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精神,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社区居民民主测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

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着重了解

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工作日志、专项工作检查、总结、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社区居民满意度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其中,对于全市统一新招录、尚在首次签订社区服务协议期限内的非京籍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8月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群众办理各项事务带来便利。

第八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具有一定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当年累计超过15天;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区县参加考核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

不超过20%。街道、乡镇社区工作者人数较少的,优秀等次人数由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区县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的情况下统筹确定。

第三章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建立社区工作者考勤上岗、加值班、窗口接待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管理,及时收集社区工作者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者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居民投诉属实的,应将投诉情况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所开展工作定期记录和总结,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定期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

考评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评议。考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社区工作者本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见附表1),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组织居民满意度测评。考评委员会通过发放?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见附表2)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测评。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除居民代表以外,还应包括驻社区单位代表、楼门院长和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评委员会应以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日常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受奖惩情况、被投诉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居民满意率高于95%(含)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95%,高于70%(含)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70%,高于60%(含)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60%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于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还应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具体分值权重由区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四)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考评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按照?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结果。

(五)公示、确认和备案。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考核等次确定后,应由考核对象在?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见义勇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务或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街道(乡镇)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提出,考评委员会确认,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直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复核和申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社区工作者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结果,应当与社区工作者月奖金、年度奖金相挂钩。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奖惩、高校进修学习、推荐市级先进、干部选拔、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培养发展为党员,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参加市级先进个人评选;安排参加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高校进修学习。

(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且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续签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的依据,并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三)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酌情扣减年度考核奖金。

(四)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引导其另行择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培训、借调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根据学习、培训以及在社区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借调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单位提供。非经组织选派,但经组织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含)的社区工作者,扣减当年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因出国、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年度考核测评的社区工作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本社区考核测评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测工作,仍未完成补测的,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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