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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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山地下部分和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纳入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备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2002.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由消防监督机关依法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并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四条消防监督机关是指依法负责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六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和实施检查工作,确保对各类机构和单位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高层建筑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合规性。

第八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如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工矿企业、小作坊等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不足,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整改督促、结果反馈等。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根据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点和隐患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检查重点和重要环节。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机关在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人员、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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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摘要:现在资源日益减少,但工业发展却需要大量电力,所以发展核电是必然趋势。

但随之福岛核事故的发生,人们对核安全越加注视。

在核安全问题中,核电消防安全是其中的一个要点,所以,核安全消防管理,对于核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篇文章对分析了核电的发展前景,并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作了了简要阐述,介绍并分析了核电厂火灾风险特征和发生原因,同时对核电站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核电;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制度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Abstract:Now the resources are decreasing, but industrial development requires a lot of electricity,free development of nuclear power is an inevitable trend. But with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nuclear safety。

Nuclear safety is a key point in nuclear safety. Therefore, nuclear safety fire mana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nuclear safety. In this paper,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nuclear power are analyzed, and the importance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in nuclear power plant is briefly introduc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fire risk of nuclear power plant are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At the same time,the specific measures of nuclear power plant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ome of the discussion.Key words:Nuclear power; fire safety management;management system目录摘要IAbstractII1 绪论12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23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和发生原因23.1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23。

2 核电站火灾成因分析24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34.1 健全消防系统设置标准34.2 完善消防安全规程34。

3 提高工作人员消防意识44。

6 建立消防信息交流机制44 结论4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1 绪论21世纪以后,工业发展迅猛,自然能源消耗过快,资源不足已经是各国都要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人口大国,又面临高速发展,对自然资源需求大,所以,寻找一种可替代的能源是我国迫切的需求.而核能经过半个世纪的探索,已经成为现在唯一一种可以替代有限矿石燃料的大规模新能源。

从核电站的发展趋势看,未来30年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会大力发展核电工业,到2030年,全世界将建立1000座核电站,核电的发电总量将达到总发电量的30%,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核电将是电力产业的支柱[6].中国国核工业的发展历史已有40多年,1991年12月,我国在浙江海盐秦山地区运行了第一座自主设计和建造的核电站,之后经历30多年,逐渐形成了浙江秦山,广东大亚湾,江苏田湾三个基地(表1)。

表1 中国核电站情况统计表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核电的发展在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按国家“十三五”规划要求,中国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要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达要到3000万千瓦以上.这表明,在未来我国将迎来一个核工业发展的高潮时期。

2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正常运行环境下,核电站是安全的,这种安全性也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是2011年的福岛核电站事故,使核电站的安全问题再次收到人们的重视。

核电站的工作原理是利用热中子轰击易裂变核素,收集核裂变释放的热能,并将收集的热能转变为二回路的蒸汽动能,以此推动发电机发电[2]。

所以,核电站又有原子能发电站的名字.核电站的能源来自于核反应,所以反应堆中会含有放射性物质,一般为了安全,核电站会有防护屏障.但是当发生火灾或由明火引起爆炸后,常常会破坏这种防护屏障,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至外环境,从而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险.因此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重视.3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和发生原因3。

1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1核电厂火灾发生的频率很高.在核电站事故数据的统计分析中,发生火灾事故的频率比发生核事故的频率要多得多.以美国为例,仅1965到1985年20年时间内,核电站火灾事故就发生了345起.核事故却仅有三起,即1979年的美国三厘岛核事故,1986年前苏联的切诺贝尔核事故,以及2011年的日本福岛核事故.2核电站火灾造成的损失很大.由于核电站本身建造的成本就很高,一旦发生火灾,其中的设备的损坏,人员的伤亡都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据统计,核电站的总损财产失中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是最大的.尤其是它带来的核辐射,核泄漏的事故,除了财产损失外,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恶劣的社会影响。

3。

2 核电站火灾成因分析1核电站中存在大量点火源。

在核电站的建设和生产运行中存在着许多分布广、能量大的点火源.比如高速运转的各种机械设备,转动摩擦点,这些机器会释放高温的蒸汽热油等物质。

各种高压、高能的电器设备。

这些都是引起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核电站中对含油废物,例如含油抹布、含油工作服的随意丢弃,致使它们堆放在一起,也容易成为火源。

2核电站中存在大量可燃物.在核电中有许多使用润滑油设备和系统,例如反应堆厂房的机泵,以及发动机,常规岛的汽轮发电机系统等,同时核电厂变压器箱内都会贮存大量的油。

这些油一旦发生泄漏,加上机器转动产生的高温或者电缆上的高压电,非常容易发生火灾.另外,核电厂中的化学容积控制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发电机组、反应堆冷却泵以及制氢站等系统中会产生或贮存大量的氢气,如果遇上火源。

不仅是火灾,还会发生爆炸事故。

除了这些,还有电缆,一些可燃的化学药品,固体废物等都会成为引起火灾的因素。

4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4.1 健全消防系统设置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核电站既有国家自己独立建造,也有与他国合作建立,所以建设是采用的技术标准以及各个机组中消防设备的结构功能都有不同,从而导致我国的各个核电站的有不同的消防系统设置标准,主要有建设时的中国国家标准或者参与合作建设的国家自己的标准。

因此,各个核电站要吸取其他核电大国成熟的消防安全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自己的消防系统设置标准。

如果当前采取的标准有了最新版本,或者现阶段所使用的消防技术与当下的先进技术相比有较大差距,各核电厂应当积极追踪学习,吸取先进、成熟的经验,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消防设施,进行改革升级,努力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水平。

4。

2 完善消防安全规程在消防安全的管理中,需要各种规程作为展开工作的依据,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火灾扑救、火场逃生和撤退等方面都需要依据消防安全规程来行动,所以完善消防安全规程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为了提高核电站的消防管理能力,颁发了《核电站防火设计规范》,作为指导核电站的消防规程,各核电站应当严格遵守,并根据所在核电站的堆型和厂房布置、系统特点以及核电站机组运行特点对消防规程进行完善。

另一方面,模拟分析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地区,推测火灾发生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并以此改良机组的操作规程。

同时,每年核电站都要开展消防规程的审查工作,,并针对每年出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经验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对消防规程进行完善升级。

4.3 提高工作人员消防意识不论是消防安全管理是人的工作,所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在根本上避免消防安全隐患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核电站应该积极组织对核电站的工作人员,承包商,施工单位等参与核电站建设运行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通过阅读文章,观看视频等方法,了解核电站火灾造成危害,学习消防常识,火灾扑灭的方法,以及火场逃生的技巧。

同时,核电站可以定期举行消防安全演练,促进每个人都熟练运用消防安全知识,形成或提高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此外,核电站要加强对每个人,每个单位的考核,对那些不能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程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和组织教育。

4。

6 建立消防信息交流机制我国的各核电厂经营部门相互独立,而且上文中提到过,我国的核电既有由国家组织建设,也有同他国合力建设,所以核电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管理规程各有不同。

各核电站之间应当建立一个交流平台,相互之间积极交流,相互借鉴,提升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另外,各核电厂的火灾情况报告,只是按照规定独立向国家报告,并无报告机制,导致各个核电厂之间无法共享信息,对于火灾的情况无法跟踪分析,以在安全管理和设备设计上避免相同情况再次发生,不利于我国核电工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提高,所以,建议国家本着透明、开放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以利于各核电厂之间通过彼此的情况,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未来将会迎来一个核电大发展的时期,所以核电消防安全管理十分重要的,要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健全消防系统设置标准,完善消防安全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消防意识,建立消防信息交流机制,这样才能使核电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内工作,为国家为人民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1]董希琳.核电厂消防安全事故和应急[M]。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9。

1[2]凡海波.浅谈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J]。

管理科学,2016,9(25):6.[3]刘文华,信天民,谭广萍。

我国运行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状况与建议[J].核工程研究与设计,2011,(25):64—68。

[4]于新娜,江鸿,王静龙.核电站消防安全对策分析[J]。

硅谷,2014,(18):202—203.[5]鲁磊。

核电厂火灾风险分析及事故应急救援对策[J]。

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2(2):49—52。

[6]吴健,徐锭明.“十三五”我国发展核电的重要意义及政策建议[J。

中华国科技投资2016。

1[7]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节能环保和谐发展——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四)[C]。

出版社:不详,2007。

致谢在这段时间的论文写作中,我从手忙脚乱到熟练细致,之间的辛苦让我有了很多收获.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我的师兄师姐,在我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帮我查找资料,给我讲解研究方法,指导我完成这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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