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一、总则河道采砂是一项经济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体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二、采砂证申请及审批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水务部门提交采砂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申请人的采砂设备情况;(4)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水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采砂证。
如果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采砂区域划定1. 采砂区域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划定,确保河道采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采砂区域划定应经过专业的水利勘测部门测绘,并由水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采砂设备要求1. 所有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采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避免对水体造成污染。
五、采砂作业管理1. 采砂作业必须在水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时应控制采砂深度,防止对水下生物和河床造成过度破坏。
3.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渗漏到河道之外,避免污染附近的土地和水体。
六、采砂数量和时间限制1. 采砂的总量、频率和时间段应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不对水体和生态造成过度损害。
2. 采砂总量、频率和时间段的具体限制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
七、采砂监督和罚则1.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采砂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配合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没有取得采砂证或未按规定的区域、时间和数量进行采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保护河道环境,减少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采砂活动应注重安全生产,加强管理,确保采砂工作的有序、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采砂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六条采砂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采砂设备和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保养。
第七条采砂设备和设施应按照规定的采砂范围和工艺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作业。
第八条采砂设备和设施应安装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修改、拆卸、损坏采砂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章采砂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条采砂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采砂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采砂现场应明确作业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合理布置安全警戒线。
第十二条采砂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流程操作,禁止疲劳作业、饮酒作业和未经培训的作业。
第十三条采砂作业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作业现场的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场地和河道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第十五条采砂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处理突发事件时,应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并按照预案进行各项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河道采砂是指通过人工方式从河床中提取砂石资源的行为。
由于采砂过程中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来进行监管和保护。
一、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政策:1.明确责任主体:确定相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监测河道状况和执法等。
2.建立采砂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在采砂行为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施许可制度:对采砂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管理,严格控制采砂数量和区域,以防止过度开采和乱采滥挖。
4.建立采砂审批和监管机制:对采砂行为进行审批,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采砂活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采砂活动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加强河道采砂信息管理:1.建立采砂信息库:对各个采砂点的位置、资源储量、开采量等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方便监管和管理。
2.实施采砂数据监测:通过采用先进的遥感和遥测技术,定期对采砂点进行测量和监测,掌握砂石资源的开采情况和河道的变化情况。
三、加强河道采砂环境保护1.制定保护计划:根据河道的自然特点和环境需求,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禁止在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开展采砂活动。
2.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砂活动开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采砂活动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3.定期清理河道: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确保水流畅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再次淤积。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并鼓励公众参与到河道保护和修复中来。
以上是一份初步的河道采砂管理方案,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细节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制定。
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采砂活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需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20修正)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6.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
市长张雷明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批准不得非法采运。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机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机制砂技术、设施,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沙河鲁山县赵村至市界河段、北汝河平顶山市河段、澧河(含孤石滩水库)至市界河段、甘江河(含燕山水库)至市界河段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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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
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
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
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
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六)县城规划区内河段,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七)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河段。
禁采区及禁采河段实行封禁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划定的禁采区内从事采砂、取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划定的禁采区,各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设立明显的禁采标志。
第十一条县水务局可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采取直接申请审批许可或招投标许可。
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公益性采砂和村民自采自用的采砂,实行行政审批许可;经营性采砂,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标方式进行许可。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有采砂河段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
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须持与第三者达成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X人以上(含X人)参加竞标的,由县水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五条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
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车辆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X年。
第十七条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沿河村组修建的公益性项目需采用河道砂石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所在村和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注意见后,由县水务局审批。
沿河村民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X立方米以下的,由采砂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经竞标许可或直接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河道内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电力、通信、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务局、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河道协管员的监督管理;
(七)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河道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八)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复平保证金。
(九)县级重大项目工程河道采砂应遵循河道采砂规划。
第十九条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入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务局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务局(或县水政监察大队)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沿河村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县、镇、村分成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实行水务部门专业管理和县、镇、村级属地管理相结合、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的管理机制。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承担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是辖区内河道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沿河各镇人民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X.积极协同河道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河道内乱采滥挖砂石资源行为的制止与取缔工作。
X.做好拟在本辖区内采砂的采砂申请人的资格初步审查工作。
X.负责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X.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引发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X.做好辖区内河道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各镇水务站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X.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X.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采砂规划。
X.做好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镇政府搞好河道安全等工作。
X.及时调处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及采砂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沿河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河道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