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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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等规定,提高全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效率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建设等。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管理、监督与协调。

第三条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行使建设项目出资人权利和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代建制。

市城投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建设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有限责任,接受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对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即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理。

二、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项目分类分别由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市城投公司和各区建设局等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建委报批,其审批程序由市建委按照武政[2005]6号文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初步设计和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后,送市计委备案。

经过审批并立项后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武建〔2004〕64号

武建〔2004〕64号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武建…2004‟64号市建委关于转发《市招标办、市市场站关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外地驻汉建管站(办事处),在汉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市招标办、市市场站关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建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1 —市招标办、市市场站关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监督,现提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施意见如下:一、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范围。

专业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项目的非主体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的行为。

其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以及市政、桥梁工程中各专业工程、小区配套的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等。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其范围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架线作业、焊接作业、石制作业、混凝土作业、模板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

二、总承包施工企业投标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提出拟分包项目计划。

招标工程定标后,招标人(业主)在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时,应向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中标人(总承包施工企业)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计划承诺书》。

区管工程由—2 —各区招标办及时向市招标办报送《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计划承诺书》。

三、市招标办应及时将,总承包企业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计划承诺书》传递给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由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对工程项目的分包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

四、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总承包企业必须按规定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计划承诺书》的内容办理分包登记手续。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约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
2003.03.27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3.04.2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6.06.29
出台时间
法规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
2004.03.01
《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2004.12.07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市交通委员会
2005.07.01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
2001.10.01
《上海市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浙江
法人、具有相应资质、资金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8条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草案)》
武汉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浙江
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东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57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办法

57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推进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特拟定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等级评定办法如下:一、参评范围凡在武汉地区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开展经营活动二年以上,且系本会会员单位,并按时缴纳会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报参评。

非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先申办入会手续,再行申报参评。

二、参评条件(一)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及相关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近三年已完成工程代理项目,达到本单位资质等级规定的数额,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

(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无越级承揽业务、弄虚作假、垄断经营行为。

(六)遵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规定、自律公约,无不良行为公示和记录。

(七)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对象反映良好,社会声誉较好。

(八)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申报资料及时效(一)申报资料1、企业资质证书或外地来汉注册证书(复印件);2、武汉建筑业协会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会员证书(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简介;5、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6、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7、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省市培训合格证;8、反映企业净资产增长情况的财务报表;9、年度代理业绩一览表;10、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料时效1、上述第1-7项资料均须在有效期内;2、上述第8-10项资料均须提供最近三年一览表,并按时间排序;其中,年度代理业绩一览表以代理合同签定日期为准,重点考核最近一个年度元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四、信誉等级及标准(一)信誉等级招标代理机构信誉等级分为三级:1、AAA级信誉企业;2、AA级信誉企业;3、A级信誉企业。

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和大厦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必须是合法取得开发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投标人必须是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获得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是取得国家、省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并报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招标的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的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方法;(四)选定中标人;(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招标人组织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向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申请书,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有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作者:佚名新闻来源:武汉建设网点击数:4592 更新时间:2006-11-15武建〔2006〕240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且在技术和专业上无特殊要求以及不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

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3-6-27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武汉市建委文号:武建设字[2003]166号发布日期:2003-6-27执行日期:2003-7-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附则各建设、勘察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武建设字[2003]91号),制定《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加强对勘察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按《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项目立项后,选择工程勘察单位前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发包形式核准手续。

市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资金来源、工程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等综合确定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发包形式,由市建委向发包人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发包核准通知书》。

核准为直接发包的项目,在确定工程勘察单位后,发包人凭《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发包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核准为招标发包的项目,发包人凭《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发包核准通知书》到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

第四条办理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发包形式核准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二)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许可文件;(三)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总平面图等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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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
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
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关
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
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
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
2

和规章;
(二)对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
(三)负责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
(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
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 单位章程;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
(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
证及任命文件、简历;
(五) 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六) 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
(七) 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
(八) 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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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中办机构可不提供);
(十)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单位向市建委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
意后,到市招标办办理初审手续;
(二) 市招标办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初步核实后,发给申请单位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甲级5份,
乙级4份)交市招标办;
(四) 市招标办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上
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外地来汉及部、省驻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招
标代理业务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建委建管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委托书;
(二) 外省来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法人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介绍信及在湖北省建设厅登记备案证明;
(三) 近两年所承担业务的一览表及有效证件;
(四) 本市办公地点的证明文件;
(五)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件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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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酬金、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
有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人的签名、盖章。合同副本应报
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的下列业务:
(一) 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报建;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拟定工程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 组织编制标底;
(五) 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和答疑;
(六) 主持开标会、协助评委完成评标和定标;
(七) 协助招标人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八)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招标工程以外项目的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应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历证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每一项招标
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
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在招标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时一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市场行
为给予评价,并及时填写《武汉市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手册》,作为部
门检查其业绩和实施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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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建委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状态、业务状况、市
场行为以及服务质量、社会资信、业务人员从业情况等。
(二)年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自检报告,年检申请
表,上一年度代理业务清单,上一年度为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工程招标代理业绩
手册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不合格或连
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将给予停业整顿或上报发证部门给予降低资格
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四)在上一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格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l、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
代理业务的;
2、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
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的;
5、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6、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格的;
7、超越资格等级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8、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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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9、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申请资格年检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自动歇业,其资格
证书自动失效。
(六)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
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相应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其中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省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不能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
聘用期应在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设计招标代理业
务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建筑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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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标底编制真实、合理和准确,并在其负责的标书上签字,填
写资格证号(造价类);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不得以他人的名从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的代理
单位;
(五)不得接受招投标项目相关人员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的佣金;
(六)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对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培训、
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
标法》及本办法规定者,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
罚。
第二十一条 木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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