深深浅浅之不同类型之辩证法之思维可说,以下所讲者,则为此中之八类型。
三﹑特定概念与事物之矛盾之辩证法辩证思维之第一型,即是就当前所对之似外在而客观之具体事物,在其由呈现如此之状态后,又呈现不如此而如彼之状态,以发生变化时,觉到我们原来之“意其为如此”之判断,已由真的变为假的;于是我们原来说其如此之言说,亦须变为说其不如此之言说,而我们初之意其为如此之判断,亦须变为意其不如此之判断。
简言之,即觉到我们之思想言说,须由说“是”到说“非”,想“是”到想“非”,而成为辩证的。
我们皆承认外在客观事物无时不在变化中,而在其变化时,我们原对之所发出之判断与言说,即皆无不由真变假。
故此义之辩证法,遂对任何变化之事物,皆无不可应用。
如找到说天上之霞是红的,但在其由红变紫时,我们即可说其不是红。
于是这霞即可说既是红亦非红的,而我们对霞之思想,亦同时由思想其是红,以思想其非红,而有一思想内部之变化。
于此说,我们当顺事物之变化,而有此思想之变化,即此思想之辩证法的发展。
此是辩证法之第一型。
在此辩证法之第一型中,当事物由是A而变为非A之B时,严格说,此B 并非必与A相矛盾。
我们之思想,由思A而思非A之B,只是思想之转变,亦非即思想之自相矛盾。
至我们之思想,所以要随事物之变化而变化,于其为A 时思其为A,于其变为B时思其为B,亦正是为了避免思想内容与事物状态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