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人[2009]80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重要地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
第三条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技术素质,强化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群防群治安全生产局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各项目部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员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公司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
即力争消灭员工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企业员工、分承包方施工人员及民工伤亡责任事故;严防各类灾害或意外伤害非责任事故。
具体指标是:杜绝责任死亡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重大伤亡事故。
第六条把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与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人[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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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月16日三届二次职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员工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凡在集团公司从业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劳动纪律第四条员工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接班制度,不擅自离岗,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玩忽职守,保证安全生产.3、服从领导管理教育和工作调动,听从工作指挥,不浪费资源,不消极怠工,爱护公共财产。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务实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
6、遵纪守法,严禁参与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尊重民风民俗;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酗酒闹事。
7、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服从大局.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工作时间1、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项目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轮班工作、轮班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工作方式。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值班的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照加班处理.3、公司机关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公司机关(社会职能部门)不享受加班工资,已经加班的,由所在部门安排调休。
第六条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清明节休假1天,“五一”劳动节休假1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休假1天,国庆节休假3天。
铁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铁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路用人单位的管理活动,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晋升、奖惩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用人单位承诺遵守本规章,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条铁路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与工作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铁路用人单位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六条铁路用人单位要积极推进职工的职业发展,为职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铁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职位申请者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八条铁路用人单位对招聘人员的资格要求应当明确,不得虚假招聘,欺骗求职者。
第九条铁路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招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关系人员提供内部消息或帮助他们获取工作机会。
第十条铁路用人单位不得向招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铁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招聘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十二条铁路用人单位要做好招聘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三章录用第十三条铁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铁路用人单位不得解雇职工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铁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对职工进行薪酬调整时应当公平合理。
第十六条铁路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岗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晋升、奖励等决定。
第十七条铁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定,对表现优秀的职工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职工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铁路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公司设【2012】460号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设〔2012〕460号关于下发《中铁十四局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团各单位: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集中采购的要求,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提高设备物资采购质量和效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设备物资专家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采购中心)职责:(一)制定并完善设备物资专家的申报评审及选取等制度; (二)负责设备物资评标专家的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专家的申报、评审和选用;(四)负责设备物资专家的考评鉴定工作;(五)负责及时更新设备物资专家库信息。
第四条 子(分)公司设备物资部(采购分中心)和工程指挥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二)负责初审并向集团公司推荐评标专家人员;(三)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二)熟悉招标投标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程序;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录用程序:(一)采取单位推荐方式;(二)申请评标专家人员填报《中铁十四局设备物资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相关证件、证书复印件(附件1);(三)经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采购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批准录用为设备物资评标专家。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第七条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设备和物资两类。
第八条 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专家选取程序(一)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在中铁十四局专家库中选取;(二)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地域等条件进行筛选; (三)评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相关专业专家不得少于2/3;(四)专家选取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定中的专家规避原则,如所选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规避;(五)被选取的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选取表(附件2)。
铁建员工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四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员工加班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加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
第六条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第八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私占公司物品。
第十二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工作职责与绩效第十三条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员工应按照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员工应主动接受公司对工作绩效的考核,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中铁考勤管理制度

中铁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中铁考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考勤及请假等行为,确保公司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全体在岗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派遣制员工及实习生。
三、工作时间1. 公司实行标准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8:002. 根据业务需要,部分岗位需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统一安排的休息日及特殊情况,工作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安排由公司提前通知。
5.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工号+密码登录等。
- 签到数据将作为考勤记录,作为计算工资、考核绩效及晋升等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 员工每日应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上午08:45至09:15,下午12:45至13:15;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下午18:00至18:30。
- 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超出签到时间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员工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返回公司后立即完成签到。
-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报告,员工应在当日内通过书面形式(邮件、短信或纸质报告)向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并补签。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直接上级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
- 忘记签到超过当日的,视为旷工。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按时签到,并对签到数据进行审核。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员工日常管理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
2.2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涉及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教育培训以及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按集团公司及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实施本规定。
4.工作程序4.1工时4.1.1有限公司机关和所属分公司机关,原则上实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4.1.2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1.2.1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4.1.2.2小车司机;4.1.2.3值班和保卫人员;4.1.2.3具有明确指标任务的业务人员及长期住外的业务人员等。
4.1.3公司所属各级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的生产人员、管服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1.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年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2008小时。
4.2休假4.2.1带薪就地年假:连续工龄满5-10年的员工可休7天,满10-20年的员工可休10天,满20年以上的员工可休14天。
4.2.2享受带薪就地年假的几项具体规定:4.2.2.1年假须当年一次性休完,逾年不串、不补;4.2.2.2当年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两个月及以上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假;4.2.2.3当年已享受健康疗养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假;4.2.2.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假;4.2.2.5当年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休假天数14天以上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假;4.2.2.6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在部队享受年休假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假;4.2.2.7由企业外部聘入人员在5年以内不享受年假;4.2.2.8休年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司人资[2008]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时第四条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领导;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3、值班和保安人员;4、小车司机。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请休假第九条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
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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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月16日三届二次职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员工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凡在集团公司从业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纪律第四条员工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接班制度,不擅自离岗,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玩忽职守,保证安全生产。
3、服从领导管理教育和工作调动,听从工作指挥,不浪费资源,不消极怠工,爱护公共财产。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务实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
6、遵纪守法,严禁参与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尊重民风民俗;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酗酒闹事。
7、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工作时间1、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项目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轮班工作、轮班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工作方式。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值班的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照加班处理。
3、公司机关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公司机关(社会职能部门)不享受加班工资,已经加班的,由所在部门安排调休。
第六条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清明节休假1天,“五一”劳动节休假1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休假1天,国庆节休假3天。
国家进行调休,统一安排放假的,执行国家规定。
2、带薪年休假:(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在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计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原则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照公司人〔2008〕168号文规定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负责考勤人员认真做好统计,并将请假单和年休假统计表保存两年备查,在职工调动转移工资关系时要如实表明休假情况。
3、探亲假:(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方可享受探亲假。
(2)已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凡职工(或家属)一方当年在对方居所居住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探亲假。
(3)未婚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当年息工待岗两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若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只享受法定婚假3天。
(4)一方或双方再婚的仅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5、产假:(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一般休假15天,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初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女职工年满24周岁计划内怀孕生育一胎,同时在生育后50天内主动节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
超出50天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不再享受该假期。
(5)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6)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股份公司、所在省(市)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7)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按集团公司社保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或企业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休丧假3天。
7、伤病假:员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单位请假;需要住院治疗的,无论是在单位内工作还是出差、探亲、学习,都要经社保部门审查备案,所需时间按医生和单位的批准执行。
凡请病假超过1个月的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需由所在单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公司将组织医务部门对伤病人员进行复查,凡提供虚假证明的、经检查无病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已痊愈的必须按公司要求恢复工作。
员工因工作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停工留薪须经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或企业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伤退休(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标准为:(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8、事假:员工请事假一般控制在30天以内。
9、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分开不累计,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含往返路程时间,往返路程时间由所在单位根据路程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7天。
假期期间的其他待遇问题按集团公司人〔2008〕168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员工放假或息工离开单位时,要将本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可以联系到本人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留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单位相关领导,并每月保持联系,每季度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至少联系一次。
若因安排工作等情况,单位根据本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不能按通知要求上班的、或超过三个月不与单位联系的,将停发有关待遇,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员工调配第七条内部调配1、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会议决定,通知办理。
2、集团公司机关业务部门出现岗位空缺时,按《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公开选聘暂行办法》执行。
3、子(分)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由员工或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沟通,调入、调出单位同意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4、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没有完成决算前,原则上不能调离原单位。
5、内部调动未经同意前,擅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外部员工调入处理。
第八条外部调入1、严格控制非企业紧缺专业管理人员的调入。
集团公司外部人员的调入,必须由调入单位申请,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2、毕业生接收要严格控制非主专业人员的数量,严格控制子(分)公司内部非需求专业的数量。
各单位根据企业发展提出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整体需求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人员参与,参加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招聘的毕业生由集团公司统一按照需求计划进行分配。
第九条员工调出1、员工因辞职、调出、合同期满等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2、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子(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调出的,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会议研究或呈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子(分)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子(分)公司负责办理,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的7日内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借调人员1、集团公司直属工程指挥部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原则上从该项目参建单位协商借调。
2、集团公司机关业务部门需临时借调工作人员的,由用人部门与借调人员所属单位协商借调。
3、借调单位负责向借出单位提供考勤,并支付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管理费用,由借出单位负责交纳社会保险基金。
4、借调单位必须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后,七日内将借调人员名单(附借出单位同意的函)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手续办理及管理1、员工调动须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手续。
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各单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的调动函(通知、批复或行政介绍信),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调入单位无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介绍信,不得与新员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续交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更不得安排岗位及发放工资。
3、员工调动通知下发后,内部调动的要在1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外部调动的要在15日内办理完毕。
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交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4、集团公司正式员工内部调动的,工龄连续计算。
各单位聘用的外部劳务用工,不涉及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
5、员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各单位负责对员工进行考核、鉴定,经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附考核材料)提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后,呈集团公司领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