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府信息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6号)《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标准规范第七条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扬府发[2006]210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加快我市信息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个领域有效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广泛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以全面提高社会生产力、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和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负责国防信息动员的组织、动员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设立信息化领导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明确信息化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22 年 9 月 2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5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2022 年 9 月 2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辟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的,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有序开辟、积极引导、注重效益、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重视信息化促进工作,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采取措施推动信息技术开辟和应用,鼓励信息化人材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信息交流、信息资源开辟、推广应用、培训和服务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信息化发展和维护信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近期,《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信息化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在领域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信息化建设中,河南省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如定位问题、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设管理问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等。
这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从全省的大局出发,做好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规范管理工作,优化信息化发展的法制环境,统一和提高全社会对推进信息化的认识,凝聚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组织推进信息化发展的合力。
《条例》对于加强我省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此,我省信息化建设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内容涉及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第五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亳政秘〔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6日亳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及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及运营维护。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信息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实施、具体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报批。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使用自筹资金超过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应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向市信息办提交《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第六条市信息办应当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政府信息化软件开发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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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信息化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业务的特点,事业部的软件开辟流程按项目阶段进行划分,通过对每一个阶段所进行的流程定义,来保证最终软件的质量.事业部软件开辟项目的开辟工作流程,主要包含以下7 个要素来描述。
今软件立项控制今软件开辟计划今软件需求分析今软件设计今软件实现今软件测试和测试状态今软件产品实施维护项目开辟的总体过程流程如下图:加强事业部对软件项目/内部产品立项的控制,保证软件项目/内部产品的开辟过程及开辟目标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确保及时的推出有市场竞争能力、有广阔应用前景、产品化程度较高的软件产品。
合用于需要公司投资的软件研发项目,现有软件产品化项目、现有软件/产品二次开辟项目、现有软件/产品重大升级项目等,均属本项程序合用范围。
根据市场提供的业务立项申请和客户信息系统集成需要,提出软件开辟立项的可行性分析,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
事业部研发小组根据事业部软件产品发展规划,提出软件产品立项可行性分析;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
研发小组负责通过立项评审后软件产品的开辟。
事业部总经理审核软件开辟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
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立项报告进行评审.参预立项报告评审,立项相关文档备案。
公司总经理根据评审结果,批准立项报告。
参预立项报告评审,立项相关文档备案。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
6-14-62
精选2021版课件
14
6.2.2政府信息资源的特点
1、数量庞大 2、比一般信息更有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状况和水平 3、存储分散,搜寻难
6-15-62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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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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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内容与模式
6.3.1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意义 6.3.2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原则、目标与任务 6.3.3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内容 6.3.4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工作模式
黄方方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第三章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第四章政府信息采集第五章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第六章政府信息安全管理第七章附则共33条62662634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工作模式6341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6342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实施电子政务627626341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目前世界各国对政府信息化的问题特别是有效地实现信息化的问题都极为重视也强调建立和强化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的重要性
1.电子政务的分类 2.电子政务的系统构成 4.国外电子政务发展概况 5.我国电子政务发展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精选202二1版○课○件 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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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
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 信息技术本身虽然为文书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支持 手段,但并没有解决信息爆炸的问题,相反却进一 步加剧了信息的激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鲁政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各政务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务部门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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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政府信息化
1.政府信息化的基本概念
2.政府信息化的影响与作用
3.我国政府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化发展的经验与借鉴
第一节政府信息化的基本概念
政府信息化是指为了迎接信息社会的到来,利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对传统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进行改革。
政府信息化的主要任务
政府信息化包括:统一的网络平台建设、统一的数据环境建设、建设重点业务系统,其中最艰巨、最复杂的是统一的数据环境建设。
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
第二节政府信息化的影响与作用
1.促进行政运作改革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改进行政管理方法;
改革传统的行政组织
2.提高行政运作效率
加快信息传递;简化行政运作环节与程序;降低行政运作成本3.政府信息化的意义
以网上办公为突破口,力促政府办公效率提升;
以门户网站建设为突破口,力促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以数字化管理为突破口,力促城市管理能力提升。
4.政府信息化对社会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政府地决策理性和公共政策的品质;
促进信息流通利用和平等共享;
政府信息化可以使人力和信息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配置;
有利于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消除官僚主义和反腐倡廉;
有利于促进政府重组,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
第三节我国政府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概况
我国政府信息化工作,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4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成立了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推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1986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各个部委局和地方省市县相继先后成立了信息中心。
90年代以后,我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
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化联系会议,开始实施金桥、金关、金卡、金税等信息化重大工程。
1994年,广东省率先成立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1996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全国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大推动了政府信息化建设。
我国政府信息化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金字系列工程,
一个是政府上网工程。
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统一建设规划;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第四节国外政府信息化建设经验
中外政府信息化的对比分析:
1.政府信息网络:
美国政府信息网络,除国防部和军方以外,基本上都是在公共电信网络上建立虚拟专网。
在中国,统一的政府信息网络还未形成。
2.应用系统:
美国政府机构的应用系统,已经进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阶段,正在走向更加复杂的机构内外结合的业务领域,向真正的电子政府迈进。
在我国,政府的办公自动化任务还十分艰巨。
政府部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大多是分散的、小型的,我国大多数政府网站只能提供一般情况介绍,不能提供在线服务。
3.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美国白宫政府具有信息收集、统计、调查的功能。
我国还有差距。
4.管理体制:
美国政府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政府信息化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
所有联邦政府机构都设立了直接向部门主要领导报告的信息主管(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
全球政府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1.战略规划不断推陈出新;
2.将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引入政府信息化建设;
3.向互联整合成为新趋势:
搭建顶层设计框架,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标准,指导和保障跨部门服务的统一、无缝链接;建设统一的政府应用系统和业务协同平台;建立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对信息源进行整合;对信息和服务传递渠道进行整合。
政府信息化建设体制方面遇到的问题
政府信息化建设体制是指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组织体系,包括机构设置和相应的人员统配,以及对其职责的划分。
难以保障跨部门重大应用等方面的统筹和协调;
难以从体制上解决应用系统重复建设、信息共享困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