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简答题(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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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二章 法与人权——第二十四章 法与经济)【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二章 法与人权——第二十四章 法与经济)【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一、概念题1.人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

它包含着“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2.人权的法律化(南京大学2010年研)答:法律意义上的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3.人权的普遍性(人大2012年研)答: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

人权的普遍性,主要的是指,享有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

人的概念本身就说明人权的普遍性。

对于人权问题的理解,首先就要牵涉对于什么是人的理解,只有理解了什么是人才能更好的理解什么是人权。

对于人的形象的建构是和一定的社会背景有直接关联的。

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并不排斥对于社会中的某些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照和专门强调其权利,这是为了实现人权的真正平等享有,真正实现对于人的尊严的同等尊重。

4.集体人权(人大2011年研)答: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

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

关于集体权利是不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

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

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

②环境权。

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

③发展权。

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

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

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

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六编 法与社会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一、概念题1.法治(南京大学2009研)答: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作了经典性的表述。

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2.法治国家(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体现为:①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宪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国家大事,依法实施对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③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3.法制(人大2010年研)答:法制是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法律规范),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与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有关,也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

法、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制的不同构成因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不同法制的区别,有时表现在这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那一因素上,有时也可表现在几个因素上。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㈠单项选择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B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3.在中国,( 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C.梁启超 D.杨度第五章法的概念㈠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C )。

A.规范 B.刑罚C.公平 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B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A.强制性 B.统一性C.权威性 D.规范性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D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㈡多项选择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ABD )A.“法是公共意志” B.“法是民族意志”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 ABC )。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一、概念题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答: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

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

法理学试卷(一)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0分)1、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分为()和()。

2、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依据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把它分为()和()。

3、根据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和()。

4、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其二是()。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规汇编、()和()。

6、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和(),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7、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是(),二是()。

8、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主要有两个,即()和()。

9、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和时间效力范围。

10、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委任性规范B. 准用性规范C. 确定性规范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B. 从旧兼从轻原则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D. 从旧兼从重原则3、下列()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B.法律学说C.党的政策D.司法解释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A.法律制度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6、在我国,()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2012 法理学名词简答等

2012 法理学名词简答等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法哲学以法的理念、本质等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区别:1、属性不同,法哲学着重于思辨,法理学侧重于分析和清晰性;2、重点不同,法哲学重点在于法的价值和本性,法理学重点在于法律规范和案例;3、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学主要采用哲学方式,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如经济、案例分析;4、区域不同,法哲学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而法理学存在于英美法系。

自然法学派是产生最早的流派,基本观点:1、国家制定的法是实在法;2、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绝对的法叫自然法;3、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

主要观点:1、自然法是居于某种价值的判断,该判断源于自然,并与人的理性相一致;2、自然法的原则是不变永恒的,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为人的理性掌握;3、只有符合自然法和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4、法律是人类生活的基本要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基本观点:法律是独立于道德、宗教、伦理的社会现象,强调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

主要观点:1、法律、实施、客观评价;道德、标准、主观评价(法律与道德的区别);2、权力是法律效力的唯一来源;3、应当对实在法进行评价,但评价不能影响法的效力;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可以用客观主义的公式概括法律,对法律进行技术分析。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

主要观点:1、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政党、纪律、宗教、规范等与法律同等重要;2、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3、运行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4、法律没有绝对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基础是社会生存的条件。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辩证唯物主义):1、把法的想象放臵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观察,科学地确证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2、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3、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辩证的体现出来。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2)终止生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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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题社会调整的分类: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力和义务的规划,从而产生了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的外部特征(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

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价值取决于什么: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客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

法的价值的特性:主体性与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两大特性,其中,主体性是法的价值的根本特性。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并不能走向法的价值相对主义,因为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另一重要特性,而且,法的价值最终是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评价尺度的。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如何理解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新中国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1)1949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2)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志形态。

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3)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4)所有这些文献,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了我国革命形式的特点,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的"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作为和平统一方针的核心内容,使这一方针更科学化,更加切实可行。

"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方针,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体现了充分考虑台湾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灵活性。

“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

(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年4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

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a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b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c法不仅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a限制、削弱或摧毁旧的经济基础;b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c镇压或制裁对现有经济基础的破坏活动和行为。

法的反作用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进步性,一种是反动性。

其衡量的标志主要是看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及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如何:当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它就具有进步性;反之,则具有反动性。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1)法的发展终归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2)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

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间接的,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对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影响。

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我国科技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确定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二、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是我国科技人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是指导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基本政策之一。

第四、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技探索和技术创新。

第五、对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科学决策,把科技引入决策过程。

第六、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

第七、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个成次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八、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加速科技现代化的实现。

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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