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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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收支两条线;(三)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具备相应的采砂技术和设备;(三)有合法的采砂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采砂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三)采砂场所和范围;(四)采砂技术和设备;(五)安全防护措施;(六)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河道采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采砂量、采砂地点等因素确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二)河道采砂规划、监督和管理;(三)河道采砂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四)河道采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活动;(四)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五)处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1. 目的: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保障公司和采砂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有序进行。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河道采砂收费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砂石采集、计费、收费等环节。

3. 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定单位和制定人;(2)召开制定会议,研究、讨论并确定制度内容;(3)制定初稿,进行内部审批和修改;(4)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5)上报公司领导审批;(6)制定并印发实施。

二、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管理条例》2.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公司管理制度(2)公司采砂管理制度(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三、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 采砂计费和收费制度:(1)名称:采砂计费和收费制度;(2)范围:公司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计费和收费环节;(3)目的:规范采砂计费和收费流程,确保公正透明;(4)内容:计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费用用途、收费记录、票据管理等;(5)责任主体:公司河道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砂企业;(6)执行程序:计费确认→收费书据填制→收费→票据管理→记录登记;(7)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采砂计费和收费的行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措施。

2. 砂石采集管理制度:(1)名称:砂石采集管理制度;(2)范围:公司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砂石采集环节;(3)目的:规范砂石采集行为,保障河道生态环境;(4)内容:采砂许可申请、采砂设备管理、采砂人员管理、采砂作业管理、砂石质量监管、作业区域保洁等;(5)责任主体:公司河道管理部门、采砂企业、砂石采集人员;(6)执行程序:许可申请→设备检查→人员资格审查→采砂作业规范→质量监督检查→作业区域保洁;(7)责任追究:对违反采砂许可条例或砂石采集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罚款、停止采砂等处理措施。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11.28•【字号】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施行日期】199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1月28日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文件印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料和淘取其它金属或非金属等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侵占。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保安规定。

河道采砂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所在县的河道主管部门(含授权的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单位,下同)负责发放。

第四条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采砂范围、深度、作业方式以及有关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或不准开采的答复。

申请经批准后,由负责发证单位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凭证进入作业区作业。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在审批和核报前,应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在涉及流域性干河和两市以上的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逐级核报省水利厅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长江内采砂均应报省水利厅审批,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涉及两省边界范围采砂由省水利厅核报长委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经营河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其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河砂开采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维护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沽河、小沽河的采砂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沿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大沽河、小沽河的采砂管理工作;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工作由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道防洪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河砂储量情况;(三)采砂范围、深度、控制量和方式;(四)保障措施和要求;(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内水管字[1991]20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开采河道砂石,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凡在自治区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含取土、淘金,下同)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开采深度、范围、弃料堆放,必须符合河道治理要求,不得对河道及其水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和其它效能造成危害。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每一张许可证只限一个单位或个人。

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部门统一印制,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发放。

发证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第五条需采砂的团体、单位或个人均需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申办采砂许可证。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者全称、负责人姓名、采砂用途(自用或营业)、种类、作业方式、开采时间、需求数量,经采砂地点所在河道主管机构审核,提出采砂范围、开采深度、弃料堆放或回填地点、开采期限、采砂数量、对临时设施建筑拆除的要求等方面的意见,由旗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如需超过批准的采砂范围、深度、数量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应按旗县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单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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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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