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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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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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规范运行。

根据劳动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集团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人劳[1997]411号)、《建立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劳字[2001]670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企业年金(过渡)的筹集、管理与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性企业年金”是对在建立企业年金之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中人”)和已离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老人”)追加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建立对象(一)企业年金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同时正常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在岗员工。

(二)过渡性企业年金1. 2001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工作满2年且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在职员工。

2.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2002年1月1日仍在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各单位、各部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员工享受的企业年金待遇和个人缴费挂钩,增强激励职能和个人自保意识。

过渡性企业年金是在已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础上,且在职员工工资收入正常发放并逐年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实施,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国家政策挂钩,使员工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缴费水平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在公司经济效益好且有资金来源的年度可以多筹集,反之,可以少筹集或不筹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由员工代表和公司管理者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决策。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业务管理的指导与检查考核工作。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1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3.灵活适度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通知,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员工队伍稳定,调动员工积极性,加大长期激励力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计提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退休收入保障。

企业年金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

适用对象为公司主管及以上在岗人员。

企业年金由公司统一管理,按年度缴存。

公司按各二级公司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计提,各二级公司于每年年初缴存到公司企业年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企业年金中的一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另一部分在福利费中列支。

公司可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效益适时调整企业年金的计提标准。

第三章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与公共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其中,个人账户用于年金个人部分的缴存和发放;公共账户一方面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用于对廉洁奉公、业绩突出的员工和优秀人才的奖励。

企业年金实行年度核算、定期计息、累计滚存、实账运营。

员工个人账户年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员工岗位和积累贡献确定。

月缴存标准计算公式为:月缴存标准=岗位年金+积累贡献年金。

岗位年金根据员工本人上年12月岗位工资确定。

积累贡献年金根据员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月标准为每年工龄元。

个人账户缴存标准每年一月进行调整。

如需增设个人账户,于次年一月集中办理。

第四章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员工在公司主管及以上岗位工作满5年,即可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的发放应当在员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

如员工离职或去世,其个人账户部分应当退回本人或其继承人。

公共账户部分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分配。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同时不再享受其他统筹外补贴。

月领取额将根据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月领取额=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年金转换率。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安全,维护广大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管委会)代表集团公司及其员工履行企业年金委托人职责,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企业年金事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集团年金管委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会、财务工作分管领导;组织人力部、工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

员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集团年金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到两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会、财务工作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集团年金管委会员工代表委员由集团工会推举产生,任期三年,换届时至少更换三分之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若因客观原因任内无法继续履职,集团公司工会应及时推举候补委员。

其余委员根据职务变化自动调整,不规定任期。

- 1 -第六条集团年金管委会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市及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与调整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集团年金管委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按规定程序提请审议批准并组织实施;2.选择、撤换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其洽谈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受托工作进行监督;3.协助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撤换年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监督年金基金的运行情况;4.监督、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各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5.对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7.处理集团员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8.应由集团年金管委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集团年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集团年金管委会日常事务。

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由组织人力部分管企业年金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企业年金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

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缴。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本

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本

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企业年金的管理,确保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的年金管理,各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精神自行拟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稳健运作,实现员工福利的最大化。

第二章企业年金实施范围第四条企业年金实施范围包括:1. 集团公司经营团队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2. 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满5年(含)及以上,且在册女性员工50岁(含)及以上、在册男性员工55岁(含)及以上;3. 对于集团公司派驻的、合资公司担任经营团队的人员,原则上可以实施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退休、内退、返聘、顾问、借调人员不纳入集团公司年金计划缴纳实施范围。

第三章企业年金缴费标准第六条企业年金资金由员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1。

第七条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的8%。

第八条单位缴费标准为员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的8%,单位缴费同步按月计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最后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条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原则上只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作。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场化原则,实现基金的最大化收益。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十四条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本制度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第十六条员工在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应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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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就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及年限与职工一方进行约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权益归属的规则应符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的规定。

第三十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员工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待遇支付业务。

第九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后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须经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对企业年金变更与终止的条件、规则及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10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接受市国资委、人社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基础上,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有权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提出考核与处理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行前已实施企业年金但未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在现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合同到期后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集团公司现行规定为准;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3.灵活适度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4.统一管理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原则上统一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执行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及合同条款。

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属单位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健全规范,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4.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5.建立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机制。

6.集团公司本部建立企业年金,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下属全资及控股二级企业要有超过半数(户数过半或人数过半)实施了企业年金。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

2.根据有关规定,就建立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方案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决策与民主程序。

其中,企业年金方案须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决策程序完成后,集团公司须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进行备案。

市国资委准许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准许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内容应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保持一致。

2.根据有关规定,就建立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与民主程序。

其中,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决策程序完成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须将决策程序相关决议、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机制相关制度、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相关财务数据核对确认函、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说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集体协商机制说明、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获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

第三章参加人员第八条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可参加企业年金。

员工可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年金。

第九条已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可自愿退出企业年金,可申请中止或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第十条已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享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查询、个人账户权益归属、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等权利,同时须履行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授权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及个人所得税、授权单位选择受托人并签订管理合同等义务。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对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退出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章领导机构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成立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企业和员工履行企业年金委托人职责,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年金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对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选择方式、权责义务、议事规则、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在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各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设在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章受托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履行规范程序,择优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专业化管理。

受托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择优选择(或更换)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2.对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

3.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4.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5.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

7.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及有关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 工作流程,费用标准及结付方式,合同期限,合同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对受托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托人定期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就企业年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问询。

其中,集团公司应建立企业年金受托工作季度报告机制,要求受托人按季度报送企业年金受托工作报告,并及时抄送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部室。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4月底前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听取受托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账户、收益、费用、财务数据等基本情况,受托、账管、托管、投管等工作开展情况,市场分析、投资策略及资金分配调整建议。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结合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对受托人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及其员工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及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资金筹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成本承受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与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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