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 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 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 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 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 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九条 *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 雇(聘)用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 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 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赵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3.11•【文号】国务院令第37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和风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包括气瓶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这些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对特种设备及其运行状态、安全管理等进行监察、监管的活动。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环节,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2. 审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等报告和文件,保障特种设备达到安全要求;3. 监察特种设备的运行、使用、维护等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4. 监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其进行指导和巡查;5. 听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事项;6.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1. 机构领导和决策层,负责决策和领导监察工作;2. 监察人员,负责具体的监察任务,包括巡查、检查、检测等;3. 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技术支持和咨询,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指导;4. 数据处理和管理人员,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 通知要求:监察机构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要求其配合监察工作;2. 现场检查: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及其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查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3. 面谈和询问:监察人员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面谈和询问,了解设备管理措施;4. 抽查检测: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抽查检测,测试设备的安全性能;5. 汇总报告:监察人员根据监察结果,汇总监察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6. 处理决定:监察机构根据监察报告,决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机关处理。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六条监察结果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准则(2023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准则(2023新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准则(2023新版)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的关键环节。
本文档为2023年新版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准则》。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效果,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安全监督员:负责组织和实施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
3. 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评估。
三、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设备的完好性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的整体结构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严重磨损和破损等情况。
2. 运行状态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异常噪音、漏油等问题。
3. 安全装置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作业场地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的作业场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 操作人员培训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四、监督检查程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工作: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2. 检查前准备:收集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准备检查所需的工具和器材。
3. 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实施,记录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4. 结果评估: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确定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5. 整改措施: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6. 监督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监督检查报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相应的监督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等信息。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2015 年 1 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15 年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讲解
新“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
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程序与要求,用以指 导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新“规则”进 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 依法治特目标,努力提高安全监察的工作效能,促进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新“规则”共分五章、39条。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依据及目的: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以及质检总局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TSG规范) ➢目的: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 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 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 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
检查的重点是生产条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主要 包括许可证、从业人员、生产档案、不合格整改 等九个方面。
使用单位
分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两个方面
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包括机构及制度建立情 况、设备档案情况及人员档案情况;
是强化特种设备隐患治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 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 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 监督检查。
4、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 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设备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包括作业人员、使用登 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设备 运行情况及维保情况等。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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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7) 第二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8-25) 第一节 日常监督检查(8-14) 第二节专项监督检查(15-19) 第三节证后监督检查(20-25) 第三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26-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27) 第二节检查人员和职权(28-33) 第三节检查记录和监察指令(34-36) 第四节强制措施、隐患处置和整改(37-42) 第五节检查后续处置(43-48) 第四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49-54) 第五章法律责任(55-57) 第六章 附则(58-60) 2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的特种设备风险或者特殊需要等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者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级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3
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包括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
当遵循依据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选定检查单位原则】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和第二十一条等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结合执行检查部门当年预算、监管力量等,按照抽选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质检总局)统筹管理全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由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与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
辖市的辖区或者县的监管部门,下同)、县级监管部门(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的监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许可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4
第七条【相对人义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节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制定检查计划】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重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分级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产单位检查实施与检查重点】对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检查重点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以及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以下简称《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明确的原则提出。 第十条【使用单位检查实施与检查重点】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照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年度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以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明确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检查计划设备种类覆盖原则】制定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时,一般宜覆盖本辖区各种类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计划内容及调整规定】日常监督检查计
划采用目录式管理,一般须列明被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的月份,并预留出执行概况记录栏,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栏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人员签名栏。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应当在执行概况栏中做出记录,并列出调整实施的月份。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监管部门应当按
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相应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的具体风险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但应当对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判定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以及检查结果等做出记录。 第十四条【在用设备抽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时,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抽查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相应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要求。
第二节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6
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者地区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对特定的单位、设备或者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者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
治监督检查,应当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相应部署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在安全检查或者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或者使用单位及其特种设备,存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7
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置。需要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相应部署没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三节证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证后监督检查的计划与实施】行政许可机关8
应当制定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的检查重点应当列入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其他列入计划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年度证后监督检查重
点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对取证单位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有投诉举报的; (二)监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中,以及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执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检验、检测中,发现取证单位许可条件可能存在问题,并向行政许可机关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其他被检查单位的随机选定制度】除年度
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外,其他列入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被检查单位,由行政许可机关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根据上一年度事故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特种设备种类; (二)在所有本行政许可机关许可的该种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中随机选定。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及随机选用制度】证后
监督检查组成员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人员和列入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家组成,成员数量及专业构成,应当满足证后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并符合质检9
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规则》(暂缺,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验规则》)的具体规定。 证后监督检查组成员的具体名单,应当在符合专业条件的在册人员中,由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部门随机选用。 第二十四条【证后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证后监督检查
应当按照《证后监督检验规则》中,相应证后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证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配合监督检查要求】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实
施证后监督检查时,下一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证后监督检验规则》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查自纠】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的,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十七条【检查程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
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