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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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末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末,下面是细那末的详细内容。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末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 (深发〔2022〕8 号,以下简称《假设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合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进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施行细那末。

第二条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假设干措施》和本施行细那末的施行,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第三条世界 500 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赋予一次性 3000 万元奖励。

中国 500 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赋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那末赋予奖励。

(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四条成立市大型企业引进专责工作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 500 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推广署,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对中央企业迁入或者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赋予综合支持。

(责任部门: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产业链薄弱环节。

市投资推广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 2 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赋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办函〔2023〕264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为加快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扎实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1. 合理释放和运用农村场地资源。

试点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全程网办或线下窗口,提交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书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登记机关不审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2. 规范涉农企业名称行业表述。

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特点,使用电商、电子商务、乡村民宿、客栈、农家乐、农创文旅、乡村休闲旅游、农业观光、智慧农业、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新型服务、乡村信息服务等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3.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

支持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民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作为农民身份证明。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机具所有权、农艺技术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深府[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积极应对国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按照中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大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政府服务企业力度,确保经贸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扶持服务力度(一)加强对经贸工作的领导。

设立市政府提升经贸发展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口岸办、外办、金融办、投资推广署、总工会,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从外贸发展、商贸、工业增加值奖励、产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6.6亿元,用于支持我市提升经贸发展质量。

(三)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提升质量活动。

建立市、区(新区)和市有关部门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组织市区机关干部设立若干政府优质服务工作组,开展企业服务活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深府办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支持1.推动落地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以更大力度吸引有新增投资意向的工业企业在深布局落地一批优质产能、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发展,对工业企业在深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

支持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对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深府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部署,以一流“深圳质量”“深圳品牌”牵引供需结构升级,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产业质量品牌双升级(一)推动产业链质量提升。

助力制造业提质升级,实施产业链质量提升“揭榜”计划,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以打通质量堵点、畅通供需循环为目标,全局性着眼行业上中下游规则、管理、标准联通,原料、装备、终端协作,研发、工程、验证集成,生产、供应、销售衔接,提供重点突出的综合解决方案和服务,提高行业发展质量效益。

对落地行业质量提升方案具有示范效应、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上见效明显的单位,予以300万元资助。

(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

支持产业基地、重点园区、专业市场等以品牌为纽带联合开展品牌创建,鼓励相关平台机构提供商标注册、品牌孵化、品牌运营、示范推广、绩效评价等服务支撑,着力以品牌补链延链强链,带动自主品牌群体性突破和中高端升级。

对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三)扩大高质量供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深府办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7日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文件,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一)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支持:1.近三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以上融资额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4.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按以下条款进行支持:1.融资奖励。

按其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一年度已认定的融资额不重复计算。

2.办公用房扶持。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1999年9月24日深府〔1999〕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二届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8年2月9日发布1999年9月23日修订)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措施规定如下:一、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由市政府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充实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其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委员会在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活动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功能,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中,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1999年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以后逐年增长,“十五”期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5%。

区、镇财政也须相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三、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大力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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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号】深宝规〔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深宝规〔2019〕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适用条件。

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

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项目引进支持。

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

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标准制修订支持。

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降低协会融资成本。

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
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

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

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

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

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

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运营发展支持。

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

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
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纳入高层次人才库。

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加强管理和服务。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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