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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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

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认识错误与故意是表里关系

1.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具备的条件

前提是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主观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观部分,才可能发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认识错误。过失犯罪没有认识更没有认识错误。

2.解决问题: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

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

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时,才能在此限度内肯定故意的既遂犯。

3.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又称具体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又称抽象的错误)。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二)故意与认识错误认定中的几个特殊情形

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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