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展示浅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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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守则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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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刑事证据展示?DisclosureofEvidence?,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起源作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中间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所以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的范围。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法律案件的证据(3篇)

法律案件的证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因财产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甲声称被告乙侵占其房产,要求被告返还房产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乙否认侵占行为,并反诉原告甲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房产所有权、租赁关系、侵权行为等争议焦点展开举证。

二、原告甲的证据1. 房产证:原告甲提供了房产证原件,证明其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等信息与原告甲的陈述相符。

2. 租赁合同:原告甲提供了与被告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条款。

合同上盖有双方当事人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3. 租金支付凭证:原告甲提供了租金支付凭证,证明其在租赁期间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

4. 证人证言:原告甲提供了两名证人,分别是其邻居和物业管理人员,证实被告乙在该房产内居住多年,且未支付租金。

5. 照片和视频:原告甲提供了多张照片和一段视频,显示被告乙在房产内生活,如做饭、摆放家具等。

三、被告乙的证据1.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乙提供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原告甲提供的房产证存在伪造嫌疑。

2. 租赁合同:被告乙提供了与原告甲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条款。

合同上盖有双方当事人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3. 租金支付凭证:被告乙提供了租金支付凭证,证明其在租赁期间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

4. 证人证言:被告乙提供了两名证人,分别是其邻居和物业管理人员,证实原告甲在房产内居住多年,且未支付租金。

5. 照片和视频:被告乙提供了多张照片和一段视频,显示原告甲在房产内生活,如做饭、摆放家具等。

四、证据分析1. 房产证的真伪:原告甲提供的房产证与被告乙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在矛盾。

法院经调查发现,原告甲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不具备法律效力。

2. 租赁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租赁合同,但合同上盖有公章的认定存在争议。

刑事庭前会议如何证据展示

刑事庭前会议如何证据展示

刑事庭前会议如何证据展⽰刑事案件在开庭前需要做很多的⼯作,例如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展⽰,以便双⽅对证据有所了解,庭前证据展⽰有⼀定程度和要求的,公诉机关是展⽰证据的主体,那么刑事庭前会议如何证据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庭前会议如何证据展⽰对于证据展⽰案件范围,从国内实践来看,多为证据较多或较为复杂的案件。

但也有⼀些地⽅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证据展⽰的探索。

笔者认为,对证据展⽰的范围不应进⾏硬性规定,可规定为“对于证据较多或较为复杂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可以进⾏证据展⽰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展⽰证据”。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展⽰证据。

证据展⽰的内容。

证据展⽰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类型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被告⼈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等。

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展⽰后会危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的证据,可以经法院审查同意不予展⽰或部分展⽰。

证据展⽰的程序。

证据展⽰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和书记员的记录下进⾏,必要时,检察机关的书记员也可以将证据展⽰的情况记录在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庭前会议进⾏监督。

在证据展⽰时,先由公诉⼈逐项展⽰证据,由法官询问辩护⼈的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录下来,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可在证据展⽰后列成证据清单,由控辩双⽅签字确认。

辩护⼈可以在公诉⼈展⽰的过程中对控⽅证据提出抗辩,并出⽰⾃⼰相关的证据,也可以在公诉⼈展⽰完证据后,由辩护⼈逐⼀进⾏辩护⽅展⽰,并由公诉⼈对其证据提出意见,记录在案。

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法院可以在展⽰完后整理出争议点,并由控辩双⽅签字。

如果在展⽰证据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法证据排除申请,则在所有证据展⽰完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法证据排除程序。

对于庭前会议证据展⽰后⼜出现的新证据,收集到新证据的⼀⽅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再次展⽰证据申请的,由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证据展⽰。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建构

刑事证 据展 示也称刑 事证据展示 、 据出示 , 于对 证 属
《 刑事诉讼 法规则 》第 3 9条对辩 护律师 的阅卷时间 、 1 地
抗式诉讼模式 中的一种 审前程序 , 是指刑事诉讼 中的控辩
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出示 、 交换 与案件事 实相关பைடு நூலகம்证据
点, 可以查 阅的证据的范围等具体 问题进行 了一些解释。 从 上述 规定来 看 ,9 6年修 改后 的刑事诉 讼法 较之 19
年 来 的司 法 实 践 中 ,公 诉 人 出 于 对 辩 护 人 天 然 的 防御 心 理, 自觉 或 不 自觉 地会 利 用 这 一 制 度 空 间尽 可 能 少 地 的 向 法 院 移送 证 据 材 料 , 阻塞 了律 师 通 过 法 院 获取 尽 可 能 多 的 检 控 方证 据 信 息 的渠 道 。
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鉴 定资料 , 其他辩护人 经检
察 院许 可 , 可以查 阅、 也 摘抄 、 复制上 述材料 ” ( 第 3 ; ) 6条 3 第 2款规 定 ,辩 护律师 自法 院受理案件之 日起 ,可 以查 “ 阅、 抄 、 摘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的材料 , 他辩 护人 其
证据展 示制度 的必要性 , 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进行 了 具体设计。
关键 词 :证据 ; 证据展示; 刑事诉讼; 公正; 率 效 中 图分 类 号 :9 . D1 3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02 28 (09 1 - 07'- 1 0- 59 20) 08 0 4 - 4
着全部证据材料 的检察机关 出于对抗策略的考虑 , 往往对 那些有利于被告人而对 己不利 的证据故意不 出示 , 证则 举 侧重指控 被告人有 罪 、 罪重的证据 , 对被告 人无罪和 罪轻 的证据及相互间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 则不予举证 。这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法庭辩护的功能 , 成控 辩双方对抗 中实质 形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若干问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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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若干问题初探-刑事证据展示也称刑事证据开示、证据交换或证据告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

它伴随着英美法系庭审抗辩制而产生,已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一个重要论题和通行做法。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过去的职权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已呈明显滞后状态。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了庭审方式改革,对突出庭审重点、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具有极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仍未触及刑事证据展示方面的实质问题。

相反,却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乏而在实施中面临一些实际操作困难。

纵观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之路,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乃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尤其显得必要和紧迫。

下面,笔者就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公正和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实现司法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以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达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1、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收集、核实、认定以及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和确认。

我国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就在于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让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之前充分获取证据信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上为庭审进行充分的准备,防止将法庭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无关的司法竞技场,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法律纠纷证据收集与分析范本

法律纠纷证据收集与分析范本

法律纠纷证据收集与分析范本【法律纠纷证据收集与分析范本】一、引言在法律纠纷中,证据是裁决案件的关键。

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对于辩护律师和法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纠纷证据收集与分析范本,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证据收集方法1. 书证书证是指可以用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如合同、发票、账目、报告等。

当收集书证时,我们应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复印、原件保全、以及请专业鉴定机构对书证进行认证等方式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触摸和检验的物品,如犯罪现场的指纹、血迹、工具等。

在搜集物证时,应该保持现场的完整和原貌,避免污染或破坏证据。

同时,应该用相机或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以便后续分析和呈现。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相关人员提供的口述证据。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该注意保护证人的隐私和权益,确保他们能够真实、完整地讲述事情的经过。

可以通过面谈、书面陈述、法庭录像等方式收集证人证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技术性证据。

在引用鉴定意见时,应该确保鉴定机构或个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同时,应该仔细阅读鉴定报告,理解其结论和推论,对可能存在的偏见或错误进行分析和辨别。

三、证据分析方法1. 直接证据分析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中的条款、照片中的画面等。

在分析直接证据时,应该仔细阅读和理解证据内容,明确证据所涉及的事实,以及该如何利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间接证据分析间接证据是指通过逻辑推理或其他证据间接推出的结论。

在分析间接证据时,应该注意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合理的推理和判断。

同时,应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确保推理过程和结论的合理性。

3. 证据链分析证据链分析是指将各个证据环节进行连接、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分析证据链时,应该理清每个证据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并通过时间顺序、物理连接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呈现。

法庭辩论中的证据开示技巧

法庭辩论中的证据开示技巧

法庭辩论中的证据开示技巧在法庭辩论中,证据开示是律师们争取胜诉的关键环节。

通过巧妙地呈现证据,律师们可以有效地说服陪审团或法官,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一些在法庭辩论中常用的证据开示技巧,帮助律师们提升辩论的效果。

一、选择恰当的证据在证据开示中,律师们首先需要选择恰当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证据应该具有可信度高、可靠性强的特点,能够在法庭上起到说服力。

律师们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收集相关文件等方式来获取证据。

在选择证据时,律师们应该注意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以及是否能够直接证明自己的观点。

二、合理组织证据在证据开示中,律师们需要将所选取的证据合理组织起来,以便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观点。

律师们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地点顺序、因果关系等方式来组织证据,使其更具逻辑性和说服力。

此外,律师们还可以通过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来展示证据,以便陪审团或法官更直观地了解案件事实。

三、运用反证在证据开示中,律师们可以运用反证来反驳对方的观点,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反证是通过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质疑,揭示其不足之处,从而削弱对方的观点。

律师们可以通过提出对证人的质询、对文件的解读等方式来运用反证。

通过反证,律师们可以引导陪审团或法官重新审视对方的证据,从而为自己的观点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四、注意证据的可信度在证据开示中,律师们需要注意证据的可信度。

律师们可以通过引用专家意见、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此外,律师们还可以通过对证人的质询、对文件的解读等方式来进一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

通过注意证据的可信度,律师们可以增加自己观点的可信度,提升辩论的效果。

五、运用情感因素在证据开示中,律师们可以运用情感因素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通过引用受害者的证言、展示受害者的痛苦经历等方式,律师们可以唤起陪审团或法官的同情和共鸣,使其更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观点。

然而,律师们在运用情感因素时需要注意不要过分渲染,以免引起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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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刑事证据展示?DisclosureofEvidence?,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起源作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中间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所以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的范围。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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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浅析(一)
刑事证据展示,在西方称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发现,是指案件提起公诉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互相出示拟在法庭审判中出示的案件证据的一种活动。

刑事证据展示,可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对等性,突出庭审重点,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掌握对方证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司法诉讼公正。

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由过去的纠问式向现代的控辩式方式转换是司法进步的需要,是司法文明的标志。

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没有实现,形成控辩双方的不对等性,侦查起诉机关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广泛收集证据,并以国家为其强大后盾,而辩护方则显得势单力薄,这就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上形成了不对等性,动摇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赖以存在的公平基础,妨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庭审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从而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尽可能少地让对方知道自已的证据及重要证据,而在法庭上却突抛秘密“武器”奇袭对方,导致庭审的无序和混乱,从而影响庭审效益,造成不必要的休庭和重复开庭。

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影响了诉讼公正,因此实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证据展示是与控辩式审判方式相配套的一种程序,现在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我国的证据展示现处于摸索阶段,因为要实现证据展示制度,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模式参考,而证据展示的实现,不是司法机关哪一家就可以确定的,需要检、法、律师三家经过协商,共同完成。

作为一项与审判方式相配套的良好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应对证据展示的程序予以完善并依法予以确定,使操作起来可以有法可依,对违反规定的做到违法必究,使之保持良性健康运行。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证据展示的时间
证据展示的时间十分关键和重要,什么时间进行证据展示十分讲究,证据在什么时间进行展示效果最好呢?总的说来,证据展示时间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这段时间,时间过早,律师有些情况未调查,不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过晚则造成时间仓促,证据得不到充分展示。

因此应在开庭审理前2-3天进行证据展示比较适宜,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庭时间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人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也就是说开庭的三日前,公诉人、辩护人都已明确开庭时间,且距开庭时间已近,案件接手已经历了一段时间,该调取的材料都应调取完毕,这时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可防止双方在庭审中使用“秘密武器”搞突然袭击,造成不良效果。

二、证据展示的地点
证据展示的地点,根据现状,选择在检察机关比较可行。

公诉人的工作环境相对固定,而律师由于工作关系,会东奔西跑,行迹不易固定,而且律师事务所人多混杂,不利于案件的保密工作。

而检察院则有比较宽松的环境,实践中检察院的刑检部门大都设有“律师会见室”,可以将“律师会见室”同时用作“证据展示室”。

此外,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也都存放于检察院,因此证据展示的地点应选择在检察机关。

三、证据展示的范围
证据展示是相互的,也是对等的。

既有检察机关向辩护方的展示,也有辩护方向检察机关的展示。

检察机关拥有侦查部门调取的证据和自行补查取得的证据,但其证据主要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当然也可能有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根据其职能其拥有调查取证权,根据辩护律师责任,他会收集到一些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

因此,证据展示的范围,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是全部案卷材料,而不应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只展示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果是这样就无证据展示之言,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属证据展示范围。

对辩护律师而言,也应展示其所掌握的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所有证据。

诉、辩双方相互展示,彼此了解对方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哪些观点双方认可,哪些观点双方持有异议,明确争辩焦点,确立辩论重心,精心准备,这样有利于控、辩双方庭前对某些问题达成共识,减少庭审中质证的工作量。

案件证据的全部展示,使信息共享,也使律师提前得到一定信息,因此可以说案件证据展示是对律师的一种补偿,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受限制及庭审中控、辩双方申请休庭或延期审理权利不平等的一种补偿,也是使律师积极参与证据展示的一种动力。

同时也给法官以明晰结论,以有利于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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