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彩电反倾销案例分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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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际贸易案例一览

近年国际贸易案例一览

1.中国稀土出口配额案例分析2.欧美荷尔蒙牛肉案3.中美汇率战4.英特尔反垄断案5.美对华薄棉纸反规避调查案6.中国代工模式分析—满城风雨富士康7.转基因产品引发的贸易争端8.王致和商标侵权案9.黑龙江省猪肉出口成功规避绿色壁垒案例10.黑龙江省猪肉出口11.WTO经典案例:欧盟强征IT产品税12.委内瑞拉外汇管制案例13.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14.欧盟对我国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案例分析15.中美清洁能源之争分析16.中俄过贸易中有关“灰色清关”的案例分析17.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18.中国间谍门——力拓案19.中国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对美白羽肉鸡案20.GATS第一案——美国赌博案21.企业社会责任保护案-迪斯尼代工工厂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案例22.中国石蜡蜡烛反规避案23.中美轮胎特保案例调查24.中外技术贸易案例--玻璃技术引进中的问题25.中国在WTO的第一起被诉案件---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26.ETS诉新东方侵权案27.一场“三败俱伤”的纠纷案-中国劳务输出案例28.美对华最大制裁案美对华最大制裁案29.从“冻虾”事件看绿色壁垒30.力拓间谍案与中国铁矿石贸易31.中国出口贸易战——我国稀有金属路在何方?32.我国技术引进案例---液晶面板引进热33.欧盟进口香蕉案34.中国钢管再遭调查案例35.加拿大对我国烧烤架反补贴案36.加拿大对华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案例37.中国彩电对美倾销案38.美泰公司召回产品案39.从外部规模经济视角解读义乌模式40.美国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例。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Rul 中国彩电曲线出口美国面临原产地难题
• 2004年6月美国对中国彩电作出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 的终裁,中国彩电出口美国的“正门” 的终裁,中国彩电出口美国的“正门”已基本 被封;与此同时,TCL、康佳、 被封;与此同时,TCL、康佳、创维已通过各 种方式在墨西哥建立了彩电生产基地, 种方式在墨西哥建立了彩电生产基地,企图 曲线出口”美国市场,然而, “曲线出口”美国市场,然而,中国企业走这 侧门”可能会遇到“ 个“侧门”可能会遇到“原产地难题”。
概念辨析
• 原产地与产地
• 例一:一件产自我国浙江温州的“耐克”运动衣,其品牌是经 例一:一件产自我国浙江温州的“耐克”运动衣, 所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出自外国知名设计师之手,在我国仅 所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出自外国知名设计师之手, 经历了把原材料加工成成衣的过程, 经历了把原材料加工成成衣的过程,该代工过程的费用占成衣 售价不足10% 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我国? 10%。 售价不足10%。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我国?浙江温州在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 例二:一件产自美国加州的“耐克”运动衣,其品牌同样经所 例二:一件产自美国加州的“耐克”运动衣, 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同样出自知名设计师之手, 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同样出自知名设计师之手,唯独是使用 从我国进口的物美价廉的布料制成。 从我国进口的物美价廉的布料制成。该布料的费用占成衣售价 同样不足10% 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美国? 10%。 同样不足10%。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美国?美国加州在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案例表明,国际贸易中应重视原产地问题, 案例表明,国际贸易中应重视原产地问题,否则后果会很 严重! 严重!

TCL并购汤姆逊

TCL并购汤姆逊

TCL并购汤姆逊1一、TCL并购汤姆逊的行业背景(一)并购时国际彩电行业状况1、全球彩电行业状况美国和欧洲是全球两大家电市场,欧美彩电市场容量大,但增量已经放缓。

1999年美国民用电子产品市场的主流产品是彩色电视机和DVD视频产品,随着美国地面波数字播放方式的全面普及,其市场的主流产品向高画质和高精细度的DTV产品转换。

在欧洲,民用电子产品销售最好的国家是欧洲南部的一些国家,其次是英国,这些国家的彩电需求量一直在上升,在2000年时,欧洲地区对彩电的要求主要集中在16:9规格以及29英寸以上的大型平面彩电。

在2003时,日本、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正经历急速平板化浪潮,并有不断加快的趋势,作为电视平板化的先导和主力的液晶彩电,从2001年推向市场以不,每年销售量都增长一倍甚至更多。

而传统的CRT彩电,虽然在中东欧、中近东和中南美等地区的CRT彩电市场仍有上佳表现,但彩电消费重要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美国、西欧和大洋洲等,消费重点将弃CRT而转向平板电视,CRT 彩电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量年均下降率将为两位数,全球CRT彩电需求量因而将继续减少。

同时,全球PDP彩电的需求量从2002年以来,与液晶彩电一样也是每年增长1倍。

总体而言,并购时全球彩电市场仍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尤其是亚洲、中东欧、中近东和中南美的增长势头仍将相当坚挺,同时,需求及消费结构上表现为由CRT电视向平板电视的逐渐转移过程。

2、欧盟及美国对中国的彩电出口实施反倾销战略欧洲每年的彩电需求量3900万台,欧盟电视机市场是全球最大的电视机市场之一,在全球彩电市场中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基本上封杀了中国彩电出口欧洲之路。

2002年8月29日,欧盟发布公告,宣布接受中国几点出口商会及包括中国七家彩电商在价格和数量上的承诺,批准中国彩电进入欧洲市场,至此,中国彩电厂商终于在欧洲市场上打开一条缝隙,但条件仍然苛刻,根据配额协议,欧盟每年给中国显像管电视机的配额仅为40万台,而实际上,这远远无法满足产能达到400万台的国内厂商庞大的出口需求。

中国反倾销案例

中国反倾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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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反倾销的主要提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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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反倾销数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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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 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 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 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 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 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 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 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 是倾销。
温州鞋名列其中。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烧鞋(烧毁一辆载有温州鞋集装箱
的卡车和一个温州鞋商的仓库,造成约800万元人民币损 失) 2005年3月12日晚,莫斯科税警强行拉走温州鞋类出口企业 的货物,涉及温州企业2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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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 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 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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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纺织业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持续对其政府施压,要求对 华纺织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比如,欧盟业界向欧委会提出申请, 对中国精梳羊毛、床单和户外服装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欧洲服 装和纺织组织(EURATEX)对中国纺织业的所谓“补贴”问题要 求欧盟政府向WTO提起申诉。
美国对华织边窄幅织带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不仅是 美国在纺配取消后对华采取的第一起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对华纺 织品的首起“双反调查”。受中国轮胎特保案的鼓动,美纺织产 业和工人联合会对中国纺织品提起特保调查,包括男式棉制织衬 衫、棉制裤、棉制针织衬衫等我输美的主要产品。
中国倾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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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中美苹果汁案

反倾销案例——中美苹果汁案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①倾销的确定 ②损害的确定 ③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①申请人申请 ②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③反倾销调查
2.中国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 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 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 据权威统计数据,仅2002年3—10月, 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 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 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抵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抵御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申请人申请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2
反倾销案例
案例结果
从1999年到2004年, 整整6个年头, 中国苹果汁应诉美国 反倾销大获成功, 已经成为一个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1.关于反倾销的知识
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抵 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 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抵御 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反倾销措施 ①临时反倾销措施 ②最终反倾销措施
近年,中国苹果汁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一些斩 获,它的经历颇能说明问题。
案例背景
中国是苹果生产大国,苹果汁对美出口量一直很大。 1998年10月,有消息从美国传来,由于中国苹果汁大量进入 美国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美国同行准备对中国苹果汁企业 发起反倾销诉讼。当时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倚赖出口, 美国又是最大的市场。美国市场一旦受阻, 对中国的果农和苹果汁生产企业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

第六章关税案例

第六章关税案例

2018/10/14
二、 按征税的目的划分

按征税的目的划分,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税率不宜过高,否则便会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强财政 收入的目的。目前,财政性关税在一国财政收入中的重要 性已相对降低。
(1)财政关税:即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关税。

(2)保护关税:即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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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关税的目的

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是各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以增加一国财政收入为主要 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 关税的该项作用正日益弱化,尤其是对发展国家而言。部分发展 中国家征收关税有增加国家财政的目的。


保护本国生产
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就是保护关税。 关税的保护程度主要决定于税率的高低。 一般而言,进口商品的优势在于包括运费和进口杂费在内的成本 比国内同种产品的成本低,两者之间有一个差额。如果关税税率 超过这一差额,进口商品的优势将会丧失。这样,关税就达到了 完全保护的目的,成为一种禁止性关税。在现实经济中少见。 关税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保护关税是当代各国保护 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在贸易中实行歧视 政策的重要工具, 调节、引导本国产业。同一国家在不同行业商品间实行有差别的 关税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生产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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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又称“无 歧视待遇”,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 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 权或豁免待遇。 它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指一国将给予其他所有国家的优惠待遇 给予另一个国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之间都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 遇。所以,所谓最惠国待遇并不是什么特殊待遇,而是国家间开展正 常贸易的基础。 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的主要不同:是最惠国待遇属于互惠性的,而普 惠制属于发达国家单方面让与,是非互惠性的。 曾经的中美最惠国待遇问题:美国给予多数的进口以最惠国待遇。但 在美国的法律中,最惠国待遇却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对给予共产主 义国家最惠国待遇设定了特别的条件。 1989年以前,美国对华最惠国 待遇的年度审查并没有遇到什么问题,每年都是自动延长。在1989年 后,美国对中国进行全面制裁的情况下,制裁的措施中也包括审查最 惠国待遇的问题。此后,一年一度的最惠国待遇审查及美国对中国人 权问题的指责,就成为中美关系中的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 2000年5月2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正 常贸易关系”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总统有权在中国加入WTO后, 取消对是否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的年度审查,并且宣布对来自 中国的产品给予非歧视待遇(即正常贸易关系待遇)。

TCL并购失败案例分析报告

TCL并购失败案例分析资料并购是一项富有风险旳活动, 事实上多数并购都以失败收场。

在西方成熟市场中, 并购消息旳宣布往往随着着主并方股价旳下跌, 就是市场对公司卷入风险性比较高旳收购事件而对公司价值进行重估。

管理学者彼得・德鲁克指出, 公司收购不仅仅只是一种财务活动, 只有收购后能对公司进行整合发展, 在业务上获得成功, 才是一种成功旳收购, 否则, 只是在财务上旳操作和在行政上旳捆绑, 将导致业务和财务上旳双重失败。

TCL旳海外并购, 就是没有控制好并购中旳风险, 从而导致并购失败旳典型案例。

TCL在2004年收购了法国汤姆逊旳电视机业务, 觉得电视机行业旳技术和制造在中国具有很大旳优势, 全球旳电视大都产自于中国。

因此, TCL并购欧洲旳电视机公司, 按理应当具有以强并弱旳优势, 并能运用对方旳欧美品牌和顺畅旳营销渠道, 绕过进出口中旳贸易壁垒和关税, 这非常符合老式旳并购原理, 因此在并购前受到大多数人旳看好, 并购消息也引起股价旳上涨。

但是, TCL并购后却问题迭出。

目前看来, TCL并购旳失败, 在于其未能对并购中旳风险认真分析, 在并购旳实行中和之后旳整合中, 未能对风险进行认真管理, 最后风险因素集中大爆发, 导致局面失控, 并购只得以申请清算收场。

TCL因此也元气大伤。

1.公司并购中旳风险源分析从理论上看, 并购中旳风险源重要存在于如下七个方面。

第一种是战略风险。

公司战略旳核心在于选择对旳旳行业以及拟定行业中最具有吸引力旳竞争位置, 没有一种合用所有公司旳最佳战略。

每个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旳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市场地位及机会和资源, 拟定一种适合自己旳并购战略。

错误旳并购战略将从主线上导致并购旳失败, 并也许危及公司旳生存。

不对旳旳收购原则、市场信息旳不对称性和不完整性, 都也许导致并购方低估并购成本, 过高估计并购收益, 由此导致收益-成本分析旳失误, 产生风险。

第二个是信息风险。

论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与应对策略

倾销的深度与广度 , 而造 成中国产 品在国际市场上 的全面 进
被动局面。
L 996 l l 998 999 200 2 1 2O02 20 O3 2004 2005 2 0 0 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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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诉倾销商品的种类不 断增多


美国对 华反倾 销现 状
涉案产品不仅包括 传统 的五矿 、 化工 、 轻工产品 , 还扩展
改革开放 以来 , 中国经 济迅猛发展 , 出 口贸易 发展迅 进 速 。20 0 6年 , 中国对外 贸易总额高达 1 6万亿美元 , . 7 位居世
界第三位。随着 出 口规模 的不 断扩大 , 国出 口产品也频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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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在全 球经济发 展和 国际贸易 中的特殊地 位使其对

华反倾 销具有较强 的示范效应 。 如果美 国对某一产品实施反
倾销 , 易导致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回应反倾销。同时 , 美国对华 反倾销的力度和手段的变化 , 直接 影响着其他国家对华反 也
图 1 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 资料 来源 : 中国 贸 易救 济信 息 网
三 、 国对华反 倾销 的原 因分 析 美
( ) 一 全球贸易环境因素
二、 美国对华 反倾 销的特 征
1 . 反倾销 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 反倾销更加频繁 中国是 目前遭受 美国反倾销最多 的国家之一 。2 O世纪 8 0年代 1 年 间, l 0 有 8种商品先后遭到美 国厂商 的反倾销投 诉 ;0年代 1 9 0年间 , 美对华反倾销案件高 达 5 4起 , 年均 5 . 4 起 ;0 0 - 0 年 ,美国已对 中国发起 4 起反倾销调查 , 20 - 2 6 -0 7 年

美国反规避措施浅析

美国反规避措施浅析小耘律师事务所李东霞(一)反规避措施的立法所谓反规避措施(anti-circumvention measures )是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它措施继续向出口国出口,以图逃避反倾销或反补贴制裁,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救济措施扩大适用于倾销或补贴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

反倾销命令或反补贴命令的目的在于给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有效的连续的救济,使其免受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冲击。

然而,在贸易方式或生产方式上的细小改变,无论是故意的或者仅仅是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全球市场而作出的一种调整,都可能使一种商品超出反倾销或反补帖的命令以外。

既然贸易和生产是流动的,那么一个命令的范围就并不必然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开始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加以关注,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实践性使用,从而逐渐建立起一套较为复杂而全面的反规避措施。

1980年日本向美国出口的电动手提打字机被征收反倾销税,为此日本将原出口产品改进为电子手提加记忆打字机,从而继续向美国出口。

1987年,美国商务部对此作出裁定,认为电子手提加记忆打字机未包括在原申诉书所列的税则号之内,在美国海关税则分类中属于其它税则号,因此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88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了商务部的裁决,认为电子手提加记忆打字机应包括在原征税命令的范围之内,同样予以征税;1984年,美国对来自韩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1985年,韩国将直接向美国出口彩电产品改为出口彩电的零部件(显像管和印刷线路板),再由在美国的子公司组装成彩电后在美国销售。

为此,美国商务部认为,显像管和印刷线路板的价值虽然小于整台彩电的价值,但仍和彩电属于同一范围,因此决定将对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扩展适用于彩电的零部件上,即对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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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反倾销的战略分析
1. “双反”调查,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针 对我国光伏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国销 售产品或政府是否给光伏出口企业不正当补贴的 调查。 2.在合格评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 有很大差异,这主要与消费市场的质量意识和国 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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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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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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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回顾:
1. 2011年10月,美国太阳能电池生产商Solar World要求对中国75家相关 企业展开“双反”(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美国立即开始立案调查。
2. 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2.9%至4.73% 的反补贴税。
3.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 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对大多数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板和 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大约34%到47%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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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至2011年的反倾销同比增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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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 强化
2.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 3.企业应诉不力 4.企业出口结构不合理、秩序不规范、营销策
略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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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1
1.从政府角度看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3)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4)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5)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6)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 间, 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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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起诉名单上,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国内主流彩电企业被"一网打尽".被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是这些企业自去年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向美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事情进展很快,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起诉中国彩电业在美"倾销"的起诉书.
联手还是单干
美国彩电反倾销消息传到国内,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5月9日便在京紧急召集几大彩电企业商讨对策,建议彩电业联手聘请律师,费用由几家企业分摊.事后几天,创维就公开表示,"创维只会联合那些没有在海外倾销的彩电同行共同应诉. 就在创维首先站出来否定联手应诉但尚未采取实际行动时,长虹和厦华两家公司已先行一步,率先聘请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应诉申请,两家公司的申请文件已经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公布.这边康佳表示,除了初裁之前与兄弟企业共同聘请代理律师之外,康佳还在积极做好单独应诉的准备,为此已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
另一个让人吃惊的是,厦华并没有在此次反倾销名单中,但它却抢在前面提出应诉.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厦华虽未被列入"名单",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因为美国除了对中国企业指名道姓外,还有就是21英寸以上规格,以及去年下半年对美方有过彩电出口的反倾销调查条件.厦华一直与美方有交易,如果此次不应诉,今后就完全可能因为放弃这个机会而遭受高额反倾销税的打击."这简直危机重重,不单是厦华,国内所有对美国有出口或者今后想到美国市场发展的彩电企业都应该积极应诉.
国内彩电企业分头单干的苗头越来越明显,对此有两种不同见解.一位法律专家从费用的角度支持联手:国内企业几年前应对欧盟时,第一回合就耗费了差不多50万美元的律师费.而美国价格更高,有的名律师高达1000美元/小时,一般来说最低的反倾销案底价也在10万美元以上.这次"上榜"的中国彩电企业,在去年下半年前对美国市场的出口量都很小,如果各打各的,在经济上显然不合算,一年赚的恐怕还不够律师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则认为,企业单独应诉并非坏事:如果众企业不能拥有共同利益,不能自发抱团,相互约束,行业组织硬把它们捏在一起也于事无补,企业若自己有经济实力,有能力应诉,胜诉,争取美国的区别对待,将美国市场拿下来,那就真的练就出一个出色的企业来了.不过,也许身处其中,甘苦自知的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的话来得更实在:关键时刻恐怕还要靠联合.
案情分析:
美国彩电反倾销事情一出,国内彩电业普遍有点懵:美国现在基本没有自己的彩电生产企业和品牌,因此中国彩电对它们构不成很大的利益威胁.这在《反倾销协议》的"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中,似乎是不存在的.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次反倾销诉讼的主角美国五河电子就与飞利浦关系甚为密切,由此有关人士认为,这或许又是欧洲巨头通过美国企业遏制中国彩电企业的高招.
2002年中国出口贸易总额3255亿美元,电子产品占了28.3%,占全球电子产品贸易总额的14%;电子产品贸易顺差69亿美元,占全国贸易顺差的22.4%.2003年第一季度,电子产品出口257.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9.3%.1999年后,我国电子产品仅次于美国,日本,跃居全球第三位,2002年占到全球总量的15.6%,其中中抵挡产品占全球绝对优势.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球IT产业下滑,各国纷纷寻找出路,抵制中国产品进口是很自然的事.
另外,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2002年我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达342万台,价值4.8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数量增加1216.4%,销售额增加918.4%.其中,四川长虹出口数量301.6万台,金额4.16亿美元,分别占总出口数量和金额的88.2%和86.7%.目前,出口增势仍在延续.中国家电协会的数据显示:0仅今年1至3月我国家电企业向美国累计出口额同比增长37.4%,达到8.6亿美元占总出口量的31.5%.美国成为中国家电企业的第一大出口市场.与此同时,目前中国的彩电出口已经从以往的低端产品转向了高端产品.以长虹为例,背投和液晶等高端电视都有出口,其中背投产品已占到全美彩电销量的10%.中国几大彩电巨头刚刚发布不久的年报显示:2002年出口的大幅增长是这些企业赢利的关键之一,所以这次彩电反倾销调查一旦成立,对这些企业的影响可想而知.
反过来,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单是反倾销调查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
首先是案件审理的周期长.美国厂商提出投诉后2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是否立案调查,45天内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就该项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威胁作出初步裁决.投诉后16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公平价格",并对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原告或商务部可提出延长50天).商务部初裁后75天举行听证会,进行终裁(被告可要求延长60天).商务部终裁后,案件又回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后者在45天内举行听证会,就产业损害问题进行终裁.终裁7天后在"联邦纪事报"上公布结果并开征反倾销税.可见,自投诉到国际贸易委员终裁,案件审理时间可长达287天,若原告和被告分别要求延长,则可长达397天.如此漫长的审理程序不仅使应诉企业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使之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
其次是占压资金.自商务部初裁之日起,海关根据初裁确定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反倾销税以商务部终裁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为准,进口商所交保证金多退少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在9个月之后,而进口商在起诉方投诉后160天内就必须交纳保证金,即使被告最后获得胜诉,这中间的时间差也会使进口商付出巨大的资金成本.
另外,复杂的反倾销程序,具有回溯性的反倾销税征收等也对出口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上面几项因素综合起来,肯定会对被诉国家及其他国家潜在的出口商构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们对美国市场望而却步.
问题:
美方提出反倾销的理由。

中方提出的抗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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