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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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出国(境)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出国(境)工作的透明度;(三)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四)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八条出国(境)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派出的赴国(境)外开展经贸业务、境外项目、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4 职责4.1 办公室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任务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签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4.2 人资部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归口管理工作。

4.3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提交组团(派员)因公出国(境)书面申请并附带详实资料,报公司办公室。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5.1.1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

5.1.1.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

5.1.1.2 根据企业科研、基建、生产及经营管理年度计划的需要。

5.1.1.3 根据公司“走出去”发展战略,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境外融资等的需要。

5.1.1.4 企业为履行经批准的对外技术合作的协议、协定、合同中规定的出国(境)任务。

5.1.1.5 根据企业的其他需要。

5.1.2 申请因公出国(境)考察任务应当结合公司总体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确保能取得明显成效。

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考察任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1.3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5.1.4 除执行境外项目相关任务的团组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应事先以便于本单位全体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团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以同样的形式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非涉密)。

5.1.5 因公出国(境)任务属请示事项,应一事一请示。

5.1.6 出国(境)任务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出国(境)依据、邀请单位、总人数、派出单位、建议派出的人员及团长姓名、启程日期、在外拟停留时间、承担出访费用的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情况表、出访任务公示情况等。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2020年4月19日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各级公司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本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本级公司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各级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公司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一)在职的员工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二)涉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上级或本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二)个人填写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本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组织部履行报批手续;本部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和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分公司、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本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党支部书记审批;本部公司一般员工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公司直属及控股分公司、子公司非领导班子人员由所在公司自行审批。

干部员工二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本办法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归国后7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人力资源部门集中保管。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为加强国家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2017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

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华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发挥院系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过程中的作用,规范审批权限,简化管理程序,改进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校在职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在读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因学术会议、短期讲学、学术考察、合作研究和访学等需要,申请出国(境)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拟出国(境)人员向所在二级实体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境)预审表,根据不同出访目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申请出席国际会议。

提交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被接受的论文题目(申请者提交论文摘要,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费来源,并注明会议是否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2、申请访问考察。

提交访问考察的目的、内容、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3、申请短期讲学。

提交讲学主题、内容、对象、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4、申请合作研究。

提交合作研究的目的、内容、进度、合作方式、合作方信息、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5、申请实习培训。

提交实习培训的目的、内容、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6、申请访学。

提交学习计划、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二)所在单位签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拟出国(境)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署意见,并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签报。

签报正文应包括:申请人身份、申请事由、出访时间、经费来源、本单位意见。

签报附件包括:个人出国(境)预审表、有效邀请函及邀请函翻译件。

(三)职能部门审核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拟出国(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有关处级干部的出访签报,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送组织部审核;有关在读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出访签报,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送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按照《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第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第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增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第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部、组织部和国际交流部依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别离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的和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

第二章任务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出国人员受学校或上级机关调派,以执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事为目的,利用学校行政事业等非科研经费,依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国家(地域)和线路进行的出国活动。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需有明确的公事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组团单位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肯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需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事:(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别离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随访家眷;(五)非在职在编人员;(六)已肯定要调离本校的;(七)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的;(九)属于跨地域、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十)受到党纪政纪罢免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十一)违背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十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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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DG02013 第1版签发: 史国敏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1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因公出国(境)任务顺利完成。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公司因公派遣出国的职工必须在公司正式工作三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

2管理职责分工
2.1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出国人员、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呈报出国人员基本情况。

2.2公司办公室负责上报组团请示、办理出国手续、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2.3其他各部门党组织负责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3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图见附件1)
3.1出国人选推荐和出国团组组
团3.1.1人力资源部根据外方公司合同或邀请书推荐出国人选(出国人选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2),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1.2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将审批意见及出国人员相关材料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上报组团请示。

3.1.2.1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领导人员出国由公司办公室写出国团组请示报事业部审批。

3.1.2.2其他人员出国由公司办公室写出国团组请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2011年10月08日发布 2011年10月08日实施第
1页共3页
3.2出国人选审查3.2.1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对出国人选进行审查。

3.2.2公司出国人员首次出国和非首次出国但政审批件不在3年有效期内的必须进行政审。

3.2.3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政审,其他人员由各部门党组织进行政审。

3.2.4为了保证出国团组能准时派出,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出国任务通知后7天内,须将出国人员的有关审查材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
现实表现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查。

政审材料须由各部门党组织填写。

3.2.5人力资源部汇总出国人员政审材料并根据管理权限报事业部党委或公司党委审批。

3.3出具政审批件和办理出国手续3.3.1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政审批件,政审批件有效期为三年。

在批件有效期内,若发现出国人员有不良行为发生,其所在部门党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其政审批件。

3.3.2公司办公室收到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办公室或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任务批件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3.4因公出国培训(含合同规定的生产培训等)、研修、实习、项目研读、学术研究等人员签订《培训协议》。

4 相关或支持性文件《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事业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5 记录无。

拟稿:陆芳日期:2011年8月25日审核:戴志强日期:2011年8月26日第 2 页共 3 页
附件1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业务流程图人力
资源部相关部门公司事业部/福建省外办NO NO 根据外方公司的合总经理审批同或邀请书
推荐出国人选 NO YES 办公室将出国审批团组呈
送报批对首次出国和政审批件部门党组织对首次出
不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公国和政审批件不在三司副总经理、助理和各部年有效期内的其他人门正职领导人员
进行政员进行政审审 NO NO YES 审批党委书记
将政审材料汇总审批YES 出具政审批件和任务批
件办公室办理出国备案手续通知因公出国培训人员
签培训协议第 3 页共 3 页
附件2 出国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政治素质坚
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企业,历史清楚,思
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家庭关系良好。

对曾经犯过错误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具
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情况,实事求是,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
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完成出
国任务所要求的业务技能。

2.1出国进修和
学术访问2.1.1出国进修和学术访问主要是选
派承担或参与事业部重点科研或建设项目、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应对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工作业绩突出,属技术后备人才,年龄一般要小于五十五岁。

2.1.2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主要是对国内尚不具备培养研究生条件的薄弱、边缘、新兴学科或因特殊需要而选派人员出国深造,派出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在本企业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三年以上。

2.1.3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熟练的听、说、读、写能力。

2.2参加国际会议:参加的国际会议应属与公司科研攻关或技术改造课题相关的具有一定权威性或代表性的学术会议,或对扩大公司产品市场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国际商务会议。

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一般应有论文。

报送会议的论文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投送或宣读。

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议规定的工作语言听说能力。

2.3一般临时团组:参加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审查、一般经贸往来和科技合作交流、用户访问和专业考察等项目出国
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熟悉团组所涉及到的业务或技术,具有团组任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从事经贸工作的业务人员和参加专业考察的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2.4团组翻译:因公出国团组的翻译人员须具有熟练的相关语种的听、
说、读、写能力,具有半年以上的翻译工作经历,并对团组任务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技术有一定了解。

非外语类专业且翻译工作经历不足半年的技术、业务人员须到集团公司国贸翻译公司测试合格后,方可审批团组翻译。

3身体素质各类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严重的慢性病,能适应境外工作环境。

年龄超过六十岁或在外工作期限超过30天的人员,因公出国时,应提供地(市)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4其他4.2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即将脱离现职岗位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与现岗位有关的公务。

4.3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确因工作需要非去不可的具有高级职称的返聘人员,所在部门除呈交专题报告外,
还需提供该同志在地(市)级医院体检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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