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专家库管理制度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的通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各位成员:应急科普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能够贯穿于事前预防、事中自救、事后降低损失的全过程。
作为我市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库成员,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优势,更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灾害事故的科学性质和特征规律,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的应急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科普专家队伍建设,市应急管理局面向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征集热爱应急科普事业的有志之士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进一步深化应急科学知识的普及,助力提升社会公众安全素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开展的主要工作1.审核把关。
对应急科普作品(产品)的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核和质量把关。
2.撰写科普文章。
开展应急科普工作理论研究,撰写应急科普研究文章,探索应急科普工作的新路径、新方法。
3.参与视频录制。
参与天津电视台、天津应急官方新媒体等科普作品的视频拍摄,以多种形式传播应急科普知识和技能。
4.接受媒体采访。
以专家身份接受天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应急科普专栏节目访谈、采访。
5.开展授课宣讲。
加入天津应急科普专家宣讲团,参与线上线下宣传活动,面向企业解读应急法律条文,面向社会传授应急科普知识。
6.其他应急科普宣传工作。
二、报名方式请热爱科普事业、致力于从事应急科普工作的专家,填写《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报名表》(见附件)于4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市科协颁发聘书,并择优推荐加入正在组建的天津市科学传播学会应急科普专业委员会。
此外,对于非天津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如有应急科普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有意愿加入应急科普专家库的,也可报名。
江苏省应急预案专家库

江苏省应急预案专家库现代社会面临着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如地震、火灾、恶性事件等,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这些突发事件,江苏省成立了应急预案专家库。
该专家库由一批专业素质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他们能够为江苏省应急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响应能力。
江苏省应急预案专家库的成立,旨在建立一个定期更新和完善的专家资源库,提供及时有效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
该专家库在加强江苏省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和连续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江苏省应急预案专家库的遴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专家需要具有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且具有不少于十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其次,专家需要对应急管理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并且在实践中具有丰富的经验;最后,专家需要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和支持江苏省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
江苏省应急预案专家库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专家需要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次,专家需要参与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提供改进建议,提高演练效果;最后,专家还需要参与应急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为江苏省应急管理人员提供指导和支持。
江苏省应急预案专家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期更新专家信息,确保专家库中的专家数据准确、完整;其次,定期召开专家座谈会,及时交流和分享最新的应急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最后,建立专家值班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调动专家支持。
江苏省应急预案专家库的建立,对提高江苏省应急管理能力和响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有效利用专家的力量和知识,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减少损失和伤害。
同时,专家库的建立还能为江苏省应急管理部门提供一个经验借鉴和交流的平台,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监办〔2013〕159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重点骨干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于2013年8月4日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8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聘任,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安监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与专家聘任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及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首席专家1-2名。
第七条专家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二)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自治区安监局管理;(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五)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涵盖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及工艺、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若需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对未完成计划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其有效性。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
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 安全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4. 对于特殊工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相关安全技能。
5. 安全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
2.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调度应急管理制度

调度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是指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旨在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调度应急管理制度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急响应的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进行调度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的效能。
一、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1.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市级、县级和社区三级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调度和救灾工作的协调指导。
2.明确职责分工。
制定明确的应急管理责任划分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建立调度应急管理专家库。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应急管理队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志愿者,以满足应急管理工作的需求。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1.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和等级,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健全应急演练机制。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和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合作。
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与公安、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提高应急响应的协同效应。
三、加强应急信息化建设1.建立应急信息化平台。
建设应急信息录入、分析、传输和共享的系统平台,为应急调度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2.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包括无线电通信、卫星通信和互联网通信,以保障应急工作的联络和指挥。
3.推动信息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无人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应急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1.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和规模,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能够及时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求。
2.更新和维护应急装备。
定期检查和更新应急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合作。
与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和服务。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干部+专家”工作模式,防范化解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根据近两年实际工作情况,决定对《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现将厅党委扩大会审议通过的《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专家选聘第四章专家使用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六章专家考评第七章专家经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和考评等工作。
第三条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分为安全风险防范类、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综合类,按照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下设23个专业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厅应急管理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一)制定专家管理办法,维护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使用和专家费报销进行初审,建立专家档案,承办专家的聘任、考核、解聘、工作证件的制发和统一管理等工作;(二)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依据专家工作记录和使用处室对专家的工作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专家综合考评意见;(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调整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馈。
公共安全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专业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库在公共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家库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选聘、管理、使用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专家库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库的组建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专家库组建方案,明确专家库的职能、规模、结构等;(二)发布专家库组建公告,公开征集专家;(三)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果等;(四)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确定入选专家,建立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第六条专家的选聘应遵循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愿意为公共安全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七条专家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二)定期组织专家培训,提高专家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三)开展专家考核,评估专家的工作绩效;(四)对专家的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八条专家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二)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三)积极参加专家库组织的活动,履行专家职责。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九条专家库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正;(二)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共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注重实际效果,确保专家库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专家库的使用包括以下内容:(一)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服务;(二)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三)参与公共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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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专家库管理,提高应急专家库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应急专家库是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能力、能够熟练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专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的专业队伍。
第四条应急专家库的工作宗旨是: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推动科学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准备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五条应急专家库成员是在特定领域或专业技能领域内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服从应急指挥调度,积极履行应急技术支撑和指导任务。
第七条应急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工作便利,保证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八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应当遵纪守法,保守应急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应急工作谋取个人私利。
第九条应急专家库成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将作为绩效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应当认真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与应急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应急专家库成员的申请和选拔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应急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应急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应急专家库的人员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简历、证件及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能鉴定报告、相关证书等;
(三)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出具的工作证明等。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应急专家库的人员须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考核和选拔。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将申请加入应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选拔,确定其是否具备成为应急专家库成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通过考核和选拔的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应急专家库,并签订相应的工作协议。
第三章应急专家库成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应急工作的秘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应急工作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八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应当按照工作协议履行应急技术支撑和指导任务,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服从应急指挥调度,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应急专家库成员的行为需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如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急专家库成员的评价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将对应急专家库成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将对应急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应急专家库成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将作为绩效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急专家库成员,应急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关的技术荣誉和奖励。
第五章应急专家库的解散
第二十五条应急专家库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暂停或终止其作为应急专家库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解散应急专家库时,将按规定程序进行解散和清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是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和运营指导性文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和运营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