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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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黔商发[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 184 号)精神,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权限已下放(委托)各地,为确保下放后的审批和备案工作顺利推进,省商务厅制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审批流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好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工作。

各地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合理设置企业(市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恶性竞争,促进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等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行业发展规划设置要求,认真审核申请设立的企业,严把准入关。

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地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年审,及时报告年审情况。

要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畅通退出关。

省商务厅对各地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订)(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一节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现场管理制度

拍卖现场管理制度

拍卖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拍卖现场管理,保障拍卖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拍卖现场秩序井然,特制定本《拍卖现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拍卖现场管理组织及职责1、拍卖现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各拍卖机构设立,负责制定拍卖现场管理规则,监督拍卖现场秩序,并对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2、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拍卖现场管理人员代表、拍卖机构代表、监督机构代表等。

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在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3、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措施。

三、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职责1、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现场管理规定,维护拍卖秩序,保障拍卖现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2、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拍卖现场管理规则,认真对待拍卖现场的每一个细节,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和保障。

3、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拍卖现场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因拍卖交易产生的纠纷和矛盾,确保拍卖现场的正常秩序。

四、拍卖现场管理规则1、拍卖现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拍卖机构规定,确保拍卖现场的安全、便捷以及参与交易的公平性。

2、拍卖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识牌上应当标注拍卖现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拍卖时间、厂家、规格、环保指标等拍卖现场情况。

3、拍卖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拍卖现场管理人员,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确保拍卖现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4、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拍卖现场管理计划,明确拍卖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好拍卖现场物品展示,保障拍卖现场交易的公开透明。

5、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全程记录拍卖现场的各项重要工作,确保拍卖现场交易过程的规范与合法。

五、拍卖现场管理考核评定1、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考核内容包括拍卖现场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纠纷处理等方面。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因其公开透明、竞价成交的特点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拍卖行业务能够有序进行并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性,拍卖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拍卖行管理制度的内容1. 拍卖行的组织结构董事会:负责制定拍卖行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管理层:负责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部门设置:包括市场部、财务部、法律部等。

员工配备:拍卖行需要拥有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员工团队。

2. 拍卖行的业务流程拍卖准备阶段:确定拍卖物品、拍卖时间及地点等。

拍卖过程:包括登记参与者、公示物品、竞价环节等。

成交与结算:确认最高价、签订合同、完成支付和交割等。

3. 客户服务规范诚信经营:拍卖行需要建立良好的信誉,确保交易的可靠性。

保护客户利益:保障客户的交易权益,防止不当竞价和欺诈行为。

信息公开:拍卖行需要及时公布拍卖物品信息、竞价规则等。

4. 风险管理措施市场风险:拍卖行需要做好市场调研,预测市场走势,避免价格波动对交易的影响。

合规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保证拍卖行业务的合法性。

信息安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三、拍卖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制度建立:由拍卖行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管理制度,并经过董事会审批。

培训和执行:拍卖行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制度培训,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监督和评估:董事会对拍卖行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制度。

四、结论拍卖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交易平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拍卖行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客户信任度,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以上就是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建立实施方式,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拍卖行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拍卖库房管理制度

拍卖库房管理制度

拍卖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库房管理,保障拍卖品安全,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拍卖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拍卖库房是指拍卖公司专门用来存放拍卖品的场所。

第三条拍卖库房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拍卖品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拍卖库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工作流程,确保拍卖品的管理有序、安全、高效。

第五条拍卖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拍卖公司应当做好拍卖库房的保险工作,确保拍卖品在库房中的安全。

第七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库房巡检制度,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确保库房设施完好无损。

第八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库房进出检查制度,确保拍卖品的来源合法,避免潜在风险。

第九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库房盘点制度,定期对库房的存货进行盘点,确保拍卖品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二章库房管理流程第十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库房管理制度,明确拍卖库房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内容:(一)拍卖品的入库流程:拍卖品由拍卖公司接收后,由专人验收并登记,再交由库房管理员进行入库操作。

(二)拍卖品的出库流程:经过拍卖程序,确定拍卖品的归属后,由库房管理员根据相关手续进行出库操作。

(三)库房巡检流程:设立专门的巡查人员,每日对库房进行巡检,确保库房设施完好无损。

(四)库房保险管理流程:建立库房保险管理台账,保障拍卖品的安全。

(五)库房盘点流程:每季度对库房的存货进行盘点,确保拍卖品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十一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库房管理流程,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库房管理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追踪。

第十二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库房管理档案,将拍卖品的入库、出库、巡检、保险、盘点等过程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第三章库房权限管理第十三条拍卖库房应当设立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保障拍卖品的安全。

第十四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职责分工,设定不同的权限等级,对库房的出入、操作等行为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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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03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及参加拍卖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公物拍卖人是指经政府指定承办公物拍卖的拍卖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拍卖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经预设分支机构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拍卖下列物品,拍卖保留价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公物拍卖人进行拍卖:
(一)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交通运输、邮政等单位依法提存的物品;
(四)国家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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