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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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涉税事项管理,部门管理职责【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6〕99号【发文日期】2016-06-28【实施时间】2016-06-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征纳成本,根据《》及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

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京国税[1997]19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7]19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档案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自一九八二年提出建立税务档案以来,逐步实现了税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使税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征管改革相适应,在总结本市各区、县局税务档案管理的基础上,特制定《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市局征管处。

1997年11月14日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活动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税务档案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管理。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设置2—3人负责组织、指导税务所的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凡记录和反映税收征管直接形成的文件、报表、凭证、文书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均属于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具体包括:一、税务登记类(一)开业登记1.税务登记表;2.税务登记信息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法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资料;(二)变更登记8.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9.税务登记变更项目通知书;10.其他相关资料;(三)注销登记11.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12.结清应纳税款证明;13.其他相关资料;二、税种登记类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15.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三、纳税申报类17.各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资料及相关资料;18.财务会计报表;19.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及相关资料;四、税款征收类20.税款缴款书;2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22.减免税申请、批复及相关资料;23.退税申请表,收入退还书及相关资料;24.弥补亏损、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及相关资料;25.限期纳税通知书;26.扣缴税款通知书;五、发票管理类27.购领发票审批单;28.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及印制发票通知书;29.缴销发票审批表;30.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31.发票换开验证资料;六、税务稽查类32.税务处理决定书;七、行政处罚类3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八、复议、诉讼类34.复议决定书第五条税务稽查档案是税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由稽查系列立卷和归档,其管理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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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7.09•【字号】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园区国税局:现将《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附件: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省局苏国税发(1997)266号《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的分类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制作和取得的反映税收征管情况、明晰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及内部工作权限、责任的各类资料。

税收征管资料根据其性质和保管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户籍资料。

户籍资料是指反映纳税人基本概况并在一定时期内与征收管理直接相关需经常使用的各种资料(详见附表一)。

(二)日常征管资料。

日常征管资料是指日常征管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反映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情况的资料(详见附表二)。

(三)稽查资料。

稽查资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收集或制作的各种证据、工作报告、来往文书等资料(详见附表三)。

(四)综合资料。

综合资料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收集、整理各类征管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类别汇总制作的用于反映本单位税收征管综合情况的各种税收征管统计台账、报表,以及存有本单位税收征管情况的各种数据软盘等(详后见附表四、五)。

二、资料的归集、整理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应责任到人,资料受理(制作)人员应负责资料的归集、整理、录入、移交,并对资料的完整、齐全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应将资料的归集、移交、保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

(一)资料的归集征管资料实行分类收集,由管理、征收、稽查系列所属各岗位负责归集本部门所涉及到的各类征管资料,其中:a.户籍资料由管理系列相关岗位负责归集;b.日常征管资料由征收、管理、稽查系列相关岗位归集;e.稽查资料由检查人员负责归集;d.综合资料由各系列落实专人负责制作,其中各类数据由分局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备份。

各系列具体负责归集的资料明细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2.各岗位在资料归集过程中应加强审核,以保证收集到的征管资料做到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合法有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收集人应及时按规定补收齐全。

(二)数据的录入、维护1.数据的录入、维护。

为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应用,实现征管数据共享,保证计算机制作各种综合资料做到准确、及时,各部门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应做好征管基础资料的数据维护工作,基础数据的录入原则上由各岗位的资料制作、收集人负责,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人负责。

2.数据录入(维护)的时间。

征管资料数据录入(维护)人员在接到资料后应立即将各类有关数据输入计算机,不需即时录入(维护)的应在接到资料三日内将数据输入计算机,做到当月数据当月录入(维护)。

3.数据的输出。

凡计算机制作的综合性资料均应由各部门在次月的3日前生成,凡需上报的征管报表均应打印成书面资料,经审核加盖单位印章后收集保存,并按规定将报表及数据报有关部门。

有关征管数据录入(维护)的责任部门和要求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征管数据的录入(维护)人员及责任部门应对计算机内的相关数据以及各种由计算机生成的综合性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作为其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资料的整理为保证征管资料能够及时归档,提高资料的使用价值,各部门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必须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由资料收集人根据资料的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1.分户整理。

管理、征收系列收集的所有以纳税人为标志,反映该纳税人本年税收征纳情况的户籍资料、日常征管资料,不论该资料是集中存放还是由各部门分别保管(户籍资料除外),平时均须按户加以整理,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要求装订。

2.分类整理。

对于两份以上的同一文书,如纳税申报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资料,除一份按户归档外,另一份由相关部门按资料的不同类别整理后,年终按类归档;各部门收集的综合性资料也应按资料的类别进行整理。

具体实行分类整理的征管资料暂由各单位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3.一案一卷。

稽查系列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料,不论被查纳税人是否有税务违法行为,均应按“一案一卷”的要求,由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所有资料移交检查部门,由检查人员按资料收集、制作的先后顺序加以整理。

(四)资料的归档1.建立资料室。

资料室用于集中存放户籍资料、日常征管资料,以及归档的以前年度各类征管资料;户籍资料应按序列存放于资料袋中,日常征管资料必须按户建档,做到一户一夹(合),有条件的,对纳税人当年的纳税申报资料也可以由征收部门保管,但必须按户建夹(合),年终按户将资料移送资料室统一归档。

2.归档的期限。

各部门在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应按规定的期限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类资料具体归档的期限为:a.户籍、日常征管资料的归档。

纳税人的户籍、日常征管资料平时由各岗位收集并整理,月度终了后的二天内以所(科)为单位将资料移送资料室,按户入资料夹(合),年度终了后45天内统一装订归档;户籍类资料应在资料袋(合)中长期存放,只有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该种文书被新制作的文书更替及该文书规定的期限到期,年底应将此类文书随该纳税户的当年征管资料一并归档。

b.稽查资料的归档。

所有稽查资料在检查过程中都应由稽查承办人员收集保管,并在稽查结案后60日内移交资料室归档。

c.综合资料的归档。

各部门应根据资料的不同性质建立综合资料夹,用于存放当年的综合资料。

综合资料不论是手工制作的、还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都必须按月以书面形式加以收集、整理,平时由各部门保存,年度终了后45日内移送资料室。

各类征管数据必须每半年分别在硬盘、软盘上备份,软盘在备份后二日内送资料室存档。

3.资料的移接交。

为明确工作职责,保证移交的资料完整、齐全,资料受理(制作)人员在资料整理并造册后,以科(所)为单位加以汇集,并办理资料移接交手续。

a.各部门在资料移交前,应根据资料的整理要求将需移交的资料按照16K的标准整理,凡大于16K的应按16K的标准折叠齐整,小于16K的也应按资料整理的先后次序排放整齐。

b.在资料移接交时,资料移交部门应填写《征管资料移接交清册》(见附表六)一式二份,写明移交资料的名称、资料的份数。

征收系列在移交纳税申报资料时应按户先进行整理,资料有短缺的必须补齐;对未纳税申报无移交资料的,征收所应出具清单,随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一并移送资料室。

c.资料管理人员在接收资料时应认真核对《清册》所列应移交的资料与实际移交的资料名称、份数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由移接交双方在《清册》上签字,办理移接交手续;对未按规定整理资料或移交的资料不齐全的,资料管理人员应予以拒收。

三、资料的装订资料装订的质量直接影响资料的保存,在装订征管资料时必须根据资料不同的整理方式,实行分户、分类或“一案一卷”装订,装订时应使用统一的资料封面,做到资料装订齐全完整、牢固整齐。

(一)装订的时间。

除稽查资料在案件查处终了后60日内装订外,其他资料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装订。

(二)装订的规格。

资料装订必须以16K为标准,大于16K的,应按照16K 的标准折叠整齐,小于16K的应排放齐整、便于装订;装订的资料一般一户(或一类)一册,如资料特别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装订册数,每册的厚度一般不超过2公分。

(三)资料装订的顺序。

资料的装订顺序为资料封面、目录、卷内资料、封底,卷内资料的装订顺序为:1.分户装订的资料:按税务登记(归档部分)、税款征收、发票购领、其他资料的次序装订,其中税款征收按月排序,每月各项资料排列的先后次序为:纳税申报表、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缴款书、其他征收资料;2.分类装订的资料:分类装订的文书按该类文书产生的先后次序排列,综合类资料按月排列装订;3.案卷的装订: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收集的资料为先后顺序装订。

下列资料按以下规定装订:1.税收会计资料按会计改革的要求装订;2.个体工商户(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资料,可实行分类归集装订。

四、资料的保管(一)资料的编号。

为加强资料的管理,便利今后的使用,对所有归档的资料都要以立卷时间的先后、卷宗材料的性质进行统一编号,各类征管资料的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具体意义为:1.分户装订的资料:A -年份-纳税人编码2.“案卷”装订的资料:B -年份-纳税人编码3.分类装订的资料C -年份-分类编码(二)资料的存放各单位应设立资料室集中存放各类征管资料,其中历年资料按年存放,当年资料及户籍资料按下列要求统一存放资料:1.分户资料按照纳税人的编码顺序按户存放,做到“一户一夹(袋)”,其中户籍资料的存放还应将停业户及待注销户等非正常纳税户与正常户区别开来存放;2.稽查资料根据案件终结的先后次序存放;3.综合资料按收集资料的部门不同分别存放。

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归档的资料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在接受资料后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并将资料的名称、资料的编码、资料的来源、资料的存放等有关内容输入微机储存,纳入计算机管理,以方便查阅、查询,使征管资料能够得到更好地利用。

(三)资料的使用1.税务干部需查阅征管资料的可通过计算机的查询系统调阅有关资料,需查阅原始资料的原则上在资料室查阅,特殊情况需借出查阅的需登记,(登记簿格式见附表七)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在使用征管资料过程中,对借阅的征管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在五日内将资料返回资料室。

2.征管资料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如遇有特殊情况需查阅征管资料时,借阅人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在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其提供。

3.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发生变动,导致纳税人变更征管分局的,纳税人原有的历年资料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当年的分户资料以及计算机储存的该纳税人的数据资料则应由原征管分局移交现征管分局管理。

四、资料保管的期限确定资料的保管年限,既要根据资料的性质,又要简便易行,各类资料具体保管期限为:1.户籍资料的保管年限。

户籍资料在企业歇业后归档,归档后这类资料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2.日常征管资料的保管年限。

日常征管资料应在年终归档,由资料室保管,其保管年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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