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国际法的基本理论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答案:A、C、D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
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
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的主要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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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的主要基本原则1.特点(各国公认、构成国际法基础、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具有强行法的性质)2.国际法的主要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或特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的判断标准:不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例外:(单独或集体)自卫、根据安理会的决议采取武力行动等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就独立而言,适用于在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一般不适用于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活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例多选题】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参考答案】ACD【参考解析】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各国公认,普遍接受。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若被其破坏,整个国际法体系会被动摇和坍塌。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A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强行法在《维也纳条约公约》中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和更改。
所以,A项正确。
C项:民族自决原则中殖民地民族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作为一个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以及解决国际争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些关键的国际法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旨在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法律的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是那些被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主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力,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但主权并非绝对,它需要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行使,不能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合法权益。
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
接下来是领土主权。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各国对其领土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和控制权。
在领土争端的解决中,国际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如和平谈判、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等。
然后是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是为了保障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务。
领事关系则侧重于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
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概念。
各国在不同的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有着明确的规定。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包括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战争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了战争的开始、进行和结束,以及在战争中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和禁止攻击平民等。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构成了重要的国际法规范。
它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最后,国际组织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1.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x》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
根据《联合国宪x》,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29题)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答案:C提示:本题考点是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特定的民主解放组织。
本题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里面有6大机构)——秘书长的选举这条线串下来。
另外注意,什么是安理会的程序性事项,什么是实质性事项,各自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去决定,以及所举的例子,还有大会中有一部分重要问题要求出席的会员国的2/3进行表决。
解析: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程序《联合国宪x》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其产生办法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联合国宪x》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问题一定属于程序性事项。
哪些问题属于程序性事项基本上是由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说了算的,当一项决议提交安理会时,安理会首先会投票表决其为程序性事项或实质性事项,此时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否认该事项为程序性事项,则该事项就应属于实质性事项。
另外,根据宪x规定,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即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云南省考研法学专业国际法重要知识点归纳
云南省考研法学专业国际法重要知识点归纳一、国际法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由国家主权、国家平等、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基本原则构成。
国际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前者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环境法等,后者则主要涉及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即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主权,具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行组成的、通过合同约定,以共同追求共同目标和利益的机构。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
三、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协定、公报等。
签署和批准的程序决定了条约对各方的约束力。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
它是法律约束力的来源,但需要获得国家的普遍认可。
3. 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指公认的法律原则,如不可侵犯性、守信原则等,它们被视为国际法的公认基本原则。
4. 法学文献:法学文献是国际法的辅助来源,包括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学术评论、国际法院判决等。
四、国际法的适用和效力国际法在各国内部的适用受到国内法体系的影响。
在大多数国家,国际法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也可以通过内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实现。
五、国际法的争议解决国际法的争议解决分为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
其中,最常见的是诉讼,国际法院是国家间争议解决的主要机构。
六、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书保障了人权的平等、自由和尊严。
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战争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而制定的。
它规范了战争行为,保护了战争中的平民、俘虏和伤病员等受到伤害的人员。
八、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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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
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
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①正式成员。
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
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
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
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
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
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
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
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
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
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①权力和决策机构。
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
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
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
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机构。
一般多称为秘书处。
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
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
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
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
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于不同组织及其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全体一致同意。
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②多数同意制。
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
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这三种。
简单多数指有超过半数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③加权表决制。
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
各成员国由其对组织的贡献或责任的不同,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标准,享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④协商一致通过。
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
(二)联合国体系联合国组织根据1945年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
之后,一批在各自领域起重要作用的专门性国际组织,通过与联合国的关系协定而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从而构成了联合国组织体系。
2.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1)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依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由六个主要机构组成。
①大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除特别会议和特别紧急会议外,大会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到12月25日举行一届为期3个月的常会。
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
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
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方法通过决议。
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根据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
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安理会每年召开2次由理事国特派政府要员或代表参加的定期会议。
此外随时召开常驻代表参加的常会。
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
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
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间经济社会工作的机关。
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2次常会,会期1个月。
经社理事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决议采用简单多数表决制。
④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它由管理托管领土的联合国会员国、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必要数额的其他非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三类理事国组成。
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其托管下的11块托管领土先后都已独立或自治而结束了托管,所有的托管协定都宣告终止。
目前托管理事会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任务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社会提出了各种不同意见,包括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曾建议将托管理事会改为一个论坛,对全球环境、大气层及外层空间进行讨论和集体托管。
⑤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关内容在第七章中介绍。
按照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时间顺序,这17个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成立,总部在日内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45年,罗马);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46年,巴黎);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日内瓦);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1945年,华盛顿);国际开发协会(1960年,华盛顿);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华盛顿);多边投资保证机构(1988年,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华盛顿);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蒙特利尔);万国邮政联盟(1874年,伯尔尼);国际电信联盟(1865年在巴黎成立,现总部在日内瓦);世界气象组织(1950年,日内瓦);国际海事组织(1958年,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日内瓦);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1977年,罗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967年,维也纳)。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当前的国际社会中,除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或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也空前增强。
1.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点。
(1)跨国性。
其成员由来自不同国家的公民或团体组成;活动超出一国范围之外。
(2)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
其活动的目标为非政治性,不谋求政治权力;其性质为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机构。
(3)非营利性。
其活动属于公益性或社会服务性,区别于各种追求利润的企业性组织。
(4)志愿性。
其会员自愿参加,自我管理。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
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在某个国家注册或登记的该国国内合法团体,这种注册或登记依照该国相关的国内法进行;其活动应当受到该注册国法律的规范。
该组织若在其他国家进行活动,应当尊重所涉及国家的相关法律。
在国际层面,这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也不是由政府间的协议创立,而: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
2.联合国与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联系机制。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决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给予一些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的方式,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
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分为三种:(1)普遍咨商地位,也称一类咨商地位。
这一资格授予工作领域涵盖经社理事会管辖的大多数事务的非政府组织。
(2)特别咨商地位,也称二类咨商地位。
该类资格授予在经社理事会活动的某些领域中具有专门能力的非政府组织。
(3)注册咨商地位,也称列入名册类。
该资格授予那些对经社理事会的某一方面工作能够提供有用咨询的非政府组织。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的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系统内,拥有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利。
它们可以参与各个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出席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就相关问题发表建议,举行非政府组织论坛,接受委托参与联合国某些专业项目的决策或执行等。
通过上述活动,在联合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各项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影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