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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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四制”的

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征求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执法“四制”落实到位。

湖北省交通厅

二○○○年七月十四日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

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确定执法主体资格;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

(三)明确执法岗位职责;

(四)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违法执法责任。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包括:

(一)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及各级交通局(委);

(二)法规授权的组织: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机构;

(三)受委托的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公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航务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乡镇交通管理等交通管理机构从事交通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组织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

政执法委托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或者交通部海事局统一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规定,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采取签定目标责任状或者执法责任状等形式将执法目标任务分解到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总责任人。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构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二)执法依据、标准;

(三)执法程序、期限;

(四)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

(五)监督岗和监督电话。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窗、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因特网公示,即利用因特网向社会公示;

(五)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由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统一向当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将《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置予醒目位置。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执法门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许可的标准、期限、行政收费的种类、标准进行公示。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复议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第九条应公示的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防止或者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督察制是指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定期督察每年1—2次,不定期督察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督察人员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指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执法督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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