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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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28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实践,赣州市城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改进。

根据2001年赣市办字[2001]129号和赣市府字[2004]51号文件精神,对城区章江、贡江和赣江(赣州段)实行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后,改变了城区河道过去乱采滥挖、非法采砂的局面,维护了城区河道行洪和水上交通安全。

截至今年4月30日,上一轮的城区河道采砂权出让的使用权满期。

为进一步做好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工作,特制定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和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的精神,严格拍卖程序、严格投标资质、严格中标和经营,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城区砂石市场,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使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河道采砂权拍卖区域、期限和原则1、区域:为便于管理,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区域按城区章江、贡江、赣江(赣州段)三个河段划分,其中:⑴章江河道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马坳与南康市交界处以下至赣州大桥上游200米处河段;⑵贡江河道为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与赣县章贡村交界处以下(以界碑为界)至章、贡两江汇合口处河段;⑶赣江(赣州段)河道为章、贡两江汇合口处至赣县湖江小良口与万安县交界处河段内规划的五个可采区(省管河道须请示省水利厅授权委托)。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省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出让采砂权应当采取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 拟实施采砂权出让的河道砂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

第七条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承办。

省管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权拍卖、挂牌活动,由省供水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砂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应当编制以下拍卖、挂牌文件:(一)拍卖、挂牌公告。

(二)河道砂场自然情况、开采范围、采深、采量,以及采砂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十条 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采砂权底价测算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底价低于10元每立方米的,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湘水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2]15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现将《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规范出让行为,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遵照本办法。

在长江干流湖南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在已批准的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内,可采砂石资源丰富、对防洪及通航影响较小、目前采砂船舶较多的河段(区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其余河段(区域)均应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当参加招标、拍卖的报名单位或个人不足3个(含3个)时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其他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规程;统一审批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监督指导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对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结果备案,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出让结果提出改正。

第五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偿出让前应将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同时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所在河流采砂规划及批复、出让河段防洪影响及补救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报告及批复、资源权益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储量,涉及通航的还应提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出让河段采砂通航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日期:10—04-04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

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6〕7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砂开采管理,深化河砂开采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河砂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河砂开采市场秩序,依据《水法》、《防洪法》、《拍卖法》、《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采砂管理与收费办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及审批权限内拍卖河砂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拍卖河砂开采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市河砂开采权拍卖办公室负责对河砂开采权拍卖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作为河砂开采权出让人,与竞拍买受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河砂开采权拍卖工作。

第五条河砂开采权拍卖,由出让人市水务主管部门作为《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人进行河砂开采权拍卖。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拍卖河砂开采权的标段进行河砂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进行河砂开采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拍卖文件,拟定拍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拍卖。

第七条拍卖河砂开采权的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河砂开采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底价等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砂管理费由竞得人另外缴纳。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在公开拍卖日二十日前在市级以上报纸、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竞拍人按照拍卖公告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能参加竞拍。

第十条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委托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市财政局交纳开采权出让金和砂石资源费。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

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3.09•【字号】辽水江河[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辽水江河〔2014〕42号)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政策,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14年3月9日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桂水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六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河湖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监管,规范我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证(C0290—202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办河湖〔2022〕263号)、《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证一单”,是指河道采砂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简称“采运单”)。

“一证一单”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证一单”全面实施电子化管理,特殊地区可使用纸质采运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必须持有“一证一单”,依法实施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的项目同样须执行采运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发放“一证一单”,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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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日期:10-04-04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

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

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

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 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
(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

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

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

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

在出让期限内,
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

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

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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