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浅谈-奚正辉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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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证明力、公信力、证据力和执行力等特点,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有效防止了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对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树立了诚信意识,提高了社会信用水平,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4. 便利当事人诉讼。

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国家法定机构。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两类:公证处和公证处分处。

(1)公证处:公证处是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法定机构。

(2)公证处分处:公证处分处是公证处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法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的。

三、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方法进行的活动。

公证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受理申请公证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论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2篇)

论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公证证明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本文从公证证明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及其具体表现,探讨了公证证明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并对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剖析。

一、引言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证明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概述1. 概念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力:公证证明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证明作用,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证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信力:公证证明具有公信力,当事人可以信赖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执行力:公证证明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证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1. 证明力公证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证明,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证明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等。

(3)证明文书的合法性:公证证明可以证明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如遗嘱、合同等。

2. 公信力公证证明的公信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威性:公证机构是国家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具有权威性。

(2)专业性:公证机构具有专业素质较高的公证员,能够保证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正性: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证证明的公信力。

关于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以保障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具有证明、服务、监督和保护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法的基本原则1. 公正、独立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坚持公正、独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 依法办理原则: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便民、高效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便民、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4.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三、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机构,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国家公证机构和地方公证机构。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四、公证业务的范围公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合同、继承、赠与、遗嘱、委托、声明、保证等公证事项。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包括出生、死亡、婚姻、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经历、亲属关系、收养、财产分割等公证事项。

3. 文书公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监事会决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公证事项。

4. 其他公证业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五、公证程序的规则1. 申请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浅谈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劳

浅谈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劳

浅谈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劳论文摘要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劳有利于及时爱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固地进展。

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够作为执行依照的。

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依照。

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依照。

公证机关关于遗言、委托、收养等公证书和没有通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就不能给予强制执行效劳。

公证机关作出的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劳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的范围。

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

保证人必需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且应当具有代位清偿能力,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归还全数债务时,能够执行一样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财产。

最高额抵押,要紧适用于持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持续借款关系场合。

对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时,只对最高额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不给予强制执行效劳。

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债权文书拒绝公证,能够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在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从头对此进行独立严格地司法审查,而在执行时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义,法律给予了债务人必然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公证保证强制执行最近几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与人民法院彼此配合,在爱惜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踊跃作用。

但这项工作不管在理论上仍是在实践中都存必然的误区,阻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本文现就关于公证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劳问题作些探讨。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劳是指对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能够再也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公证(3篇)

法律规定的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经过长期的发展,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公证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公证展开论述,包括公证的定义、公证的作用、公证的种类、公证的程序以及公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出具公证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证明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公证的作用1. 维护社会公正。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公证证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交易。

公证证明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4. 便利当事人诉讼。

公证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提高诉讼效率。

四、公证的种类1. 民事公证。

包括婚姻、收养、遗嘱、赠与、合同、继承、财产分割、委托、声明、保证等。

2. 经济公证。

包括公司章程、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招投标、资产评估、招投标等。

3. 法律公证。

包括法律意见书、法律声明、法律文件翻译、法律文件认证等。

4. 行政公证。

包括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称、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护照、驾驶证等。

五、公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公证条件后予以受理。

3. 公证员审查。

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 出具公证证明。

公证员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相应的公证证明。

5. 公证证明送达。

关于遗嘱公证完善的论文(3篇)

关于遗嘱公证完善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遗嘱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遗嘱真实性、维护遗产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遗嘱公证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等。

本文通过对遗嘱公证制度的现状分析,探讨遗嘱公证完善的路径,以期为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遗嘱公证;完善路径;遗产权益;法律制度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不仅有助于保障遗嘱的真实性,还可以避免因遗嘱纠纷而引发的财产损失。

然而,我国遗嘱公证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等。

因此,探讨遗嘱公证完善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现状分析1. 程序不规范(1)公证机关审查不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证机关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得以公证。

(2)遗嘱格式不规范。

部分遗嘱格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遗嘱内容不完整、字迹潦草等问题,影响遗嘱的效力。

2. 法律依据不足(1)遗嘱公证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遗嘱公证法律体系,导致遗嘱公证在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嘱形式、遗嘱内容等方面不断发生变化,但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调整,导致遗嘱公证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难题。

3. 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公证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遗嘱公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了解不足,导致遗嘱公证质量不高。

三、遗嘱公证完善路径探讨1. 完善遗嘱公证程序(1)加强公证机关审查。

公证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遗嘱公证的准确性。

(2)规范遗嘱格式。

制定统一的遗嘱格式,要求遗嘱人按照规定格式撰写遗嘱,确保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 完善法律依据(1)建立健全遗嘱公证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遗嘱公证法律法规,明确遗嘱公证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等,为遗嘱公证提供法律依据。

司法公正论文

司法公正论文

司法公正论文篇一: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_论司法公正》中央播送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司法公正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中文摘要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

从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根底,作为社会开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研究IAbstractResearches have been done on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Judicial justice has twosenses. O ne refers to that the judgment or resolution made on the litigants is just, whil e the other means thatthe prosecution process is just to the parties concerned, or that the participants of prosecution are fairly treated in the prosecution p rocess.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roaches to social stability via judicial just ice. It start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justice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way to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It maintains that judicial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governance, a premis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r even the last “checkpoint〞 fo r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judicial justice; social stability; studyII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一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 (II)〔一〕法律的标准依附法律的判决 (II)〔二〕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1)〔三〕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2)二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2)〔一〕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2)〔二〕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3)三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4)〔一〕外部的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 (4)〔二〕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 (4)〔三〕司法体制引起的不公 (4)〔四〕司法人员的素质引起司法的不公 (4)〔五〕司法人员是徇私舞弊现象 (4)四保证司法公正思考 (4)〔一〕影响司法公正最常见的因素 (4)1 从制度建设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5)2 上级司法机关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 (5)〔二〕司法工作者是司法公正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5)五司法公正的意义作用和影响力 (5)〔一〕司法公正不受外部影响 (5)〔二〕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保证 (5)结论 (6)参考文献 (7)1论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

关于遗嘱公证的论文(3篇)

关于遗嘱公证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遗嘱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遗嘱公证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后,依法予以公证的行为。

在我国,遗嘱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遗嘱公证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后,依法予以公证的行为。

2. 特点(1)法定性:遗嘱公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之一,具有法定性。

(2)独立性:遗嘱公证不受其他公证事项的影响,具有独立性。

(3)自愿性:遗嘱公证是当事人自愿申请的行为,具有自愿性。

(4)真实性:遗嘱公证要求遗嘱内容真实,不得伪造、篡改。

(5)合法性:遗嘱公证要求遗嘱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遗嘱公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遗嘱公证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对遗嘱公证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遗嘱公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公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明确了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四、遗嘱公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遗嘱公证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防止遗嘱被篡改、伪造,保障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途径遗嘱公证有助于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维护家庭和谐,防止因遗产纠纷引发的家庭矛盾。

3.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遗嘱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遗产纠纷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五、遗嘱公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 确保遗嘱真实、合法遗嘱公证通过对遗嘱进行审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遗嘱被篡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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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浅谈/奚正辉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
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
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02年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
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
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
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
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
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
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
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
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
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
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2000年8月10日司法
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
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
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
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
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
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
《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
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
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
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
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
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
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
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
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
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
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
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
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
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
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
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
公证法律咨询。”《公证法》对现有的公证业务进行了总结,并以两个条文进行
归纳,第十一条是传统业务或者说是主要的业务,第十二条是新型业务或者说是
其他业务,通过列举,对公证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笔者认为把公证业务
以两个条文进行区分规定不是非常必要,而且在法律层面列举公证业务的具体范
围,是否有这个必要呢?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
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
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
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
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
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
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
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
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
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
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
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
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
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
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
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
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
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
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在公证法实施后,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的,先向公证处申请更正或撤
销,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
证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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