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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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障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12日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火灾防控工作,确保电厂生产和人员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电厂的火灾防控工作,包括火灾防范、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火灾事故处理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和综合防控管理机制,制定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

第五条电厂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储存、使用、运输等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条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做到随时可用。

第七条电厂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第八条电厂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和报警信号准确传达。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电厂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水泵等,并保证其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第十条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电厂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在平时能够正常使用,确保火灾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被利用。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二条电厂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设备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第十四条电厂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第五章责任监督第十五条电厂应当明确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2002.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的生产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机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是核电厂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由核电厂消防安全专业人员组成。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三、监督职责1. 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2. 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的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能力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 消防安全教育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 消防隐患的监督:监督核电厂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火灾事故调查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找出火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方法1. 定期检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2. 随机抽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查核电厂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3. 投诉举报:对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问题,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五、监督结果和措施1. 监督结果: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核电厂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监督措施: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核电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核电厂,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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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管理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发现火灾隐患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核电厂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架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及时更新和补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应急救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核电厂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管理的提高。

第三十条核电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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