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新老对比PPT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基于防爆技术标准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修编内容的解读2017-03-23

修
订
标
准
GB 3836系列
本质安全型(GB 3836.4); 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设备(GB 3836.13); 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等。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 12476.1);
5.关于增加保护级别EPL的要求
表1 设备保护级别、与设备类别、保护特征,及其适用区域表 设备类别 EPL级别
Ga(很高) II类 工业气体 Gb(较高) Gc(一般) Da(很高) III类 粉尘 Db(较高) Dc(一般)
适用区域
0 1 2 20 21 22
设备保护特征
两个单独保护措施或即使两个故障彼此单独 出现依然安全 适合正常运行和经常出现干扰或正常考虑故 障的设备 适合正常运行 两个单独保护措施或即使两个故障彼此单独 出现依然安全 适合正常运行和经常出现干扰或正常考虑故 障的设备 适合正常运行
6.关于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表3 光辐射防爆技术与设备保护级别对照表
防爆型式 技术措施 在两个故障条件下,安全 固有安全型 (op is) 在一个故障条件下,安全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安全 保护型 (op pr) 连锁型 (op sh) 有附加机械保护 无附加机械保护 有附加机械保护 无附加机械保护 设备保护级别(EPL) Ga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Gb 是 是 否 是 否 是 是 Gc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Gc
限能 火花保护 正压型 非可燃现场总线概念 (FNI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 系统的保护
5.关于增加保护级别EPL的要求
表2 续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09爆规2、3、4 303 4 0已熟记5 40 已熟记建规3.6 30 已熟记建规9.1/9.2 30 已熟记建规9.3.1-9.3.8 20 已熟记建规9.3.9-9.3.16 3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180.00 3实务/综合:此规范各一题2 术语2.0.12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3 非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5 释放源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3 爆炸性气体环境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条文说明: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工作的状态。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解读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 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设备使用 类别以及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选择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 适用性、可靠性、维护方便性和经济
性等因素。
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组别 按表3.1.1分为六组,不同组别的可燃 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对电气设备的要 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电力装置的设计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各 种情况下都能稳定运行,防止因电力故障导 致生产中断或安全事故。
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
在保障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电力装置设计应 注重经济合理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提高 电力装置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03
分类与分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分类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配线不应有中间接头,且不 应穿过非防爆型设备。
维护与检修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必须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爆工具、切
断行全面的 检查,并记录相关参数和运行情况,以便及
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检 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 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 短时间停留的场所。
22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可 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与分级
Ⅰ类设备
用于煤矿瓦斯环境的电气设备,具 有较高的防爆等级和安全可靠性。
Ⅱ类设备
用于除煤矿瓦斯外的其他爆炸性气 体环境,具有较低的防爆等级和安 全可靠性。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设计(一) 危险区域划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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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三)划分步骤
2、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
➢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 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 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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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2、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
2.GB3836.1~20 爆炸危险环境 (IEC 60079)
3.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4.GB50251-201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5.GB50156-2012(2014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6.SY/T6671-2006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
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做法(API RP 505)
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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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油系统的加药间、化药间需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污水站中一次、二次污水沉降罐及罐间阀室、回收水 池(罐)、回收水泵房、气浮间、污油罐(池)及阀室 等场所需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仪表控制间、配电室与爆炸 危险区域相邻时,门窗孔洞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 区,门窗孔洞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 能、 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 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GB50058 1.0.4,GB3536.14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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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二)术语和定义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围内划为2区)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 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 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4.5m(改为 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 划为2区。
22 阀门的危险区域的划分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 内划为2区。(改为1区) 附录 B 中的文字及图中出现第二级释放源将第字取消
上面图中漏了一个水平7.5的尺寸
组分
乙烯
这些组分的物理特性如下表所示:
摩尔质量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下限
(%)Biblioteka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上限一.正文: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与 GB50058-92 一样)
二.附录 B 1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及图B.0.1-2):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 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 区;(按GB50058-92修改:以释放源为
NEC 组别 MESG(mm) (组别)
MICR
C(IIB) D(IIA) D(IIA) D(IIA) C(IIB)
0.65 0.97 1.12 0.94 0.83
0.53 0.82 1.0
0.88
(%)
引燃温度 (℃)
28.05
2.7
36
450
丙烷
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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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 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
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
等粉尘。) IIIC 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
尘。)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4.2.2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 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 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5.1.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TN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 2)TT 系统: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 护电器。 3)IT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 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 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 相匹配。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另外,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 熟悉这些措施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 的使用规范; 2 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3.5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 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 区、2 区内。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
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燃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
就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该类设备含有可燃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 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环境。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 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 或至少1h 换气6 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场所。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
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4.1.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分为以下三级: IIIA 级:可燃性飞絮(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如棉花纤维、麻 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IIIB 级:非导电性粉尘(常见的Ⅲ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如聚乙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不能利用钢平台接地,需要
单独接地(存在争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2.4.1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有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独立通风系统指两套通风系统从电源引自两段母线。 3.3.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 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危险区域 0区 1区 2区 20区 21区 22区 设备保护级别(EPL) Ga Ga或Gb Ga、Gb可Gc Da Db或Db Da、Db或Dc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 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
危险区域划分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
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 对每台工艺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阀门等都视作可燃物质的潜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新老标准对比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忻秉明工程师
二〇一四年 七月
目录
一、修订依据
二、修订内容
一 修订依据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 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 补和修订。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3-6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 区、20 区、21 区内 不应有中间接头。是指一般的没有特殊防护的中间接头。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3-8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 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 倍。在特殊情况下,采 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在确保如发生倒杆时架空线路不进入爆炸危险区的范围内,可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 的水平距离。
1、释放速率。 ↑ 2、可燃液体的沸点。↓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爆炸下限。↓ 5、闪点。 ↓ 7。液体温度。 9、障碍。 ↑ 6、相对密度。 8、通风。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相对密度 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 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 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 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 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 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
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
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 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1-2.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 (1)引向电压为1000V 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 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倍。此条中的允许载流量是指在 敷设处的环境温度下(未考虑敷设方式所引起的修正量)的载流量。 建议按照敷设方式修正后的电缆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的 1.25 倍即可。(与条文说明有出入)
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如: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 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如果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 监督,那么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一项或多
项条件: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非危险环境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
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 得小于16mm。
4)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条文中的钢管配线不是通常的保护钢管,而是从配电箱一直到用电 设备采用的是钢管配线。保护用钢管不受此条文限制。 为将爆炸性气体或火焰隔离切断,防止传播到管子的其它部位,故 钢管配线需设置隔离密封。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3-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 范围内必须作隔离密 封; 2)直径50mm 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 以内处必须作隔离密 封。 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1 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 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 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
为1500V 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