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37号令和31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在危大工程管理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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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文档】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文档内容】恭敬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确保相关政策文件的有效执行和实施,特制定,以供参考和宣贯使用。

具体内容如下:一、住建部37号令宣贯1. 住建部37号令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2. 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任务;(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要求;(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二、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1. 建质办31号文件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2. 建质办3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目标和原则;(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附件所涉及的具体附件如下:1. 住建部37号令全文2. 建质办31号文件全文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指依法颁发给承揽建造工程的企业或者个人,用于证明其具备承接相应建造工程的资格和能力的证书。

2. 施工现场质量监控:指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的手段和措施。

五、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艰难及解决办法:1. 艰难:各相关部门对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的理解存在差异。

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明确政策解读,加强协调合作。

2. 艰难: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欠缺。

解决办法:加强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3. 艰难:质量问题的监控和处理机制不完善。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监控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建设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部令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37 号已经 2018 年 2月12 日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 年 3 月 8 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
01
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 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 论证的;
01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文件介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01
文件介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 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范消费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指导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展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第九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旧对比及重点内容强调
“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开始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
项目
建质﹝2009﹞87 号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条件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建部37 号令和31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在危大工程管理中的职责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1、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2、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4、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二)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三)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2、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3、对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4、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四)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2)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3)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5)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二、勘察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1、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二)专项施工方案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三)现场安全管理1、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验收。

2、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

(四)法律责任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1、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二)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三)现场安全管理1、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验收。

2、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

(四)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专项施工方案1、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5、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核、审查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会意见对专项施工方进行修改后,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三)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4、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6、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危大工程验收7、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

9、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四)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1)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2)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1)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2)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3)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4)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5)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五、监理单位的职责(一)专项施工方案1、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4、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或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二)现场安全管理1、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监测单位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危大工程验收。

6、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7、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三)法律责任1、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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