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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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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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5﹞10号
【发文日期】2005-02-23
【实施时间】2005-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对扣缴义务人给其雇员发放的2004年度一次性奖金,可按本通知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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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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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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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7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帮助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凝聚力,考虑到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一、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资产100%控股的、承担油品中转、资源配置任务的19户直属企业(名单附后),自1996年起两年内,仍统一暂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新疆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直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就地实施监管。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直属企业名单1.中国石化销售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市2.中国石化销售沈阳公司沈阳市3.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天津市4.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上海市5.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武汉市6.中国石化销售西北公司兰州市7.中国石化销售宝鸡公司宝鸡市8.中国石化销售株州公司株州市9.中国石化销售北京公司北京市10.中国石化销售齐鲁公司淄博市11.中国石化销售金陵公司南京市12.中国石化销售安庆公司安庆市13.中国石化销售茂名公司茂名市14.中国石化销售巴陵公司岳阳市15.中国石化销售九江公司九江市16.中国石化销售石家庄公司石家庄市17.中国石化销售镇海公司宁波市18.中国石化销售洛阳公司洛阳市19.中国石化销售吉林公司吉林市——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4.05
•【文号】财税字[2000]53号
•【施行日期】2000.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5日财税字〔20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

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
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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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补充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8﹞178号
【发文日期】2008-05-09
【实施时间】2008-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9.16•【文号】国税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6日国税发〔199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1.06【实施日期】200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
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财税字〔19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

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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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工资结余税前扣除,石油企业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5﹞88号
【发文日期】2005-03-04
【实施时间】2005-03-0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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