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报告制度

监事会报告制度
是指公司在年度或中期监事会会议上,监事会成员向股东、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报告其监督职责以及发现的问题、建议等内容的制度。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合法经营。
而监事会报告制度则是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
监事会报告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监事会年度报告:监事会根据年度监督工作的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层履职情况、财务状况等,并提出问题、建议和解决方案。
2. 中期报告:监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等,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中期经营情况、管理层履职情况和问题发现,并提出建议。
3. 特别报告:在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特别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或追究责任。
监事会报告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增强公司内部监督能力,提高公司透明度和信任度。
同时,监事会报告制度还可以促进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营造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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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管理制度(5篇)

监事会管理制度监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公司的利益充分保护,并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
监事会管理制度是规范监事会职责和权力运行的一系列制度。
本文将就监事会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监事会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一)监督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确保决策的执行情况符合公司的利益。
监事会还应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风险得到适当的控制。
(二)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督,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事会还应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资产得到妥善保护。
(三)监督公司的治理结构。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分离、协调和平衡,确保公司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和可控。
(四)监督公司的行为合规。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监事会还应对公司的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监督,及时警示和回应潜在的合规风险。
(五)监督公司的社会责任。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任职条件(一)监事会一般由三名以上董事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外部独立监事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
(二)监事会成员应具备高度的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能独立地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监事会成员应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监事会的运作机制(一)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超过半数以上,会议的决议应经过多数成员的一致通过。
监事会工作制度

监事会工作制度
是指监事会组织和运行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成员通常由股东或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经验和资格要求。
2.职责和权力: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监事会有权收集、检查和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等,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会议制度:监事会通常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务和决策。
会议可以由主席或秘书召集,出席会议的成员应超过半数。
会议一般采用表决方式决策,决议通过需要得到过半数成员认可。
4.信息披露:监事会有权获取公司内部信息,公司应向监事会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经营数据和内部管理信息。
监事会也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或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性和保密性:监事会应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受其控制或影响。
监事会成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对公司机密信息进行保密。
6.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应向股东或股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内部监督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价。
监事会
工作报告要在股东会上公开,并由监事会成员负责解释和回答相关问题。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监事会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的工作制度还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2024年监事会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____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____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____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九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第十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____、____、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农村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XXXXX专业合作社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5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
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由于 监事 会 由监 事组 成 , 此 , 因 监事 会 监 督 功能 的有 无 与 大 小从 根 本 上 说取 决 于 监事 的素 质 以及 监 事 的义 务 与 责 任 体 系 设 计 。为 了 保证 监 事 会 能 够 正 确 地 行 使职 权 、 行 履 职 责 , 法 必 须 明确 规 定监 事 的任 职 资 格 , 立 以将 不符 合 条 件 者 排 除在 监 事 的 范 围之 外 。 由于 监事 的义 务 与 责 任 直 接 关 乎 监 事会 监 督 职 能 的发 挥 , 因此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法 》 不 《 亦
主 控 制 (e ca cl o t 1的 组 织 。但 是 , 并不 意 味 dmo rt aycnr ) i l o 这
着 所 有 社 员 均 有 机 会 或 能 力 参 与 合 作 社 的 经 营 管 理 。这 样 , 作 社 就必 然 存 在 着 委 托一 代 理 问题 (r cpl g n 合 pi ia— et n a po l 亦 译 作 “ 托 人一 代 理 人 问题 ” :经 营者 为代 理 rbe m, 委 ) 人 , 体 社 员 ( 其 他 社 员 为 委 托 人 。 在 市场 经 济 条 件 全 或 ) 下 , 营 者作 为 独 立 的“ 济 人 ” 极有 可 能 以牺 牲 委托 人 利 经 经 , 益 为 代 价 而追 求 自身 利 益 的 最 大化 。 因此 , 了 防止 委 托 为 人 利 益 受损 , 必须 对 经 营 者 实施 监 督 , 降低 代 理成 本 (g 以 a—
ec ot,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 n ycs 保 )
( ) 一 将监 事会的性质 定位于任 意机关不利于对经营者
协会监事会制度范本

协会监事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的监督机制,确保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协会的财务、业务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专业能力,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第三章监事会职责和权限第七条监事会对协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 检查协会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核实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 监督协会的收支情况,确保协会的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3. 审查协会的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4. 检查协会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其有效性和完善程度。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对协会理事会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理事会和管理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2. 监督理事会和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监事会发现协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和报告第十条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会决议应当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十二条监事长应在每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监事会决议。
第五章监事会的组织和经费第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监事职责。
协会监事会职责和制度

协会监事会职责和制度1.引言1.1 概述协会监事会作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制度。
监事会的成立和运作对于协会的有效管理和规范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监事会的职责和制度,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协会监事会的重要性。
首先,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协会的运作。
监事会通过对协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协会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需要对协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和改进不合规的行为,保障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其次,监事会还负责审核财务报告。
协会的财务状况是协会运作的重要指标,也是外界评估协会信誉和能力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需要对协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监事会还应当调查和核实协会的财务操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并预防潜在的财务风险。
此外,监事会还具有一系列其他职责,如监督协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监督协会的决策程序是否公正和透明等。
监事会还可以发挥职能,提出对协会运作的建议和改进意见,促进协会的长期发展和良好运营。
总之,协会监事会作为协会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多方面的,涵盖了协会日常运作的方方面面。
监事会的工作对于协会的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对监事会的职责和制度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协会的管理体系和决策机制,进而提出合理建议,为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方式和框架安排,它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逻辑关系。
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阐述协会监事会职责和制度。
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说明协会监事会的重要性和作用。
接着,文章结构将进一步介绍协会监事会职责和制度的具体内容。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分别对监事会职责和监事会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2.1 监事会职责小节将重点介绍监事会对协会运作的监督职责和审核财务报告的任务。
首先,监事会作为协会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确保协会各项事务合法、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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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事会制度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论我国监事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权力进行运行的规则之一,都应当包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内。
权力具有诱惑性,追求权力往往是人们奋斗的目标;权力具有腐蚀性和自发扩张性,许多非法的行为源之于对权力的滥用。
正如孟德斯鸠所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着名的启蒙思想家杰斐逊也说过“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越出他们的合法限度之外,要使其有有效地抑制和制约”。
那么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
在我国,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外,监事会则为公司的必要机关。
这表明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制衡,是遵循上述自然法原则的。
我国的公司采取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有重要地位。
但事实上,我国的公司监督体制一向发育不良,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司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很难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引起股市动荡、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等问题。
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亟需改进和完善。
一、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论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通常称为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行使检查监督权,因此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
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
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监事会向股东负责。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
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
二、国外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凡事由股东大会拍板决定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代逐渐成为历史,随之到来的是将经营管理大权交由董事会定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
这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效率,降低了公司决策的时间和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经营层拥有决策权,股东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问题。
因此,从保护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出发,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势在必行。
股东和股东大会是当然监督者,然而这种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为非常设机构的股东大会无法实现对经营管理层的经常性监督。
(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
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
表现在:其一,法律地位的独立。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其二,意思独立。
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判断。
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实现的。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订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会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其监督用意也是十分明显的。
总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是美国在其公司机关构造单一制的模式下对其内部监督机制的改良,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主要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即对公司的财务监督以及对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如何确实保障其独立性。
(二)德国:监事会制度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
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机关。
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位机关。
德国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监事会的地位高,权力大。
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
德国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大银行的代表。
(三)两种模式之比较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两个极具代表性的模式。
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两种模式究竟谁优谁劣,难以定论。
而且两种模式都是与其公司传统、经营理念、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各种外部环境相联系相适应的。
也就是说,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是有其制度背景的。
相比之下,德国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很高,根据惯例,银行向其放有贷款或持有股份的公司中派驻代表,参与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
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和经理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并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有的这些立法规定也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因此,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事会地位缺乏独立性监事会人员的选任受到董事的影响过大,往往是造成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股份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
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难收监督制衡之实效。
公司法规定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
但监事是专职还是兼职,是否到公司领薪金或支取其他形式的报酬。
对此,公司法未作进一步规定。
(二)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缺陷使监事会制度的设计失灵。
首先,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
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三)监事会职权不足由于董事会执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活跃性、日常性和综合性,因而即使是在监事会权力比较强大的德国,董事会也比监事会更有实权。
与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弱势地位极大地妨碍了其监督功能的发挥。
因此,许多国家近年来都致力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以有效制衡董事会。
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尤为不足,且缺乏监督的必要手段。
首先,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没有提供法律保障,这样不可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法律却未能规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如何保障自己的监督权的实施。
可见此规定并无多大实质意义。
(四)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我国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而且其报酬及行使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为监事付出如此低廉的代理成本,自然难以期望其发挥多大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立法对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基本的规定,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缺陷主张了监事的不负责任态度及失职行为。
四、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区区几条,尽管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的程序性权利上作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一)确保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我国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这为监事会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但若追求其完整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保证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
包括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和监事经济报酬的独立。
监事之工资和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之,且需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
2.监事选任的独立性。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
(二)完善监事会成员组织体系1.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我国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存明显缺陷。
监事会成员一般产生于公司内部,隶属于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这种地位使监事们和自身利益缺乏安全保障,监事们不可能进行大胆监督。
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外部监事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让公司外的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2.改进职工监事制度。
德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良好效果,是因为欧洲各国强大的工会是职工监事得以发挥作用的背景。
因此,公司法应对职工监事制度加以改进。
或者限制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代之以外部监事;或者强化职工监事的地位,如规定职工监事的豁免权,改变职工监事仰人鼻息的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