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简答题(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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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题

社会调整的分类: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力和义务的规划,从而产生了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外部特征(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价值取决于什么: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客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

法的价值的特性:主体性与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两大特性,其中,主体性是法的价值的根本特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性并不能走向法的价值相对主义,因为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另一重要特性,而且,法的价值最终是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评价尺度的。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

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如何理解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新中国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

(1)1949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2)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志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3)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也作了同样的规定。(4)所有这些文献,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了我国革命形式的特点,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的"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作为和平统一方针的核心内容,使这一方针更科学化,更加切实可行。"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方针,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体现了充分考虑台湾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灵活性。

“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

(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

(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年4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a 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b 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c 法不仅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a 限制、削弱或摧毁旧的经济基础;

b 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c 镇压或制裁对现有经济基础的破坏活动和行为。

法的反作用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进步性,一种是反动性。其衡量的标志主要是看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及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如何:当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它就具有进步性;反之,则具有反动性。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1)法的发展终归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2)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间接的,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对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影响。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

我国科技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确定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第二、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是我国科技人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是指导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基本政策之一。第四、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技探索和技术创新。第五、对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科学决策,把科技引入决策过程。第六、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第七、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个成次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八、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加速科技现代化的实现。

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

社会规范的特点:优点在于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摆脱了偶然性,任意性,具有了稳定性.它的缺点在于无法充分的考虑具体主体,具体情况的特点.从而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法律规范与非法规范的区别:(1)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3)非规范性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4)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法律调整的特点:(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

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1)一般允许型。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

(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与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批准的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

(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

(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

(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

(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义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做到执法必严必须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一大批合格的执法工作人员。

(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为什么说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分类: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什么是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有哪几种方式: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制订可两大类.

此外,在某些国家中,全民公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

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答:法的制定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法律案与立法建议有哪些区别:法律案不同于立法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时法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一经提出,立法过程就正式开始了。因此,法律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未经法律授予这一权限的机关和个人,虽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提出对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看法、意见、建议,但是在立法程序上不具有提出法律案的效力,不能引起立法

程序的启动,它只能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些立法参考材料。

法律案与法律草案有哪些区别:法律案不同于起草法律草案。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法律草案的工作,但是起草后的法律草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

什么是法律规范?,是指由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

(三)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

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的公式安排。这种法律规范被称做命令性规范,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有何联系与区别: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补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何在: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也是两个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表现为,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考虑到应用的便利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每一法律部门并不只表现为一个法律文件。有时,一个法律文件中包括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时,则多个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才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如何认识法的部门: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

我国宪法性规范的形式渊源有哪些:主要有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法、5、国籍法、6、国旗法、国徽法、7、保护公民权利法、8、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什么是法学中的“法的渊源”?法学中"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一个行为规范通过

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哪些: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在法律发展的早期,习惯法是法的主要渊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制定法和判例法逐渐成为各国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形成了自己的特点:(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制定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2)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3)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4)随着香港和澳门的收回和台湾的统一,在“一国两制”之下将出现“一国两法”的格局,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

如何认识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如何认识法规汇编: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如何认识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因此这也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法的实现的形式,指法的规范要求通过何种方式转化为社会生活现实,它是法律规范要求转化为现实的过程的表现状态。法的实现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法学研究中通常有下述几种分类:

(一)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

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指必须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法律联系,法律规范才能实现的形式。

不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指不必在具体主体间建立具体法律联系,而规范可直接通过一方行为转化为现实的法的实现形式。????

(二)以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因素为标准,分为处理的实现和制裁的实现。

处理的实现,是指调整性规范中权利义务规定的实现,它形成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法律运作的常态。制裁的实现,指保护性规范中法律责任的实现,它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法律运作出现病态并得到矫正。

?(三)以法的规范是否需要国家干预才能实现为标准,法的实现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把法的要求变为自己的行为,形成现实的社会关系。

法的适用种类:1.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的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

2.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的活动.

调解的特点:(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

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我国有几种调解形式: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调解;2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3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解;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有几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区域生效;

(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

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有几种规定: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本国人如果不在国内,则不受本国法律管辖。2、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立法解释通常采取哪些形式:第一,将法律解释的内容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的一部分;第二,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和报告来解释法律。第三,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对其他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几种:)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法律解释的尺度: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二)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依法的职能的类别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四)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公民

(2)国家机关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成单位(利益共同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是主体。

法律权利有何特点:(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有何特点:(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2)它是满足权利

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2)智力成果。(3)人身利益。(4)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及分类: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基本上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还可以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状态等。

合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合法行为的种类:1.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

2.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主动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

3.按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单位的合法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

4.按合法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性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5.按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有哪些特征?1、违法行为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一切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违反法律,才能认为是违法。因此,不能把违法行为同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混为一谈。

试论违法的构成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这些要件是:

(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必然会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损害。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违法只能是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其次违法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才能构成违法的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违法主体的单位和国家机关从其依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的种类: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法律责任的种类:(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法律制裁的特点和种类: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

种类:(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分类: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种类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1)了解权。这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它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等。(2)处置权。这是监督活动的一个实质阶段,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纠正。包括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的决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3)制裁权。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制裁。包括罢免、撤职、撤销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有体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动摇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种类有哪些: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社会监督有哪些形式(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

(2)人民政协的监督。

(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

(4)社会团体的监督。

(5)新闻舆论的监督。

(6)人民群众的监督。

论述题:

邓小平主、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二)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四)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五)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七)关于人权的理论;(八)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九)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十)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

我国法学体系划分。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的优缺点是什么;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的优缺点是什么: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归根到底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具体来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了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自由和责任相联系。

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主要区别(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如何认识法的三层本质?(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

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意义。

法与自由的关系:法律具有主体性,也就是法律的产生是一种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人的自主性的条件性体现在法律中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而展开。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义务都包含有自由的成分。自由不可放纵,必须把它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的存在和界限必须要由国家来规定、认可、予以保证,法律就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的特殊行为规范。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由法律设定的自由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律保障。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或由原来某些规范变化而来的。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分配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些原则和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做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义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当代中国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确定“义”和“利”的范围和含义。我们定义的“义”是更大的利。长远的利益、根本的利益、民族的利益、全局的利益就是“义”。所以,关于义利的关系也就还原成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协调关系。其次,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决定于法的阶级、社会本质,决定于主体所处的历史条件。在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成了社会的主人,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义利应是统一的。要兼顾公平与效益。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了更长远利益,国家在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效益优先原则。这说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从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兼顾暂时、局部、少数利益与长远、整体、多数利益。第三,在兼顾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如有矛盾,法应采取个人和集体利益服从社会和国家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服从多数利益的原则。最后,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时,最根本的是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基本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实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

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用极其严厉的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二)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三)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

封建制法的特点: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封建制法的特点:

1、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

2、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3、确保封建地主特权。

4、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

5、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欧)起过很大的作用。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资本主义法萌芽于西欧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形成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它对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有继承性,并为社会主义法提供了某些可资借鉴的法律形式.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反对封建特权的特征;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契约自由;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法治原则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一)、较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穷人在住房、医药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并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精密相联。(三)、打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四)、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总之,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自有资本主义制度相比,在不少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宪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刑法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制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无论主观是否过错,只要照成危害的结果都要承担责任。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专门法律原则。(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1)共产党是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我国的法律,总的说来是以共产党的政策为核心和指导的,但不能因此把法律和党的政策简单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区别”见本章简答题第3题)

(3)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①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把二者割裂、对立或者等同,都会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忽视党的政策在国家各项

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②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辨证统一、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观点,树立既要靠党的方针、政策,也要靠法律,既要贯彻党的政策,也要执行法律的观点。不应当把执行党的政策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1、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存在区别

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舆论确立的;社会主义法表现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之中;社会主义法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社会主义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社会主义法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的。

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素质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思想基础。

我国法律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3)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区别:二者之间的区别有下列方面:(1)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而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2)法的实施是法被制定以后,开始生效付诸实施,侧重于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是法的运作过程;而法的实现则侧重于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状况。(3)法被制定后一定会得到实施,但是法被实施却不一定被实现,因为法的实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否顺利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法的适用特征: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时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定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的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适用法律要正确;定性要正确;处理要正确。2.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3.及时。审判机关及其他人员要有责任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

定的诉讼期限。4.合理、公正。国家审判机关必须秉公执法;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的要求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特点有哪些:

1.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

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

3.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试分析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表现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试分析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表现:(一)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谈不到享有权利。(二)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三)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限。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权利。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 张文显 北大版 课后思考题1

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思考学科分化之法理学研究意义,并反思其不足。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 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是什么 怎样以科学态度准确理解运用理解阶级分析方法 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予以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法学士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为什么说马克思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 思考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什么基本特征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有何进步意义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运用语意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法德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的分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责任与法律任务的关系是什么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与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B)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完美版

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 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 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 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 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 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

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 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 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 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㈠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B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3.在中国,( 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 C.梁启超 D.杨度 第五章法的概念 ㈠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C )。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B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 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D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 ㈡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超全

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 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 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 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 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

第七章法的要素 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的要素概述(见表7-1)★

表7-1 法的要素概述 考点二:法律概念(见表7-2)★★★ 表7-2 法律概念 考点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释义(见表7-3)

表7-3 法律规则释义 2.法律规则的分类(见表7-4)

表7-4 法律规则的分类 考点四: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概述(见表7-5)

表7-5 法律原则概述 2.法律原则的适用(见表7-6) 表7-6 法律原则的适用

7.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的分类 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法官”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 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 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法理学-自己总结-真正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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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 74

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7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 74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 74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 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20、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7.21)第二章马克思注意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名词解释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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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 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 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 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 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 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答: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

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法理学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本质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2)效力。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程序性 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第四节:法的作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法学: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相应地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历史 1.西方法学的历史 (1)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 (2)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中世纪时期,法学附属于宗教。中世纪后期,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并再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注释法学派。(4)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5)17世纪,法权世界观出现,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即“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6)从18世纪末开始,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才真正独立于哲学和政治学。 (7)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随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 (8)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 2.中国法学的历史 (1)夏、商、西周时期 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但法学产生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充分。(2)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3)西汉至清代 ①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法学开始成为儒学伦理学的附庸。 ②在法学领域出现了“律学”,东晋以后,私人注释逐渐为官方注释所取代。 ③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专门传授律学,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法学昌明的景象。 ④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始研究外国的法律,修订本国的法律。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考研张文显《法理学》内部辅导讲义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 第二编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 A、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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