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7篇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7篇篇1合同协议范本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合同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双方在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充分理解风险的基础上,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共识。
二、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一)甲方的基本信息:【填写甲方相关信息】(二)乙方的基本信息:【填写乙方相关信息】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条款(一)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或服务】(二)合同价格:【明确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三)履行期限:【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节点】(四)交付方式:【明确交付方式及地点】(五)质量保证:【明确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与保证】(六)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八)保密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保密义务】(九)其他约定:【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条款】四、合同的效力及变更(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法律适用及管辖(一)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约定仲裁机构或法院名称】解决。
六、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条件本合同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合同协议一、合同概述基于甲、乙双方公平、公正、真实的意思表达,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6篇

民法典-合同编6篇篇1合同协议范本(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甲方(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1. 甲方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 乙方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标的物及质量技术标准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标的物进行质量验收并封存样品,以便后续比对。
三、数量及计量单位标的物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数量和计量方式应在交货时进行现场确认。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标的物的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支付方式:买卖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_____方式进行支付,货款支付账户为乙方指定账户。
支付方式需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五、履行期限及方式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完成交货。
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将标的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货物的风险在交付给甲方时转移至甲方承担。
六、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同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因违约导致对方实际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8篇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8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合同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正、诚信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
二、合同双方主体甲方:【甲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乙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三、合同事项的具体内容(一)服务内容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服务事项】。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费用总额为【费用总额】。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披露或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或解除。
2.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作者:王俐智,孙学致来源:《交大法学》 2020年第1期王俐智孙学致王俐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与《草案》第353条第3款二、客观条件:“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抉择(一)“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二)“目的不达”优于“不能履行”三、价值条件:权利滥用、合同僵局与显失公平的取舍(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难以构成权利滥用(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合同僵局(三)显失公平及其判断标准四、程序条件:诉讼解除程序(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五、结论:《草案》第353条第3款之完善建议摘要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也有共识,其关键在于具体条件和程序的设计。
《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双重构造模式既无比较法依据,又与我国既有规则相悖,且易造成适用的混乱,不能履行的单独构造不能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争议情形问题,唯有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能消解上述问题。
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权利滥用要件,但因其构成合同僵局而违反效率价值;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只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故其表述应当修改。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限制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相比通知解除,其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关键词不能履行目的不达权利滥用显失公平2018年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布以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相关条文内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尤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的讨论为多。
王利明最新发表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的文章对《草案》提出了七十七条修改建议。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5篇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5篇篇1合同协议范本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合同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合作方式(一)甲乙双方就【项目名称】进行合作。
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内容的详细说明】。
甲方主要负责【甲方责任】,乙方主要负责【乙方责任】。
双方共同致力于实现【合作目标】。
(二)本合同采用【合同类型,如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形式。
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作目标的实现;3. 其他与甲方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保证质量;2. 乙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3. 其他与乙方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三、合同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一)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履行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二)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具体地点】。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地点,双方应提前协商一致。
四、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一)本合同的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二)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的详细描述,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三)支付时间:【支付时间的约定】。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一)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归属(一)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二)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按照【知识产权归属原则】的原则处理。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 合同编 正式版 最新

1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摘要作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几经删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
然而是否有必要规定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该条款是否是学界热议的违约方解除权,赞成反对者均有之。
但无可否认的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了在出现违约后的一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请求摆脱合同拘束的机会,请求主体并不限于非违约方。
该规定虽然源自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在个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贯彻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但其同样需要在我国《民法典》中确定理论定位,且不得与现有民法体系产生根本性冲突。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除合同僵局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起草时,二审稿一度在合同分编第353条(即现《民法典》的第563条)规定了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尽管学者对该条看法不一,但其将违约方纳入法定解除的主体却是不争的事实。
但在讨论后,几经删改恢复,该制度于几番修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虽有所保留,已与《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甚至最高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相去甚远。
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读也各不相同,首先在定义上就并无统一的名词表述该制度。
该条文又与近几年讨论颇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息息相关: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肯定观点者从效率、司法实践经验、道德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解读1;否定论者也从合同法的道德性、体系性、政策取向等角度针锋相对2,其中,有学者引入合同僵局的概念诠释该条款的必要性3,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僵局并不会出现4。
为便于讨论,本文仅从文义缩略的角度将该制度称呼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至于其具体定性等问题,将在下文中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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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1 / 1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1 / 1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1 / 1
第二百五十九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六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 / 1
第二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百六十四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二百六十五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1 / 1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依法被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百七十一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百七十三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七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 1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百七十六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八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二百八十一条(删去) 1 / 1
第二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1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总则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