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日期:10-04-04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 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

(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在出让期限内,

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砂石场生产承包合同

砂石场生产承包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甲方将前锋砂石场,以生产费用、机械损耗、安全责任事故以全包方式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人员安排、做工和安全等,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各种砂石生产承包单价:砂单价为12元/方,毛石单价7元/方。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各种证照和道路畅通,保证乙方在砂石场内安全生产。 2、甲方负责每月月底(30号)按当月生产销售方量结算承包费,次月的15日付给乙方上月承包费。 3、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现有设备)。 4、甲方负责销售和资金回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人员安排和生产、隐患的排除,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乙方负责机械的保养及各种机械的维修,所有机械保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生产中,油费、炸材由甲方垫付,工人工资、生活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生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停工、罢工、必须每月根据甲方的销售需求生产砂石,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短缺,如给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所有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的事项进行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如违反了有关部门的要求,所被处罚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事故,造成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承包人必须带领所有工人进行社保部门要求的体检,如体检不合格,乙方不得用,乙方中途换工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进场生产后,以十五日为试用期,如达不到甲方的生产要求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动退场,甲方不支付任何退场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戴安全帽、安全绳,甲方有权对其罚款,不戴安全帽一次罚款人民币500元,未系安全绳一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 6、乙方在签订合同接管生产后有任何机械设备的损坏,乙方必须照价赔偿,乙方负责(含爆破、解炮、炸材、挖机、装车、片石运输、柴油、设备维护、配备件采购、相关人员、人员工资)等一切生产所需和损耗的费用。 7、乙方必须使用潜孔钻进行爆破,潜孔钻由甲方提供,石口开采须以台阶式进行,符合国家对石场的开采规范,乙方必须保证清除盖山,保证砂石的质量,做到砂石中不含泥,如发生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承担损失。 四、甲方交给乙方使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等要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养,必须定人定时建立保养制度和保养登记,甲方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如保养不到位,甲方有权一次性处罚人民币5000元,不得遗失、被窃、到期满时要按数交回甲方,所有机具必须保持60%的新旧成度,否则按原价赔偿。 五、由于下雨、炸药、停电等原因每月超过十五日,按当月销售方量每方3元计算,实发工资所差部分由甲方补贴。 六、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贰拾万元人民币,合同期满一次性退还乙方,由于乙方一次性缴不齐贰拾万元保证金,经协商,先缴伍万元,其余从每月的生产利润中扣,扣足贰拾万元后,每月按当月方量结账。 七、如发现乙方私自卖砂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保证金作罚款处理,同时当月的方量甲方不能再计算给乙方。 八、乙方进场生产后,甲方每月垫付生活所需的炸药、油费,其它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九、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讨价还价,如合同期内乙方提出不再承包,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和不结算当月承包费。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付乙方所损失的一切费用。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为进一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良好的生态发展环境,普兰店市林水局自集中开展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行动以来,实施联动机制,协同多部门联合作战,履职尽责,重拳出击整治非法采砂行为,行动快、措施强、效果好,使全区(市)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道路。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涉河非法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管理部门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政府的领导重视、协调一致和支持,是难以凑效的。我区(市)自开展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先后18次召开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较好的协调了各执法部门的行动。成立了以区(市)政法委王继晓书记为组长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综治、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交通、路政、林业、土地等部门组成,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并配备了铲车、拖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专用设备,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市政府与相关单位和乡镇签订了非法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了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责任人、任务目标、管理主体和责任追究办法。市林水

局每周组织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利治安派出所、土地、交通等部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专题研究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沟通情报信息,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奠定了基础。普湾新区党工委(普兰店市委)书记姜周、新区管委会主任(市长)张乙明亲自过问,明确方向,亲自批示将罚没款全额返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用于车辆燃修、参战人员的伙食补助、办公经费以及奖励执法人员和举报线索的群众,极大的激发了参战人员的积极性。 二、摸清底数、精确打击 自我区(市)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开始,市林水局会同国土、林业、矿产等部门对全区(市)的涉河、涉地、涉林等非法砂场及占河违章建筑开展了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并向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了砂场摸底登记表,对违法占河、占滩及所有非法采砂场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并制定了具体方案。共核实登记80多家砂场,其中大沙河、碧流河、复州河、夹河、清水河等流域44家非法采砂场,占河违法养殖圈11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44份,经过工作彻底清除非法采砂场38处。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市)还先后成立了“六组、一办、一协会。”一是成立了道路交通秩序和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了砂石综合治理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13 【分类号】51201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文题】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正文】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砂石加工承揽合同

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 乙方: —、总则: 1、甲方已与四川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就四川省XX至XX 高速公路XX 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施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2、业主已取得了位于砂石料场(以下称“料场”)的砂石开采权,并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由甲方负责组织对料场进行开采, 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编者注:此处应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就其他承揽项目而言,一 般此条件是承揽方所具备的。] 3、乙方具有相应的资金、人员、设备和管理能力,并已充分了解料场砂石开采、生产加工、成品运输合同的具体情况,愿意承揽该合同。 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揽料场的砂石料开采、生产加工和成品运输等工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二、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1)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自有人员、设备等进行合理调配,在甲方的监督下自主组织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等相关事项。 (2)享有自有设备和生产线的所有权、使用权。 2、基本义务 (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业主和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 )乙方应依法足额缴纳砂石开采、加工、运输过程中有关的各种税、费。

(3)乙方在开采、加工和成品运输过程中,涉及河道、山林、植被、道路、“三废” 等 有关环保、水保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在开采及生产加工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砂石开采、生产加工、成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地方政府、业主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对因实施本合同而发生一切安全及其它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应自行取得为实施本合同而必须的各项行政许可;在河道内搭建的临时生产管理设施须经当地水利管理部门、业主及甲方同意。 (6 )乙方应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已运抵生产场地的自有设备办理设备保险和运输车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乙方还应为本合同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工程保险。上述所有保险费用均已包含在砂石材料的加工单价或运输单价中,乙方未办理上述范围保险而发生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7 )乙方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务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8)对本合同范围内的砂石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9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或无关人员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 (10 )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采、加工、运输工作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采区内河道清障,并按照甲方指令移动和拆除开采区内的任何依附物,河道的恢复必须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11 )乙方在砂石料场向甲方无偿提供房屋一间供甲方派驻人员现场办公。 三、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基本权利 (1)甲方有权对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2)甲方可随时查阅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各种相关文件及资料。 (3 )若乙方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或其加工、运输能力不能满足甲方需求,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一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保管费费率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材料原价: 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材料销售价格。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供应单位或生产厂不同时,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原价。 1 2、供销部门手续费: 指材料需要通过物资或供销部门提供时,按规定应支付的手续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已包括在材料原价内的不再计算手续费 3、材料运输费: 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全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材料包装费: 指为便于材料运输或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5、运途损耗: 指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点之前的全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现场交货材料及无运输途中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途损耗。 6、材料采购保管费:

2 指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在工地仓库储存保管期间所发生的损耗费。 7、材料预算价格二(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途损耗费)X(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率 1(一般建筑材料采购保管费为3,。 2(黑色金属、钢材、水泥的采购保管率为2(5,。 3(有色属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及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 (四)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划分和规定 1、《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中的“综合调整系数”包含的材料、《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中的“计价材料”一律不再计算材料采购保管费。定额中 3 的“未计价材料”和列为“单调”的材料按以下规定计算采购保管费。 ?凡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应明确其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凡未明确者一律视为已含材料采购保管费 2、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的,施工单位按采保费的70,收取保管费。施工单位不负责现场保管的不收取保管费。 二、关于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使用说明 二OOO《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行全省统一基价,以基价作为计费基数。当地材料预算价格与省基价的差额采取“单项材料价差调整”和“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此,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特点,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 指导意见 一、缘由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标准,只能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用。一些咨询服务单位为了争取项目,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了咨询服务的质量,也影响了水利部门的对外形象。为规范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收费行为,提高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工作质量, 促进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二、防洪评价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 防洪影响咨询是涉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防洪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 (一)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标准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复杂程度系数=各项复杂系数之和+1 附加调整系数=各项附加系数之和+1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 单项涉河工程 估算投资额(亿0.02 0.02~0.05 0.05~0.1 0.1~0.5 0.5~1.0 1.0~2.0 元) 编制防洪评价 10 10~15 15~20 20~25 25~30 30~35 报告(万元) 单项涉河工程 估算投资额(亿 2.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以上元) 编制防洪评价 35~40 40~45 45~50 50~55 55 以上 报告(万元)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每一个涉河工程,分别在项 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比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多座跨河桥梁,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即是指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应先根据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计算相应的报告编制费,多座跨河桥梁的报告编制费相加即是该高速公路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总编制费。 3、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 计算。 4、复杂程度系数按下表取值 序号河道及堤防特征复杂系数 1 长江、淮河干流0.3 2 敏感支流和主要一级支流0.2 3 一般一级支流0.1 4 其它0.0 附加调整系数按下表取值 序号工作深度附加系数 1 渗流稳定复核0.2 2 结构安全复核0.2 3 抗滑稳定安全复核0.2 4 演变分析0.2 5 穿堤或取水管线、泵站,火力发电厂的灰场0.4 6 防洪除涝水位分析0.6 5、上表中费用不包括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模型试验、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工程监测和工程检测等费用。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费标准 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涉河项目的护坡、护岸、防渗处理、堤防加固、防汛 道路、河道断面补偿等,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具有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设计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的规定计列。 三、其它 1、考虑到防洪评价咨询与后续的工程设计关系密切,对防洪评价咨询增加 资质要求。根据项目涉及河道、堤防等级,确定评价单位的设计或咨询资质要求,如一、二级堤防须持有水利甲级设计或咨询证书,三、四级堤防须持有水利乙级设计或咨询证书,其它须持有水利丙级设计或咨询证书。

砂石厂生产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砂石厂生产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发山石,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乗承平等、公平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合同,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責任、共同避守. 一、承包形式 双方充分了解协商后一致同意,乙方独立承包甲方负责的 镇石料厂的生产管理.包括 生产环节的打眼.敲.挖,运,破砕,筛分,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协助放炮以及销售环节的仓 下放料,接料.倒料和料厂发货装料.甲方将生产线设备(后附设备清单) ,及附属设施给乙方 生产使用管理,乙方有生产.管理自主权和承包收益权,甲方有权委派管理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并下达生产任务和发货安拌以及产品销吿的全部环节. 二、承包期限 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甲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生产场地外所有关系的协调和与地方的一切稳定工作(包括①道路的建设②场地扩 建③供药的审批④政府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调⑤当地村民关系的协调等) 、所产生费用由甲 方 承担。 2、甲方委派代表负责承担的人员管理,协调工作,并下达生产,供应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的 安排与处理。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法行为,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安全检査,提出安全整改指令. 3. 甲方安洋会计、过磅人员统计每天销传情况.管理实施销售工作的务项事项.并准确计算成 本利率和生产销吿分配。 4. 甲方选派培训安全员,共同对外联系爆破物品,所需费用甲方负责。 发包方: 承包期: 年,自甲方试生产成功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即 日至 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S.如果甲方提出变更承包形式时(大包) ,甲乙双方协

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所有者):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包方(开采者):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充分协商,甲方允许乙方承包本合同约定河道内的采砂经营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包给乙方的河道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发包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河道范围内所进行的开采、经营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发包的河道位置: 。范围:。 第五条甲方交付乙方的河道的现状为: 1. ; 2. ;

3. ; 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该河道的承包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经双方约定,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百五十户村民补偿款,每户¥元人民币,大写: ,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承包该河道期间的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 第八条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采用方式支付本合同上述的价款给甲方,于年月日前,次性支付。 第九条在乙方承包期间,采砂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要求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以及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甲方发包本合同约定的河道后,该河道的开采经营权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发生的,有关该河道产权以及该河道所涉相关权力的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包 该河道,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期通知,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河道承包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 第十三条承诺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发包本合同约定的河道,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全体村民集体表决程序以及内部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文件编号】【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 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为避免双重收费,体现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

砂石开采合作协议

砂石开采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中标的16千米河段开采区(约600亩)的“水吸”方式采砂权交由乙方独家开采,在合同采砂期内甲方不得再另派与乙方同种型号的船只进行开采。 二、开采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保证该开采区甲方具有合法的开采权,乙方在此开采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和违规性; 二、乙方自己负责提供采砂船及其开采工作、提供生产技术,自己负责工人的住宿(工棚的修建地点由甲方免费提供),生产用电由甲方联系,乙方负责该用电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甲方提供料场,在开采期间,因场地和开采手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甲方负责,因开采的政策性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协助乙方处理在开采时出现的相关纠纷。 四、乙方负责将开采沙运送到岸边,并起运上岸,乙方保证优先出售给甲方,价格按照25元/m3结算。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结算后3日内甲方付清全款;在协议期内,价格不做调整,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和利益分配,如果甲方不能够满足乙方开采的沙的出售问题,乙方可以自行出售该沙,向外出售的沙价格由乙方决定,如果出现供不应求或者因为开采的需要,乙方可以改变开采方式进行“旱采”,其出售给甲方的价格不变;

五、乙方负责采砂及运砂的费用、维修、人工工资与保险、油费等开支,乙方在作业期间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己责任。 七、乙方出售给甲方的砂料,甲方出具收料单,方量实际签收方量计算。 七、开采、销售中的税费由甲方按照规定缴纳,与乙方无关。 八、采砂船生产时产生的附属品及重型矿物质归乙方所有。 九、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采砂船不能正常生产,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开采上岸的沙料和前期甲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终止协议,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本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协议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上诉至人民法院。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合同签订地: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防洪保安费 2、水资源费 3、河道采砂管理费 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5、水土流失补偿费 6、水土流失治理费 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采砂许可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河道采砂许河证办事流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批。 水资源取水许可办事流程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纠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 请。 4、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申请书; 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保许可办事流程 1、提供项目位置、规模。 2、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5、发放许可证。

法规政策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供水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依据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 2、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行政许可办理论据:河道采砂许可证(准采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我局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提出的异议已收悉,现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局依据《湖南省湘价费(2009)62号》文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我局严格按照条例执行,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连年结转使用。近几年来,湘江流域没有出现大的洪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偏低,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略有结余,但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高洪水位对堤防等水利设施的破坏,致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幅增加,各单位仍需每年按时足额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今年以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多次在湘潭对该项费用的征收情况进行督查,要求我市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我局在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过程中,因人员有限,确有少数个体工商户没有征收到位,但绝大多数的单位还是能够及时交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将该项费用征收到位。同时,也恳请贵公司作为驻我区的大型企业,带头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感谢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区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请贵公司继续关心并大力支持我区水利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请贵公司按照我局下达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数额,及时足额交纳为盼! 此致 XXX水利局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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