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私募基金操作流程与各个环节的知识

房地产私募基金操作流程与各个环节的知识
房地产私募基金操作流程与各个环节的知识

房地产私募基金操作流程与各个环节的知识

项目来源:

**资本做为基金管理人在中国企业界、金融界和各级政府具备广泛的资源;同时,管理人在过往的投资中积聚了充分的项目资源;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各类投资机构都是我们的项目来源。

项目尽职调查及项目立项:

在获取项目资源后,管理人将对项目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这是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的投资团队将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理解每个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并评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能力和诚信水平。

项目经理通过尽职调查判定具有投资价值和可行性的项目,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申请投资立项。

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决策以整个投资团队的专业判断为基础,所有投资项目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投资项目经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后,管理团队必须准备相关的项目资料报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批。

签订投资意向书:

在项目方案获得审议通过后管理公司将与标的公司签署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意向书(前提条件为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核),以获取相关的合作确认以及在一段时期内的独家谈判权。

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管理公司在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讨论拟投资项目前1周,向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交项目计划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答疑。经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方可进行投资。

基金公司与被投资方签正式订投资协议:

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后,管理团队与投资标的公司进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在达成一致后,由基金公司与被投资方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出资人支付投资款:

管理公司将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各出资人发出书面的付款通知。出资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承诺的投资款。

项目贷后管理:

管理公司参与所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并提供顾问服务,以主动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公司积极地管理监督投资项目,以增强投资项目的业绩及回报;管理公司每季度为各投资者准备投资进展报告,汇报已投资项目、在的投资项目、投资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等。

管理公司投资决策架构:

管理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X名委员组成,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

1、审议批准拟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

2、审议批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报告;

3、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审议批准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报告;

5、审议是否将投资项目报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房地产融资尽职调查提纲

**资本

第一部分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初步资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及产品简介

5、企业法人简介

6、企业章程及主要股东情况

7、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9、相关政府批文

10、用款及还款计划

项目简介的摘要

1、公司的概况及股权结构,主要经营管理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

介;

2、土地获取的方式,政府审批的城中村的文件、土地证何时能取得,本土地是否存在变性问题,能否做银行按揭;

3、本项目规划指标(住宅、商业面积)、项目的市场分析;

4、项目的财务分析,包含投资成本收益分析、项目启动资金等,销售及工程进度的计划。

5、项目方已投入的资金(或股东自己有多少资金)以及后期融资计划和合作方式;

6、如何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二部分:项目资料

一、基本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6、贷款卡及密码(如有对外担保须详细说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近3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主要大额项目及信托期限内到期的大额银行借款款项须详细说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公司简介(经营情况、涉诉情况等),加盖公章;

(二)资产(权益)、负债情况

1.公司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2.公司重要的债权债务清单。

3.公司以自身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4.与上述权益、负债情况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项目情况

1.目标公司投资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具体位置、建设规模、项目用途、开竣工日期、工程进度等。

2.与项目有关的申报文件、批复文件及已取得的证书.。

(四)重大合同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1.除前面所列合同以外的其他重大合同(如贷款、担保、销售、合作合同等)。2.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争议事项或存在预期将要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重大纠纷.。

(四)借款用途文件资料

1、借款用途的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加盖公章;

2、借款用途的项目可研报告(如有),加盖公章;

3、借款用途的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如有),加盖公章;

4、其他借款用途。

(五)还款来源及质押担保物文件资料

1、还款来源说明及有关依据,加盖公章;

2、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及其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房地产融资财务预算

**资本

项目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一.基本情况:

1. 拟建造范围:东、南、西、北围合区域。

2. 拟建造土地面积:亩(其中亩已获得出让土地证,______已三通一平。)

3. 根据开发计划,对本地段做期开发,一期为亩,用

于项目的开发。二期为亩,用于项目开发。)

4. 拟建造土地登记价格:每亩人民币万()

5. 拟建造土地评估价:每亩人民币万

6. 拟建造土地总理论价:亿元人民币

二.建筑相关指标:

1. 总建筑面积:约万㎡。其中:地上层商业万㎡,地下层(商业、车库、仓储)万㎡,幢住宅单元

房万㎡,幢写字楼万㎡,一幢公寓万㎡。

2. 容积率:%

3. 建筑密度:%

4. 机动车位:个(达到商业及写字楼每营业面积一个,住宅及公寓每户一个)。

5. 建筑总高米。

6. 基底水平投影建筑面积:㎡

三.建筑成本:

1. 建筑总成本:亿元人民币

2. 每建筑面积综合成本:元人民币。构成详见下表:

项目金额(万元)楼面价格(元、㎡)投资比重序

1 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2 前期工程费用

3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建安工程费

4

5 公共配套设施费

6 管理费

7 销售折扣

8 销售策划费用

9 开发期费用

10 财务费用

11 不可预见费用

合计

四.累计已投入折合人民币万元。具体为:

1. 已获得亩出让土地的初始投入成本及相对应的财务成本

2. 对亩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成本

3. 申请亩旧城建造的综合成本

4. 对亩进行规划设计及营销策划的综合成本

五.拟融资额度及期限

1. 融资额度:人民币万元,用途分别为:

A. 向当地政府缴纳建设项目专款使用保障金万元。

B. 预备拆迁现金补偿万元。

C. 不可预见费用万元。

2. 融资期限:个月,自日启算。

六.融资还款来源

1. 商业一层可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如实现销售收入%即可偿还融资本金。

特别说明:

2. 按整体可销售收入亿的约%计,亦可偿还融资本金。

3. 用已获得的出让土地(按亩,每亩评估地价万的六折计)向金融部门可贷款元偿还融资本金。

4. 四证办妥后,向当地金融部门申请专项贷款偿还融资本金(当地中行、农行、建行、工行、中信已初步承诺四证齐全后最少放款亿元,最多放

款亿元)

5. 将建设项目可收益部分股权向自然人或法人转让,获得现金偿还融资本息。

七.融资成本可有以下方式

A 债务融资:融资总额万元,分批到账。年实际利率不超过%

B 债务融资:融资总额万元,一次到账。年实际利率不超过%

C 股权融资:融资总额万元,对方持有股份最多%,分红比例为%

八.融资抵押物有以下方式或混合方式

A用已获得的亩出让土地为融资提供借款还款担保

B用持有的办公用房(约㎡建筑面积)及配套办公设施为融资提供借款还款担保

C用项目(约万㎡面积)的参股股权(收益估算为万元)为融资提供借款还款担保

D 用在建设项目资产(净价值亿元,实际已投入约万元)为融资提供借款还款担保

九.建设项目主体

A 如债权融资,建设开发主体为房地产公司

B 如股权融资,建设开发主体可以重新设立一个项目公司

十.建设项目财务指标

1. 实际投入现金亿元(含前期已投入的部分)

2. 预期实现税前利润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系投入现金的%

3. 预期实现税后利润亿元人民币,税后利润系投入现金的% 十一.建设项目土地性质为出让及划拨混合形式,构成为:

1. 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回迁的用地为约亩,按旧城建造政策,安置用于以划拨形式供给。

2. 用于商业开发的用地最多为亩(含已获得的亩出让土地)十二.土地证办理时间:按照市旧城建造政策,后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性质)。为融资资金到位个月后实现。十三.四证办理时间:以融资资金到位日启算,个月三通一

平,个月办理施工手续,个月基础工程建设完毕。结论为:资金到位个月后四证即可办理完善。

十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假设所需要的融资资金前到

位,前可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十五.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个自然人股东,一个为董事

长(控股股东),一个为自然人。

十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截止日,金融部门借

款,社会上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借款。

十七.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成立于年,注册资本

金万元,拥有房地产级开发资质,公司位

于,净资产万元,预期一年后净资产将

至亿元。目前在职员工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大专学历人,平均年龄岁。

公司名称:

日期:

Q:什么是房地产民间借贷?

A:民间借贷,以温州最出名。出借方的目标是获得固定收益作为回报。民间资金往往被冠以“高利贷”的误称。出资方也叫银主,做为民间资金的载体,很无奈。因为,投资其实不都是高利贷,不是同一个概念。

Q:开发商一定要慎用民间借贷!

A:1、我国没有形成资本市场和成熟资本工具的金融环境下,社会广泛缺乏诚信,也不存在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实施和诉讼执行的效果最终难以是债权人的资金得到保护。

2、民间借贷基本上是以非法的形式在民间生存、存在和发展,也基本上是以高利贷的形式实现民间资金的流通与流动。

3、民间资金的利率水平较为正常和普遍的在月率2~3%的水平,高于名义上的银行贷款利息,但从企业资金实际负担的额外成本(如,在此种银企关系中潜规则之下的寻租、企业维系贷款关系的费用等)来看,两者的差距并不是很大。

4、实际上,同类经济区域和环境中,民间资金借贷的违约率和风险都要大大低于银行信贷。

Q:怎样才能获得民间资金呢?

A:1、开发商的项目价值(净现值)大大高于借款额;

2、开发商的各项资质及法律和经济关系清洁无瑕疵;

3、开发商的还款来源在借款期间有保障:如有多多个项目的销售回款,以此增加借款方对还款保障的疑虑;

4、开发商以股权(资产的控制权)或土地、项目资产、在建工程等作抵押质押保证;

5、开发商在进行借款时必须要有充分自我分析和预案准备;

6、开发商必须无条件接受资金方在还款的保障、手段、措施等方面拥有的绝对话语权。

Q:开发商如何做好融资前工作?

A:1、融资规划与程式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准备工作;

2、对于融资周期与项目建设进程的衔接必须精确;

3、在项目启动之初或开工之前,对项目的现金流就要有非常审慎和细致的分析;

a、依赖销售回笼资金的,对于销售市场和计划的实现及其比率就要有恰当的估算,从而考虑资金分配和投入周期的安排;

b、依赖于银行信贷的,通常在项目投入之前,就应当与银行保持较为密切的沟通;

c、延请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运行的研究和设计的工作事项,其目的是增加对项目的认识和公开透明。

4、即便可能是无用功,但这些基础准备工作对于后期的融资也都是极其重要的,有利于提高资金方对开发商管理和运作能力的评估。

Q:如何通过私募基金更合法的获得民间资金?

A:1、就私募资金来源看,中国民间资本市场是主要资金来源,它的规模应该远远大于银行对房地产行的信贷投放。

2、私募资金操作,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及针对特定的项目和特定的企业和团队,它也可以是专门化的投资机构和投资基金,以寻求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获得较高的资本回报为动力。

3、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一路高走的形势下,一方面,有太多的房地产项目缺钱,一方面,有太多的民间资金在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问题在于如何让优质的项目与资本直接对接?答案是可以通过优质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资本。

4、开发商与资金方对于房地产项目投资的风险判断方向是不一致的:因为资金方只能够承担那种可以计算和承受的风险;而如果项目投资的风险还完全掌握在开发商的手中,那么资金方的唯一选择就是放弃。

5、资金方往往非常关注项目的流动性风险,项目投入的回报(即资金的退出)只有是将项目建筑物业售出这样的途径,特别是在当前的产业环境和金融市场条件下,销售物业只能是唯一的选择,假如市场环境不利于销售,资金方往往要求开发商通过降价出售以获得偿付现金,这与开发商的利益诉求是相悖的。

Q:为什么需要房地产过桥融资?

A: 1、开发商在土地竞拍前,由于自有资金不足,需要融资方提供资金一起进行土地竞拍;

2、开发商在竞拍获取地块后,尚未完全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向融资方进行资金借贷,以此借款付清土地出让金。Q:过桥融资之后怎么还款?

A:1、土地竞得后,办好四证,通过土地抵押给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贷款偿付过桥资金;

2、土地竞得后,通过发行信托融资,利用信托贷款偿付过桥资金;

3、通过开发商的其他还款来源偿付过桥资金。

Q:过桥融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A:1、地区限制:全国一二三线城市(新疆、西藏等除外);

2、项目限制:市区的住宅房建设用地、城市中心的可售商业物业;

3、融资期限:一般情况下1个月-3个月;

4、融资额度:1千万至2亿;

5、配资比例:一般情况下资金方出资50%,最多70%;

6、融资利率:月率5~7%,展头息(即利息需要先付);

A:1、法人简介(或大股东);

2、公司章程;

3、企业“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4、公司近期财务报表和年审报告;

5、所竞拍(或已竞得)土地状况简介;

6、发改委的文件或竞得确认书,付款凭证。

Q:什么是夹层基金?

A:“夹层”(mezzaninefinancing)指介于股权与优先债权之间的投资形式。从资金成本角度来分析,夹层融资低于股权融资,如可以采取债权的固定利率或可调节利息的方式,对股权人体现出债权的优点;从权益角度来分析,其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这样在传统股权、债权的二元结构中增加了一层。在我国,夹层融资最先用于房地产信托业务中,后被用于房地产私募基金。夹层基金表现为混合融资,即以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结合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融资。实际上,“夹层基金”也就是指从风险与收益角度来看,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投融资形式。

Q:项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必要条件:

1、区域要求:主要集中在中国三线四线城市,并可覆盖到经济较好的县城。

2、规模要求:单个项目总投资3亿以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

3、地段要求:城市中心区域、次中心区域(热点开发地段,项目邻近已有开发商投资)。

4、形态要求:住宅为主,少量商业或酒店配套,可办理销售许可证。

5、土地成本:土地价格低于周边同类型地块,楼面地价合理。

6、土地状态:土地要求净地,二级开发为主。

7、旧改项目:一般不操作。但已获得拆迁许可证, 居民100%签署搬迁安置以及赔偿协议, 土地规划用途已获政府批准的项目可考虑。

8、销售均价:项目地商品房销售均价3500元以上,每平方利润500元以上。

9、划拨用地:政府划拨用地要求可以办理抵押手续。

Q:基金对开发商有哪些要求?

A:1、要求开发商股东结构简单(有政府背景为佳)。

2、开发商在当地有相当的人脉关系,对于优质土地的获取有一定的优势及途径。

3、开发商须有综合地产(住宅、商业、办公)的开发经验,在当地有开发案例可查,有一定的口碑和品牌。

4、开发商须有一套成熟的开发流程及专业的开发团队。

Q:合作方式是怎样的?

A:* 夹层融资模式,基金方的股权采用优先股的方式与企业建立股权加债权双保险的合作关系。

股权体现为(1)非实质性控制项目公司70%以上股权,(2)签署股权的回购协议,(3)按约定比例分红;

债权体现为土地的非实质性抵押,即仅作为土地的控制措施——假如项目可获得土地抵押贷款来替代我方基金,则我方可将土地先解抵押,再抵押给第三方获得贷款。

* 投资比例一般为1:1,项目优质条件下,我方出资额可酌情放宽到70%;

* 风控措施为:控制项目公司股份比例70%~90%;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共同监管资金、公章和财务章;土地证非实质性抵押。

* 合作周期可以为整体合作,也可就项目的一期工程进行合作。

Q:利益是怎样分配的?

A:* 利益的分配模式为:基金方总收益=可调节收益+协议分红=

* 基金方总收益的计算方式:

可调节收益=基金月投入累计X项目风险系数(4~7)

协议分红=项目税后利润的10~20%(不扣除财务费用)

* 可调节收益的对冲设置——基金返还越快,基金方的收益越少。

* 风险系数的评定标准为0~10——0代表我方投资为0,即无风险,10代表我方投资100%,即承担全部风险。我方一般可操作的项目风险系数介于4~7之间。7为我方最高能承担风险系数,例如买地阶段我方出资70%,风险系数为7。* 协议分红的支付方式为项目清算后支付,基金方优先获得分红。

Q:基金的退出是怎样的?

A:* 基金在项目产生销售收入后逐步退出:回笼资金先用于滚动开发,再用于

支付可调节收益,剩余资金大部分返还基金,保留少量资金用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费用。

* 项目销售至98%,尾盘原则上由开发商认购,认购即做收入。

* 项目清盘,利润分配完成,基金方股权返还,基金方退出。

Q:项目出现亏损,损失如何承担?

A:按照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万一项目出现亏损,则先由开发商承担损失,再由基金方承担损失。

对开发商的建议:

建议投资者挑选**资本房地产基金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察**资本管理团队的能力和过往业绩。这是基金投资准确判断挑选项目和成功的后期管理的基础。

二是考察**资本做为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和实力。管理人的股东背景往往可以给基金带来充足的优质投资项目来源以及充分的项目运作过程支持,保障基金投资项目的成功。

三是考察**资本房地产基金治理结构,特别是其中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以及严格的风控措施。

我们在进行每一笔投资之前都要经过认真的尽职调查和反复比较,然后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还要和被投资企业就投资条款进行艰苦的谈判,经常因为某一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放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可以说是百里挑一,而在开发商自己管理的资金中,很难想象对项目有认真的尽职调查和管理,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或者国家对地产业调控的情况,资金链很难得到保障。

关于我们:

**资本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业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下设房地产金融部和投资银行部。总部在深圳,涉及的房地产投融资业务遍布全国主要经济发达城市。

**资本拥有一支来具备丰富的房地产投资银行专业经验和中国本土房地产开发10年以上经验的精英团队。

**资本的核心业务主要是管理私募基金,专注于中国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住

宅项目的股权投资,其中私募基金可投资规模为37亿人民币。

在过去的10年,**资本投资管理了中国珠三角区域经济发达城市的数十个开发型房地产项目,其中有高尚公寓、商业中心、休闲别墅、大规模住宅区,总价值超过几十亿。

关于基金:

**资本房地产私募基金以房地产企业股权、债权、收益权等方式投资于价值低估且具升值潜力的房地产项目。

德信公司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并与开发商协商合作计划,达成一致后签署合作计划。随后,德信公司以合伙制的形式成立其项目基金公司,项目基金公司以股东的名义投资于开发商的项目公司。

私募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总出资的70%,同时要求开发商自有资金(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30%;基金投资项目要求开发商以自身资产抵押保证基金最低投资回报,并在市场上升时给予基金更高的投资回报。

在开发期间,由基金管理团队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合理开发。退出方式以项目销售清算、参与项目利润分配或开发商回购基金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合伙 《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证券的方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投资,投资期限较长,追求稳定连续性的收益。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产投资基金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收益和服务费用。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 1、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况 据清科研究中心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度,房地产行业共有31个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占到传统行业投资案例总数的42.40%,投资金额达30.37亿美元,占传统行业总投资金额的46.6%。2007年整个年度,呈现活跃的状态,相比2006年度稳中有升。2008年度下旬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私募股权领域的资产配比有所下降,其直接表现就是募集资本大幅紧缩。从2008年底至2009年底仅有一支规模为4亿美元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完成募集。而2009年度至2010年上半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规模鉴于政策累积刺激等因素影响又有幅度上的上升。中国本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在2011年加快了前进的步伐,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止至2011年三季度,当

年共有22支私募房地产基金募集到位32.25亿美元,其中,由本土 机构募集基金数量及金额占比分别超过到了80.0%和70.0%。 2、成立背景——独立私募房地产基金vs房地产企业旗下私募房地产基金 目前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鼎晖房地产基金、普凯投资和高和投资等为代表的独立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另一种是由房地产企业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发起设立的房地产基金,其中主要代表包括金地集团旗下的稳盛投资、以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旗下的荣盛泰发基金等。对比两类基金,前者熟悉资本运作,在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运作方面经验更为丰富;后者对中国房地产行业具有深入了解,并且具备丰富的业内资源,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起步较晚,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两类基金各具优势,在中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市场并驾齐驱,形成了现阶段我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市场的竞争格局。 3、基金管理——引入外援vs 自主管理 我国房地产企业设立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管理方面也出现了“引入外援”和“自主管理”两种方式。2010年,金地地产旗下私募房地产投资管理机构稳盛投资宣布与瑞银(UBS)合作成立“瑞银金地中国房地产开发基金I”(UG基金),由稳盛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 2.1经营期限。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1.应核查的材料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 2.1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应核查材料 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2.核查要点 2.1主营收入。对于主营收入非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应特别提示。 2.2兼营收入。兼营业务是否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是否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是否其他非金融业务。比如: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申请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律师进行书面核查。 3.2对于财务数据有异议的,与审计机构当面核对,与财务人员面谈,并制作面谈记录。 四、关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1.应核查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1.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说明),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1.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2.核查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道理如何操作?下面,我就给大家分享下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1.首先,你需要先拥有一家可以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公司,要求公司名称最好是“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这样的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私募类要求,注册资金最好实缴25%以上。 注:如果您没有,可以委托我们帮您代收购一家这样的公司,刚好整改到符合协会要求 2.在协会网站注册账号,并按照要求将材料和法律意见上传系统。这个就是让人头疼的地方了,怎么提交和准备什么样的材料才能使备案通过呢? 注:管理人备案的难点就是提交协会的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没有专业的经验,提交的材料只会一次又一次被协会打回来。同样的公司,你得知道材料怎么提交才能提交通过,简单的像高管的简历,员工的花名册。复杂的像各种风控、运营制度,如果一味的使用模板来写,是肯定过不了的。 法律意见书同样重要,律师对业务的熟练度,披露信息的准确度,都会影响备案是否能通过。 3.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4.如果提交被驳回,需要按照协会要求整改,然后再次提交。这里提醒下,同一个主体公司被驳回五次后,将暂时无法提交备案申请,所以且行且珍惜。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之常见问题汇总: 1.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实缴? 答:正常协会要求是按照注册资金实缴20%,备案才能通过。且若实缴不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相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主要对于常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予以简要阐述。 一.民事法律纠纷 (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 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 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 伴随兑付风险的集中爆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入了多事之秋。当年成就其井喷发展的保证预期收益等诱人承诺,如今成为困扰裁判者的法律难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最为多发的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确定私募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为便于推介,协议通常对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等条款做出明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

私募管理人入门必备:图解!新系统私募基金备案全套流程附材料模板 基金业协会官网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2. 进入“产品备案”菜单

3. 进行基金预备案,登记基金的基本情况 4、点击基本信息,根据管理人拟发产品填写相关信息

※填写基金全称 请确认基金名称为最终名称。名称必须带“私募”和“基金”字样,分级设计的产品需含有“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业务模式 请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投资范围 可先行简单填写,待正式备案时,可修改为与合同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简称后续可修改(管理人自行决定基金简称)。 ※基金类型

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他投资,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成立日期与到期日 请根据产品情况进行选择,若为永续产品,请勾选“永续”。 ※实缴出资额 请与填写在资金到账说明函上的金额保持一致。 ※是否存在保底情形 选择“否” ※是否存在保收益情形 选择“否”。 ※主要投资方向 复制基金合同里的投资范围。 ※备案主要联系人 请填写管理人备案的联系人。 ※管理人/投顾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若无则留空,若有其他以下情况请在此处披露: ①实际规模未达到目标规模的或规模小于1000万的,需写:本基金已经募集结束; ②本基金有员工跟投;

③非证券类基金多轮募集的,首次募集完毕需说明首轮募集结束,并说明项目情况。 根据上面所提到的内容上传对应说明的盖章扫描件: ①上传募集结束说明。 ②上传员工劳务合同或购买社保证明。 ③上传首轮募集结束说明及项目说明。 5、填写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 ※是否为结构化产品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填写。 ※点击提交 生成S开头的产品代码,将该产品代码填入要素表产品代码中。 产品编号=产品代码 产品正式备案 募集结束,正式备案时,请点击修改 6、点击上图修改,可继续填写或修改预备案时填写的信息。点击募集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精编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 问题解答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日期:2016-03-18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 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

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私募基金发行产品流程与规划

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于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计划/本产品计划/计划/产品:是对预计发行的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具体以当期发行的产品为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2.产品计划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计划的当事人。 3.产品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计划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计划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计划,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4.产品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计划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计划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计划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5.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计划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计划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计划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6.认购:指在产品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计划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计划份额的行为。 7.投资顾问:受产品计划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8.产品计划合同书: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计划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计划的名义为产品计划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0.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1.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计划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产品计划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也即资金账户。 12.产品计划财产专户:指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行开立的产品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产品计划成立,产品计划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13.保管账户:指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相关协议约定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产品计划的资金往来,办理与产品计划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产品文件书面约定以外的活动。 14.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产品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5.产品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加入本产品计划的全部产品计划资金,由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产品计划标的的财产。 16.推介期/初始销售期限:指产品计划合同书中载明,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产品计划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限由产品合同书载明)。 17.存续期:指本产品合同计划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8.认购:指在产品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产品计划合同的规定购买本产品计划份额的行为。 19.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产品计划销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 一、目前国内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以信托为介质依托)、有限合伙型这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基金的。公司型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公司组织,投资者通过认缴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成立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决策基金的运作管理方式。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有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做法。目前占多数的做法是委托管理,即: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来外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营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和约定管理费用、报酬等重要事项。 目前适用于我国公司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2、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 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是指以契约为基础和载体的集合资金形式,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的实体组织形式,而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订立书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财产即可设立。在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私募房基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根据契约的规定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运营信托财产的目的是让委托人获得收益。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混同,信托财产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一般是银行)进行保管,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 目前适用于我国契约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3、有限合伙型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私募基金综合法规 1、《证券法》 重点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 2、《信托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基金业协会规则

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解读: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在协会登记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流程说明书 1.产品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的当事人。 2.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3.产品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4.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5.认购:指在产品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6.投资顾问:受产品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8.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0.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

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计划书

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计划书德信资本2011 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兴起与发展 近年来,房地产私募投资基金逐渐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立的房地产基金数量已经达到50-60家,资金规模接近百亿。除了原本就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公司外,不少房企也纷纷试水地产金融。 2010年,深圳德信资本率先以夹层融资的方式成立私募投资基金。同年9月,德信第一支以房地产项目的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基金——德信汉中一号成功募集并投资于陕西汉中项目。2011年3月,德信第二支房地产私募基金“德信·名雅房地产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并投资于广东河源项目。紧接着5月份,由德信主导的第一支债权式基金成功在山东聊城募集,并投资于聊建金柱集团的房地产项目。 从我们对房地产金融发展趋势判断:房地产私募基金将逐渐发展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而且,从整个社会的投融资体系来讲,以房地产私募基金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将成为一种趋势,其比例将逐步提高。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不仅满足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出口。融资难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近年来一直受到政策打压。一般也只有较知名的房企、较大的项目才能得到银行的支持,一般的房企往往只能曲线融资甚至融资无门,这是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并发展的需求因素。从资金供给方来看,国家货币超发,民间资本充裕,但能获得稳定又有较高收益的投资途径很少,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满足了部分企业、个人的投资需求。 同时,随着国家调控的深入,房产价格上升空间有限,直接购房炒房的收益也不具有确定性。而,私募基金将更好的引导热钱投资,而不是炒房炒货。 二、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 房地产私募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改委在2009年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估计2011年可能出台。部分省市(天津、北京、深圳、上海、吉林等)出台过本省范围的管理办法,可以借鉴。 2003年我国颁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发改委在2005年发布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向中小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规定,这些法规与房地产私募基金关系不大。 房地产私募基金是依据《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来设立的。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首次提出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一形式也是德信房地产私募基金所采用的形式。正是由于有这些法律,使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募集有了法律上的基础。私募基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其筹资、投资行为区别于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 首先,对于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完整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 程及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拥有一家投资类公司,并且符合协会备案基本要求的。然后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平台申请管理人登记,最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了的私募牌照啦!!! 备注:这里提醒下,登记备案通过,半年内必须发基金产品,否则中基协按照规定将予以取消管理人登记; 因受政策的收紧,全国工商部门于2016年1月9日已暂停投资类公司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换句话说:想得到一家投资类公司,只能股权收购了 公司名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规定,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即可,不要求太多,且股东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等! 待上述资料齐全后,我们来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1、机构基本信息 包括(承诺函(模板填写)、机构全称(中文)、机构全称(英文)、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法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机构简称、成立时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网址、机构办公地址、机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管理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专题研究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专题研究 一、定义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以房地产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二、基本类型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 1、投资公司型——以公司法为基础,通过设立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人即为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委托,由经理人团队或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信托基金型——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受托人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发行信托基金收益凭证,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各种房地产资产;受托人依照契约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托管人依照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即委托人)依照契约根据其购买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 例如:嘉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3、股权合伙型——又称有限合伙型,是指由普通合伙人(LP)发起,通过吸引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即基金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或富豪),并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管理。 例如:有限合伙型的一般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国际上私募房地产基金多为有限 合伙制。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充当,而

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资,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业务,而自己不参与投资决策。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募资、投资、管理及退出全权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汇报基金运作情况。通常只有在普通合伙人完成了当前基金的投资后才会进行新一期基金的募集。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向基金提供资金,基金的规模设有门槛,且每只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数量有限。社保、基金会、大学等机构投资人和高净收入个人都是常见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份额: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其管理的基金投入自有资金,份额通常占基金总额的3-10%之间。这些自有投入将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到了一起。 ?有限周期: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周期一般在3至10年不等。这个周期促使基金管理人平衡投资、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节奏,让投资人对投资回报有所预期。 ?杠杆化:杠杆融资在私募房地产基金中非常普遍,它使基金增强了购买力,从而扩大了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尽调底稿所需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1.公司基本情况 1.1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 2.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3.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3.1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4.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与注意事项2017年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7-04-0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20步搞定私募基金备案 步 聚 事项名称涉及的文件名称提供者签署人要点 1 确定特定投资对象调查问卷(机构版 /个人版)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管理人投资者保密承诺函管理人管理人 2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与匹配 投资者风险评估结 果确认书 管理人管理人 系对“调查问卷”填写结果的确 认 3 私募基金进行风险 评级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标准 管理人管理人 应当已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4 私募基金推介基金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宣传推介材料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 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 权利,重点提示私募基金风险 风险揭示书管理人 投资者、管 理人

5 反洗钱核查身份证复印件/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 投资者投资者 管理人应当核对原件、并对每位 拟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单独记 录 6 合格投资者确认资产说明文件或收 入证明 投资者 银行或第三 方机构 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人】提供其持有金融性资 产并加盖第三方用章的证明文件 或收入证明+投资履历 【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章程/合 伙协议+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其 持有金融性资产并加盖第三方有 章的证明文件 7 签署基金合同/章程 /合伙协议 基金合同/章程/合 伙协议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 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 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 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投资者承诺出资出资认缴承诺书管理人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与时间 8 签署托管协议(如 托管) 托管协议托管人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适用于契约型基金 签署无托管确认书 (如不托管) 无托管确认书或合 伙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9 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合伙协议/章程、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工商局要求提供的 文件 管理人、 注册代办 管理人、 投资者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10 取得最终版营业执 照 营业执照工商局工商局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关于房企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研究

关于房企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研究 方珍慧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06 摘要:房地产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被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关注。近年来,国内知名房企如金地集团、保利地产、复地集团、荣盛发展、嘉凯城等竞相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文章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现实优势、运作难点及对策四个方面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房地产;私募基金;有限合伙 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经济活动,对资金的依赖度很高。当前,证券市场对房地产行业融资尚未放开,商业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审批严格,仅靠自有资金和预售房款的运作模式很难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需求。随着国内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加剧,房地产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被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关注。近年来,国内知名房企如金地集团、保利地产、复地集团、荣盛发展、嘉凯城等竞相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以私募基金驱动房地产开发主业成为诸多房企的转型升级模式。 房地产私募基金主要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基金,投资标的主要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部分持有型商业物业。房地产私募基金通过系统地对目标项目实施投资运作及开发管理,寻求投资资本的收益和增值。相比债权投资为主的房地产信托,房地产私募基金更多偏向于风险、收益双高的股权类投资。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展受法律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影响显著。2007年,国内《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地方性政策的出台,为私募基金在房地产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可能。2010年初开始的一轮货币紧缩政策以及房地产行业的严厉调控政策则进一步激发了私募基金在房地产领域的发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11年12月发布的《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报告》中指出目前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我国仍属于新型金融业态,处于发展的雏形阶段。总体规模相对较小,但增长速度较快。2011年12月30日,北京盛世神州房地产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备案成功,成为首只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初始发起人为国内知名房企复地和阳光壹佰在内的五家公司。 目前,由本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导的房地产私募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已设立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大都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有限合伙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为基金管理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设立的 1作者简介:方珍慧(1981-),女,浙江杭州人,现就职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学硕士,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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