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取样及分析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取样及分析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取样及分析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取样及分析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确保动火作业取样及分析检测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分析的准确性,确保取样化验人员安全,杜绝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须对取样分析作业进行安全和规范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动火作业取样及分析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DG G1307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 试验方法

3.1 取样操作

3.1.1 接到取样通知后,取样人员必须做好取样和分析准备,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携带好相应的取样工具,取样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进行。

3.1.2取样前应先检查动火作业票填写装置是否与取样点装置对应,检查作业票有无相关领导的签字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取样操作。

3.1.3 设备管道内取样

a) 分析人员在取样前必须了解管道、设备是否经过置换,确认后方可在动火作业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的指导下进行取样。取样时要多方面考虑,以确保取得的样品有代表性,要特别注意装置死角部位的残存。

b) 取样前观察取样装置内是否置换干净,有无残存物料,如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有权拒绝取样。如装置内残留的是水或者其他惰性物料,必须由区域负责人或调度注明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取样操作。

c) 动火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d) 取样时必须考虑各种气体的密度。当被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份气体样,小于空气密度时,取中、上部各一份气体样。

e) 设备内取样要有深度应大于2米,对大型复杂设备,插入深度应大于4米。必须多点取样,注意死角,以确保各点样品均能取到。

3.1.4 对于空间取样

a) 分析人员首先了解动火点及作业点的周围环境,知道周围上下哪些是可燃或有毒害介质的管道和设备,并根据物品的特点在动火项目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的指导下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特别注意动火点下方及附近地面周围,设备轴封、水封、地沟等处也应取样分析,由安监部审批人员使用气体分析仪分析气体并登记。

3.1.5 在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环境气体的爆炸性分析,监测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许可证上,且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3.1.6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3.1.7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风险分析出的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与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3.1.8气体取样袋取样操作:

检查取样袋的完好性,配备相应的夹子和取样器

首先将气体取样袋内气体排尽,夹子夹住取样袋出口软管处,连接取样器,松开夹子进行取样。

取满之后取下样品袋,排尽气体再进行取样,反复操作三次进行充分置换,再进行取样。

将取好的样品用夹子夹住出口软管。

3.1.9 取样安全管理规定

a)取样前,根据所取样品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b)如果现场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证,可停止采样操作,并通知生产调度和岗位人员,凡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采样并立即与调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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