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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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8年6月,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经鉴定,李四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三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对张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张三如何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张三的量刑应考虑以下因素:1. 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依法从重处罚;2. 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

综合以上因素,对张三的量刑建议如下:1. 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 考虑到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根据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四、结论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建议对张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此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日并无矛盾。

2019年5月15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在冲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因张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的车旁,导致李某的车无法通行。

张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

李某被刺后,立即倒在地上,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身受重伤,需进行手术。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故意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5.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律专家点评刑事案件(3篇)

法律专家点评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视角下的案件解读。

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甲某在街头行走时,被嫌疑人乙某无故袭击,致甲某重伤。

经调查,乙某因长期受到甲某的侮辱和挑衅,一时冲动之下,将甲某打成重伤。

二、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某故意伤害甲某,致甲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2. 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乙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乙某故意伤害甲某,致甲某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案件评析(1)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某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其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恩怨,故意伤害甲某。

(3)从重处罚的必要性:本案中,乙某故意伤害甲某,致甲某重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三、法律专家点评1. 案件警示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二是要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实例(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经过侦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现将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 被告人李某,男,30岁,无业。

3. 事件经过:2020年5月10日,王某与李某在某餐厅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王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

4. 侦查结果: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作案刀具,并在李某住处查获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经鉴定,王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本案侵犯的是王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

(3)主体:被告人李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但仍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事实,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持刀将王某刺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尊重他人,宽容待人。

刑事法律案例及评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及评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乙、丙共同居住,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丙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乙、丙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被告丙搬离房屋。

此后,原告甲多次与被告乙、丙协商,要求被告乙、丙搬离房屋,但被告乙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甲将被告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乙、丙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原告甲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乙、丙搬离租赁房屋;(3)被告乙、丙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人民币XX元。

2. 被告乙、丙的答辩被告乙、丙辩称:(1)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乙、丙在租赁期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被告丙因个人原因搬离房屋,与被告乙无关,原告甲无权要求被告乙搬离房屋;(3)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丙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丙搬离房屋与被告乙无关,不影响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租赁关系。

被告乙、丙在租赁期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乙、丙搬离租赁房屋;(3)被告乙、丙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人民币XX元。

三、评析1.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乙、丙在租赁期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乙、丙搬离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刑事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遂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被告人王某是否有自首情节,应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三、案例分析1.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被告人王某是否有自首情节,应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属于累犯。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对王某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思考1. 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累犯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刑事法律案件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4月,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4月,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租赁问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张某被刺伤后,李某看到张某受伤严重,心生恐惧,但并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随后,李某逃离现场。

张某被刺伤后,家人发现其受伤严重,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经抢救,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表示,自己与张某发生争执时,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对于自己的行为,李某表示悔过。

张某的代理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本案中,李某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故意明显。

李某在与张某发生争执时,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手段残忍。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二级,犯罪手段残忍。

刑事真实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相关条款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发生争执2016年某日,王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

2. 李某某持刀伤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王某身上猛刺数刀。

王某身中数刀,倒地不起。

3. 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4. 李某某被抓获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案件判决1.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上诉与二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是剥夺他人生命。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刺伤王某,其主观目的是伤害王某,而非剥夺王某的生命,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与刑罚的关系在确定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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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 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 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 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 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 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 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 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 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 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 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不适用本案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 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 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 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 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分析 1.被害人死亡结果——本案中两位被害人一死 一重伤。 2.案件的全部情况——首先,本案并非属于完 全意义上的情杀,也非正常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 人犯罪;被告作案所采取的手段极其残忍;其次, 被告作案后并未去自首,而是选择了积极的逃避; 最后,被告人并未就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3.本人并不认为被害人一方具有过错或对矛盾 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也不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 处罚的情节。
法学院 2014级实验一班
于路路
大致查阅文献
1.刑法 2.司法解释 3.刑事政策 4.指导案例 5.相关案例 6.学理
注意问题
• 时效 • 溯及力 • 从旧兼从轻
论证过程:案发时的法律应判处 被告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现在的法律 ,在判处被告死缓后,可以限制减刑
综合所查阅文献后,形成内心确信。
基本问题求证
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 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在处理时应注意体 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 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
分析
• 本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 感”的属性,大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 盾”的属性。因此,应当作为严惩重点。 • 即便是属于后者,但在本案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 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
分析
• 本案并非正常的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 • 本人认为犯罪动机恶劣与否,是一个较难把握的 概念(犯罪动机不等于犯意产生,在实际认定中 ,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只有综合全案,方可进 行判断。分析本案,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恶劣。 • 本案中被害方并非具有明显过错/过错,被告也并 未有充足的义愤理由。
分析
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对被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是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 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教育潜在的犯 罪分子;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 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 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 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 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 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 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 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 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 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2.2 有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比如采取放 火、泼硫酸等方法把人活活烧死的故意杀人行为。 (在最高院发布的12号指导案例中,李飞持铁锤袭 击被害人的头部,被认定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 档。在实际中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 为后果严重,致两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 重 (本案中使用的斧头,不可不谓之犯罪手段残忍; 一死一重伤的结果也是较为严重的。)
10、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 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 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 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 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 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 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 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 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深
29、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 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 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 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 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 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 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 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注意侧重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云春采用极端手段报复杀 害患有残疾的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鉴于 钟云春刚满18周岁,又系因营运纠纷杀人,且犯罪 归案后尚能认罪、悔罪,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 执行。但由于钟云春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 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 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 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决定依法对钟 云春“限制减刑”。
第88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 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件的大前提,本案应当追诉
第12条.刑法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 律;若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 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 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 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适用法律的依据
最高法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 )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
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 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 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 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 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 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 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 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故意杀人罪属于从中打击的对象之一
分析
• 人身危险性特指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通说) • 被告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不能仅以本案中为“姘 妇”报仇这一动机为判断依据,而应从本案透露出 被告的性格、行为方式等多方面综合。因此,本 人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人身危险性大。 • 综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应对被告 给予严惩。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 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 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 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 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 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 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不适用于本案
2010年4月最高法刑三庭《在审理故意 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 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1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 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 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 以不特定的人为行凶对象的(前者);一类是因婚 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后 者)。
被告人张海军多次流窜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 中重伤一名被害人,还强奸多名被害人,犯罪情节 十分恶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主观 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 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张海军到案后对其罪 行供认不讳,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 重结果,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 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决定对 其限制减刑。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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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是否应判处被告死 刑立即执行?
1999年12月27日最高法《全国法院 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对于故意杀人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
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 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 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 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 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 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重庆判决一死缓并“限制减刑”案
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的钟云春故 意杀人案,近日由该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钟云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
2004年,18岁的钟云春和残疾人吴某都在重庆 市南岸区从事三轮摩托车拉客业务。钟云春认为吴 某以低价揽客,抢走了自己的生意,便决定伺机报 复。同年4月11日深夜,钟云春携带铁管,骗乘吴某 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途中,钟云春拿出铁管朝吴某 头部猛击数下,致对方当场倒地。钟云春害怕吴某 醒来后认出自己,又用铁管连续猛击吴的头部,致 其颅脑损伤死亡。钟云春将吴某的尸体抛在乱石堆 后外逃。2010年8月23日,钟云春在广东汕头被警 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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