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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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水费是指使用我省水利工程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入,应当用于维护和管理水利工程、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水利事业。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范围第五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种类、规模、功能和水资源管理情况确定,并报安徽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回收费、水资源使用费、水工建筑物使用费等。

第三章收费主体和方式第七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主体为安徽省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

第八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方式包括预收、实收两种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于社会。

第四章水费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条水费收入应当按照事前审批、事后监督的原则使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要求整改。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指用于调节、控制、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

2、水费:使用水利工程所需支付的费用。

附件: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利工程是指对水的开发与利用、对水体或水流进行调整或改造,以及为了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人工建设和设施。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费收缴工作,提高水费收缴效率,保障水费征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单位和居民的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费收缴工作的主体责任由水务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和居民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水费收缴秩序。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水费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更新。

第五条水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水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过水务局批准,并在规定的公示期后执行。

第三章缴费方式第七条单位用户应按规定时间向水务局缴纳水费,可以选择月结或季度结算的缴费方式。

第八条居民用户可以选择自助缴费或线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水费缴纳。

第九条水务局应当开通多种缴费渠道,方便用户缴费,可以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网点等渠道进行水费缴纳。

第四章缴费管理第十条水务局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费缴费管理系统,实现水费的实时监控,提高水费收缴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水务局应当定期对用户进行水费使用情况的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使用水资源的用户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水费的,水务局有权采取限水、限用等措施,直至断水处理。

第五章收费记录和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费收缴的台账和档案,做到规范管理,确保水费收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的水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水费收入得到妥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水务局应当对水费收入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水费收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恶意拖欠水费的单位和居民,水务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操作、贪污浪费、挪用水费等违法行为,水务局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水务行政审批流程

水务行政审批流程

水务行政审批流程在日常生活中,水是不可或缺的资源,而水务行政审批流程则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一流程涉及到众多环节和规定,旨在确保水务相关事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水务行政审批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取水许可、排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等多个方面。

不同类型的审批事项,其流程和要求也有所差异。

以取水许可审批为例,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水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取水目的、取水量、取水方式、水源类型等详细信息的申请书。

同时,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等。

水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这一环节主要是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后,水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取水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取水地点的水资源状况、取水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取水设施的合理性等。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根据实地勘察和评估的结果,水务部门会进行综合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判断该取水项目是否符合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能够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如果审批通过,水务部门将颁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许可的取水量、取水期限、取水地点等关键信息。

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取水,并接受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排水许可审批也是水务行政审批中的重要一项。

申请人需要提交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管网图、水质检测报告等材料。

水务部门会对排水的去向、水质达标情况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排水不会对公共排水设施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申请人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材料。

水务部门会重点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是否会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等。

在整个水务行政审批流程中,信息公开是一个重要原则。

新版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图

新版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图
法定许可(办理)期限Βιβλιοθήκη 45天承诺许可(办理)期限
20天
收费原则
免费
联系电话
备 注
联系电话
E-MAIL
济宁市任城区××局××事项办理流程图
(三个图样根据实际任选其一类比参照)
济宁市任城区××局××事项办理流程图
济宁市任城区××局××事项办理流程图
窗口转有关监督科室
有关监督科室转窗口
2.审查。申请取水理由;建设项目概况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备案项目旳,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3.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
4.批准。取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书面取用水批复文献。
5.建设。取用水户按水资源论证规定和批复文献,进行取用节退水工程建设,安装合格旳计量设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旳依法管理。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事项
办理单位
区水务局
许可(办理)根据
填写办理该审批事项旳法定许可根据。
许可(办理)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办理)条件
填写办理该审批事项旳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填写办理该审批事项所需要旳多种申请材料旳名称,同步标明所需份数。
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项目业主提出取用水申请;
6.验收。新增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期满30天,取水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取水工程验收申请,审批机关20日内现场核验,综合材料和现场状况,出具验收意见或整治意见。
7.发证。逐级签订意见后,转报具有审批权限旳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取用多种水源旳,由最高审批权限机关辨别不同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沪财预[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财预[2006]51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市水务局执收;原市河道管理处执收的“船舶过闸费”调整由“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执收;原给水管理处执收的“深井水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调整由市供水管理处执收;原市水务局执收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调整由市水务业务管理中心执收(详见附表)。

为了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执收主体间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等与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移交接工作。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及《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输执收主体变更手续。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机构调整后执收│批准文号│文件依据││││主体│││││││││├──┼─────────┼───────┼──────────┼─────────┤│ 1│滩涂有偿使用费│市水务局│沪府发[95]63号│沪府发[95]63号│├──┼─────────┼───────┼──────────┼─────────┤│ 2│船舶过闸费│市堤防(泵闸)│沪价费[94]273号│沪府令[2002]114号││││设施管理处│││├──┼─────────┼───────┼──────────┼─────────┤│ 3│深井水水费│市供水管理处│沪价公[2005]25号│市府发[82]42号│││││沪财预联[2005]23号││├──┼─────────┼───────┼──────────┼─────────┤│ 4│超计划加价水费│市供水管理处│沪财预[2002]71号│市府[94]69号令│││││沪价费[2002]38号││├──┼─────────┼───────┼──────────┼─────────┤│ 5│水资源费│市供水管理处│沪价公[2005]26号│价费字[1992]181号│││││沪财预联[2005]24号││├──┼─────────┼───────┼──────────┼─────────┤│ 6│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市供水管理处│沪财预[2004]19号│计价格[1994]634号│││││沪财综[98]6号││││││沪价行[1998]11号││├──┼─────────┼───────┼──────────┼─────────┤│ 7│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市水务行政受理│沪财预[2004]44号││││政府信息收费│中心│沪价费[2004]23号││└──┴─────────┴───────┴──────────┴─────────┘市级船舶过闸费执收点为大治河西闸、淀浦河东闸、叶榭塘水利枢纽、蕴澡浜东闸。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 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违法事实
收集有关证据
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 政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 陈述、申辩的权利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交当事人
向单位报告处罚情况 结案,归档
当事人到指定的 银行缴纳罚款
承办机构:水政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 4030576
监督电话 4011205
3
水务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
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 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 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
发放补正材料通 告书或当面告知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 (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申请
申请人向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 交材料
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材料不全 要求补正材料的
受理
行政审批科人员对材料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
不符合条件或不 属于本机关事项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 他人重大利益的,告 知利害关系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
承办科室:市水政监察大队 依法确定行政征收相对人
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核查并计算应征数额。 征、缴双方共同核实并确认征收额度。 制作缴费通知书
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送达缴费通知书。
相对人需申请缓缴或减免的,提出书面申请。 经集体讨论
不符合 缓缴或 减免的,
符合减免 的,作出减 免决定。
符合缓缴的,限期缓缴。 缓缴期满后
发放补正材料通 告书或当面告知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一、总则1. 为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费收缴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

3. 水费的收缴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费标准1. 水费标准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水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3. 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水户,可以根据其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三、计费方式1. 水费计费可以采用计量收费或定额收费的方式。

2. 计量收费是指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来计费,适用于安装了水表的用户。

3. 定额收费是指根据用户的用水性质和规模,按照预定的固定费用来计费,适用于无法安装水表或用水量不易计量的用户。

四、收缴流程1. 水费的收缴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2. 管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清晰的用水账单,包括用水量、水费金额等信息。

3.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4. 对于经济困难的特殊用户,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

五、监督管理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费收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用户有权对水费账单提出异议,管理单位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用户的投诉。

3.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一、概述水费收缴管理制度是为规范水费收缴工作,提高费用管理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文件。

本制度旨在确保水费的准确计算、及时收取和合理使用,保障用户权益和水务公司的正常运行。

二、费用计算与缴纳1. 费用计算1.1 水费计价方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公平、合理、透明。

计价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阶梯计价、单价计价或混合计价等方式,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2 水费计算采用智能抄表系统,确保抄表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抄表数据应及时传输到后台系统,避免数据丢失或人为篡改。

2. 缴费方式2.1 用户可以选择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

2.2 线上缴费可通过水务公司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操作,并提供即时的缴费凭证。

2.3 线下缴费可选择到指定的银行、邮局、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现金或刷卡缴费,同时要确保缴费场所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三、欠费处理措施1. 欠费通知1.1 水务公司应在收到水费滞纳金达到一定金额或欠费已经达到一定期限后向用户发送欠费通知,提醒用户尽快缴纳欠费。

1.2 欠费通知可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发送,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欠费催缴2.1 欠费催缴可采取上门催缴、电话催缴、信函催缴等方式进行。

2.2 上门催缴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的服务规范,保持良好的礼貌和专业素养,确保欠费用户的合法权益。

3. 切断水源3.1 在经过多次催缴后,若用户仍未缴纳欠费,水务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断水源措施,以迫使用户尽快缴清欠费。

3.2 切断水源应充分考虑用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身体健康,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水费使用监督1. 使用监测1.1 水务公司应建立监测系统,对用户的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1.2 监测系统可采用智能水表、远程监测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反馈。

2. 不合理使用处理2.1 发现用户存在浪费水源、违规使用等不合理行为时,水务公司应尽快与用户联系沟通,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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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防洪保安费
2、水资源费
3、河道采砂管理费
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5、水土流失补偿费
6、水土流失治理费
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采砂许可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河道采砂许河证办事流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批。

水资源取水许可办事流程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纠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
请。

4、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申请书;
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保许可办事流程
1、提供项目位置、规模。

2、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5、发放许可证。

法规政策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供水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依据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
2、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行政许可办理论据:河道采砂许可证(准采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4、《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九条
5、《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
收费标准:
1、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2、淘金:按实际采剥砂量计收,每立方米0.50元。

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收费依据
1、《国务院第460号令》
2、《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和《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
防洪保安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6‰征收。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三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六厘;畜牧业、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一角;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二角。

取用矿泉水每立方米二元;地下热水每立方米一元。

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第立方米一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三厘;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五分;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取用水每立立米二分至三分。

在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小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五厘至一分。

利用池塘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六百立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利用自然湖泊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三百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利用水库人工养鱼的,水库水面面积按死库容面积计算,每亩养鱼水面按四十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

生产芦苇的,每亩水面按取用水二百立方米计收水资源费。

利用采矿生产排水的,按地表水资源费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受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81号)
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征收标准:
(一)原则上河道堤防工程不作公路使用,对于无法绕道行驶必须利用堤顶或马道通行的机动车辆,经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通行,并按核定的载重吨位(客车10个座位折合1吨)交费。

4吨(含4吨)以上的
每次收5.00元,2吨至4吨(含2吨)每次收2.00元,2吨以下每次收1.00元,在同一县(区)同一河流的堤防上一次连续行驶的车辆只收取一次费用。

穿越堤防的车辆每次收0.50元。

机关、事业单位非营运小型车辆免收,农村非营运的农业生产车辆免收,以上收费不包括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堤路结合段和交叉段。

(二)各种船只利用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坡、护岸等)做临时码头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期足额交费。

机动船只(包括机动舢舨,不含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4.00元,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6.00元(两岸为不同行政管辖区的,各按每马力每月3.00元收缴),非机动舢舨船每只每月收10元,不经常停靠的船只,可将上述标准按1个月30天折合成天标准后按天数计收。

军队、公安、防汛、水文测量、水质检测、抢险救护和农民、渔民非营业性船只免收。

(三)占堤、穿堤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一次性交纳费用,堤防每平方米收50元,护堤地每平方米收30元。

(四)利用堤防、护岸和护堤林草地等工程临时堆放物料或开展经营项目的,占用堤身(包括堤顶、堤坡和马道)每平方米每日收0.30元,护堤林草地每平方米每日收0.10元,超过一个月的可按月计收,超过一年的可按年计收。

防汛物料免收。

服务和成诺
1、抓好以黑土区治理一期为重点的水土保持工作,巩固好已建成果,今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00公顷。

2、抓好以防洪安全为重点的防汛抗旱工作,确保二龙山水库、三处松干提防、四座小型(Ⅰ)水库的防洪安全,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力争小旱不成灾,大旱无大灾。

3、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新建农村饮水工程13处,达到管网入户标准,新农村试点乡村全部安装并饮用自来水。

4、抓好以水利行政执法为重点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文明执法,热心服务,为县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5、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重点的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构建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服务型和廉洁型的行政机关。

据此我局推出四项推进措施:一是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服务承诺制,否定报备制,项目申报代办制等制度;二是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三是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四是加强水利资金的管理,确保水利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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