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CCAR精编部全解读
新旧CCAR-21的异同点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研究,我发现最新版的CCAR-21-R4具有以下特征:一、对原有条款内容的修订;二、对原有条款内容进行了扩充;三、部分章节进行了合并;四、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及章节;五、对上一个版本某些条款进行了合并。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所包括的证件有所不同:旧版共需要16个证件;新版需要14个。
旧版需要的证件:(一)型号合格证;(二)型号设计批准书;(三)补充型号合格证;(四)改装设计批准书;(五)型号认可证;(六)补充型号认可证;(七)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八)生产许可证;(九)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十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二)适航证;(十三)出口适航证;(十四)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五)特许飞行证;(十六)适航批准标签。
新版需要的证件:(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可以看出旧版的型号设计批准书、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在新版中被删除,并且型号设计批准书在新版中后面的章节中在没有出现过,但是新版增加了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这是旧版没有的。
旧版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
新版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新版21.2条分为A、B、C、D四款,这里面既有对原条款的合并又有条款内容的增加。
21.2B中第六条-第十七条为新添内容,尤其关于延程运行(ETOPS)的内容旧版从未提及。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民机CCAR25.1309条款符合性验证思路与方法分析

民机CCAR25.1309条款符合性验证思路与方法分析作者:郑友石来源:《科技视界》2017年第08期【摘要】CCAR25.1309条款规定了民机必须满足的设备、系统与安装方面的安全性要求,是最具综合性和复杂性的条款之一。
本文通过对CCAR25.1309条款的解读,分析了民机CCAR25.1309条款符合性的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25.1309;符合性验证;符合性方法0 前言大型民用运输类飞机为表明其安全性,须验证对CCAR25部的符合性。
针对25部的不同条款,申请人采用不同的符合性验证方法/方法组合来表明飞机设计对其符合性。
对于各种符合性方法[1],国内外的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已对其有较为深入的解读[2-3],对于CCAR25.1309条款“设备、系统及安装”,则多见仅针对某具体系统的符合性思路的介绍[4]。
作为CCAR25部中最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条款之一,1309条款涉及飞机所有系统和设备;其对飞机与系统安全性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对验证飞机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件通过对CCAR25.1309条款的解读,从民机全机层面综合考虑,分析民机研制过程中为表明对1309条款符合性的验证思路与方法。
1 CCAR25.1309条款解读1.1 CCAR25.1309条款内容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1年发布最新的CCAR25部R4版,其25.1309条款详细内容如下:第25.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a)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b)飞机系统与有关部件的设计,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它系统一同考虑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发生任何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失效情况的概率极小;(2)发生任何降低飞机能力或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其它失效情况的概率很小。
(c)必须提供警告信息,向机组指出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并能使机组采取适当的纠正动作。
14-民航大CCAR145法规概述ppt课件

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 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9
CCAR-145 概述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R1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4 《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 AC-145-5 《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 AC-145-6R1 《航空器航线维修》 AC-145-7 《航空器部件维修》 AC-145-8 《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
34
CCAR-145法规及系统建设
CCAR-145维修单位审批监管系统平台 有效利用监察资源 系统实现监察任务的智能分组
和任务分配,对监察 资源、监察任务进行优化配 置,有效配置监察资源 统计分析 系统完成各类数据收集,并进行数据化 处理。可以 实现多维度统计查询,并予以多种形 式展现,有助 于分析维修行业各方面统计数据,为局方制定决策 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及分析手段。
25
持证维修单位的责任
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不具有维修 许可证的外委单位实施维修工作?
26
内容提要
组织机构 CCAR-145概述 持证维修单位的权利 持证维修单位的责任 CCAR-145合格审定要求
CCAR-145法规及系统建设Update
27
CCAR-145合格审定要求
CCAR-145法规概述
11
内容提要
组织机构 CCAR-145概述 持证维修单位的权利 持证维修单位的责任 CCAR-145合格审定要求 CCAR-145法规及系统建设e
2
内容提要
组织机构 CCAR-145概述 持证维修单位的权利 持证维修单位的责任 CCAR-145合格审定要求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则介绍资料课件

新规则的推出将促使行业内的企业更加规范地生 产和经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对行业与企业的影响
企业需调整生产策
略
企业需要按照新版规则调整生产 策略,以满足更严格的认证要求 和环保要求。
行业洗牌
新规则的实施将促使行业内部分 无法达标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 实现行业的洗牌和整合。
促进技术创新
面对新规则的挑战,企业需要加 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高产 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致性和可靠性。
增加环保要求
02
新规则增加了对车辆零部件的环保要求,对有害物质的使用进
行了限制。
强调安全性能
03
新规则更加注重车辆零部件的安全性能,提高了对安全性能的
测试标准。
修改原因与影响
提高产品质量
新版规则的修改旨在提高车辆零部件的质量和可 靠性,从而提高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
促进环保
通过增加环保要求,新规则有助于减少车辆对环 境的影响。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 则介绍资料课件
目录
•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则概述 •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则具体要求 •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则与旧版对比 •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则实施建议 •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则案例分析
PART 01
车辆零部件ccc新版规则 概述
规则背景与目的
背景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 步,为确保车辆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 性能,国家制定了车辆零部件ccc新 版规则。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 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行业监管建议
强化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加强企业间的沟通 和合作,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
CCAR起落架适航认证讲稿解析知识讲解
符合性方法
此条所用的符合性方法为MC2、MC4、MC6。
MC0-简述; MC1-设计说明; MC2-分析和计算; MC3-安全性评估; MC4-试验室试验; MC5-飞机地面试验; MC6-飞行试验; MC7-检查; MC8-模拟器试验; MC9-设备鉴定。
方案符合性描述 25.729(b)
25.729(b)总则条款内容
国内某大型民机起落架系统
研制方案概述
前起落架舱门共右各一块)。前起舱门机构与 起落架联动形式。
国内某大型民机起落架系统
研制方案概述
主起落架舱门共三块,分别为外侧舱门,中 部舱门和内侧舱门(也称轮舱门)。起落架外侧 舱门和中部舱门与起落架收放系统联动,内 侧舱门由液压作动。
CCAR起落架适航认证讲稿解析
起落架(Undercarriage)
是航空器下部用于起飞降落或地面滑行时支撑航空器并用于地面 移动的附件装置。起落架是唯一一种支撑整架飞机的部件,因此 它是飞机不可分缺的一部份;没有它,飞机便不能在地面移动。 当飞机起飞后,可以视飞机性能而收回起落架。
国内某大型民机起落架系统
③襟翼放下情况的任何载荷系数,直到§25.345(a)中的相应规定。
方案符合性描述 25.729(a)
(2)起落架、收放机构和飞机结构(包括轮舱门)必须 设计成能承受直到0.67VC的任何速度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时出现的飞行载荷,除非在此速度下另有措施使飞机在空 中减速。
方案符合性描述 25.729(a)
方案符合性描述 25.729(d)
符合性方法
此条所用的符合性方法为MC1、MC4、MC6、MC9。
拟器试验;MC9-设备鉴定。
MC4-试验室试验; MC5-飞机地面试验; MC6-飞行试验; MC7-检查; MC8-模拟器试验; MC9-设备鉴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CCAR-121部),于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CCAR-121部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CCAR-121部是民航飞行标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规范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CCAR-121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发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两次局部修改。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家整体安全观的新要求,对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近年来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促进新形势下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对CCAR-121部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二、主要内容此次CCAR-121部修订,除针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新变化进行了国内规章转化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飞行运行管理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一)在运输航空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根据目前行业运行实践和国产飞机发展情况,结合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的制度安排,调整CCAR-121部的适用范围为“多发涡轮驱动的运输类飞机”,提高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准入门槛和运行安全标准,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在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条件要求,细化了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的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新CCAR部全解读
新C C A R部全解读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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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 C A R精编部全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新CCAR-121部全解读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
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 -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
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通过规章颁布5年多的实践和公共航空运输发展的多样需求看来,这样设定较为单一,与目前迅速发展的公共航空运输已不太适应,有调整的必要。
本次修订时除保持原定的适用范围外,新增了补充运行种类,即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吨的多发飞机,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其满足规章要求比实施国际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种类的航空承运人简单,投入也较少。
例如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飞行跟踪系统取代飞行签派系统来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此类运行的范围除规定的高原航路和机场外,可以以区域的方式获得局方批准,从而免除了机场、航路逐一审查批准的适用要求,机长的资格也只需符合区域运行的要求等。
由于相对CCAR-135部而言,适用于CCAR-121部范围的飞机都是在起飞全重5.7吨以上的旅客座位数较多或商载较重的大飞机,所以规章名称改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此次修订增补了持续适航维修部分。
本次修订前,持续维修的要求是以《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来要求的。
而对于运行中的运输飞机的机载设备的要求,则于1993年(及其以后的修订)制定的适航管理文件《民用飞机运行的仪表和设备要求》(AR93001R2)下发。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以适航指令的形式强制要求加装部分运行要求的设备。
根据民航总局法规制定调整方案和司局职能的重新划分,将CCAR121FS与CCAR121AA进行合并,并将飞机运行中的仪表和设备要求(AR93001R1)纳入新的CCAR-121部规章,按国际惯例及ICAO的要求制定一部完整的运行规章。
3.此次修订并入CCAR-62部的必要内容。
CCAR-62部,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对于飞行人员的训练起到过重要的管理和规范作用,但随着《民用航空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和《规则》的颁布,原CCAR-62部的训练要求在这些规章中有了更加充分的阐述和更加具体的规定,为了使飞行标准的规章进一步系统化,本次修订吸收了CCAR-62部中适用于《规则》训练部分的所有必要内容,如驾驶员拟进入大型和重型飞机初始改装或转机型经历时间、双发高性能飞机的补充训练和英语要求。
在新的CCAR-121部修订发布实施的同时,废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4.此次修订提高或调整部分飞行标准。
(1)增加飞行训练计划小时数
针对进入按新的CCAR-121部运行的驾驶员一般飞行经历时间少,持商用执照的驾驶员占大多数的情况,本次修订提高了第121.433条驾驶员初始改装、转机型和升级的飞行训练时间。
(2)提高拟转大型和重型飞机副驾驶进入条件
对于拟转大型和重型飞机副驾驶,除采用了CCAR-61部执照和多发高性能飞机飞行训练的相关要求外,增加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理论考试和在高性能飞机训练完成后达到仪表航路转场飞行中履行机长职责分别飞行2个航段和4个航段的要求。
考虑到一部分拟转大型或重型飞机副驾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在担任机长或双发飞机上担任副驾驶取得的,在进行多发高性能飞机训练要求的同时,本条也就此规定了相应条件。
(3)增加升大型或重型飞机
机长的操作航段次数要求
为了防止大型和重型飞机的副驾驶在取得升机长飞行经历阶段,其飞行经历时间在非操作情况下所占比例过多,对操作航段作了相应增加。
(4)增加了本场训练次数要求
新的CCAR-121部附件G允许在D级模拟机训练的驾驶员,除在组类II 飞机上初次取型别等级和持商用执照驾驶员的初始训练和检查需要在飞机上完成3次起落外,可以减少直至免除受训人员的飞机实际飞行时
次,本次修订将在D级模拟机训练完成后还需增加实际飞机起落飞行训练次数作了调整。
(5)在规章中明确机组成员飞行时间限制
5.此次修订增加了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的要求。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的广泛性和服务必要性,参考国外规章制定的内容,增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一个章节,对机载应急医疗设备和客舱乘务员所需要的训练作出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