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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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探索

上海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探索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SEP 2020上海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探索胡璎珞吕春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近年来,我国重庆、沈阳、苏州、扬州、上海、宁波、杭州等多个城市,先后试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工作,在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中,上海市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6月底,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项目累计覆盖人群21.1万人,累计承保53.1万人次,实现保费收入2.5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73亿元,累计赔付2182人次,赔款0.99亿元。

本文基于上海市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实施三年以来的实践探索和优化举措,试图总结提出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试点经验和发展建议,为进一步探索医保、商保的合作共赢提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一)形势背景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等明确要求。

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进一步提出“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促进发展各类健康保险,强化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

此外,上海与全国其他统筹地区一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沉淀,为探索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出台2014年以来,上海医保部门通过广泛调研、征询各方意见、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积极研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自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相关课题。

2016年,此项工作列入《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进入发展快车道;同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6〕106号)发布,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好消息!8月起,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配偶父母都能用

好消息!8月起,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配偶父母都能用

好消息!8月起,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配偶父母都能用上班之后,用人单位一般都要为小伙伴们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是政府和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一项基本福利保障。

你知道自己的医保账户里有多少钱吗?不少人每年账户里都会有钱剩下来。

现在,这些钱还可以给自己的家人用了!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小编带您详细了解~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近亲属使用之前曾发生过一起案件:一对母女冒用丈夫(父亲)的医保卡买药,最终双双获刑,导致很多不明真相的小伙伴非常疑惑:“难道不能用家人的医保卡买药?”《通知》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即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

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

简单来讲,即你账户里有钱多的,可帮助近亲属支付医保费用。

上文提到的母女获刑是因为他们冒用了亲属的医保卡,并且不是直接用医保卡余额买药,而是通过统筹基金再报销了1万余元,这意味着母女俩在诈骗医保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包括什么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参保人员与其近亲属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参保人员可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近亲属绑定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与其近亲属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或者所在统筹区暂不具备绑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相关费用和身份凭证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核销业务。

个人医保账户支出扩大到自费药品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商业保险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成为全省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一)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服务。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税〔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湘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效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指导产品方案设计,为产品宣传推广提供积极支持。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助力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强化商业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群众自愿投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明确定位、互补衔接。

坚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

充分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及政策范围外的合理费用。

(三)惠民利民、可持续发展。

突出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民参与的普惠属性。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精神,从2013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按本人自愿原则,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医保卡中的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2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5000元以上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3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最多可使用4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二、办理流程各参保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保,职工本人也可以个人名义参保。

医保卡持有人可以为本人购买也可为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具体办理时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工伤窗口领取《投保单》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账授权书》,办理相关参保缴费事宜,也可拨打当地业务咨询电话进行预约,由保险公司上门服务。

三、投保资料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或银行卡、折)复印件。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周岁以下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和疫苗接种复印件。

四、业务咨询电话五、其它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可查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附: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2.《产品介绍》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附2:《产品介绍》险种一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一、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二、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三、等待期:365天四、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交费、3年交费、5年交费、10年交费五、8种特定疾病病种名称: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轻微脑中风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单眼视力丧失7.主动脉内手术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36种重大疾病病种名称: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27.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1.克隆病32.严重脊髓灰质炎33.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34 .植物人状态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六、险种特征:1.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8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与1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余朝前)0316

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余朝前)0316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申报单位取得重庆保监局出具的产品备案确认书后,向市 社会保险局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 公章): (1)保险产品信息申报表(附件)。 (2)重庆保监局出具的产品备案确认书。 (3)保险产品的使用介绍材料,包括条款费率、购买方式 、理赔方式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二)产品申报 1. 申报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经保险监管 部门批准的保险产品,具备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近 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市 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申报。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2. 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首先向重庆保监局提出产品备案,并提 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保险产品的使用介绍材料,包括条款费率、购 买方式、理赔方式等; (2)申报产品不包含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 条款的声明承诺书;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三)审核流程
1.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或5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备案材 料交重庆保监局,重庆保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 于符合产品范围的,确认书。 2.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出具产品备案或6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 将申报资料及有关情况交市社会保险局,并由市社会保险局 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社会保险局初审合格的 保险产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 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正式对外公布。 4.市社会保险局及时将正式对外公布的保险产品维护到医保 信息系统,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按市里统一要求和业务规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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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精神,从2013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按本人自愿原则,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医保卡中的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2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5000元以上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3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最多可使用4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二、办理流程
各参保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保,职工本人也可以个人名义参保。

医保卡持有人可以为本人购买也可为其
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具体办理时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工伤窗口领取《投保单》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账授权书》,办理相关参保缴费事宜,也可拨打当地业务咨询电话进行预约,由保险公司上门服务。

三、投保资料
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或银行卡、折)复印件。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周岁以下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和疫苗接种复印件。

四、业务咨询电话
五、其它
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可查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附: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
2.《产品介绍》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2:《产品介绍》
险种一
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一、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二、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三、等待期:365天
四、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交费、3年交费、5年交费、10年交费
五、8种特定疾病病种名称: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轻微脑中风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单眼视力丧失
7.主动脉内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6种重大疾病病种名称: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
26.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1.克隆病
32.严重脊髓灰质炎33.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34 .植物人状态
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
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六、险种特征:
1.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8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与1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支付仅限一次。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6种),按保险金额支付,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支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项较大者补偿,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120%×所交纳的保险费②现金价值
4.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按保险金额支付,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支付护理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支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5.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到80周岁,按已交纳保费的120%一次性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七、缴费表:
(每千元保险金额)单位:元
投保举例:
如果给0岁男孩投保,保费缴费方式可有以下四种选择:
1、一次性交费:如果一次性交保费173元,就可享受1000元保障;一次性交保费1730元,就可享受10000元保障,以此类推。

2、3年期交费:每年交保费62元,连续交3年,就可享受1000元保障;每年交保费620元,连续交3年,就可享受10000元保障,以此类推。

3、5年期交费:每年交保费38元,连续交5年,就可享受1000元保障;每年交保费380元,连续交5年,就可享受10000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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