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前言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J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L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 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 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 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正确实施,建立我省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统一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制定《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抽检数量、检验方法和记录、验收记录、观感评价标准等均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执行。

1.0.3 本规程依据国家现行和云南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编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与国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2.术语

2.0.1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征总和。

2.0.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承建单位自行组织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检批、分项、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 见证取样检测

是指在有资格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的行为。

2.0.6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和完成方共同检查,并经双方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7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8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9 抽样检验

按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0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3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4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5 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机构。

2.0.16 质量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17 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18 监督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的活动。

2.0.19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监督,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2.0.21 工程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设备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复试情况进行描述。

2.0.2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23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2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0.24 监督巡查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有组织的抽样检查并对质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

2.0.25 不良记录

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的记录。

3基本规定

3.0.1 监理和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和现场机构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任命书和现场机构报建设(监理)单位。

3.0.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综合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表A.0.1表进行检查和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相应的检查验收结论。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

3.0.4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1 建筑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有见证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数量和方法应依据设计、国家规范和现行产品标准执行。

2 各检验批应在施工技术标准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各检验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形成检验批验收记录。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指导下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检验批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3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形成交接检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应组织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要求。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监督检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监督资料,其中监督资料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3.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及相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参与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验收文件后,方能进行隐蔽。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

7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8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见证检测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P的要求。

9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分部工程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抽样检测。

10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的隐蔽验收进行监督抽查。

3.0.6 检验批的检验、验收抽样方案,应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情况,可对抽样方案进行调整;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规程对检验批抽样检查数量作出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子分部工程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D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顺序、质量控制及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施工单位应明确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原则执行,形成检验批的划分情况报验记录,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对检验批的划分进行验收。

4.0.6 室外工程应报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F执行。

5 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5.0.3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5.0.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按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G执行。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H执行。

4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J执行。

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K执行。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L执行。

5.0.7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可按审定的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6.0.2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分部工程工程质量验收组织:

1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6.0.3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经施工单位单位检查评定合格后,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写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定签字,重要分部还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检验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3 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验收之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写附录M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6.0.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之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报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在总包单位的管理下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

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0.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填写规定

该表是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工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填写和检查,并与检查项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组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或一个标段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出检查验收结论。

1 表头部分:工程概况。单位名称应为全称,并与合同签章上的单位名称相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并有书面文字授权文件。

2 检查项目:为各检查项目文件的名称或编号,并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附于表后备查。

(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技术交底、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质量例会、成品保护制度、质量问题处理制度、施工挂牌制度,过程三检(自检、交接检、专职质量人员检查)制度等。

(2)质量责任制:质量责任制主要是指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制,技术员质量责任制,项目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制,质检员质量责任制,材料员质量责任制,工长质量责任制,班、组长质量责任制,操作人员质量责任制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等。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应包括架子工、抹灰工、电工、试验工、砖瓦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焊接工、钢筋工、测量放线工、水暖工、管道工、油漆工、防腐工、机械工、起重工、木工、钳工、铆工、仪表工等工种。

焊接工、电工、管道工等安装工种的上岗证,以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4)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有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应在其承包业务的范围内承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主要是质量、技术的管理制度)等。

(5)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图应经审查并批准备案及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

(6)地质勘察资料: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写内容及其针对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序即编制单位(人)、审核单位(人)、批准单位(人)及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措施。

(8)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企业应编制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技术规程等企业标准。应注明批准日期、执行日期、企业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技术标准应齐全。

(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包括三方面的检验制度,一是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二是施工过程的试验检验和工序质量检验制度;三是竣工后的抽查检测。应制订检验、抽测计划(包括抽样方案、依据、抽样时间、抽样数量、见证人及见证人资格情况、检验结果核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程序等)。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也可作为一项内容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

(10)搅拌站及计量设置:主要是设置在工地现场搅拌站的计量设施的精确度、管理制度等内容。

(11)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根据材料、设备性能制订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材料、设备管理场所等。

(12)说明栏:填写表中未反映的检查项目的情况说明。

3.结论栏:

(1)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填写检查结论并签字认可。

(2)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检查,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认可。

(3)如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

(4)验收结论栏中,如果建设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则单独签字认可即可,否则双方均应签字认可。

附录B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B.0.1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并形成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表B.0.1)。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

B.0.2 地基与基础分部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并形成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记录(表B.0.2)B.0.3 主体结构分部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并形成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记录(表B.0.3)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

表B.0.1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表B.0.2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表B.0.3

附录C建筑工程隐蔽工程验收

C.0.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应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形成验收文件,方能进行隐蔽。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表C.0.1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检查验收结论。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土方回填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表C.0.2

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表C.0.3

混凝土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表C.0.4

预应力结构孔道、预应力钢筋及锚具隐蔽验收记录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型钢隐蔽验收记录

表C.0.6

表C.0.7

表C.0.8

钢结构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表C.0.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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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条文说明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一2002)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Q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条文说明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条文说明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条文说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条文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条文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条文说明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说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 1.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 (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中规定如下: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13.1.2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其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与钢结构安装工程保持一致,或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中规定如下:10.1.3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1.1.2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2.1.2 铝合金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1.2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规范 公司方案~建筑公司~施工方案~施工组组组组大全~管理制度~公司制度~组效考核~豆丁文~道客文档档~组组方案~策方案~组组组表~组组制度~管理方案~工作组组~工作组~企组管理~培组制度~市组组组~划划组组管理~人力组源~生组管理~组量管理~采组管理~安全培组~部组组~组组管理~组组管理~管理培组~组组组境划~组文~修方案~合同装 中组人民共和家组准国国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GB 50300-2001 主组部组,中组人民共和建组部国 批准部组,中组人民共和建组部国 组施日期,,,,,年,月,日 1 组组 1.0.1 组了加强建筑工程组量管理~组一建筑工程施工组量的组收~保组工程组量~制组本组准。1.0.2 本组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组量的组收~作组建筑工程各组组工程施工组量组收组范组制的并 组一准组。 1.0.3 本组准依据组行家有组工程组量的法律、法组、管理组准和有组技组组准组制。建筑工程各组组国 工程施工组量组收组范必组本组准配合使用。与 公司方案~建筑公司~施工方案~施工组组组组大全~管理制度~公司制度~组效考核~豆丁文~道客文档档~组组方案~策方案~组组组表~组组制度~管理方案~工作组组~工作组~企组管理~培组制度~市组组组~划划组组管理~人力

组源~生组管理~组量管理~采组管理~安全培组~部组组~组组管理~组组管理~管理培组~组组组境划~组文~修方案~合同装 2 组组 2.0.l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组新建、改建或组建房屋建筑物和附筑物组施所组行的组、勘察、组组和施工、竣工等各组属构划 技组工作和完成的工程组。体 2.0.2 建筑工程组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组足相组组准组定或合同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 能、组境保组等方面所有明组和组含能力的特性组和。 2.0.3 组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组位自行组量组组组定的基组上~建组活组的有组组位共同组组组批、分组、分部、参与 组位工程的组量组行抽组组组~根据相组组准以组面形式组工程组量到合格否做出组。达与确2.0.4 组组组收 site acceptance 组组人施工组组的材料、配件、组组等按相组组准组定要求组行组组~组组品到合格否做出组。构达与确 2.0.5 组组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组件或按组定的方式组组起供组组用的~由一定量组本组成的组组。条来数体 2.0.6 组组 inspection 组组组组目中的性能组行量组、组组、组组等~组果组准组定要求组行比组~以定每组性能是否并将与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的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六部分内容,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1.0.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

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建筑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说明:1.0.3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标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图1.0.3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图见附件)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2,、本准则适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建筑工程: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检验: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规格的活动。 3、进场检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4、见证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5、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式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6、检验批: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7、验收: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8、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所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查项目。 9、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查项目。 10、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决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1、计数检验: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12、计量检验: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平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13、错判概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 14、漏判概率:不合格被判为合格的概率,即合格被拒收的概率,用β表示。 15、外观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

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自检与交接检制度、项目周检制度、质检员日检制度、质量问题整改制度、缺陷修补方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规范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规范2013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严重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 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 (1)合适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合适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合适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 2 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 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详尽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详尽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 或监理单位认为不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应用对象是采购的产品或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仍需按检验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第三种情况是同一个验收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0 0、前言-------------------------------------------------------0 1、总则-------------------------------------------------------0 2、术语-------------------------------------------------------0 3、基本规定----------------------------------------------------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0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0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0 7、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 8、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0 9、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0 10、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 11、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2、附录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3、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 1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 17、本标准用词说明---------------------------------------------0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目录 一、混凝土工程 (1) 1 模板分项工程 (1) 1.1 模板安装 (1) 1.2 模板拆除 (2) 2 钢筋分项工程 (3) 2.1 一般规定 (3) 2.2 原材料 (3) 2.3 钢筋加工 (3) 2.4 钢筋连接 (4) 2.5 钢筋安装 (5) 3 预应力分项工程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原材料 (6) 3.3 制作与安装 (6) 3.4 张拉和放张 (7) 3.5 灌浆及封锚 (8) 4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原材料 (9) 4.3 配合比设计 (9) 4.4 混凝土施工 (9) 5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0) 5.1一般规定 (10) 5.2 外观质量 (11) 5.3 尺寸偏差 (11) 二、砌体结构工程 (13) 1 基本规定 (13) 2 砌筑砂浆 (14) 3 砖砌体工程 (16) 3.1 一般规定 (16) 3.2 主控项目 (17) 3.3 一般项目 (17) 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主控项目 (19) 4.3 一般项目 (19) 5 石砌体工程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主控项目 (20) 5.3 一般项目 (20) 6 配筋砌体工程 (21) 6.1 一般规定 (21)

6.3 一般项目 (22) 7 填充墙砌体工程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主控项目 (22) 7.3 一般项目 (23) 三、建筑物防雷工程 (24) 1 接地装置分项工程 (24) 1.1 主控项目 (24) 1.2 一般项目 (24) 2 引下线分项工程 (25) 2.1 主控项目 (25) 2.2 一般项目 (25) 3 接闪器分项工程 (26) 3.1 主控项目 (26) 3.2 一般项目 (26) 4 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 (27) 4.1 主控项目 (27) 4.2 一般项目 (28) 5 屏蔽分项工程 (28) 5.1 主控项目 (28) 5.2 一般项目 (28) 6 综合布线分项工程 (28) 6.1 主控项目 (28) 6.2 一般项目 (28) 四、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29) 1 灯具 (29) 1.1 一般规定 (29) 1.2 常用灯具 (29) 1.3 专用灯具 (30) 2 插座、开关、风扇 (32) 2.1 插座 (32) 2.2 开关 (33) 2.3 风扇 (33) 3 照明配电箱(板) (34) 4 工程交接验收 (34)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 (36) 1 导线、线槽敷设 (36) 1.1 一般规定 (36) 1.2 钢导管敷设 (37) 1.3 可弯曲金属导管及金属软管敷设 (38) 1.4 刚性塑料绝缘导管敷设 (38) 1.5 线槽敷设 (39) 2 配线 (3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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