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在途货物监管模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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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过程监管合同

物流运输过程监管合同

物流运输过程监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托运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承运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进行物流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运输过程,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并建立监管机制以提高运输效率。

二、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2. 货物数量:3. 货物包装:4. 货物价值:5. 货物起始地点:6. 货物目的地点:三、运输方式1. 运输方式:(例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2. 运输工具:(例如卡车、火车等)3. 运输路线:(起始地点至目的地点的具体路线)四、运输费用1. 运输费用:甲方将支付乙方约定的运输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

2. 结算方式:运输费用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_________天内结算。

五、责任和义务1. 甲方责任:a. 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确保货物包装完好。

b. 按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并支付运输费用。

c. 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2. 乙方责任:a.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货物。

b. 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货物安全。

c. 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和运输人员,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d.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到货通知单。

六、货物监管1. 乙方应使用合适的监管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实时信息,包括起始地点、目的地点、运输进度等。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录像或照片等证明材料。

4. 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解决问题。

七、违约责任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物流运输监管合同

物流运输监管合同

物流运输监管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进行物流运输监管服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物流运输监管的服务内容、责任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对物流运输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

2. 乙方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监管方案,确保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三条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服务费用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甲方和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监管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日期:日期:。

物流运输监管合同

物流运输监管合同

物流运输监管合同【物流运输监管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确保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高效和合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双方在物流运输监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合同双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电话)三、合同内容1. 物流运输监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监管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车、运输途中的安全监控、货物卸车等。

乙方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其他安全问题的发生。

2. 物流运输监管措施乙方应采取适当的物流运输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货物装车前的验收,确保货物数量、质量和包装符合合同约定;(2)货物装车时进行实时监控,记录装车时间、车牌号等信息;(3)运输途中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4)货物卸车时进行验收,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3. 物流运输监管报告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提供物流运输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货物装车时间、地点和车牌号;(2)运输途中的监控记录;(3)货物卸车时间、地点和验收结果。

4. 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流运输监管义务,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其他安全问题的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监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物流运输监管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6.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运输监管合同

运输监管合同

运输监管合同甲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一、合同背景为了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和有序,保障甲方的利益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签订本运输监管合同。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之间在货物运输监管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起双方合作的基础,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畅进行。

三、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2. 货物数量:3. 货物包装:4. 货物价值:四、运输监管范围1. 运输过程中的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货物的装卸监控;(2)车辆的行驶轨迹监控;(3)司机的行车纪录监控;(4)货物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监控;(5)货物异常情况的处理。

五、甲方责任1. 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2. 合理安排装卸过程,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 合理安排装载的时间和地点;4. 支付运输费用;5. 进行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

六、乙方责任1. 保证装卸过程中的安全;2. 保证运输车辆的合法合规并定期进行维护;3. 严格执行运输计划,确保货物准时送达;4. 遵守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5. 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所需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支持。

七、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的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 支付方式:甲方每次交付货物时,支付乙方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运输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按要求履行运输监管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违约责任。

九、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对方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并在合同终止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十、争议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货运经营监管合同模板

货运经营监管合同模板

货运经营监管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为货物运输企业,拟委托乙方对其进行监管,现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义务1.1 甲方的义务: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进行货物运输经营监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货运经营进行监督,并协助甲方规范经营行为。

1.2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约定的标准对甲方进行货物运输经营监管,保障甲方的经营安全和运输质量。

第二条费用2.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监管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质量标准3.1 甲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及时性。

3.2 乙方应对甲方的货物运输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货运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双方一致同意,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至期满自动终止,若需要继续合作,双方可另行协商。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以上为货运经营监管合同模板,若有其他约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补充。

祝双方合作顺利!。

在途货物监管协议(上游)XX0325(1)

在途货物监管协议(上游)XX0325(1)

在途货物监管协议(上游)XX0325(1)在途货物监管协议书编号深发佛在途监字第号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莲花路148号负责人陈利群职务行长联系人电话乙方(债务人、抵押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丙方(承运人、监管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话鉴于1、甲乙丙三方签订编号深发佛抵管字第号《动产抵押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约定丙方负责监管乙方抵押给甲方的货物(以下统称抵押物)。

2、甲方同意乙方将抵押物自(即起运地)运输至(即目的港),相应的抵押物在运输途中仍然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在甲方授信债务的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相关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且已经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3、丙方作为上述抵押物的承运人,同意对处于运输途中的抵押物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责任。

为完善本协议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三方当事人经完全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为乙方拥有所有权的动产,乙方为甲方设定抵押担保并交予丙方监管后属于“监管协议”项下抵押物的一部分,丙方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抵押物履行监管责任。

2、本协议所指的运输途中是指抵押物自起运地开始运输起,直至到达目的港后乙方全部打款提货或者以新增的“在库”抵押物置换到港的“在途”抵押物的全部过程。

丙方对抵押物装船运输时的相关运输单据应当注明收货人不可撤销为丙方代甲方。

3、丙方将抵押物开始装船运输前,必须会同乙方共同签发抵押物“监管清单”(附件一),“监管清单”由丙方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予甲方,甲方的邮寄地址为地址邮编收件人,联系电话为。

上述附件的签发要求及签章式样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方签发附件的要求执行。

每批抵押物自乙丙双方签发抵押物“监管清单”时起纳入监管范围。

2023物流运输监管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物流运输监管合同一、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简称“甲方”)与乙方(简称“乙方”)双方自愿,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旨在对物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二、合同内容2.1 乙方的责任1.提供合法有效的物流运输服务,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2.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运输计划和跟踪信息,保障货物运输的可视化;3.协助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查验、计量等工作,确保货物质量符合要求;4.完成甲方委托的物流运输任务,并按时交付货物;5.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甲方的责任1.准确提供货物信息和运输要求,确保运输计划的准确性;2.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3.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确保乙方顺利完成运输任务;4.对乙方提供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货物安全;5.对于甲方自身不当操作导致的货物损失,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运输价款及支付方式1.运输价款按照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标准进行计算,具体金额以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为准;2.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为:甲方每次提供货物运输委托时,需提前支付50%的运输费用,剩余50%在货物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3.运输费用支付凭证为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

2.4 保险责任1.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2.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甲方与乙方将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2.5 保密义务1.双方应对涉及合同内容和相关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对方将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 合同变更和终止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协议;2.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3.如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货物出口管理合同(精选3篇)

货物出口管理合同(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合同号:******日期:******订单号:******买方:******卖方:******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2)数量(3)单价(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5)包装:(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装船标记:(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行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斗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患病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应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假如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供应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

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担当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假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章进行仲裁。

仲裁打算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打算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货运途中监管协议

c.监管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履行方式:
a.甲方负责将标的物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给丙方;
b.丙方负责对标的物进行监管,并确保其安全、及时地运达乙方;
c.乙方在标的物到达后负责验收,并及时支付货款。
4.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
a.标的物的数量应与双方约定的数量一致;
4.违约通知与补救措施:
a.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措施;
b.违约方在收到违约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5.解除合同:
a.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b.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c.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
1.履行期限:
a.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开始准备发货;
b.丙方应确保标的物在约定的运输时间内完成监管任务;
c.乙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2.履行地点:
a.发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b.收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
(4)货物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管服务内容包括:
1.对标的物的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确保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与完整;
3.防止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损坏等现象;
货运途中监管协议
一、合同相关方信息
甲方(发货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货物合同(通用4篇)

进出口货物合同(通用4篇)进出口货物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委托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________ 日、装飞机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飞机抵港前_________ 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1.合同;2.发票;3.装箱单;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5.提货单;6.货物的HS编码;7.贸易性质;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

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

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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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四进口在途货物监管模式一、业务模式基本概况(1)监管对象:将监管服务延伸至货物处于进口运输的在途过程。

(2)货物状态:设定质押,处于进口运输尚未入境阶段。

(3)货物存量:固定数量,或就大宗、多批次运输货物的总量予以控制。

(4)委托人:贷款银行,主要根据贷款银行委托事项提供服务。

(5)协议模式:三方物流融资监管协议,中远物流作为承运人安排运输;或四方物流融资监管协议,由其他承运人具体负责运输,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6)服务内容:根据协议委托事项提供监管服务,监管范围以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

该服务往往与质押货物的国内运输与仓储监管相衔接,达到将贷款银行对于货物的实际控制提前,并扩大监管货物的区域范围的目的。

(7)中远物流的法律地位:中远物流自身作为承运人时,不仅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根据贷款银行的委托对于处于自身控制下的质押货物实施物流融资监管,货物的交付、储存等均按照贷款银行指示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实施;若中远物流自身并不作为承运人负责进口货物运输,则中远物流应当根据银行的委托实施对于在途质押货物的监管。

在提供如上监管服务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中远物流亦将会根据约定提供报关、报检、港口装卸、国内段运输、仓储等附加服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二、业务模式的客户需求背景与前述境内融资物流监管的模式不同,贷款银行为扩展业务范围,将贷款担保财产的范围扩大至尚在途而未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以适应借款企业希望尽早获得融资贷款的需求。

由于贷款银行本身并无实际能力控制运输及相关物流环节,为控制进口质押货物的流程并且可以有效的将之与境内物流融资监管相衔接,故而委托物流企业(中远物流)代表其实施物流融资监管,达到扩大服务范围的目的。

三、对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实施物流融资监管的前提条件由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的质押监管涉及海上运输环节以及贸易环节,是否可以准确判断被监管货物的权利归属,以及如何对于货物采取实际监管控制措施系此模式得以开展的两个基本前提。

(一)进口在途货物的权利归属作为在途货物可以被用于银行融资担保的前提,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否则所谓在融资担保基础上的监管便不再成立。

因此,此点当然成为中远物流是否可以实际提供对于在途货物的融资监管服务的前提。

海运在途货物作为动产,就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认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采用交付与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即便货物已经被实际交付,仍然不能得出接受交付的当事人即为货物所有权人的结论。

因此,单纯以外部表象判断动产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将是十分困难的。

同时,在海运中往往签发代表货物权利的提单,合法持有提单的当事人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并有权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基于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也往往作为当事人保留所有权的工具,即便是将货物交付给由收货人安排的承运人,只要托运人仍然占有提单,在提单被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仍然保留了对于货物的权利。

提单的存在,可以初步解决货物权利归属的判断问题。

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仍然无法得出持有提单者即享有针对货物的所有权的结论。

因此,如果寻求准确判断海运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由于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并不对外的约定发生变动,将很难实现。

鉴于以上情况,就货物在途期间的货物的融资担保问题,尽管货物本身的权利归属难以准确判断,但海运提单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得到了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认可,《海商法》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有关规定也为提单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提供了制度基础。

由权利质押人将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质押给贷款银行,在其向贷款银行赎单之前,该等提单作为质押权利凭证被银行所持有,相应的,提单所涉及的货物价值则成为贷款银行的财产担保。

可见,以海运在途进口货物作为融资担保的融资业务,其实际实现的途径往往是通过权利凭证质押的形式实现。

同时,为确保该等权利凭证的价值并避免相关风险,贷款银行在接受提单作为权利凭证予以质押之时,将对于提单的格式、出具人、内容以及货物的保险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详细的要求,以确保其信贷安全。

(二)对于货物的实际控制与监管处于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其控制占有主体为承运人,如果银行欲对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设定质押,则其必须保证该等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系代表贷款银行占有货物,但若实现此等实际控制显然是存在困难的。

但由于海运提单制度的存在,实际控制代表货物的运输单证并就该等单证本身设定权利质押,成为更加简便易行的手段。

只要贷款银行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所选择的承运人信用、并对于可以用于质押的提单的内容加以限制、对于货物的保险等要求借款人进行妥善的安排,即可以开展贷款业务。

这样,银行实际上并不比介入实际运输环节,亦不必实施对于在船货物的实际监管,同时也达到了避免因货物所有权归属无法判断所产生的风险。

(三)结论通过以上分析,贷款银行通过控制提单、并针对提单设定权利质押的方式实现融资担保将是最为实际可行的方式,只有在已经切实取得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并已经对之设定质押的情况下,方才实现了贷款融资保障目的。

因此,一般而言,在海运在途阶段,并不涉及对于运输货物的质押监管问题。

除非在海运安排中不使用提单,货物于交付至承运人之时即已经确定的归属于借款人,为确保质押的实现,应当作到承运人本身即作为接受贷款银行委托实施货物监管的监管人与货物占有人,或者,由银行委托监管人对于在途运输货物实施实际监管,控制货物的交付以达到实际控制占有货物的目的。

四、中远物流就进口海运在途货物融资的介入可能性与范围通过以上分析,尽管贷款银行对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的融资往往采取设定提单质押的方式完成,但通过对贷款银行需求的分析,中远物流仍然可以介入其中并发挥相应的作用。

(一)与货物交付后继续质押融资业务环节的衔接如果贷款银行针对进口货物在进境后仍然需要进行融资监管,将海运单证质押与货物进境后的实际质押相衔接,中远物流的业务能力将可以为银行提供该等服务。

该等服务主要表现在为货物的进境交付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保证货物在进境后即处于贷款银行的控制之下,从而做到与模式二、三服务的衔接。

(二)对于承运人信用与服务水平的考量即使是采用提单质押的方式,对于承运人的选择仍然是贷款银行关心的主要问题,由于中远物流的专业服务能力与市场信誉,并考虑到与货物进境后的融资监管有效衔接,贷款银行完全可能考虑指定中远物流负责海上运输作为承运人,在提单质押的同时,也保障了承运人的服务水平与信用,并实现了对于货物的实际监管以及合境内监管的衔接。

(三)特殊情况下对于在途货物予以直接质押监管如果可以确保货物所有权的归属,且不会出现可能主张权利的第三方(往往表现为无第三人持有提单的可能),完全可以在中远物流、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签署三方物流服务与监管服务协议。

一方面,中远物流为借款人与银行提供包括海上运输的综合物流服务,另一方面,中远物流也作为接受贷款银行委托对于质押货物实施物流融资监管的监管人,代表贷款银行实际占有质押货物。

通过以上分析,中远物流在海运进口在途货物的融资业务中,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结合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提供服务的主要基础即为中远物流本身的可以提供全套综合物流服务的能力与信誉,以及由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的连续性(进境货物的继续质押)而产生的业务衔接需求。

五、业务模式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与责任表现(一)涉及提单质押时贷款银行:贷款银行通过持有质押提单保障其信贷安全,此时,贷款银行无需委托中远物流对于货物实施监管,中远物流可能是受银行指定的海运承运人或综合物流供应商或货物进境货运代理与物流服务的提供商。

中远物流与贷款银行之间除在货物进境后继续监管的情况下,根据监管协议实施监管外,之前一般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中远物流:如果中远物流系贷款银行所指定的海运承运人,其与托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远物流承担承运人责任,其所出具的提单将作为权利质押凭证通过贸易流转由贷款银行持有;中远物流也可能接受委托提供货物进境后的货运代理服务,并将该等业务与货物的境内物流融资监管服务相衔接,此时,中远物流一方面作为向借款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提供商,另一方面也将根据监管协议履行银行所委托地监管义务,代表银行控制并占有货物。

货主单位:其往往作为运输合同的收货人、货运代理服务的委托人,货物的控制权由贷款银行取得。

(二)不涉及提单质押时中远物流的法律地位若不涉及提单质押,此时的中远物流的地位与模式三中的内陆运输的承运人与监管人的地位十分相似,其不仅作为承运人,也代表贷款银行实际占有货物,履行约定监管义务。

六、服务模式所涉风险的表现形式与管控手段(一)主要风险点(1)在综合物流服务协议中被迫或由于疏忽放弃责任限制与免责;(2)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承担责任,分包人的信用不良导致损失无法转嫁;(3)由于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与中远物流所签订的运输或物流服务协议之间存在差异而承担责任,并导致责任无法转嫁;(4)运输方式安排缺陷导致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5)未能正确认识自身责任性质,导致错误识别责任,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估计不足。

(二)具体表现与建议(1)综合物流服务协议的约定与法定免责、责任限制不协调如果中远物流在此模式下作为海运承运人,则应当注意,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将享受法定的责任限制与免责,该等规定完全不同于路上等其他运输方式,而有关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理赔也往往被限定在法定的责任限制之内。

但有关包括海运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协议的签订,往往出现委托方要求服务供应商承担《合同法》项下规定的责任的情形,该等情形的发生,或者是由于缔约地位不平等所导致的被迫接受,或者是由于对合同条款内容疏于审查所导致。

无论是基于以上何种原因发生,我们均建议,不应放弃法律所规定的责任限制与免责规定,这不仅是出于中远物流自身责任范围的考虑,也涉及责任保险人的要求以及分包商是否接受该等条件缔结分包合同的考虑。

(2)分包人的信用问题导致责任无法转嫁就综合物流服务而言,很少不发生业务转包,目前,在转包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风险即是由于分包人本身并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能力,导致综合物流服务商在对外承担了责任之后,无法就有关损失实际取得追偿的情况。

尤其是发生货物的错误交付等严重问题之时,损失将十分巨大。

我们建议,对于分保人的资质与信用能力应当严格控制,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银行履约担保等方式避免发生由于分包人信用不良所导致的损失。

(3)分包合同约定责任基础或内容与物流服务协议存在差异导致损失无法追偿分包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基础与内容与物流服务协议之间存在差异也将导致责任承担的不平衡,从而发生承担责任后无法全部追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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