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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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订)

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订)

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1日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6月24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24年4月30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三章治理与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黄河干支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洪道等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收支两条线;(三)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具备相应的采砂技术和设备;(三)有合法的采砂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采砂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三)采砂场所和范围;(四)采砂技术和设备;(五)安全防护措施;(六)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河道采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采砂量、采砂地点等因素确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二)河道采砂规划、监督和管理;(三)河道采砂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四)河道采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活动;(四)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五)处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规划。

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水、土、砂、石的开采利用进行勘察规划,划出许可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设置标志,并实施采砂管理。

未设河道管理单位的河道,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采砂管理.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及负责人等,经审批,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内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砂石的开挖运移对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影响极大.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在采砂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1、严禁在危及堤防和险工安全的部位作业和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运砂。

2、禁止在河道内的防汛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保护区内开采。

3、禁止在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开采.4、开采后的弃料,应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不得影响行洪安全;车辆运输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工程管理、施工和防汛抢险工作.5、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底平、坡顺;水流畅通。

6、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

1、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10—20%收取;2、淘金沙按产值的3—5%收取。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水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1.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所辖水域的采砂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和方案;2. 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3. 地方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4. 地方水利部门要定期对采砂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处罚;5. 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采砂现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对采砂企业的资质、设备、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和评估;2. 对采砂现场的施工过程、场地环境、废弃物处置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采砂现场的生产情况、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监测和评估;4. 对采砂企业的经营行为、税收缴纳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监督;5. 对河道采砂的资源消耗、生态影响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对符合要求的采砂企业给予奖励,如提升资质等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2. 对不符合要求的采砂企业给予处罚,如暂停施工、罚款、吊销资质等;3.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超范围采砂、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等给予严厉处罚;4. 鼓励采砂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环保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影响;5. 对涉及违法违规的采砂企业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案,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

五、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2. 设立监督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监督管理工作;3. 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4. 定期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5. 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采砂计划制定
河道采砂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取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水文特征 、地质条件和河床变化等情况,制定采砂 计划,规定可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
社会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确保采砂作业符合许可要 求和相关标准。
鼓励社会公众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发现 违规行为及时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的违规处理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采砂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采砂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河道采砂作 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超范围、超限量采砂
超出规定的可采区范围或者超限量进行采砂作业的,将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破坏河床稳定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导致河床不稳定或者影响 防洪安全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公开透明
河道采砂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公众了解采 砂活动的相关信息。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发挥社会 监督作用。
03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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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河道采砂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 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等。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采砂申请 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实现河道采砂的可持续发展。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智能化监管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河道采砂的智能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 准确性。
生态优先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河道采砂,促进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

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一)坚持属地管理。

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

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

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一)推进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

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在相邻水域、交界河段实行越界追逃、先查后移等管制措施,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

(二)严打非法采砂。

确定河道采砂重点监管河段、敏感水域,实施重点管控;对问题多发区域,靠前设立执法点,实行24小时监管。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实施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和船舶的,必须依法执行到位。

采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采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砂。

第二章河道采砂许可第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审批。

第六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砂申请书;(二)采砂方案;(三)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基本情况;(四)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五)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第七条河道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规划;(二)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标准;(三)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四)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第九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二)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四)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造成影响;(三)遵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四)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河道采砂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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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9月26日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委、甘水办发[1992]68号)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活动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实施采砂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利厅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说明开采量、采运地点、时间、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车辆运输路线、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计划。

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砂许可证。

未设管理单位的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领取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

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二)开采弃料要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
(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底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年度开采计划。

第七条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的制订原则为:1、采砂、采石、取土按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15—30%计收;
2、淘金按产值的1—2%计收;
3、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采砂分别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河道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管理单位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二百至二千元。

若需增设辅助设施(道路、坡道、路口),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

开采活动全部结束恢复平整后,经河道管理单位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单位或个人,否则从保证金中抵顶恢复工程费用。

第九条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前
持生产收入帐向收费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逾期一个月不缴的,吊销采砂许可证,除应缴清拖欠的管理费外,并按月追加1%的滞纳金。

第十条县级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应按年度向省、地(州、市)河道主管部门分别上缴当年收取总额的10%,主要用于河道的勘测,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改造
和管理单位的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政府统筹基金。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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